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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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7日 星期一

民監署檔案1708114(暴政統治非暴亦暴 流氓掌權地痞津津樂道  香江亂象法官無道 真相不就盜國行為蠻橫)法官劣歪理當真理  流氓囂法律棄真相
法網恢恢仍然暴政成功違法行為,民監署職責豈能袖手旁觀而視若無睹。就當前香港政府失棄主導地位,已成偽政外衣忽略港人應有責任捍衛自主。就姚勳智不誠實及沒見識判案涉違法必須更審!
旺暴5男案 2人判囚31人入教導所  201787日 下午4:13  3名被告楊子軒、羅浩彥及連潤發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去年大年初一至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5名被捕男子涉嫌手持玻璃樽及向警員掟磚,被控以三項暴動罪,其中3名被告楊子軒、羅浩彥及連潤發,被拍下或遭警員目擊參與暴動,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法官今日(7)下午判刑,首被告楊子軒判入教導所,次被告羅浩彥及第五被告連潤發各判監三年。  報告建議首被告楊子軒入教導所,楊同意報告內容。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楊自幼已有行為問題,案發時他雖然手持玻璃樽,但他最終有否掟樽存疑,入教導所一般刑期6個月至3年,若以3年為量刑起點,判入教導所是合適。法官提出報告內容中,指首被告態度輕率,「無乜反省」,但辯方則指首被告在最近一年多非常擔心,知道闖出大禍,後果非常嚴重。  而報告基於次被告羅浩彥的年紀,則不建議判入教導所。辯方指羅浩彥在案中角色不活躍,即使其他示威者有所行動,但他仍沒有作出騷動性的行為。  至於第五被告連潤發,辯方指他於1997年由內地來港,對歷史充滿興趣,他見當晚電視畫面有警員向天開槍,深感政局隨時改變,因而觸發他走到前線在現場觀察,辯方指他本身並非仇警或受政治團體影響,他亦無意製造無政府狀態。辯方替第5被告求情指,六七暴動遠較本案嚴重,六七暴動涉及土製炸彈,是次暴動最嚴重是掟磚。辯方認為根據案例,不應判被告入獄逾2年。  案中其餘兩名被告陳紹鈞及孫君和,早前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本案是區院審理的第三宗旺角暴亂案,5名被告依次為楊子軒(19歲,運輸工人)、羅浩彥(21歲,運輸工人)、陳紹鈞(48歲,無業)、孫君和(27歲,旅行社職員)及連潤發(26歲,工人)
旺角騷亂案 梁天琦被加控襲警罪:抗爭路上面對好多困難  201787日 下午2:30【星島日報報道】去年農曆新年發生的旺角騷亂案,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黃台仰、「美國隊長」容偉業等人將在高等法院受審,案件已排期至2018115日開審。案件今在高院以非公開形式的進行預審,審期將如期開審。  消息指,梁天琦將被加控襲警罪、容偉業及林倫慶將被加控串謀暴動罪、袁智駒將1被加控縱火罪。據悉第二次非公開的預審在今年1014日(星期六)進行。  梁天琦庭外說話:  今日除左高院案件外,在抗爭路上參與旺角事件的三位人士將在灣仔法院接受判刑。在「秋後算帳」的時刻,各人在抗爭路上都面對好多困難。社會須要思考「到底有什麼是我們過去應該做,但又未做到的事」,每一個抱住追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這些良好價值的人,不論身在社會各個崗位,都應該為此反思。「因為過往發生咗的事就發生咗,我無辦法可以改變歷史,唯一可以做的,就係向前望」。
百人與警對峙 官指「相當嚇人」 旺暴三人定罪 還柙至下月判刑2017718日 上午6:11【星島日報報道】去年年初二凌晨發生的旺角騷亂,第三批牽涉五名男子的案件中,各被告早前否認共三項暴動罪。經審訊後,法庭昨裁定其中三名被告的一項暴動罪成,法官姚勳智指當日逾百人集結與警方防綫對峙,總的來說場面「相當嚇人」。三名罪成的被告被還柙至八月七日判刑,期間分別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或背景報告;而另外兩名被告各獲裁定一項暴動罪名不成立,成為首宗被控暴動罪罪脫的案件。  記者:黃顯晴 方嘉欣  案中五名被告被控於去年二月九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共涉三項暴動罪。當中第一被告十九歲運輸工人楊子軒、第二被告二十一歲告運輸工人羅浩彥及第五被告工人連潤發被裁定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第三被告無業漢陳紹鈞及第四被告旅行社職員孫君和則被裁定各一項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姚官指非法集結罪成只需具備以下三個元素:一,被告人與其他多於三人結集;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三,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結集的人會破壞社會的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擾亂秩序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恃人多破壞安寧構成暴動  法官續指本案中毫無疑問,當日清早約七時在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有逾一百人集結,大部分人戴口罩、手持玻璃瓶去霸佔街道,並與警方防綫對峙,亦不時有人向火堆投雜物及高舉硬物等,總的來說場面「相當嚇人」;而警方曾三次在高台向集結人士作出警告,但他們仍霸路、以火堆及物品作屏障等,拒絕離開,明顯是威脅及挑釁行為;且恃 人數眾多,互相支持,阻礙警方的行動,社會安寧已被破壞,亦令他人擔心安危或財物會受破壞等,已構成暴動。  對於第五被告連潤發的律師指當天有警員向天開槍,故連的行為只是自 ,姚官認為警方設置防綫已相當克制,沒有做出激發人群的行為;再者本案中沒有詳細證供講及開槍一事,若然警員有開槍都已是凌晨二時許發生的事,案發則於早上約七時,相隔一段時間,故難接納有關說法。  藉衣 外形認出首兩被告  姚官又指有片段拍攝到當日有兩名男子戴上口罩、手持玻璃樽、時常站於人群的前方,認為兩人積極參與暴動,而手持玻璃樽是準備要還擊及阻止警方採取行動,可見他們隨時會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顯然不只是旁觀者。姚官亦指第一、二被告楊子軒及羅浩彥非在現場即時被捕,而影片中兩名男子一直戴口罩,難以藉容貌確認身分,但兩名男子的衣着、外形及髮型明顯地都是與兩被告一模一樣;而且片中兩名男子時常站在一起,兩被告亦是一同於封鎖綫中被捕,難以相信是如此巧合,故認為片段中兩人就是第一及第二被告。  此外,姚官認為據警員的證供等,第五被告連潤發確是在人群前排向警方掟磚的人,認為他有參與暴動,且是與第一、二被告共同干犯暴動罪。另被告亦爭議其招認口供的自願性,但姚官認為有關招認是他自願下進行,更認為他的招認已顯示他承認曾參與暴動。而即使不依賴其招認口供,姚官認為其他證供也足以將他定罪,終裁定三人就一項暴動罪罪成。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八六○─二○一六。07/0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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