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民監署

2016年9月18日 星期日

民監署第1607080檔案
流氓本質死性難改 禍國禍港禍民殃政)

民監署釋:特首梁振英/《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 委員譚惠珠/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 選管會主席馮驊/ 民建聯成員、大律師馬恩國。眾位所諸言論及行為、對基本法構成藐視至冒犯,及戲弄和侮辱。此等行為涉故意侵犯基本法,形成對基本法嚴重變相質疑處調戲至關強姦屬實。此等行為涉嚴重行政失職罪行現象,在法在理、在政制管理制度上,都不得饒恕和蹤容。國策憲政尊嚴無二,不得虛偽!證據:【星島日報報道】選管會要求立法會選舉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確認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特首梁振英表示,簽署確認書是依法辦事和體現香港法治的要求。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亦指要求無牴觸《基本法》,是合乎法律的做法。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則勸喻主張和推動港獨的候選人,在宣誓前要想清楚自己的立場,因為若宣誓後違反誓言,現行法例可制裁。梁振英強調,簽署確認書是依法辦事和體現香港法治的要求,重申香港在二○四七年之前及之後也是國家的一部分,「所以二○四七年這個問題,在香港應否獨立等等,其實是無關的」。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重申非政治審查,確認書是法例賦予權力的一部分,以確保選舉主任有一貫和一致的標準,避免執行有偏差。立場新聞訊:不過,民建聯成員、大律師馬恩國,卻對港府採取措施打擊港獨表示欣喜,尤其對曾經宣揚港獨的人,他認為這張確認書的就如一張作虛假聲明的「自首狀」,「一簽確認書即告得」。   
民監署強調:國之無虛。法之無偽。歷史古今仍然如此。但今日發生在荒蕪的不無可信、的國際大都市香港,在回歸十幾年後的今日、成為世界弱智名都。在無能特首管治方面的嚴重失職、失責致自違法紀,從就職方面到履行管治期間、以勾結惡勢力,維持無法無天的無政府狀態苟且偷生,把香港特別行政區視為己物、任由自把自持。把特區政府行政責任制任由私人法寳當作,欲為所慾隨時隨地濫權濫法非法執法犯法。就上述文章聞件闡明有關確認書,實涉違反政制行為、直屬勾結成非法執政。此非一般失職論責,實歸咎反政府反國憲反政制的反動暴行罪。依照《基本法》第104條,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第 4部宣誓,聲明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方可就任議員,否則便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其須作出的誓言,則該人必須離任;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此條文亦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和所有的行政公務員就職諾誓言文所會。特首和所有高官及司法機構的所有官員和法官都不能例外,必須遵守和尊重該政制政策和所有基本法的條律。因此梁振英在該事件上,引用確認書成畫蛇添足故意陷害基本法成、空虛,兒戲和舞弄、侮辱及破壞。以上幾位高官和法律界人士,形成同等觸犯基本法固本準則,抹黑國家憲政策略、對中英聯合聲明視若無睹,破壞國家聲譽和國際履行責任。梁振英勾結選管會主席馮驊非法施政行為,此兩人已觸基本法第四章1節/第47條。6節第99條。第104條。在行政責任制也規定所有公職人員都必須遵守/尊重/擁護/基本法在港實施。  17/07/2016
訟源廣且蔽,其中無奇不有。在此共本署檔案的一百二十八案中百份之百相關;在本署成立、就是為了政府行政責任制制度,而設檢討與追究責任、是否實行實施。可惜,所有的所有、在行政管治方面徹底破產,連最基本的行政政制規定、對所有訴函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初步回覆都做不到,何況能對行政腐敗作出如何應付和改善?此乃行政策略性的破滅,也涉行政管治無能。梁振英政權完全對行政管治以三濫(濫權濫政濫法)暴施實行,令香港人無憂不寧、處入恐懼感中,以自保、自治、自衛、自抗衡偽政府行政的非法管治,非法執法,非法施政,以最終的文明抵抗爭取公義廉明。

政不道,別怪民抗爭。歷代史訓皆此。今自香港特區行政偽政府,已赤裸裸、連底褲都不穿,把基本法扭成忌本法,此等何不堪悲。全不顧忌撒謊放肆於流氓地痞行為,耍無賴、倡不道、作風連禽獸的資格都不配稱呼。請問梁振英政權、誰能與民監署,說聲合理的辯論。有嗎?希望官有義、行有道、處廉明公正,付諸人間的真知問世於人!別再糊塗。別再自欺。還人間應有的日月光輝!15/07/2016  民監署  代表  代行

