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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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0日 星期三

民監署檔案1708143(國賊無道連群囂無理 捍衛香港擁護基本法  公有義務責任應承擔 鏟除賣港匪誅黑勢力)民監署控告何君堯  身居賣港破壞法治
罪行惡劣勾國賊糾黑幫勢力,公開宣示擾亂社會公德準則的公有義務責任。就特區政府及基本法生存的空間,處入黑暗時期失去所有權力和本份承擔職責。民監署就職責範圍工作的責任,涉責無旁貸處難辭其咎,因此流氓行為地痞風格反社會必須懲治。罪行三是三非無不就:三非「非法律反法律。非責任逆責任。非事實毀事實。」三是「是正義而不義。是可行逆不行。是反動偏行動。」此等行為劣本可誅,但糾結國賊、聯盟黑幫凝聚一股官匪賊霸就利益形成犯罪集團公開出賣香港。
第四十二條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第九十九條  二段  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有關文件  《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它以法律的形式,訂明"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重要理念,亦訂明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項制度。
背景  在1984 年12 月19 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下稱《聯合聲明》),當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五十年不變。根據《聯合聲明》,這些基本方針政策將會規定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在1990 年4 月4 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已於1997 年7 月1 日生效。

2017年8月31日 上午6:303萬人聯署促港大炒戴耀廷  【東方日報專訊】「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因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被判囚六至八個月,但佔領中環發起人、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至今仍逍遙法外。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早前去信促請港大辭退戴耀廷的教席後,本周二再發起網上聯署,要求港大革走戴耀廷。截至昨晚十一時,有逾三萬人參與聯署。港大校長馬斐森表示,近日及數年前共收數以百計的信件,要求港大辭退戴耀廷,但他指校方無權干預教師在教室以外的行為。  何君堯發起的聯署,以「促港大辭退『歪論邪說』的戴耀廷」為題,內文寫有「你想香港動亂嗎?」、「你想學生被誤導犯罪嗎?」、「你同意法律學者帶頭叫人犯法嗎?」,呼籲各界支持聯署要求港大革走戴耀廷。截至昨晚十一時,有逾三萬人參與聯署,當中有一千八百多人聲稱是法律界人士,約一千六百人聲稱為教育界人士,何君堯在周二晚於社交網站的直播中表示,希望聯署人數能夠超過四萬人。  馬斐森:難規管校外行為  馬斐森昨日出席新生入學禮時表示,最近收到數封要求港大辭退戴耀廷的信件,而二○一四年亦收到數以百計類似信件,作為校長會尊重畢業生或其他人士的意見,但並不完全認同信件的內容。他又透露曾與戴耀廷會面,但並非商討有關信件的事,因校方無權干預教師在教室以外的行為,教職員有權在校外自由表達意見,但若情況發生於校內,大學則會非常關注,惟目前沒有證據於校內發生。他強調,如有學生或教職員違反大學規定,會有程序處理。  學生會會長致詞惹爭議  對於本身是港大校友的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早前被判囚,馬斐森指自己並非法律專家,無意評論刑期,但尊重法庭的判決,學生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他又表示,明白學生的動機,以及對未來的關注,但不能因此就可以在犯法後免於受罰,重申若師生有需要,校方會提供支援。  此外,港大學生會會長黃政鍀致詞時表示,希望學生追尋及學習真理,不要對錯誤的事視而不見,又稱周永康、梁天琦等港大舊生是值得學習的人,因他們為未來奮鬥。不過,文學院新生文同學表示,黃在入學禮中提及要在政治上追求真理,是「有啲敏感,唔使提咁多」,發言應將焦點放在學術上。入讀法律系的王同學認為,周永康的領導才能值得學習,但未必要跟從周的政見。31/08/2017

民監署檔案1708142(實事求是是法律基礎 檢控須由事主準則倡  823/2012案需要重控 民監署有權督促進行)民監署強調該案翻控  涉行政失職將錯修正
有關案嚴重失實,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就2014/01/23文件顯示濫權至違法。及之後涉及多名有關人員的回函,完全沒有對此案正面回應有關事實主義。原因有五:其一,本涉強姦案改為情侶。其二,警方案件CD碟中證據也涉強姦事實及沒有情侶現象。其三,警方指稱案由律政司指示檢控範圍限制。其四,高院周慧敏法官明確指出撿控官陳思欣是由律政司指示行事錯非她承。其五,2民監署第1504002檔案 《追究律政司違法》7民監署第1504007檔案 (追究終高院犯案) 12民監署第1506012檔案(追究集體犯案) 21民監署第1508021檔案(追究律政司犯案) 48民監署第1512040檔案(廉署犯法)1追究錄 49民監署第1512040檔案附件(廉政公署公開犯法執法)50民監署第1512041檔案(廉署執法不公)2追究錄 51民監署第1512041檔案附件(刁官四野顯示  無道政權出現)62民監署第1601002檔案(查腐擒政賊) 63民監署第1601003檔案(追討證據 討回公道) 67民監署第1601007檔案(全權受理  抗辯濫權) 345民監署檔案1707093(反動勢力擾政仍然 霸橫破壞司法公正  民監署共同新特首 必須承擔責任譴責)293民監署檔案1703041(能賢不見低能現 責無承擔特首兼 港人愚不可及變 衛基本法自推薦)共十二個檔案有關事宜存在其中,內容就相關資料貴司檢控準則大為不當之處,有五大不符檢控規則:第一,案情嚴重失實。第二,檢控準則偏頗隱有另案存在。第三,存有賄賂現象濫權意識作輔拐真侵犯。第四,案情涉行政高官所控操蹤其中。第五,涉案罪行包庇行為,屢屢不肯依實正面解決有關事宜。就民監署職責監察行政責任制工作、有需要就有關案情,作進一步進行調查至實事求是。希望貴司誠懇配合行動,對有關案件作出符合實際處理於公平公正。必需還受害者一個應有合情合理的公道有何不可?
就該案有關檢控否有特殊所在?律則明文規定,否對以下規律有符合嗎?警方有關文件CD資料何來不為根據處理?理由原因何在?法理何來緣故?案件五年了,在當時受害己極度反應、何來檢控組藐不注重呢?理案重在證據,所有屬實情況何來隻字不提?就法官同等糊塗豈不是已有預謀嗎?
《檢控守則》是一套聲明和指令,指引檢控人員執行檢控工作,並同時旨在令其他人對檢控人員處理檢控的取向做法及所考慮的因素有更透徹的認識。檢控人員應視之為指引,使用時還要顧及個別事宜或案件所涉及的問題和情況。“公正執行公義之法,維護公正法治精神”,十分重要,《檢控守則》通篇內容皆奉此為圭臬。
檢控的首要考慮因素在於是否有利大眾。檢控工作是否執行妥當,刑事司法重責是否推展得宜,令罪有應得的人治罪,還無辜者清白,都是與公眾切身利益攸關。檢控人員代表社會肩負重大職責,確保時刻以同等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公眾期望檢控人員以專業精神和純熟技巧履行職責,並堅守誠信,遵循明確而清晰的檢控政策指引行事。
對個人或實體提出檢控與否,向來都是重要決定。檢控人員在作出決定前,必須全面評估證據及情況,尤其須要回答兩條問題。首先,提出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證據是否充分?第二,假使證據充分,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檢控人員必須時刻按公眾利益行事,審慎和公正執法,同時以公眾利益考慮為依歸或主導。檢控人員在個別案件中決定公眾利益何在時,必須考慮在該情況下如何秉行公義,並須審視所有因素。這固然會因案情而異,但一般而言,所干犯的罪行愈嚴重,便愈有必要為公眾利益而提出檢控。
編訂《檢控守則》的目的,除了為檢控人員提供行為守則,確保他們在刑事檢控程序各階段所作的決定都是公平、公正和一致外,也希望藉此使社會人士明瞭刑事檢控制度如何運作。公開、負責,以及堅守原則、獨立自主的專業態度,都是檢控人員秉行公義的主要目標。
律政司致力確保司法制度公開公正,力求為市民提供持平和具透明度的檢控服務。公眾有權知道,檢控人員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是依據以原則為基礎的準則作為指引,也有權親自瞭解這些是什麼準則。
檢控人員的責任,是以最高的專業標準處理刑事案件。檢控人員待人須坦誠正直,也應體恤和體會罪行受害者和證人的景況。被起訴的人有權受到尊重和公平對待,故即使是罪行的疑犯或被告的利益,檢控人員亦必須一絲不苟地予以維護。檢控人員公正,審訊始能公平。31/08/2017

