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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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8日 星期日

民監署第1606075檔案

(官官犯案聚同一體 非法執法犯法違法違憲)

民監署職責所在,何懼刁官霸道濫政濫權濫法橫行。依法履行職責,保護法制、公民公有的義務責任,民監署何來能視而不見、置身事外之理。法援處弄權蔽政,鄺寶昌非人本性行為,蠻荒行政濫官犯案錄如下:違反基本法,觸違諾誓犯(第四章,一百零四條..主要官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實行動證據。

例一,鄺寶昌違背就職宣誓諾言,參與集體行政失職、包庇律政司受賄案;與申訴專員楊德建,共同提供虛假資料互混事實、防礙司法公正。

例二,李可恩以違法行為犯法。包庇事實、舞弊是非,制造虛假文件、非法拒絕申請法援者應有的權利和應得的所有法律保障,及行政支援。

例三,黃小萍毀滅文件呈堂,涉及故意犯法。在處理文件與行政工作完全相背而馳,成為特故刁難申請法援者的權利和合法政策援助效法紀。

例四,何瑞強嚴重毀法援精神,觸犯行政責任制實施效果;在不事實的文件上,為非作歹隱瞞真相。把政故弄玄虛,耍是非倒行皂白至混淆。

例五,行政工作符實癱瘓,已涉非法執政成無政府狀態。有關參與者眾多,有關文件另付附件提供,由不法理案至共同行政失職引發公開性。

例六,勞佩玲無能賤伐文戈。不道德、不講理、不溝通、不行動、不依法、不負責,以此六不嚴重觸犯政制和法制的行政機構正常公開運作。

例七,司法覆核本有法律規章列明,何來法援處公然不道行為暴施?不理理由所在而欺人自欺;本署(相信你擬提出的訴訟已超越訴訟時效?)

例八,觸犯法紀乃罪行所居,本為罪罪分明,何知為相似?何稱為同-訟案?何分為事件有關?何謂次數達四次之別?所有案件都被拒絕受理,此等情況到底是涉濫用法制或是濫用權力?如此頑固不化的刁官顏臉何在?政制制度職責和責任在哪?官官相護。互相包庇。集體行政共同失職,如此不法無述癱政蠻橫而違法亂紀何來不能追究?何因不受懲罰?

鄺寶昌公開行政失職,在行政制度上嚴重違規犯紀;在政制法度上、實行流氓式的耍賴方章,以亂政禍民、禍港、禍國彰顯。屢屢違反法律援助署法章規則:實事求是理政。制衡社會平等。援助法律不公現象。樹立全面支援助理到位。可惜,鄺寶昌濫權濫政濫法,橫之不道蠻不講理。就民監署職責所能,曾經多次要求合理作出應有的實事求是調查犯案情由,結果仍然不梟以昂作罷以囂。如此刁官何能理政;以依然故我的一犯再犯,續繼以無法無天行為仗勢欺凌逼人無奈。如此糊塗官員與犬比之、更不如,更無能,更下賤。有何能力作官理民安居,社會安寧?民監署強調法援處必須履行職責,公開交代真相。別以無所不在,予於含糊其詞而逃避罪責。夭夭不道而無道,圖往蒙在鼓裏而自欺欺人之。

民監署宣佈:追究法律援助署署長鄺寶昌,糾結行政、濫權濫政濫法,構成行政失職;形成包庇罪行,屬直涉公開犯法包庇現象居實,及提供虛假資料、妨礙司法公正條例。侵犯基本法制度,就職宣誓不誠、違背宣誓尊嚴法則制度。本署以職責和義務的法律責任守護法紀,監察和督促有關罪行與興訟司法覆核、和現行例行所有違法責任調查一併執行。
特別通知  

勞佩玲律師:身有其職、負由其任。君子處事,光明磊落;小人作為,為非作歹。天下事理分明,胡作非為過之、罪之難免果至。因果本有報應。望君適理其擇。

勸誡:民監署理事一概文明歸檔,素無不理興訟。是非分明,皂白厘清。若者故意刁難引發行政失職,本署既究不枉也不會輕易罷休;此乃本署職責所能,也涉法律文明所在,犯者不得不懲、此乃自古歷代朝綱舉目可見。

澄清:若有證據不足的地方,請理明有關所須需要的指點,本署概有責任合理提供。有關訟狀的所有證據齊全,文函不少幾千文本。內容正本原函。理據人證物證俱全。

盼勞君:理案必須實事求是,效忠法紀,效忠政制,效忠自己的良心和道德。別以以往、屢屢過往,責不稱職。仍然此犯不絕,必由法律責任所在。 20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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