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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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7日 星期六

民監署第1604038檔案
法官違法執法 涉知法犯法
法官:乃依法審判處事者、之稱謂,簡稱法官。
法:乃國家憲政方法的規則之律章,簡稱國法。
政:乃行政機構的管理行動執行者,簡稱政府。
行政:乃輔佐治國者正規力量,簡稱行政機關。
政策:乃是管治國家的尺規和明鏡,路橋之道和明燈指南。簡稱法律。
管治:是執政者之執法的總稱謂。屬所有行政機關,在執行所有事務程序的工作;都必須以法律的政策處理和辦事。因此,任何行政機關部門,司法審判部門,執法刑事部門,都不得偏離以上有關的準則依照實行行動。所以,執政者靠的是國家政策和憲制法律;所有行政實行者,都需要尊照憲政策畧、於實事求是的職責操守,嚴正務實、實行、實施,政策和法律。違反者,稱謂、觸犯行政失職的刑事罪行,及濫用職權於非法執法和知法犯法。
犯者:不論行政高官或任何法官,觸犯管治規則一律嚴懲誅擒不赦。
民監署宣佈:有關法官嚴重犯法、棄處遣案,在不法的前題下、內容中,嚴重違法執法;行為極之惡劣,及殘暴囂張、橫行霸道。公開在司法中、公堂上,互相包庇犯案實錄;本署正式興訟以司法覆核追究責任。
此七法官犯案證據確鑿。所觸犯基本法第四章,八十七條..民事訴訟中保留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公正審判。事實如下:
郭偉健灣仔地院法官,以不符法官及法庭規則,犯案於模稜兩可、自是自非的劣行操守,自欺欺人擬作於無合法合理、中取捨不符事實判決。
許家灝高院聆訊官,以不符事實處理偽證據實、以沒有判詞非法審案。
周敏慧高院聆訊官,不據事實論證無理無據,無判詞不合理拒援審案。
勞杰民高院聆訊官,不得公正據實,以案代詞敷衍公堂違法亂紀審案。
黎達祥高院聆訊官,不得公理,斷章取義、偽謄本戲弄法紀藐視審案。
黃健棠高院聆訊官,抱著良心,順著上司指令處模稜兩可戲公堂審案。
梁國安高院聆訊官,噁心啞理以(收悉)違背法庭規則,逃公正審案。  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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