民監署檔案1708141(赤膽忠心抱負社會責任 何愁妖魔鬼怪作弄  腳踏實地捍衛香港法治 國賊港匪賣港不得)民監署控告九賊官  出賣香港破壞法治
九官道橫行其職責所在違法亂紀破壞香港法治,罪過所在「濫權濫法濫政」行為惡劣難辭其咎。就今日顯著其囂蠻作風令社會不得忍讓,應社會需要,民監署責任範圍工作、不得不所作所為,對其中罪行揭露控訴就司法要求自動辭職,免再劣跡顯威而禍國殃民無所不再。就其罪行不忠香港特區政府,催沒基本法毀行政制度實行。當前正處瘋狂階段,此非可忍受的魔鬼動作,完全是非法政權。2017/8/30-7:25王永平:永恆的警惕,是防範威權法治的代價  前高官王永平今天在其報章專欄中指,永恆的警惕是防範威權法治的代價。  世界東北案及重奪公民廣場案共16人因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刑期,被法庭加刑判囚,引發批評和大遊行,也再次掀起有關香港法治是否受損、變成「威權法治」的討論,但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泰警告,過度的警剔是危言聳聽、作出無根據的批評反而有損法治。  王永平在《am730》專欄中,沒有提到石永泰的言論,但引述特首林鄭月娥表示,香港不會出現威權法治,因為香港有法治精神,獨立司法制度,行政機關不會利用法律做有違法治或有政治目的行為。王永平指「威權法治」的意思是政府利用法例條文,漠視法治精神包含的自由和人權價值,達到限制言論自由和打壓公民社會組織的目的。  王永平說,雖然法治的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政府擁有很多其他人沒有的法律優勢。例如政府是唯一可以決定刑事檢控的機關,並擁有無限的資源跟被告打官司。王又指,香港律政司長的檢控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即使某些檢控決定有偏頗之嫌,律政司也毋須解釋,但今次申請覆核刑罰都令不少市民疑慮,「不是政府說一句『無根據』便可以消除得了」。  文章最後提出,處身今天的香港,無論我們有多信任今屆特首和政府,永恆的警惕是防範威權法治的代價。
2017/8/30-10:06批法律界不看事實 陳日君:按最標準的法律程序可以犯最大的不公  上訴庭覆核反新界東北案及公民廣場案,不少人認為是政治審判,甚至有人提出「香港法治已死」,法律界對此多番反駁,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撰文,指法律界只談法治原則,忽略事實。  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早前接受傳媒訪問,指「沒有證據顯示事件有政治干預」。陳日君反駁,「證據就是事實」,但李國能卻看不見批評上訴庭者所舉出的事實。陳日君指,明白對司法獨立失去信心的嚴重,但破壞此信心的並非批評司法不公的言論,「而是不公道判案的『事實』」。  陳日君又反駁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的聯合回應,該文指法庭「按適當的程序」判案。陳日君引用法律界術語,指「按最標準的法律程序可以犯最大的不公」。法律界針對法律原則作討論,但陳日君指爭論應基於現實。  陳日君於文中列出香港法治淪落的事件,包括習近平的三權合作論,人大多次釋法等等。他表示,「法庭的任務不是抽像地重溫法律的條文,而是按法律的真意義評判具體的事、人」,包括不應將公民抗命的學生行動,視為一般平常的刑事案。
2017/8/3010:38練乙錚:否定民眾懷疑無助維護法治 譚允芝「政治犯」定義過於寬鬆  時事評論員練乙錚今日於《蘋果日報》以 <論法治和法治膠>為題撰文,提出近日社會上民眾與法律界人士對於香港法治是否依然獨立健全的看法出現嚴重分歧。他點名回應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譚允芝日前指「雙學三子」並非政治犯的言論,質疑她對政治犯的定義過於寬鬆。練乙錚批評,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民眾對於法治的懷疑是錯誤的、有害的,實為採取鴕鳥政策。練乙錚認為,民眾表達對香港法治前途的憂慮,不僅不會削弱法治,反而能夠對法治產生保護作用。  練乙錚引述十八世紀末年由美國開國父老咸美頓等人執筆的《聯邦黨人論叢》指,在三權分立的體制內,司法通常是最脆弱,最被動的一權。但正因如此,脆弱的司法權反而有一點強勢,但其強勢並不來自其本身,而是人民意識需要無時無刻地警惕和守護司法,避免它被行政權或立法權擊倒。  練乙錚於文中點名批評譚允芝日前否認香港出現政治犯的言論,質疑她提出的「政治犯」條件定得太高,既不符合國情港情,亦不符合常理,無助減少民眾疑慮。譚允芝日前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政治犯是指一些人因與當權者意見不同,而被當權者以不相干的原因,由無罪屈成有罪。」練乙錚認為這定義太狹窄,「按譚允芝的定義,中國根本沒有政治犯」,因為中國法律的確不容許「妄議中央」。他認為,某人是否政治犯,重點並非罪名與被告的行為是否相關,而在於檢控者有沒有法律以外的政治動機。  練乙錚質疑,香港的法律界人士面對民眾對法治產生疑惑,本能地否定甚至指責那些疑惑,而不是試圖說服大家不必疑慮,並不是保護法治的最好方法。練乙錚提出,法律界人士不自覺地成為鴕鳥,是因為對畢生為法治理想服務的法律人而言,如果他們承認法治崩壞,則將要面對一個困難且痛苦的選擇:「要麼繼續維護這個逐漸變質的法治局面──等同替蠻橫的行政權服務,要麼與體制對抗而批判之,成為體制敵人。」  練乙錚強調,雖然他亦一向反對輕率的「法治已死」指摘,但認為從近日律政司和法庭的表現看來,情況已經有所有變。他指,「『政治已然沖垮法治』的說法今天是否成立,容或還有爭議,但對香港法治前途的顧慮,已經不是天方夜譚。」

香港電台-港聞2017年8月30日下午12:57回應周永康入獄 馬斐森:要為自己行為承擔後果  香港大學校長馬斐森回應港大畢業生周永康入獄時表示,港大期望學生作為成年人,要為自己行為承擔後果,校方會盡可能為學生提供協助。  馬斐森又說,他不是法律專家,無意評論刑期,並表示尊重法庭和法律制度。  對於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去信港大要求解僱佔中發起人、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馬斐森指,最近收到少量信件,他說作為公帑資助大學的校長,尊重畢業生或其他人士的意見,但他不完全同意這些信件的內容。他又說,曾與戴耀廷見過面,但不是為了這些信件。  馬斐森下年將會離任,今日是最後一次出席港大新生入學禮。他說很榮幸出任港大校長,相信港大交到可靠的人手中。被問到離任是否鬆一口氣,他說不是。30/08/2017
新增說明文字

