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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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7日 星期六

民監署第1605051檔案
警長無能 警隊執法違法 罪歸盧偉聰 
民監署以職責履行責任,公開追究盧偉聰警長失職、劣態行為禍及警隊波及民生。此乃違反政府行政的責任制政策,也違背就職諾誓,更違反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  第六節,公務員。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及第三章,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條,第二段,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第四十二條,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如此五項條例,對盧偉聰警長的職責工作、出現判逆侵犯基本法的事實形成。在情在法在理的事實現象也難辭其咎之責。  
此非可以欲為所慾,但在法律面前依法執法、本為以實事求是析衷無瑕,但盧君確確相反、豈可以身試法致兒戲自愚至坦然。可惜,人為而為的不道、會產生不可設想的人為災難,禍及民生至生靈塗炭、達無可估量,也無法彌補。輕則令陰霾糾晦永難消散,重則害人一命嗚呼。因此叩望盧君謹記在心,此禍惹不得,罪責也非一般聊聊於終;必有報應,也不得天理及法律的寬恕可許。故此,本署責無旁貸必須嚴懲犯罪者。
警隊人員在執法方面極之可惡,無誠不為。無能成就。在法不依。職責拋離。警規廢棄。警署休處。警務當玩。民事拋拒。是非顛倒。職責當痞。職能空虛。如此一事不成,何當把政兒戲。  此案涉法援處處理案有違職責,法援處檔案M15616/11 CD20,有關案件有詐,而且存在欺騙刑案事件。但無法對該案無能者聯絡,故此求警方幫手尋找和跟進該案。報警檔案:中區16010957黃大仙16008660,事因香港法援處,拒該案事主處於十分無奈、對法援處苦苦哀求,有關檔案誠理。此案在報警中,後索取資料在黃大仙警處申請。但經多方了解明知該案涉默拒提供。  另一事證人許震豪函證,有關涉案不誠而失實。因此警隊作風豈可不嚴;所引至執法脫離行政,行政脫離事實而弄權卸責致失職。不可忽視!  民監署雖為民間組織,但職責嚴謹不阿。此屬義務公有責任香港人人有責,此涉捍衛香港特區政府、政策和政制,必須由問責責任制公然追究。因此盧偉聰警長對此案情不得不承擔責任,也不得不被追責,更不可不承受法律制裁懲討於繩之以法。但事致至今證據排在眼前,叩望盧警長自作審查、判決公平公正應該要如何受誅懲罸。還政制一個公道,還職責一個合理,還良心一個坦誠,還俸祿廉恥,還天下一個光明正大。  民監署公然要求實事實辦,本署接案一百零八宗刑事案件(包括此案),每宗案情都牽涉高官犯法濫權至違法執法;都必須由司法進行審理,可否盧警長、在職所範有所稱職作為,對所有案件清析處理公平公正。  2016/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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