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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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8日 星期二

民監署檔案1708115(治國無方本涉流氓 行為不檢地痞相同  民權本屬自然現象 非匪所倡主權治權)天無不道可行成功  地有自主自然權利
偽政制宜謊言無窮無盡,流氓地痞當官就耍弄民意,就基本法毀基本法坦然無忌。實行基本法不就實事求是,坦然號稱不走樣變形,結果變了完全就稱人大有權解釋。詭辯術就多數民意支持,要求公投賴不符基本法。侵犯基本法糾纏中央有擁有主導及解釋權,港人反對稱對一國兩制要收回管治強。此等政權實為土匪正如惡霸,香港前途還有希望嗎?無能者為官是是是非顛倒,有能統治者以身作則是事求是。既然多數者支持就事實證明公投決定高鐵命運,免得眾口昂傲各述各理、就香港人一試真知選擇自己命運。確定此條禍地龍本能到底「是吉或是兇」,堂而皇之成事實真相。就民監署分釋:若在西九作一地兩檢,這條成吞錢吞人蛟龍。
引用文章立場訊2017/8/8-7:13明報:港大一地兩檢民調 53%支持34%反對2017/8/8-7:13《明報》今天頭條報道,該報委託港大民意研究計劃在8 月初做高鐵一地兩檢方案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52.7%受訪市民支持政府提出的一地兩檢方案,包括在西九龍高鐵站劃出部分地方做「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法律,在站內完成出入境手續;反對比率為33.9%。有48.2%受訪者認為在一地兩檢安排下,他們對一國兩制的信心不變,表示信心減少的則有34.8%,表示信心增加的有11.4%
引述相關問題:可就政府違法亂紀面目全現!

2017/8/7-19:46若開先例 覆亡無日簡述一地兩檢的數項法律問題  最近政府公布廣深港高鐵的一地兩檢安排,支持者認為有關措施令廣深港高鐵功能有更大的效益,另一邊廂,認為措施踐踏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確實,一地兩檢的安排有令公眾難以被說服的法律問題。  立法還是修改基本法?  政府公布有關一地兩檢的文件中,指明「合作安排」制定後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再在香港「立法」實行。在法律上有何等重要的憲法問題,政府卻可以不修改基本法來處理有關的法律問題嗎?如果政府決意以立法方式實行一地兩檢,是否意味政府有意繞過修改基本法,不按法律來處理一地兩檢有關的違憲問題,立法令一地兩檢在下年度立法會會期有足夠的票數強行通過,漠視違憲的問題?  一地兩檢的內地口岸區違反了  基本法第十八條  在法律上,一地兩檢的實行若不修改基本法,在原則上有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中的「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若一地兩檢實行的條文立法成為全國性法律並加上附件三,這並非沒有可能。在第十八條中的,「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那一地兩檢的相關法律是否屬於香港被規定不屬於自治範圍的法律?該段法律定意是否含糊,存在灰色地帶?在行政會議的討論文件中,也列出這關鍵問題,處理清關、出入境及檢疫事宜的法律在本質上是否屬於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內地口岸區的人員在內地口岸區是否不用遵守第二十二條,「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不用遵守香港的法律,若透過第一百五十八條釋法有關法律,界定一地兩檢的法律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可加入附件三並在港刊憲實施,令香港的部分面積剔出香港範圍,成為內地口岸區,換言而之,日後是否可以透過該方法延伸內地口岸區,內地一切機構人員在內地口岸區不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一地兩檢的法律與第二十二條發生如此衝突,違憲的問題政府仍然可以不用理會,市民仍然可以視若無睹?  法律被抵觸、違憲、蕩然無存  是否日後可以從此渠道加入全國法律?中央政府在第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互相運用下於基本法內加入全國法律,也許不久以後第十一、一百五十九條會否如同虛設?基本法所保障港人的權利日後是否變得渺無飄渺?律政司長袁國強稱,從法律上,內地口岸區視作本港特區範圍以外,執行內地法律並不違反基本法。但在「三步走」中,香港的立法會是否可以違反基本法第十一條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中央政府運用第二十條的授權可見。  基本法第七條  在第七條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出租給予大陸政府,那大陸政府是個人、法人或團體嗎?先不論字眼之別,假若可以出租給予大陸政府,那就等同可以在港實行全國法律,排除香港的基本法在岀租的用地上?岀租等同批出司法管轄權給予大陸政府?實行一地兩檢隨之而來,第十九條保障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將喪失。袁國強據第七條的「房東論」來增加一地兩檢的合理性是否無效?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解釋高鐵「一地兩檢」安排,指情況類似業主將一間屋租給租客,但後來發現空間不夠用,向租客租回其中一個房間。這比喻如此荒謬和可怕。  基本法第二十條  在討論文件中,指出類似一地兩檢的安排在海外早有先例,但是否有司法管轄權、拘捕權?大陸的法律有多少可以在內地口岸區實行?合作安排一日未見一日仍存疑。政府稱,「內地口岸區」將租予內地管轄,然後中央將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條授權香港在落實一地兩檢,實施內地法律。在第二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若一地兩檢中將內地口岸區租予內地管轄有違反基本法,之後的授權是否無效。先前中央政府按第一百五十八條解釋第七條,但中央政府是否可以授權香港權力落實違反基本法的條文?未來是否可以授權香港繞過第一百五十九條,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基本法?若實行一地兩檢將會違反以上的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是否可以透過第二十條授權香港繞過這些基本法條文?  若開先例,覆亡無日  在一地兩檢的爭議中,港人更需要留意第七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第一百五十八、第一百五十九的運用,這數條基本法條文,是存在已久的時代陷阱。08/0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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