2017年8月29日 星期二

民監署檔案1708140(法無準則民意民情民權 濫政瘋魔橫行霸道  治無矩率依照因由來果 即亡國在社稷崩潰)香港前途敗在國憲無彰  朝廷無能求民尊敬休想
十三位「良心犯」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陳白山,抗議東北發展案。三位「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雨傘運動學生領袖。六位「民選議員」梁頌恆、游蕙禎、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被革除。九位行政失職「非法官」,姚小民、歐慶祥、張舉能、楊振權、潘兆初、彭偉昌、馬道立、張舉能,梁振英、袁國強。廿二員捍衛法治者與九丁破壞法治者相比較良心太大差別,簡直是衛國英雄與豪門惡犬比喻懷狠恨。
引用文章立場訊2017/8/29-12:10王慧麟:港存兩套法治觀 殖民地嚴刑峻法 vs 追求人權為目標  近月兩宗法庭判決將 16 位抗爭者改判入獄,引起社會各方爭論香港法治現況,多名法律界人士如李國能、石永泰、譚允芝等均曾作評論。倫敦大學亞洲研究學院法律系哲學博士、港大現代語言及文化學院副教授王慧麟今日於報章撰文指出,香港現存兩套法治觀,一是源於英國、旨在維護殖民地社會秩序的嚴刑峻法模式,一是以人權為目標的法律體系。  監視人民及嚴苛的公檢法制度  王慧麟於《明報》撰文提到,香港法制雖由英國移植而來,但英國19世紀初的法律體制其實混亂不堪,對殖民地事務亦未有完整政策,只是邊行邊試下建立適合各地的法律體制。其中於香港,英國人首要任務是確立社會秩序,因此汲取其他殖民地經驗,建立一套監視人民及嚴苛的公檢法制度。同時,英人喜歡用「法治」來宣傳這套體制。  許多香港人卻相當受落。王慧麟指,一直以來,對比於中國大陸作為「落後」的司法體系,一般香港人自覺身處「先進」的司法區,有種優越感。大部分人慣性認為英人引入的嚴苛法律體制就是「法治」,這是香港現存第一種法治觀。  另一套法治觀則以追求人權為目標。王慧麟指,上世紀80年代開始,英國的法律教育,在加入《歐洲人權公約》之後,較重視用國際不同司法區對人權實踐案例來改善法制,因此對全球以英國普通法唯馬首是瞻的殖民地法制,帶來一定衝擊。  殖民地法治觀續發展 將變新加坡式威權「法治」 王慧麟提到,隨著香港 1991 年制定人權法,新一代法律人認識到,只求社會秩序的普通法體制有所不足,並應以追求人權為目標。所以,持這套法治觀的人認為,香港「法治」不應再停留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嚴刑峻法模式,反之應是以人權為目標的法律體系。 文章總結指,近日香港社會的爭論,正是兩套法治觀的衝撞。王慧麟認為,殖民地法治觀若繼續發展,將走向新加坡式的威權「法治」;反觀追求人權的法治觀,則可與國際開放城市接軌。  惟文末他亦提出疑問:市民是否真的很抗拒新加坡式的威權「法治」呢?值得非建制派朋友深思。
2017/8/29-12:15進圖:上訴庭推翻事實裁決 終院需裁決是否符合普通法傳統  律政司就「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的刑期提出覆核,上訴庭改判三人即時監禁6-8個月,三人已表明將上訴至終審法院。《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今早於Facebook撰文(文章其後刊於眾新聞),指上訴庭的判決顯示出三大疑問,包括上訴庭應否推翻裁判法院就此問題作出的「事實裁斷」等,屆時終審法院將要作出權威判決並解釋理由。  劉進圖提出的三大疑問包括:  1.案件是否涉及嚴重暴力成份?上訴庭應否推翻裁判法院就此問題作出的「事實裁斷」(finding of fact)?  2.被告人的犯案動機並非為了傷害他人或謀取私利,而是為了爭取民主、公義等良好目的,量刑時應否考慮?可否成為減刑因素?  3.被告人對行動不幸造成個別保安員腳趾輕傷表達歉意,但對當日行動無怨無悔,在法律上算不算有「悔意」(remorse)?量刑時該作何考慮?  劉進圖指,原審裁判官已經就非法集結案件涉及到暴力程度作出事實裁決。他援引判詞中清楚指出,「當晚有10名政府總部的保安員在阻止市民進入前地時受傷。然而他們受的多只是輕傷,大部分為觸痛,除了保安員陳XX的傷勢較嚴重,左腳拇趾有瘀傷及腫脹,近節趾骨底有輕微骨折,」「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傷勢是由誰造成,亦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對那些襲擊知情或有任何參與。」  因此,裁判官認為這宗非法集結案件涉及的暴力成份不算嚴重,並已盡努力控制行動的暴力風險,量刑時亦因此有較大空間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動機,輕判三人社會服務令及緩刑。  不過,劉進圖認為,有違一般上訴法院只集中就著法律原則的理解和應用進行覆核做法,是次上訴庭法官以自己對案情的解讀和推斷拿來取代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提出另一番截然不同的詮釋和推斷。  他指出,從上訴庭判詞羅列的更改刑罰的主要理據來看,上訴庭比較重視案中行動的規模(數百人參與、包括學生)和潛在風險或威脅(可能觸發大規模攔截和肢體衝突),以及被告人對執法者的態度(蓄意組織逾界、漠視警告和阻撓),並非實際損傷後果和現場衝突激烈程度。因此,雖然公民廣場案中實際肢體衝突不嚴重,受傷人數極少且傷勢輕微,上訴庭仍定性為一宗「涉及暴力之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  劉進圖指出,上訴庭的判決中將原審法庭考慮的案件是否涉及「嚴重暴力」,轉換成是否涉及「嚴重暴力風險」。因此,上訴庭將案件重新定性為「犯罪情節嚴重」,而根據普通法案例,涉嚴重暴力的案件並不須要考慮被告人的犯案動機是否為了社會公義,亦能作出具阻嚇性刑罰。  劉進圖指,原審裁判官親自聽過證人作供,翻看現場錄影片段,以及雙方律師的盤問、質疑和結案陳述,然後對案件涉及的事實作出裁斷,再按這事實裁斷來論證在法律上罪名是否成立、若成立量刑是輕是重。劉進圖質疑,上訴庭法官以自己對案情的解讀和推斷拿來取代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未必符合普通法制度的傳統和規則,認為終審法院必須就這一點作出權威判決並解釋理由。  他認為,按照裁判官的邏輯,法庭日後衡量一宗社運衍生的非法集會有多嚴重,主要還是看衝突場面有多激烈,有多少人因此受傷,從而衡量案件是否涉及嚴重暴力成分。但如按照上訴庭的邏輯,日後只要警方或保安員堅持強硬地阻止示威者,即使示威者只是嘗試尋找空隙逾越防線,而最終引致一些輕微肢體碰撞,就算實際受傷的人不多,受的只是輕傷,只要人多勢眾,縱使示威者努力保持克制,都會因為潛在暴力風險高,而被界定為嚴重暴力案件,必須重判即時入獄。劉進圖認為,終審法院必須回答,到底哪一種邏輯比較能平衡維持公眾秩序及保障市民集會自由的原則,以及何種量刑尺度更符合香港的法治傳統。30/08/2017

