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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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9日 星期二

民監署檔案1708140(法無準則民意民情民權 濫政瘋魔橫行霸道  治無矩率依照因由來果 即亡國在社稷崩潰)香港前途敗在國憲無彰  朝廷無能求民尊敬休想
十三位「良心犯」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陳白山,抗議東北發展案。三位「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雨傘運動學生領袖。六位「民選議員」梁頌恆、游蕙禎、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被革除。九位行政失職「非法官」,姚小民、歐慶祥、張舉能、楊振權、潘兆初、彭偉昌、馬道立、張舉能,梁振英、袁國強。廿二員捍衛法治者與九丁破壞法治者相比較良心太大差別,簡直是衛國英雄與豪門惡犬比喻懷狠恨。
引用文章立場訊2017/8/29-12:10王慧麟:港存兩套法治觀 殖民地嚴刑峻法 vs 追求人權為目標  近月兩宗法庭判決將 16 位抗爭者改判入獄,引起社會各方爭論香港法治現況,多名法律界人士如李國能、石永泰、譚允芝等均曾作評論。倫敦大學亞洲研究學院法律系哲學博士、港大現代語言及文化學院副教授王慧麟今日於報章撰文指出,香港現存兩套法治觀,一是源於英國、旨在維護殖民地社會秩序的嚴刑峻法模式,一是以人權為目標的法律體系。  監視人民及嚴苛的公檢法制度  王慧麟於《明報》撰文提到,香港法制雖由英國移植而來,但英國19世紀初的法律體制其實混亂不堪,對殖民地事務亦未有完整政策,只是邊行邊試下建立適合各地的法律體制。其中於香港,英國人首要任務是確立社會秩序,因此汲取其他殖民地經驗,建立一套監視人民及嚴苛的公檢法制度。同時,英人喜歡用「法治」來宣傳這套體制。  許多香港人卻相當受落。王慧麟指,一直以來,對比於中國大陸作為「落後」的司法體系,一般香港人自覺身處「先進」的司法區,有種優越感。大部分人慣性認為英人引入的嚴苛法律體制就是「法治」,這是香港現存第一種法治觀。  另一套法治觀則以追求人權為目標。王慧麟指,上世紀80年代開始,英國的法律教育,在加入《歐洲人權公約》之後,較重視用國際不同司法區對人權實踐案例來改善法制,因此對全球以英國普通法唯馬首是瞻的殖民地法制,帶來一定衝擊。  殖民地法治觀續發展 將變新加坡式威權「法治」 王慧麟提到,隨著香港 1991 年制定人權法,新一代法律人認識到,只求社會秩序的普通法體制有所不足,並應以追求人權為目標。所以,持這套法治觀的人認為,香港「法治」不應再停留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嚴刑峻法模式,反之應是以人權為目標的法律體系。 文章總結指,近日香港社會的爭論,正是兩套法治觀的衝撞。王慧麟認為,殖民地法治觀若繼續發展,將走向新加坡式的威權「法治」;反觀追求人權的法治觀,則可與國際開放城市接軌。  惟文末他亦提出疑問:市民是否真的很抗拒新加坡式的威權「法治」呢?值得非建制派朋友深思。
2017/8/29-12:15進圖:上訴庭推翻事實裁決 終院需裁決是否符合普通法傳統  律政司就「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的刑期提出覆核,上訴庭改判三人即時監禁6-8個月,三人已表明將上訴至終審法院。《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今早於Facebook撰文(文章其後刊於眾新聞),指上訴庭的判決顯示出三大疑問,包括上訴庭應否推翻裁判法院就此問題作出的「事實裁斷」等,屆時終審法院將要作出權威判決並解釋理由。  劉進圖提出的三大疑問包括:  1.案件是否涉及嚴重暴力成份?上訴庭應否推翻裁判法院就此問題作出的「事實裁斷」(finding of fact)?  2.被告人的犯案動機並非為了傷害他人或謀取私利,而是為了爭取民主、公義等良好目的,量刑時應否考慮?可否成為減刑因素?  3.被告人對行動不幸造成個別保安員腳趾輕傷表達歉意,但對當日行動無怨無悔,在法律上算不算有「悔意」(remorse)?量刑時該作何考慮?  劉進圖指,原審裁判官已經就非法集結案件涉及到暴力程度作出事實裁決。他援引判詞中清楚指出,「當晚有10名政府總部的保安員在阻止市民進入前地時受傷。然而他們受的多只是輕傷,大部分為觸痛,除了保安員陳XX的傷勢較嚴重,左腳拇趾有瘀傷及腫脹,近節趾骨底有輕微骨折,」「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傷勢是由誰造成,亦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對那些襲擊知情或有任何參與。」  因此,裁判官認為這宗非法集結案件涉及的暴力成份不算嚴重,並已盡努力控制行動的暴力風險,量刑時亦因此有較大空間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動機,輕判三人社會服務令及緩刑。  不過,劉進圖認為,有違一般上訴法院只集中就著法律原則的理解和應用進行覆核做法,是次上訴庭法官以自己對案情的解讀和推斷拿來取代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提出另一番截然不同的詮釋和推斷。  他指出,從上訴庭判詞羅列的更改刑罰的主要理據來看,上訴庭比較重視案中行動的規模(數百人參與、包括學生)和潛在風險或威脅(可能觸發大規模攔截和肢體衝突),以及被告人對執法者的態度(蓄意組織逾界、漠視警告和阻撓),並非實際損傷後果和現場衝突激烈程度。因此,雖然公民廣場案中實際肢體衝突不嚴重,受傷人數極少且傷勢輕微,上訴庭仍定性為一宗「涉及暴力之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  劉進圖指出,上訴庭的判決中將原審法庭考慮的案件是否涉及「嚴重暴力」,轉換成是否涉及「嚴重暴力風險」。因此,上訴庭將案件重新定性為「犯罪情節嚴重」,而根據普通法案例,涉嚴重暴力的案件並不須要考慮被告人的犯案動機是否為了社會公義,亦能作出具阻嚇性刑罰。  劉進圖指,原審裁判官親自聽過證人作供,翻看現場錄影片段,以及雙方律師的盤問、質疑和結案陳述,然後對案件涉及的事實作出裁斷,再按這事實裁斷來論證在法律上罪名是否成立、若成立量刑是輕是重。劉進圖質疑,上訴庭法官以自己對案情的解讀和推斷拿來取代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未必符合普通法制度的傳統和規則,認為終審法院必須就這一點作出權威判決並解釋理由。  他認為,按照裁判官的邏輯,法庭日後衡量一宗社運衍生的非法集會有多嚴重,主要還是看衝突場面有多激烈,有多少人因此受傷,從而衡量案件是否涉及嚴重暴力成分。但如按照上訴庭的邏輯,日後只要警方或保安員堅持強硬地阻止示威者,即使示威者只是嘗試尋找空隙逾越防線,而最終引致一些輕微肢體碰撞,就算實際受傷的人不多,受的只是輕傷,只要人多勢眾,縱使示威者努力保持克制,都會因為潛在暴力風險高,而被界定為嚴重暴力案件,必須重判即時入獄。劉進圖認為,終審法院必須回答,到底哪一種邏輯比較能平衡維持公眾秩序及保障市民集會自由的原則,以及何種量刑尺度更符合香港的法治傳統。30/0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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