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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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7日 星期六

民監署第1606070檔案
廉政失職濫權濫法 民監署追究責任難逃)  
社會腐敗官官相護難免。香港人的香港,人人有責有權履行法律責任。向所有知法犯法、執法違法的腐敗行政歪風,嚴懲不赦共誅眾伐緝兇。此乃觸犯基本法第六節  第一百零四條..主要官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多條法則。有關內容如下: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2013年12月向廉政公署投訴,廉署社區關係處前處長、劉江華妻子穆斐文違反廉署常規,涉嫌協助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把飲宴酒水分單處理,迴避酬酢開支上限。廉署經調查後,回覆指穆斐文沒有「故意」違反廉署常規,林卓廷認為,此回覆其實等如承認穆斐文有違反常規,只是並非故意。 事件中有8名現任廉署人員接受「行政處理」,即被署方作出勸誡;但有報道指,由於廉署社區關係處前處長穆斐文已退休,故相信不在「行政處理」之列。  
按照廉署回覆林卓廷的信件,就引述穆斐文解釋,社關處人員沒有將自攜酒品,計入酬酢總開支,是因為那些自攜酒品,已經在其他申領獲批。至於她同意社關處同事,不用廉署內部表格申領酬酢開支,是因為表格沒有足夠空間填寫資料,她否認停用表格及不計自攜酒品,有不良動機。  
廉署指常規沒有強制要求人員,必須使用相關表格,當時常規亦沒有清楚界定自攜酒品,必須包括在酬酢總開支,因此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指穆斐文故意違反廉署常規,投訴不成立。  
林卓廷下午召開記者會批評廉署「放生」穆斐文,扭曲廉署持之以恆的制度,又稱穆斐文當年恃著湯顯明「撐腰」,就擅自以「錄事」取代新表格,做法粗暴和明顯違規。他指出,立法會帳委會2013年的報告已狠批負責湯顯明酬酢事宜的社關處,未有用最有效率的方式處理酬酢及外訪,「如非有廉署人員協助及默許」,違規事項無可能發生,時任處長穆斐文是責無旁貸,但如今,廉署連最輕微的口頭警告或勸戒都沒有,是助長特權,禮崩樂壞。
林卓廷質疑,若違規的不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太太,而是基層員工,廉署會否維護她,「現在香港似乎有兩套制度,一套係平民百姓,另一套係建制派特權階級:譚耀宗太太可入醫院無菌區,陳恒鑌太太生仔有特殊照顧,劉江華太太嚴重違規可甩身」。            
民主黨主席劉慧卿亦對結果表示失望,她批評穆斐文協助湯顯明濫權違規、豪花公帑酬酢,是難辭其咎。  廉署今日傍晚發出新聞稿回應,指有關投訴不涉及刑事,最初由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轉介予廉署「內部調查及監察組」跟進,由於投訴與一宗當時正由廉署「專責調查小組」處理的刑事案件有關,所以交由該「專責調查小組」一併調查,並直接向廉政專員匯報進度及結果。「專責調查小組」作出深入及全面的調查後,認為指控並不成立。 
廉政專員同意調查結果,並於今年4月26日向「委員會」作出匯報。經商議後,「委員會」接納廉署的建議,同意指控並不成立。  廉署強調,與其他個案一樣,廉署人員以專業的態度處理所有內部調查,不偏不倚;廉署亦已就相關制度作出全面檢討。為求更清晰起見,署方已在廉署常規中作出適當的修訂,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此非一般案件,是涉嚴重侵犯行政司法管治的非法政權行為;情節理據本屬故意和公開、的無法無天,橫行霸道至無政府狀態非法治政地步。四理據存在其中。  
第一  廉政公署專員白韞六失職已成事實。
第二   行政勾結有關犯案事實,犯者社關處穆斐文。 
第三  (廉政專員同意調查結果,並於今年4月26日向「委員會」作出匯報。經商議後,「委員會」接納廉署的建議,同意指控並不成立。)此屬知法犯法、行政失職,在情在理已經涉及官官相護、官匪同道濫權濫政濫法事實現象。 
第四  行政管治非以官口矢言,必須依法律和行政制度歸咎責任;不得脫離法律遵照事實而採取實事求是理案,公正、公平合符實際適中。 
民監署職責範圍工作所在,真正向前任廉政公署專員湯顯明、現任廉政公署專員白韞六、離任社關處官員穆斐文;作出追究責任和嚴懲誅討。以司法覆核於法歸咎責任,而且向廉署發出公開作行政調查內密情由相關職責和責任;一併兼行處理,謹誠組織承諾不虛的忠心不二作風、作出的事實表現效忠。此為固本法律義務責任和天然準則兼自然的規律。  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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