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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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7日 星期六

民監署第1604041檔案
法有依歸法紀並非所慾而欲 
 民監署宣佈:此函不得重違法紀,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而以法執法,  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總司法行政主任(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處長 啟  民監署就職所為,憑組織職責,履行法律所賦予給公民義務的監察行政責任制、依實實行;和違法者實行犯法追究責任,至懲誅於法的合情合理和符合實事求是、公開在公堂及司法上嚴重違法亂紀者作出現行例行調查有何不妥之處?請有關者,斟酌三思?  有關伍慈賜先生的賜函,有違兩函所(含義與議序)異常存在,何況所涉及司法在公堂上的兩不符津、嚴重違反行政職責和實事求是的準繩法律之序。  因為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第三十五條,…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和第四十二條香港居民和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義務。以上事宜,就民監署所要求徹查有關事項本為合情、合理又符合事實。所以,本署仍然要求要徹查此案不誤。  所以伍君所函必須收回,因為此函涉及失職和包庇之嫌;形成公開集體濫權犯法攸然依舊存在,此乃不法行為豈可再屢屢橫行香港行政、司法、公堂之上豈有此理而安然無恙。所以收回覆函,屬於法律所需要之原則、所限範圍內的必須和必要之行動。  本署懇望終高兩院,抱負職責,承擔責任,坦誠面對本署調查。原因,此案不得再糊塗於自欺欺人,以作繭自縛致於知法犯法。 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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