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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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7日 星期六

民監署第1605049檔案
邪不能成正 奸從無惡不作 
民監署公證:廉政公署必須坦誠執法,面向事實罪行承擔應有的責任。
致特首梁振英、廉政公署白韞六、黎志明、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主席林健鋒、行會成員查燿宗、陳黃麗詩、張志剛、立法會議員林定國、梁美芬、麥美娟、申訴專員公署馬凱濃 各位官大人啟 
民監署就有關廉署事項必須作出嚴謹現行調查,因此案涉及高官賄賂對象;其中在違反廉署守則至今事件處於不明朗情節沉淪不已,故本署就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不得不為公正公道徹查此案。
現分三階段著查:  第一階段是非定論。  第二階段查證追源。  第三階段取證真相。固此本署需要要求貴會支援提供現實資料及證據。以便對此案件以實事求是真正了當、在行政責任制規則現行公開查究取證效法。雖然貴署、貴會屬保密政策機制內執行工作的任務;但本署是處於監察行政責任制的民間組織,慣例以實事求是公開實行查據取證作風行事。確好兩者互相確保方式不同,但目標準則完全一致;固此不存在矛盾和針對,其理有五法理可以解釋、也可免矛盾和針對產生出現現象存在其中。  第一,法法不同。  第二,各行各路。  第三,官民法度有別。  第四,貴署貴會本質性能是路、本署本質性能是橋。  第五,結果和目標都是一致而且效果相同。  所以,不會產生任何矛盾、和針對現象出現產生其中惡果。因此貴署的保密與本署的公開在理在情在法毫無轇輵。
例如一:兩人同行一路,各有不同觀感作風表現,相似的道理一樣情況和節奏。一個寡言勿語自默,一個欣曲同歌並賦。
例如二:兩人同行一路,各有相同去向目標位置所在,相似的時間和行蹤過程;一個見到江河而阻之放棄前程所處理想不前,故稱貴署為道路比喻。一個能補充有關設備可在駕空而繼續進行,令兩者在一樣情況和節變串連成為一道併行而達目的成實當真,故本署稱為橋比喻。
現在堪驗事實的時候,何來貴署處於模稜兩可、而故意在無須產生開渠自阻之道理上自擾去路?內中有何不可告人的秘密存在呢?
所以,如今日的情況出現眼前,不得不作出查證確鑿,行此調查的第一階段是非定論。第一,有關的口供內文否以實付送完整。  第二,黎君呈文報告否符真相。  第三,貴會所述欠缺合理理據可否指是那條根據為不合理理據。  第四,可否提供如此審核的事實三方的內文文本供本署跟進作實需要參考。  第五,若不肯提供有關事宜,否可以以合理理由解釋與內容至實事求是之吻合?  第六,此案牽涉刑事相關串連成、集體共同失職的刑事罪行,希望貴署貴會認真回覆。
叩望貴署、貴會提供第一步的資料作出(是是或是非)為該案澄清事實,對黎君所行職責否實至名歸於實事求是、得出真相和公平、公正的文明相對予互相交待。此致 付有關資料(附件四夾)
據本署職責所在,必須對香港特區政府政制的違法、嚴懲警戒不懈而努力作出行動。就民監署檔案記載實錄,有關廉署在行政上,已成不符廉署職責和執法準繩範圍、以故意侵犯及侵襲行為存在顯然公開。以晉源於(事在事實上,理在自然中;真假自分曉,何須耍密機。)蠱惑政制規則。由於七八事件,是關乎集體包庇罪行而涉及高層所作所為的濫權犯案事實,但屢屢三番五次不肯以實執法交待真相符實予津。所以,在證據和證人可據下,仍然不悔過錯堪禍政策。在目前證據所在事實之中,豈可以失職姿態耍賴刁頑於蠻橫無理;而且與職責濫權故弄玄虛,在該案中操縱把戲兒自我欺瞞,只祇能力爭以紙包不住火狀態再次犯法。  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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