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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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4日 星期四

民監署檔案1708134(袁國強行政失職 違反政策制度基本責任  承擔維護基本法 以不變樣走樣實施貫徹)民監署就職責範圍  檢控袁國強賣香港
當就律政司司長要職、豈不遁守護法紀尊嚴,棄責任違諾誓,在公務人員盡忠職守及中立公正制度上公開觸犯基本法九十九條二段及一百零四條有關內文規則。就應有職責與事實行為完全背道而馳,就特區政府行政職責效忠香港特區政府,但其不守公職的責任、而且還取締有關捍衛者的義務公責行動妄加陷害。證據確鑿罪重有五等犯法:基一,由政改不實行蹤處賣港誘國賊剝奪普選主導全民制。其二,撐偽憲八三一反動制度強加港民承受於無奈而引民運佔領。其三,持區偽政違政制破壞法治而袖手旁觀不量法就責。其四,推反動派勢力壓制民運領導骨干。其五,就職責毀公責。

引用文章立場訊2017/8/24-7:52袁國強撰文:檢控審訊覆核均無政治因素 望本地國際社會尊重港獨立司法 勿提無基礎指控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天在《大公》、《文匯》、《明報》、《信報》等多份報章發表題為<上訴庭就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的判決 — 回歸事實>的文章,強調3名被告被定罪及判刑,完全是因他們的違法行為,而非他們的政治主張。袁國強稱希望本地及國際社會繼續尊重香港的獨立司法機構,避免提出絕無基礎的指控。他又強調在檢控、審訊和刑罰覆核三個階段,都沒有涉及政治因素,覆核刑期的時間是根據法例規範,時間安排並非由檢控部門決定,有關背後另有意圖的指控是毫無根據。  袁國強在文章開首指出,三名被告已表示會提出上訴,因此不適宜就可能影響上訴的事宜進行討論。「然而,鑑於若干評論反映部分人士對案件的基本事實和本港的法律制度缺乏認識,有需要就相關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不同階段作解說」。袁國強之後提出案件在檢控、審訊和刑罰覆核三個階段,都沒有涉及政治因素,其中檢控「非法集結」罪與被告宣揚的理念無關,重點是參與集結人士的行為是否違法;而覆核刑期的理據只涉及法律議題,政治因素從來不是考慮範圍之內:  首階段是檢控階段。3名被告被檢控的罪行涉及非法集結。依據《公安條例》第18(1)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非法集結一罪與舉行或參與集結人士所宣揚的理念(無論政治或其他理念)無關。非法集結的重點是參與集結人士的行為是否違法。因此,3名被告絕非因他們主張的政治理念而被檢控。  第二階段是審訊階段。毫無疑問,3名被告是經過公平和公開的審訊才被定罪。3名被告當時均有法律代表,亦有充分機會向法庭提出他們希望法庭考慮的陳詞。3名被告曾就定罪裁決提出上訴,但其後放棄上訴。換言之,3名被告不再就定罪的裁決提出異議。  第三階段是刑罰覆核階段。首次覆核申請是依據《裁判官條例》第104條提出,由原審裁判官處理。第二次覆核則是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提出,而覆核理據只限於原有刑罰「並非經法律許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的理由」。所有這些覆核理據只涉及法律議題。無論檢控部門提出覆核申請或是上訴法庭處理覆核的階段,政治因素從來不是考慮範圍之內。  袁國強然後指:  刑罰覆核聆訊同樣亦是以公開和透明的方式進行。檢控代表所提出的觀點全是法律觀點,當中並不涉及任何政治觀點。3名被告亦有法律代表,同樣有充分機會提出他們的觀點。若大家參閱上訴法庭的判案書(特別是由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撰寫的主要判詞),不難發現上訴法庭認為應改判3名被告入獄的理據是法律上的理據,而非政治原因。  袁國強提出:  正如判案書第171段明確指出,3名被告並非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他們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為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以及他們嚴重違法的手段。  袁國強又批評部份評論,包括部分海外媒體,對司法機構的攻擊,令人感到遺憾:  香港一直維護司法獨立,而香港的司法機構亦因其獨立性和高質素得到認同。部分評論(包括部分海外媒體)對司法機構的攻擊,實在令人感到遺憾。正如我過去多次指出,公眾有權評論法庭作出的決定,但評論不應削弱司法機構的誠信和公正性。一澳洲案例曾解說:「法律的權威取決於公眾的信任,而公眾信任不應因為法庭或法官的誠信或公正性受到全無基礎的攻擊而動搖,這點對社會的穩定尤為重要。」(Gallagher v Durack(1983)152 CLR 238,第243頁):  袁國強又重申,覆核刑期的時間是根據法例規範,時間安排並非由檢控部門決定,有關背後另有意圖的指控是毫無根據:  部分人士質疑覆核申請提出的時間,指稱背後另有意圖。相關法例均有就向裁判官和上訴法庭提出覆核申請的時限作出規範。在本案中,檢控部門依據法例在相關時限內提出覆核申請。上訴法庭在申請提出約一年後才進行聆訊,唯一原因是因為上訴法庭不可於3名被告的定罪上訴獲處理前處理刑罰覆核(《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C(1)條)。  3名被告的定罪上訴原安排於2017年5月22日進行聆訊。然而,檢控部門只可在3名被告於2017年4月19日放棄上訴後才可申請排期處理刑罰覆核申請,而最後上訴法庭於8月9日進行聆訊。換言之,上述時間安排並非由檢控部門決定,而有關背後另有意圖的指控更是毫無根據。  文章最後總結稱,3名被告被定罪和判刑,完全是因他們的違法行為,而非他們的政治主張。袁國強希望本地及國際社會繼續尊重香港的獨立司法機構,避免提出絕無基礎的指控:  香港的法律保障集結、示威和言論自由等權利,但該等權利必須合法地行使(判案書第110至112段)。由展開檢控至上訴法庭處理刑罰覆核,每個階段均是嚴格依據法律進行。3名被告被定罪和判刑,完全是因他們的違法行為,而非他們的政治主張。作以上解述後,我誠希本地及國際社會繼續尊重香港的獨立司法機構,避免提出絕無基礎的指控。24/0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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