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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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0日 星期四

民監署檔案1708120(淫法官官官相護違法紀 在民監署監察範圍  休想囂張張牙舞爪作蔽 就實事求是懲勾結)政制淫亂腐敗政局  行政失職淫蕩司法
可怕的虛偽淫威官僚制度不得不懲,就民監署職責範圍監察其中豈可瞞天過海,上下殤職危害法治。感蒙在鼓裏的英國恩賜這塊世界文明法治香港殖民聖地,舉目遠聞國際大都市三權分立司法公正的英明法治社會,就中英聯合聲明共濟和衷、讓香港樹立特別行區政府就繼續文明法治下繁榮穩定發展。可惜在無能特首及黑幫勢力、勾結國賊龐就私己利益中完全出賣香港所有,令回歸廿年就損無所有而消失之前光華的輝煌時代、煙消雲散風行草偃偃旗息鼓,默默無聞滅屍橫囂明天更好謊言四濺自嘩。就民監署成立兩年四個月多時間,就政府責任制嚴重行政失職積累已經存在三百七十一個案當中。就法院存在非法案件近百宗刑案,法官行政失職罪大惡極甚至形成無法無天。就案件公開包庇而忽略,就何志賢法官盲目無稽、至荒唐以四字以代「理由如先」,此判詞恰當嗎?事實在哪裡?舉指概念怎麼?歐陽桂如法官目訟無識責由囂梟蠻行,以三字代之「就此類」到底含義及類別何在呢?民監署膽敢指責此等法官,涉類無比「禽獸不如」、「畜牲更劣」,就司法部門能效法公堂嗎?能有依法行為對事件理直氣壯就公堂倡法度盡職盡責,捍衛香港文明法治輔弼正道可行嗎?民監署職責所在定不放棄,應有職責監察和督促相關罪行逍遙法外。對應有行政失職官員責任的監察和督促、嚴肅追究相關罪行不逍遙法外。
民監署所立檔案無實際不存在,原因居實方可事就、否則自欺欺人而成行為不檢涉案刑事隸屬。難道此規矩就法官者不會不知,不會不理解及體會。對案件情節不了解而放肆寥若妄斷,此罪行非一般責任可頂歸咎。涉刑事罪過故意傷天而害理不就實事求是的無道稱逆天,「歐陽桂如」「何志賢」兩君身為要職法官、豈有此理不明責任關要,對社會道德及良心承擔腑殖觀感視若無睹行嗎?坦白告訴兩者行為不檢而破壞司法公正,侵犯庭規法則的豁免條例,剝奪民監署的職責承擔應有權利和應份義務責任、捍衛港府政權及基本法實行。民監署正式以基本法第九十九條二段「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追究歐陽桂如、何志賢在司法行政要職部門,公開犯法引咎行政完全失職至癱瘓司法程序,成妨礙司法公正屬實,引起司法成全面破壞作用、必須就罪過承擔責任繩之以法服眾伏己。故意挑戰法律尊嚴,破壞司法公正並非法官本身可為事實,因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獲得法律保障人人有份、捍衛法紀個個有責。
引用文章啟示2017/8/10-20:45張震遠只是其中一個  張震遠被捕,心涼之餘,有些事情很巧合很有趣。  張震遠欠落一身街數,商交所一鑊泡人所共知,但原來他早在2012年,已經山窮水盡,靠借已經不行,要靠騙(涉嫌,哈哈)  而且控罪指,騙這回事,在20125月開始,有趣。  2012年的唐梁之爭,張震遠是梁營重心人物,競選辦主席,梁振英心腹,是少數極早表態挺梁的公職人員,頭號梁粉。  這位梁營核心,在梁振英當選後兩個月,(涉嫌)行使假文件欺騙證監會,換言之,他一邊為梁振英助選,一邊撲水一邊欺瞞,拖得就拖。  20133月,「行政會議成員」、「市建局主席」,拉著這些名頭,張震遠跑到一間財務公司,希望「騙」來3000萬,這時距離商交所「爆煲」還餘下兩個月。  傻子都明白,張震遠125月被來抓到涉嫌行騙的證據,但「騙」這回事,肯定早於此前已存在,換言之,張震遠一邊出盡手段撲水,一邊「扶助」押注在本來處下風的梁振英。  所為何事?想建設香港服務社會?抑或支持梁振英就是撲水手段梁振英對於自己「頭號梁粉」的財務狀況,會否一無所知?若然明知如此,仍重用這樣一個人,梁振英自己又在打甚麼算盤有錢齊齊搵?  2011122日,梁振英和UGL簽了一份「離職協議」,201212月和1312月,梁振英從UGL收了5000萬。  真巧。  常說香港愈來愈大陸化,其實有些事情,早就和大陸沒甚分別。  張震遠只是其中一個。11/0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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