民監署第1605061檔案
無能特首虛梟 豈可悠遊自在 罪責難逃
民監署宣告: 特區政府百病纏身,三任特首罪責難逃。時久十九載失職於知法、犯法、違法,嚴重違反基本法;禍國、殃港民、違國憲,豈有此理任任流仿同病相連。令國憂港患、民不聊生,境亂戈興;造成港幫勢力勾國賊,挑釁港民、暴政濫權伐法。
本署職責所在,豈可安枕臥眠。事實情況排在眼前,禍難源火列烈例行、顯赫國際銘典居史無前例。如此攸關國安、港寧、民權、政穩,一無所有至有名無實現象;令港人家家戶戶怨聲載道,哀鴻遍野臨近生死交接地步,何來民不自觸抗議合法抵擋暴政風行之理。 致暴力鎮壓於鳴槍、催淚彈、胡椒噴濟、及亂棍打人致違法拘捕,和犯法執法於違法檢控。難道三任特首無責任嗎? 處於基本法死地,獻出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自治權利化為烏有;造成香港人受百般凌辱、剝奪、打壓和欺騙,國家賦賜的基本法成一無所有,祇留下空殼的虛無飄渺口號動搖而已。罪有應得必須報應無疑!
背景 在1984 年12 月19 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下稱《聯合聲明》),當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五十年不變。根據《聯合聲明》,這些基本方針政策將會規定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在1990 年4 月4 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已於1997 年7 月1 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在1990 年4 月4 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已於1997 年7 月1 日生效。
民監署證:三任特首、觸犯基本法的違憲,共八條相關情節事實如下: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第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四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十三)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第五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第六節: 公務人員 第一百零四條 公務人員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身為一個負有責任的公民,必須面向未來追究過去,向違法刁官公開以法懲誅於繩之以法。此乃所有香港人的公有義務責任,官民應同承擔。 20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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