2017年8月28日 星期一

民監署檔案1708139(司法與法治本為名詞非可代表實事求是  萬事在於自然因由原始方可稱實際證據)法理成章非編制可成  公然規律須由始末定
無識法官有何用 狼心狗肺祿享彰 嘆人間悲憫誰憐
2017/8/28-7:00林鄭大狀公會夾計補唔到鑊  林鄭終於知道大鑊了,上周日十萬群眾為東北及公民廣場案判囚而上街,特首召集所有問責官員在政務司官邸開腦震盪大會,但結果就po咗食滷味燒腩仔圖片上社交媒體,那種傲慢,叫人憤怒。當日政府只係求求其出份新聞稿,試圖匿在兩個律師公會背後。可能見到勢色唔對,袁國強先至做鍵盤戰士,整篇低水平文章當交差,一味話冇政治檢控。然後就叫陳智思去商台解畫,又再出動大律師公會兩任主席譚允芝及林定國,否認有政治犯。最後出場就由林鄭出發去天津前作出一番剖白。林鄭指「自己不鍾意製造社會矛盾,近日幾宗法庭覆核刑期事件,引起社會關注,有人擔心及批評香港進入威權法治年代,用法律去打壓或分化社會,我清楚明確強調這不會發生,不是施政取向。」  林鄭言論及一輪民意攻勢,出於政治降溫需要,但公眾唔多受落,因為法治不保之觀感,係過去幾年日積月累而成,並非局限於今次兩單刑期覆檢案。而大律師公會三任主席披甲上陣,試圖說服公眾香港司法獨立不受影響,也冇作用,反而火上加油。首先兩會聯合聲明有姿勢冇實際,根本無法針對市民針對律政司檢控政策為主。跟住第一個當炮灰石永泰,輕挑態度令市民着晒火,一句「求仁得仁」擺明撩交打,之後補鑊經已冇用。到譚允芝解釋何謂政治犯,以往未有google大神,大家唔敢挑戰精英權威,𠵱家要服眾?難矣!  我唔認為大律師公會經已染紅,問題出於經過旺角騷亂後,大狀們對「冇底線抗爭」反感,在2017年初譚允芝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上,已經清楚表明,她亦提全世界都陷入民意兩極化,媒體攻擊法官現象普遍化,所以當覆核刑期案判後群情洶湧,大律師公會站出來。但公眾眼中只會認為他們為虎作倀。評論時事,我經常提到一個標準,叫做「成唔成比例」,過去面對人大釋法,DQ六位人民選出代議士,公會有否以今日相同力度去維護法治,批評人大釋法及律政司追殺劉小麗、長毛等四人的行動呢?有否動用到三任公會主席四出上電台,接受電視訪問去表達反對人大釋法及DQ多四位議員的立場呢?  對於觸發群眾憤怒的上訴庭判詞,左味十足攻擊戴耀廷,石永泰認為有些少情緒化,屬小罵大幫忙,正由於案件敏感,一個上訴庭副庭長為何如此草率、粗疏呢?當日英國法院覆核脫歐公投需國會批准,英國法官也受到傳媒起底攻擊。當時英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克爾勳爵表示:「只會就法律問題以外的事情或論點作出判決。這並不是說我們沒有個人看法,但我們都深切意識到,我們需要擱置個人觀點,將法律應用在案件上。」上訴庭判詞中一番不開名攻擊戴耀廷言論,是法律?個人意見?還是黨的路線?為何石永泰、楊振權、何君堯一波又一波攻擊追殺戴耀廷。大家似乎忘記了佔中案第一批被告九人包括「佔中三子」將短期內在區域法院開審,早前法官已批評控罪分拆成多條罪名,令案情複雜,希望有法律精英,包括大律師公會前主席們,可否告知公眾,這是一貫正常檢控做法嗎?  佔中是香港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公民抗命行動,至今四年政府只懂躲在法院背後對付抗爭者,至今四年未嘗進行獨立調查,公開報告,找出事實,給香港人作政治上交代。66年九龍暴動、67年左派暴動,政府均有獨立調查報告,梁振英、林鄭月娥、袁國強等人逃避政治責任,最後只有犧牲法治,這是香港宿命,不以個人意志轉移!
2017/8/28-9:09撰文回應林鄭 黃之鋒母:你可理解我對兒子 能夠擇善固執的欣慰? 雙學三子判囚後,特首林鄭月娥回應事件,稱自己作為母親,理解幾位母親的心情,而被批評。黃之鋒母親今在《香港01》撰文回應,「我疑惑,妳真的理解嗎?」她反問「身為母親,你可理解我對兒子能夠『擇善而固執之』的欣慰?」  她反問,當林鄭重提2014年10月21日,與五位學聯成員包括羅冠聰、周永康,就政改公開對話時,已表明無論理想有幾崇高,都應該以合法、合理合情的方法爭取,「可有記起席上那張從未兌現『成立多方平台』的空頭支票,以上一番話是否同為廢話?」  黃之鋒母親反問林鄭自詡於火紅的年代曾經參與過社會運動,卻又安然全身而退入職政府,以至位極特區之首時,「妳理解孩子們的所作所為,不過是爬欄進入原為『門常開』變『門要關』的『公民廣場』,卻被加罪等同『暴力』、『暴動』,要被重審追加刑期至六至八個月,並在五年內被強制剝奪公平參選權的『阻嚇性刑罰』?」  她反問,沒有87枚催淚彈,就沒有雨傘運動,為何追究的對象不是擲下87枚催淚彈、傷盡港人心的發號施令者?  黃之鋒母親又問作為母親的林鄭,「身為母親,你可理解我對兒子能夠『擇善而固執之』的欣慰?生於斯、長於斯,之鋒就讀直資中學,大可隨同學們升讀英美學府,對香港的困境置身事外,不聞不問,卻以『當仁不讓』、『莫以善小而不為』的心態,於14歲之齡成立學民思潮,以微小的力量,守護香港。」  黃之鋒母親稱,會一起守護香港逐漸消失的公義法制,不讓政府選擇性檢控及執法,隨時隨地搬龍門,把良心公義之士的反對聲音滅聲,葬送整整一代年輕人的未來,她會一起守護我們的下一代,鍥而不捨,要求政府信守承諾,兌現「真普選」的期票,讓市民享有民主自由,同心建構一個更美麗的香港,「苛政峻法,豈能鎖得住香港年輕一代對公義民權的追求?」
2017/8/28-10:44接受《眾新聞》訪問 胡紅玉倡律政司長檢控權交刑事檢控專員近日多名社運人士及前學生領袖被改判監禁,不少人質疑法庭判決及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屬政治決定。前行政會議成員胡紅玉接受《眾新聞》專訪,提議律政司司長交出刑事檢控權予刑事檢控專員,以增加律政司在檢控方面的獨立性,減少檢控決定政治化,在律政司作為政府法律顧問以及檢控角色之間建立一道「防火牆」。  胡紅玉提及雙學三子被囚一案,認為律政司的確有權力提出刑期覆核,難指提出刑期覆核有問題,亦未見法庭裁決有法律以外的因素。但她認為,由於案件與政治性質掛鉤,難免引起外界對覆核決定批判及揣測。她認為,雙學三子一案源於政改爭議,強調政治問題必須政治解決。  提議透過憲制慣例或立法處理 增加獨立檢控說服力  具體操作上,胡紅玉建議透過憲制慣例,或者立法在憲制層面列明,檢控決定由原本司長轄下的刑事檢控專員處理。如須律政司司長在例外情況下介入檢控決定,亦可列明介入準則,增加獨立檢控決定的說服力。「起碼制度上有平衡,在憲制範圍內設防火牆,對政府也有好處,解故仔都容易一點!你現在說沒有政治因素,是基於什麼去講這一句呢?」

28/08/2017

2017年8月27日 星期日

民監署檔案1708138(無識法官法理脫節 嚴重違背案件真諦因由  腐敗法院養群流氓 非法官本走狗質劣畜牲)民監署控告流氓法官  法理不由事實毀法治
無能法官無良判詞滔滔不絕違背自然法理實事求是,無道政權國賊風行擾亂香港行政制度實行,黑暗香港何來法治?都是禽獸畜牲一言堂荒唐自欺欺人。民監署就責無旁貸理應就事實追究責任,居職責難辭其咎依法緝拿犯法賊官歸案難免。以法論理、以理論證、以證論事就文章符合實際因由,涉案者其罪應以知法犯法論處誅擒。為官不道禍國殃民害港難堪無窮無盡,此罪破壞香港文明法治。
2017/8/27-10:41自稱是被控「暴動罪」逃亡少女 錄音聲明:不信港有法治,獲台灣獨派組織相助  因為2016年年初一旺角騷亂事件被控「暴動罪」的18歲香港少女李倩怡(被捕時17歲),今年一月棄保潛逃台灣。有人日前在Youtube上載一段聲帶,自稱是李倩怡本人的女聲,指自己早不相信香港有法治,「政府對魚疍革命起訴,根本就是一場政治檢控」、「旺角大審根本就是一場港版的『美麗島大審』」,她指「與其要在我中年時成為中國香港的異郷人,咁不如我先選擇流亡,搵一個新自由的可能」。她透露,是得到台灣一個獨派組織仗義相助。  自稱李倩怡的youtube錄音內容和文字紀錄如下:  各位媒體朋友好,我是因為參與年被一魚疍革命被起訴的李倩怡,在審判開庭之前選擇了流亡。  面對土生土長的家園香港,從熟悉到陌生,原本應該係最冷漠活係自己世界的年輕人,都投身於保衛香港本土的運動裏面,有許多同路人把以往我們在街頭累積的能量轉到議會內延續,但最後本土派的人一係被選舉事務處取消參選權,一係選入立法會後都被政府強行禠奪議會資格,連社會中被較溫和的人都陸續被押入監倉,終於體制內的選舉途徑被截斷,連法律原本容許的示威及抗議參與者,都成為咗政治犯。你哋可以話我怯我逃避香港的審判,但在我內心早不相信香港有法治,審判從檢控到起訴,是徹頭徹尾以司法制度為手段,對香港社會運動的鎮壓。  大家都沒有發覺到政府對魚疍革命起訴,根本就是一場政治檢控。香港人就是太容易令自己與外國人都相信,香港即使冇民主,依然有法治的可能,所以當出賣香港利益的港共政權,利用法治工具去進行政治審判的時候,我們還以為這是獨立的司法程序。  與台灣的朋友跟我說的一樣,旺角大審根本就是一場港版的「美麗島大審」,只是香港沒有人認知到什麼是政治審判,香港現在是補緊課,補一種過去治灣在中國國民黨威權統治下是怎樣的一堂。  這個聲明是要跟香港社會說,我們曾經驕傲咁誤以為在香港的法治下不可能有政治犯的存在,現在我們的司法機關不單止會製造政治犯,其實香港都已經有我這種政治流亡者。  如果冇辦法維持到中港有效的區隔,隨着香港被加速被中國化的過程中,無論年輕人有沒有選擇移民離開,最終三十年內所謂的兩制都會蕩然無存,只剩下「中國廣東省香港」。就在我們這代青年踏入中年之際,我們就要面對一種就地離散的狀態,生活在一個不再是香港人的香港。  對不起我選擇了流亡,因為與其要在我中年時成為中國香港的異郷人,咁不如我先選擇流亡,搵一個新自由的可能。  最後,媒體曾經報導過我流亡台灣的事,報道同事實有很大的落差,幫忙我的台灣朋友從來都不是時代力量同台灣人權組織,我的確曾拜訪過他們,但他們只是很客氣地打發我走,後來好好彩有一個台灣獨派組織仗義相助。  記得台灣的朋友看了台灣導演魏德聖的賽德克巴萊當中有一句台辭說:真正的人可以輸掉身體,但一定要贏得靈魂。多謝咁多位保衛香港的朋友。  今日是2017年8月22日,我是李倩怡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早前向《立場新聞》指出,台灣目前仍未立《難民法》,沒有既定程序處理政治庇護申請,只能以專案處理,由行政當局決定是否批出庇護;此前從未有港人作出有關申請,但每年皆有來自中國大陸的人士申請庇護,成功率非常低。

