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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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7日 星期六

民監署第1605034檔案
嚴查違法法官 判案不得偽理 
致終高兩院兩位首席法官大人啟
民監署告求:關於左則一函,勞杰民法官、有違高院法官職責事宜,必須以行政的常規作出現行徹查。因為此案涉刑事案件罪行,有包庇成份在內,故此不得輕易有絲毫隱瞞跡象,必需例查。
就法律及法院常規規定,任何案件、都必須以實事求是審理判決定案;方能令,司法制度在法庭上呈現以公平、公正、公開,在法律面前、一律顯示人人平等。
但勞杰民法官,如此何無職就法官的事實責任、沒有作實際的判案理據理案。如此行為,有違實事求是的法章常理、和法庭常規法則規定;在情、在法、在理都不得受法律準章,及法院庭規規定,的公開文明承認和許可。
民監署強調:法官再大也大不過法理。法理再嚴也嚴不過實事求是。所以,有關此案涉及行政責任制實行違反實施條例,本署責無旁貸、必須以法列入實行行政調查。就此通知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必須遵照就職諾言,協助本署列例必要徹查。
查案理由有三理。第一,有何理由不理此案?為何不為實處理此案?第二,以案代詞否適應和符合實事求是法理章序?第三,此案潛在刑事包庇罪行,屬高官濫權犯案、引發行政集體失職包庇,形成公開三權勾結破壞司法公正,否此案棄之不理?
所以,就以上三理詢責,高等法院責無旁貸、要承擔按排本署調查,坦誠承擔以上三點的準備工作責任。但本署曾經多次被貴院、以犯法違法的行為拒絕調查,此乃貴院首席違背自己的職責承諾,和就職宣誓詞章法度;侵犯本署的組織本能、和應有法律賦予的應份義務工作責任。本署謹待貴院對此案的調查作出妥善安排,方便本署與勞杰民法官相應對此案作出實事求是調查實際因果。
嚴詞敬告:民監署賦予法律的責任,承擔可行的基本法潛能意識,做到法理不違事實職責的所有行為。在執行行政工作,處於文明法治的可行實施、行動予不偽不虛;作出依法執行政府違法官員,在行政執法違反規定的司法公正、處於不法行為的執法者嚴懲不懈。雖然本署沒有行政權威,但本署完全有保護法律文明公正的義務責任,和追究違者付諸法律和職能責任。所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所有公職人員和高官所觸犯法律政策的行為,本署一律嚴行深入以實事求是、實行實際調查貫徹。在任何方面違法行政部門都不得袒護自保包庇,若有如此現象,請各有關部門自酌職責就職諾言否已違反法紀。叩請張舉能身貴為高院首席法官的身份,別屢屢違反法紀、侵犯法制政策。希望貴院以實事求是依法執法至司法公正成真正文明。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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