民監署1607080附件 
土匪當街霸道 梁振英馮華犯法  民監署
(法援署檔案JR017161/2016梁振英勾結馮華犯法)民監署第1607080檔案(流氓本質死性難改 禍國禍港禍民殃政)
選管會最近宣布,要求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在報名參選時簽署一份確認書,確認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部分,指這是因為候選人以至將來當選的議員均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確認書只是因為留意到有部分參選人對某些條文似乎未能充分明白,所以清楚列出相關條文,云云。
關於這個做法是否違憲,是否能被司法覆核,以至簽署聲明後若繼續推動港獨又是否須負刑責的問題,我留給相關的法律專家去解答。我關心的,反而是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擁護基本法,就等於擁護基本法每一條條文嗎?
基本法其實內藏修改機制
聲稱「擁護基本法」等於擁護和同意入面的每一條條文的人,大概不知道基本法其實內藏一個修改機制。基本法第 159 條規定,其中一個可以提出修改基本法的單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而特區如要作出提案,須經三分二港區人大、立法會議員,和行政長官同意,最後由人大決定是否通過(或否決)。
若擁護基本法等於擁護基本法的條文,那問題就來了。
舉例說,假如有一天真的「人心回歸」,香港主流民意認為我們不再需要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所以我們決定修改基本法第二條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的條文。於是修改基本法的程序展開。立法會首先進行辯論,大部分議員提出一國兩制只是回歸的過渡安排,而如今已沒有這個必要。然後立法會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修改基本法第二條的提案。最後,行政長官也同意,一國兩制的時代已經過去,基本法第二條必須修改。修改的草案最後在取得三分二港區人大同意後,呈上給人大考慮。
但慢著。一日人大未修改基本法,基本法內關於一國兩制的條文仍然是生效的。那麼,在辯論、投票和簽署同意修改基本法第二條的提案時,曾經宣誓擁護基本法的各位尊貴議員和特首豈非不再擁護基本法,通通變成發假誓了?
若擁護基本法等於擁護基本法的條文,那麼基本法又怎麼可以修改?基本法 159 條豈非淪為一紙空文,自打嘴巴?
還是所有要求議員和行政長官擁護基本法的法例都變得違憲呢?
擁護基本法和擁護基本法的條文
我不懂相關的法律爭議,但對我來說,擁護基本法所指的,從來不是對某些或全部條文的支持或擁護,而是對那個在基本法下的憲制秩序的擁護和支持: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三權分立,人民享有普世的人權自由,等等。
而在擁護這個憲制秩序前提下,即使我們有什麼和基本法條文不同的政治主張,例如本土和港獨的主張,我們也可以行使基本法所確保的言論和集會自由去提出,以遊說社會大眾支持。而如果主張得到主流民意以至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支持,自然就可啟動修改基本法的程序。一切都是整個憲制秩序的一部分。擁護基本法,就是擁護基本法下的這個公平的遊戲規則,僅此而已,而非內裏的某種政治主張。
結語:其實到底是誰不擁護基本法
每次我見到有北京官員或建制派指斥人不擁護基本法時,我都覺得很好笑。因為自九七以來近二十年,對基本法下的憲制秩序踐踏得最厲害的,正正就是這些開口閉口也是基本法的人。他們不尊重司法獨立,令立法會淪為提款機和橡皮圖章,完全不懂自由民主人權的普世價值,否決雙普選,也恣意踐踏一國兩制為我們帶來的中港分隔,反而一味宣揚中港融合,甚至透過大白象工程和巧立名目的「賑災」,將白花花的銀子送到黨官手上,變相違反基本法第 106 條「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的規定。
如此踐踏我們憲制秩序的人,又有何顏面指責本土和港獨派不擁護基本法呢?若要追究什麼刑責,是否應該先要這些人為自己的言行不一負責呢?作者 Facebook
有關消息適用本檔案訟,故此引用。為此有根據事實法例,而辨是非存在其中實際。以基本法毀滅基本法的侵犯者,俯就違憲真兇者真面目。19/07/201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