2017/8/27-15:29陳日君:港法治被破壞了,殘酷暴政都是這樣開始的  陳日君85歲的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早前已多番表態支持雙學三子,批評覆核加刑裁決,他昨日再在其網誌撰文,質疑「香港沉淪了」、「香港的法治被破壞了」,指「歷史上最殘酷的暴政都是這樣開始而成功的」。全文如下:我再說:「香港沉淪了」!「香港的法治被破壞了」!歷史上最殘酷的暴政都是這樣開始而成功的。  「不公義的法官」這詞似乎也常掛在耶穌口邊。(路18:1-8)  左手毒打爭取人權者,右手派的糖也是有毒的,不要上他們的當,以所謂民生來鎮壓民權是「養豬政策」。  想起三件事值得供大家知道:  A. 多年前,在人大常委第一次釋法後,《南華早報》專評法律事項的一位記者在他的專欄寫了一篇文章,讚本港法庭回歸後仍能捍衛司法獨立。  本人不以為然,在同份報紙上駁斥了他(見《南華早報》2002年6月25日)。我說最高法庭在那第一次釋法後就已向中央投降了。那釋法根本不是釋法,是修改了法律。程序上也違反了基本法。基本法祇同意法官在判案時有疑問,才可請示中央,那次的釋法卻是政府輸了官司而向中央要求釋法。我說最高法院的法官那時該全體辭職。  事後我在公共場面遇到李國能大法官,他對我非常友善,我欣賞他胸懷大方(不介意我公開批評了他)。事後從「維基解密」(WikiLeak)知道原來最高法官們曾考慮過全體請辭,後來為「顧全大局」才放棄那想法。司法的沉淪早已開始了。  B. 司法沉淪的另一個例子就是天主教教區對所謂「校本條例」的訴訟。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的判詞都荒謬之至。高等法院的判詞是「原審庭錯了,但你們也不得直」,也就是提出了新的理據為政府辯護,開始一樁新的官司。  還好我們還能上訴終審法院,應付這新的官司。想不到終審法院的判詞又是「高等法院錯了,但你們也不得直」,又提出了新的理據為政府辯護,開始一樁新的官司,但我們已沒有機會再應付這新的官司了。  我沒有機會問李法官,他是否為了避免處理「校本條例」而提早退休。  包致金法官慣常是不怕政府而維護公道的,他也坐在終審法官中,他祇對我們說:「不要堅持了,向前看吧!」由李柱銘大律師穿針引綫我請包法官吃飯,他知道我的目的是「審問他」,他很聰明地在我陳詞前他就說 “I plead guilty.” 我不得不還是請了他吃那頓飯,但我堅持:他的認罪不是笑話。  C. 曾有一位朋友給我看過他有一張名單列出了多位「為政府打贏官司而陞了法官的律師」,多位「判政府贏了官司而陞級的法官」,我竟不記得他是誰,請他看了我這博文後聯絡我。那名單值得給大家看看,難道都是巧合嗎?27/08/2017

2017年8月26日 星期六

民監署檔案1708137(法理無情屬自然現象的實事求是存在其中  無法無天就違法亂紀自作違背良心偽政權)偽政仍偽官何賞無不道
民監署釋:天無自我兮我無自天乃天然之道。英雄造時世兮時勢造英雄仍然有道與無道之間存在。無道政權出有道賢士多居濫政濫權濫法中突顯面世忽現。
2017/8/26-12:49林鄭:香港不會進入威權法治年代 不存在借法治達致政治目的  近日有言論指香港已進入威權法治年代,以法律制度打壓及分化社會,特首林鄭月娥在出發赴天津前回應,這不會發生,亦不是施政取向,  林鄭指,「自己不鍾意製造社會矛盾,近日幾宗法庭覆核刑期事件,引起社會關注,有人擔心及批評香港進入威權法治年代,用法律去打壓或分化社會,我清楚明確強調這不會發生,不是施政取向,因香港有法治精神,獨立司法體制,不存在行政機關借法治或法律制度做出有違法治或有政治目的的行為。
2017/8/26-18:12海外港人發起白宮聯署 籲譴責港府政治打壓抗爭者  兩個海外港人組織「Democracy for Hong Kong - D4HK」和「NY4HK - New Yorkers Supporting Hong Kong」發起白宮聯署,要求白宮譴責香港政府對香港年輕民主鬥士的政治打壓,並促請國際社會團結起來,關注香港日益低落的公民及政治權利。若一個月內得到超過10萬人參與,相關聯署內容將會被政府官員審閱,官方亦需要作出回應。  聯署提到,雙學三子被改判囚,以及另外逾百爭取民主的社運人士正被律政司檢控,是明顯違反言論及集會自由。 聯署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所有良心犯,並停止政治檢控,亦要求國際團結起來關注香港日益低落的公民及政治權利。
2017/8/26-16:24【三子判囚】林定國:指責法官屈從外來壓力不妥當 譚允芝:不認同政治犯的稱謂  「雙學三子」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因9.26重奪公民廣場案,被上訴庭改判囚6至8個月,引發輿論批評。香港大律師公會早前與香港律師會發表聯合聲明,指未見判決是建基於法理及法律以外的因素。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今日在電台節目中指,批評上訴庭受屈於外來壓力,是對法官誠信的一大衝擊。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譚允芝則不同意 ,外界稱雙學三子為政治犯。  林定國表示,「現在的言論真幾得人驚,指中央政府比壓力法官,政府比壓力法官,跟住法官又受到壓力,即係兩個層次,第一是外來壓力,第二就係法官受屈於呢啲壓力,我就想問,客觀上,從可有呢啲推論,是否由個結果,或判辭中的幾句說話,或其他坊間討論的事情,就可以得到呢個咁嚴重的結論,因為呢啲係對法官誠信好大的一個衝擊。」  他指,法治是香港重要資產,外界的指控並不妥當,又認為應理解整篇判詞的前文後理,而非將焦點集中於某幾段。  他又認為,「公民抗命」不是法律概念,是一個哲學上的概念,上訴庭是認同需要考慮三位被告的犯案動機,但認為相較於其他因素,動機的比重不應該太大。  譚允芝在同一場合則指,不認同雙學三子是政治犯,認為標籤三人為政治犯,只是為了引起社會更大迴響。「『政治犯』按我們一般所理解,是他明明其實是政治上意見,可能與當權執政的不同,但是用其他完全不相關的原因,明顯是他無罪,是夾硬屈佢。現在根本不是這個情況,現在我們講緊量刑啫。」  她又認為,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是無可厚非,因為可借上訴庭的裁決,為下級法院提供判刑指引。  「呢啲指引是有需要的,因為這類案件爭議性大,對裁判司的壓力亦大,亦都係有相當的公眾關注,大家都想知道,會否與另一宗案件判決很不同,若不同的時候,應用原則係如何?如果律政司的取態,是覺得呢個是適合的機會,向上級法院尋求指引,我覺得係無可厚非。」

游梁玩完:游蕙禎認驕奢躁進 自己種因嘗果2017年8月26日 下午5:19  【on.cc東網專訊】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的立法會議員資格司法覆核案終極上訴失敗,其中游蕙禎今日(26日)在Facebook撰文「認衰」,承認自己「驕奢躁進」,又稱「自己下種的因,結的果要由自己品嘗」,並就失去議席向議員助理和支持她的選民道歉。  游蕙禎在終極上訴失敗後,今日以「陳情表」為題交代事件感想。游在文中多次流露後悔之情,例如指「回首昨日的驕奢躁進,確實汗顏,但這是自己種下的因,結的果要由自己品嚐」,又稱「之後所作的動作,也無助修正當時的失誤」。不過,她全文卻避提宣誓兩字,亦未有在文中交代有關宣誓的事。  游又指,自己失去議席令議助們不能在議員辦公室發揮所長,而她亦無法為投自己一票的選民在立法會發言,稱對此萬分愧疚。她又稱,自己無形中「被議席牽著(着)鼻子走」,墮進傳統議員「以議席為先」的思維,指自己兩年前何嘗不是孑然一身,強調會以不同的角色和崗位拾道而行。  不過網民似乎對游的陳情不受落,批評她宣誓失敗喪失議員資格是幼稚行為,有人則叫她「找咗條數先」,亦有人標籤「回咗水先啦」,促她盡快向立法會交還所欠款項。27/08/2017

2017年8月25日 星期五

民監署檔案1708136(不是香港人無能無膽 是國賊極端無道  偽政出賣香港干戈亂 天地永遠屬香江)捍衛香港應有義務港人扛
2017/8/24-22:07「回歸事實」:基本法寫明有普選  今早花了5分鐘時間,讀完袁國強那篇文章。睇完之後真的十分後悔,簡直是浪費自己的生命,覺得跟拿起把𠝹刀自殘沒有分別。那篇文章的副題叫「回歸事實」,看完之後大家便會更明白「真理報」不會有真理、「人民日報」不代表人民,所謂「回歸事實」根本是在明張目膽「隱瞞事實」。袁國強在文章中講的是廢話,與林鄭月娥幾天前見記者時講的同樣是廢話。這個特區政府已經變成了一個笑話,一個以講廢話為樂的笑話。  今天袁國強那篇文章的說法,套進DQ六名議員那些檢控,也完全合用。他們這幫人一樣可以說,檢控議員、DQ他們、取消他們的議席、否定十八萬選民的選擇、推翻選舉結果,「完全沒有政治考慮」,只是針對他們不一字一句把宣誓內容讀出。控告他們,DQ他們,跟他們的政治主張、所屬的政黨、是民主派還是建制派,都完全沒有關係。這幫人可以繼續大聲說,政府的做法完全是依據法例,「絕對沒有任何政治動機」,只是針對他們的不守法行為。  算數啦,還爭呦甚麼。寫多一百篇這樣水平的文章,林鄭月娥講多一千次,我都會堅持認為,那兩宗針對年輕人的所謂刑期覆核壓根子就是「政治檢控」,就是「政治迫害」。敢做不敢認,不單是懦夫,更是偽君子。特區政府就是一個未經香港人授權的偽政權。  事實很清楚,政府是要利用盡它手頭上可以運用的檢控及律政工具,作為專政的籌碼。政府選擇用民事訴訟的方式來DQ議員,就是要增加他們的法律訴訟成本,就算不能令他們傾家蕩產,也要令他們元氣大傷。反正政府用的是公帑,被搞的議員便要真金白銀。政府就算輸了,就算要支付對方的訟費,也只是由納稅人支付。那班官,包括袁國強、林鄭月娥之流完全不用上身,用的是納稅人的血汗錢,這些錢差不多可以無限量地由庫房供應。難道你們以為立法會那個財務委員會可以不向這個政府撥款嗎?因此,這幫特區高官而自己可以說是毫無成本,又可以向北京表達他們的政治忠貞。而幾位民選議員呢,則要自掏腰包。敗訴失去議席之後,除了可能被立法會追討薪酬開支之外,還可能要支付政府幾百萬的律師費。誰會相信政府沒有計過這條數?  算數啦,還虛偽什麼?擺到明係玩揦鮓手段,一件污,兩件穢,對這個政府重有乜所謂;就係要拔取眼中釘,一不做,二不休;反正有權在手,反正決意卑劣,一次生,兩次熟,反正權力不受監察。  純粹只是針對十多名年輕人的犯法行為?以前蘇聯及東歐那些極權國家,要迫害異見分子,幾何會講到明係政治檢控?一定係話佢哋有精神病。偉大祖國有時卑劣得嚟也夠坦白,仍然會赤裸裸政治迫害劉曉波劉霞及其他人,但有時也會照顧一下賣相,例如針對艾未未及那些維權律師,都只會屈佢哋逃稅或者詐騙。  政府的操守,只有在民主監察下才會得到較大的保障,一旦失去了有效的制度制衡及民意監督,極權及威權政府只會越玩越核突,越玩越赤裸裸。回歸20年來,香港特區政府的行為演變,便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簡直係教  今天仍然有人以為,最重要是保住香港的法治,民主不是最重要。甚至認為應該接受人大831決議底下那種假民主偽普選。但包致金大法官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沒有真正的民主,司法遲早會出問題」。近日發生的事,不是已經說明一切嗎?  香港九七主權移交以來,出現過三個律政司長。但除了黃仁龍還似番個人之外,其他的是什麼賣相?袁國強不用說了,基本上已經露晒底。有沒有留意前律政司長梁愛詩今天又說了些什麼鬼話?這樣的質地,竟然可以撈到律政司長,點可以話香港的法治沒有問題?大家不妨將這兩個特區新世代的律政人辦跟殖民地時代那些律政司作過比較。重有乜好講!!!  要捍衛香港的法治,還是要繼續堅持爭取真正的民主。梁愛詩自己都說溜了咀,「普選已經寫明在基本法中」。大家都要努力,要堅持,不可以屈服,就是要落實基本法,要堅持不要A貨普選,不要容許共產黨走數。

2017/8/25-19:13說 Hong Kong is not China 為甚麼不可以是捍衛「兩制」?  2016 年10 月12 日立法會會議宣誓儀式,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讀出英文誓詞。後者將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的Republic 讀成「re-fucking」、China讀成「支那」。兩人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標語。(圖左為梁頌恆;圖右為游蕙禎)2016 年10 月12 日立法會會議宣誓儀式,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讀出英文誓詞。後者將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的Republic 讀成「re-fucking」、China讀成「支那」。兩人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標語。(圖左為梁頌恆;圖右為游蕙禎)  【文:郭倫】  說「Hong Kong is not China」為甚麼不可以是捍衛「兩制」?  梁游宣誓案塵埃落定,終院正式拒絕梁游上訴的申請。據報道,常任法官李義指出,梁游宣誓時披著寫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字樣的毛巾,明顯違背誓詞首句「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質疑梁游的宣誓對象,「他們向哪一個國家宣誓?」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回應指,語境不同,「Hong Kong is not China」可有不同理解,並非代表違反《基本法》第1條,正如足球賽事中亦常見「Hong Kong versus China」的中港對壘,即惹來法官李義反駁:「立法會事務竟可以球賽類比?」  先旨聲明,筆者並不支持青政,對梁頌恆一直以來的行為更是不以為然,甚至厭惡,但是說「Hong Kong is not China」違背誓詞則大有可斟酌的餘地。  但凡嚴肅或重要的討論,皆不宜用比喻或類比,因為太容易反駁,只要說句「二者情況不同,不可比較」,即可駁斥,正如常任法官李義駁斥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一樣。  究竟說「Hong Kong is not China」違背誓詞可以怎樣回應?  「Hong Kong is not China」是一句陳述,當中並沒有指明是說甚麼範疇。究竟說甚麼,可以有很大的發揮空間。「Hong Kong is not China」,可以指制度上、法律上,香港不是中國,二者並不等同,這是指「一國兩制」中的兩制並不相同:香港行普通法,中國行大陸法;香港行資本主義制度,中國行社會主義制度。說了「Hong Kong is not China」,當然可以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強調兩制差異,主張香港不是行中國的一套制度,藉此回應香港在各方面日漸「中國化」的情況,這更貫切了習近平主席在本年6月29日訪港時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所提出的「中央將堅持『一國兩制』方針不改變、不動搖」、「使『一國兩制』事業後繼有人」。  請問李義大法官,說「Hong Kong is not China」,為甚麼不可以指在法制上香港不是中國,而是一定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即使結果是終院拒絕接受上訴,但是說「Hong Kong is not China」就是等同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在難以說得過去。26/08/2017

民監署檔案1708135(黑幫橫行當道 香港不再明天  流氓地痞當權 偽政霸道禍港)民監署責無旁貸追究  應犯法官員訴誅公責
引用文章立場訊2017/8/25-12:43【終極敗訴】梁頌恆:為無法捍衛選舉結果致歉 料因1200萬訟費破產 游惠禎:未想補選安排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惠禎宣誓案終極敗訴,兩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絕。梁頌恆之後見記者就未能捍衛選舉結果致歉。梁頌恆稱現階段,預計訟費達1200萬元,「估計最終結果會破產」。對於會否參與補選,梁頌恆稱,選舉結果輕易被推翻,「睇唔到參與選舉的意義在喺邊」。至於游惠禎則稱,暫時沒有確實安排。  梁頌恆、游惠禎見記者時先鞠躬致歉,「首先作為兩位民選代議士,我同游無辦法捍衛選舉結果,謹此致歉,好對唔住。」  梁預計整場官司的訟費達1200萬元,估請最終要破產,「無論如何負擔唔到,未包括立法會追討的(薪津)。」他形容,政府方面律師費是「天文數字」。  被問到是否對當日宣誓後悔,梁頌恆稱,「我會話如果畀個機會後悔,我唔會參與這個選舉。」梁稱,選舉是人民授權的過程,「但輕易被無人民授權的政府透過司法程序推翻,我睇唔到參與選舉的意義在喺邊。」  對於會否參與補選,梁頌恆稱「睇唔到參加一個隨時overrule的選舉意義喺邊」。至於游惠禎不置可否,稱暫時對補選沒有確實安排,「恐怕今日答唔到會唔會補選。」  未來參與街頭抗爭  梁稱,未來半年有不同抗爭者司法案件,青年新政會想方法支援他們,他自己未來參與街頭抗爭。  梁頌恆稱,對終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的結果非常失望,政府及律政司用司法制度,控告一些為公義發聲香港人;今日終院無動於中,承認釋法有追溯力。梁頌恆相信,沒有釋法,結果或會不同。他稱,必須明白沒有民主制度,法律只會保護政權、不是人民權利,「法治只會是治人民」。他稱,未來雙學三子、更多政治犯、良心犯會上訴至各級法院,希望各法官不要對公義視若無睹 。  他稱,雖然兩人議會之路完結,「我們會一定反抗,直至公義得勝。」  聲援梁游    梁國雄:我自己都會上訴  社民連梁國雄、本土民主前線黃台仰等今日在到法庭旁聽。同被法庭取消議員資格的梁國雄稱,「今日來支持兩位上訴,我自己都會上訴。」梁國雄稱今日到庭是支持梁游兩人,未有多談自己案件的上訴情況。
2017/8/24-17:37律政司長未回應我的質疑 真的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看完律政司長長達1,500字的文章,遺憾地卻看不見他有回應我於 8月19日 臉書上提出的質疑(內容再次轉載如下),不知是否真的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我同意律政司有關同事對應否提出刑期覆核有分歧意見,「一點都不奇」,亦可以是健康的表現。 但我認為問題關鍵卻是為何律政司司長要親自過問這案件,否決下級同事的建議(若路透社所引述的消息是正確)?  一般的情況,就刑事案件的判刑應否尋求刑期覆核,在實際執行層面上拍板作決定的應該是刑事檢控專員,律政司司長不會實際參與決定。特別是現任律政司長精通的主要是民事商業方面的法律,刑事案件並非他的專長。 再加上有關案件涉及特區政府及 眾多示威人士的政治爭拗,為免在決定是否尋求刑期覆核中自覺或不自覺地滲入政治考慮(或被外間誤會有政治動機),律政司司長更應避嫌,全權交由刑事檢控專員及他的團隊在實際執行層面上作最終決定。  為了釋除公眾疑慮,我懇請律政司長盡快公開交代,他是否如路透社所引述,就應否尋求刑期覆核有親自參與決定?若有的話,原因何在?”

2017/8/24-11:32陳文敏:袁國強未解釋 何以堅持覆核三子刑期  律政司袁國強今日在報章撰文,強調「雙學三子」被定罪及判刑,完全是因他們的違法行為,而非他們的政治主張。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指出,袁國強在文中未有清楚交代,他何以堅持刑期覆核,「他(在文中)都是一句話跟隨法律,無政治考慮,未必能夠釋除公眾疑慮。」  陳文敏今早出席商台節目,他認同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的重奪公民廣場案,上訴庭的判刑可以商榷。他結指出,法院判決可以批評,需基於法理、判決本身,「無論我們覺得,法理上不對,判決上不對。甚至法官引用法律,覺得不公平,絕對可以討論,不會影響司法獨立。」  他認為,若指法官基於政治背景作裁決,需要相常小心,「但我們再推論多一些,話法官有政治立場,受外國勢力,就無咩根據,要好小心,唔應該隨隨便便講。」陳文敏指出,法官不可能沒有立場,但法官的決定需基於法律。  陳文敏又指出,「法治已死」的說法「太強烈」,他仍相信上訴庭法官公平、獨立,「但他們有沒有被自己一些想法影響到?這是可以考慮,尤其是提到有人『違法達義』,鼓吹『歪風』,似乎是指佔中三子,會不會過了火,那三位朋友(佔中三子)將會受檢控,如果有機會上訴至個法院,會否影響公平性?」  陳文敏提到,原審法官較強調動機,上訴庭將重點轉至阻嚇作用,他認為,上訴法庭為案件定量刑指引是「無可厚非」,但判刑不同於判罪,考慮應較廣泛,「無論法院判決,我們鍾意唔鍾意。我們應該對判決作出批評,而不是質疑司法機構的獨立性。」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天在《大公》、《文匯》、《明報》、《信報》等多份報章發表題為「上訴庭就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的判決 — 回歸事實」的文章,強調3名被告被定罪及判刑,完全是因他們的違法行為,而非他們的政治主張。陳文敏指出,袁國強於文章沒有清晰交代堅持覆核刑期的決定,「點解他要堅持覆核刑期?他(在文中)都是一句話跟隨法律,無政治考慮,未必能夠釋除公眾疑慮。」  路透社引述香港政府高層消息指出,律政司內的高層檢控人員於此案原判處各人毋須監禁的處罰後,曾得出「不建議上訴」的決定,但律政司長袁國強推翻建議。陳認為,律政司內部有不同意見是正常,但如果刑事檢控專員認為不需要上訴,律政司不聽意見,情況很不同,「當律政司不是刑法專家,不跟從刑事檢控專員意見,就是罕見,相當例外的情況。」  陳文敏認為,既然袁國強提到「回歸事實」,應該披露更多情況讓公眾釋疑。陳文敏說,政府官員維護政府政策時,不透露所有事實,很難取信於公眾,使市民對政府信任愈來愈低,相信如果政府可以開誠佈公,增加透明度會更好。陳文敏提到,過往律政司做法有所爭議,例如在梁游宣誓案,將特首放入原訟一方,「畀人覺得會否政府壓落嚟。」25/08/2017

2017年8月24日 星期四

民監署檔案1708134(袁國強行政失職 違反政策制度基本責任  承擔維護基本法 以不變樣走樣實施貫徹)民監署就職責範圍  檢控袁國強賣香港
當就律政司司長要職、豈不遁守護法紀尊嚴,棄責任違諾誓,在公務人員盡忠職守及中立公正制度上公開觸犯基本法九十九條二段及一百零四條有關內文規則。就應有職責與事實行為完全背道而馳,就特區政府行政職責效忠香港特區政府,但其不守公職的責任、而且還取締有關捍衛者的義務公責行動妄加陷害。證據確鑿罪重有五等犯法:基一,由政改不實行蹤處賣港誘國賊剝奪普選主導全民制。其二,撐偽憲八三一反動制度強加港民承受於無奈而引民運佔領。其三,持區偽政違政制破壞法治而袖手旁觀不量法就責。其四,推反動派勢力壓制民運領導骨干。其五,就職責毀公責。

引用文章立場訊2017/8/24-7:52袁國強撰文:檢控審訊覆核均無政治因素 望本地國際社會尊重港獨立司法 勿提無基礎指控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天在《大公》、《文匯》、《明報》、《信報》等多份報章發表題為<上訴庭就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的判決 — 回歸事實>的文章,強調3名被告被定罪及判刑,完全是因他們的違法行為,而非他們的政治主張。袁國強稱希望本地及國際社會繼續尊重香港的獨立司法機構,避免提出絕無基礎的指控。他又強調在檢控、審訊和刑罰覆核三個階段,都沒有涉及政治因素,覆核刑期的時間是根據法例規範,時間安排並非由檢控部門決定,有關背後另有意圖的指控是毫無根據。  袁國強在文章開首指出,三名被告已表示會提出上訴,因此不適宜就可能影響上訴的事宜進行討論。「然而,鑑於若干評論反映部分人士對案件的基本事實和本港的法律制度缺乏認識,有需要就相關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不同階段作解說」。袁國強之後提出案件在檢控、審訊和刑罰覆核三個階段,都沒有涉及政治因素,其中檢控「非法集結」罪與被告宣揚的理念無關,重點是參與集結人士的行為是否違法;而覆核刑期的理據只涉及法律議題,政治因素從來不是考慮範圍之內:  首階段是檢控階段。3名被告被檢控的罪行涉及非法集結。依據《公安條例》第18(1)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非法集結一罪與舉行或參與集結人士所宣揚的理念(無論政治或其他理念)無關。非法集結的重點是參與集結人士的行為是否違法。因此,3名被告絕非因他們主張的政治理念而被檢控。  第二階段是審訊階段。毫無疑問,3名被告是經過公平和公開的審訊才被定罪。3名被告當時均有法律代表,亦有充分機會向法庭提出他們希望法庭考慮的陳詞。3名被告曾就定罪裁決提出上訴,但其後放棄上訴。換言之,3名被告不再就定罪的裁決提出異議。  第三階段是刑罰覆核階段。首次覆核申請是依據《裁判官條例》第104條提出,由原審裁判官處理。第二次覆核則是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提出,而覆核理據只限於原有刑罰「並非經法律許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的理由」。所有這些覆核理據只涉及法律議題。無論檢控部門提出覆核申請或是上訴法庭處理覆核的階段,政治因素從來不是考慮範圍之內。  袁國強然後指:  刑罰覆核聆訊同樣亦是以公開和透明的方式進行。檢控代表所提出的觀點全是法律觀點,當中並不涉及任何政治觀點。3名被告亦有法律代表,同樣有充分機會提出他們的觀點。若大家參閱上訴法庭的判案書(特別是由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撰寫的主要判詞),不難發現上訴法庭認為應改判3名被告入獄的理據是法律上的理據,而非政治原因。  袁國強提出:  正如判案書第171段明確指出,3名被告並非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他們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為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以及他們嚴重違法的手段。  袁國強又批評部份評論,包括部分海外媒體,對司法機構的攻擊,令人感到遺憾:  香港一直維護司法獨立,而香港的司法機構亦因其獨立性和高質素得到認同。部分評論(包括部分海外媒體)對司法機構的攻擊,實在令人感到遺憾。正如我過去多次指出,公眾有權評論法庭作出的決定,但評論不應削弱司法機構的誠信和公正性。一澳洲案例曾解說:「法律的權威取決於公眾的信任,而公眾信任不應因為法庭或法官的誠信或公正性受到全無基礎的攻擊而動搖,這點對社會的穩定尤為重要。」(Gallagher v Durack(1983)152 CLR 238,第243頁):  袁國強又重申,覆核刑期的時間是根據法例規範,時間安排並非由檢控部門決定,有關背後另有意圖的指控是毫無根據:  部分人士質疑覆核申請提出的時間,指稱背後另有意圖。相關法例均有就向裁判官和上訴法庭提出覆核申請的時限作出規範。在本案中,檢控部門依據法例在相關時限內提出覆核申請。上訴法庭在申請提出約一年後才進行聆訊,唯一原因是因為上訴法庭不可於3名被告的定罪上訴獲處理前處理刑罰覆核(《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C(1)條)。  3名被告的定罪上訴原安排於2017年5月22日進行聆訊。然而,檢控部門只可在3名被告於2017年4月19日放棄上訴後才可申請排期處理刑罰覆核申請,而最後上訴法庭於8月9日進行聆訊。換言之,上述時間安排並非由檢控部門決定,而有關背後另有意圖的指控更是毫無根據。  文章最後總結稱,3名被告被定罪和判刑,完全是因他們的違法行為,而非他們的政治主張。袁國強希望本地及國際社會繼續尊重香港的獨立司法機構,避免提出絕無基礎的指控:  香港的法律保障集結、示威和言論自由等權利,但該等權利必須合法地行使(判案書第110至112段)。由展開檢控至上訴法庭處理刑罰覆核,每個階段均是嚴格依據法律進行。3名被告被定罪和判刑,完全是因他們的違法行為,而非他們的政治主張。作以上解述後,我誠希本地及國際社會繼續尊重香港的獨立司法機構,避免提出絕無基礎的指控。24/08/2017


2017年8月23日 星期三

民國署檔案1708133(沒有正道邪惡必行 社會亂難免香江禍蔓延  無道權政權亡國至 無法無天仍然口說心虛)特首無能官僚流氓
地痞猖盜政壇橫行霸道、理就無章「法情理」脫離實際,權強必得成違法亂紀。就當前所見事實行政嚴重失職,民監署就職責範圍工作、不得不履行就義務倡事實,進行監察有關工作的需要。就各責其能交代應有工作所違反責任,向社會還自己的清白。
引用文章立場訊2017/8/23-11:03 批「求仁得仁」講法「失義、涼血」 練乙錚:香港法治上海化 將蔓延商業環節  時事評論員練乙錚今於《蘋果日報》專欄,以「法治上海化 政治西藏化」為題撰文,批評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指「雙學三子」被判囚是「求仁得仁」的講法「失義、涼血、殘忍」,並令人聯想到林鄭月娥說同情三人母親,「貓哭老鼠假慈悲」。  練乙錚直斥,上訴庭的判詞,「若然不是幾位主審法官自己的喪心定見見諸文字,便是由法院系統已經設置的隱形黨委書記捉刀或起碼是經其『潤飾』的產物,而絕對不會是如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說的『用了一些情緒性字眼』那麼簡單!」  他批評,傘運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三人被改判監禁,政府官員面對打壓政治犯的指控無言以對,「不是像張建宗那樣閃爍其詞,便是如林鄭般作鐵嘴雞式的乏理反駁」,靠的是只是赤裸裸的權力。他質疑,上訴庭的判詞以「北方政治語言」及法官的主觀臆測書寫而成,充分證明三人都是「不折不扣的政治犯」,顯示香港的法治根基已經鬆脫。  練乙錚憂慮,若重奪公民廣場案上訴無門或不得直,會導致以後所有的同類案件都以此為案例,香港司法制度將從此被政權馴服、新加坡化,甚至超越新加坡化。他指出,新加坡政府雖然全面操控所有政治檢控和判決,但法治於商業、物權和其他民、刑案件上,法治根基依然穩固。相比之下,香港的商業本來就充滿由紅色資本帶來的法治危機。他認為,法治崩壞,除了會顯露於政治相關的案件,香港的商業及其他環節亦會跟著急促淪陷,最終造成「法治上海化」。  政治西藏化  練乙錚認為,如果香港法治「上海化」,政治則將無可避免地走向「西藏化」。  他指,西藏作為自治區,1951年與中共簽定《十七條協議》,內容其後被中共一一否定,情況就如香港的《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被破壞,而香港近年亦有如西藏般出現分離主義和獨立運動。  練乙錚認為,如果香港法治消失,香港將面臨政權更強力的打壓,到時候「香港成為中國的西藏2.0,看來已無可避免。」
2017/8/23-14:16上訴庭斥和理非主張「口是心非」 劉進圖:不應冤枉三子 律政司堅持覆核難免被質疑政治迫害  「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被上訴庭改判入獄,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批評,三人聲言當日重奪公民廣場行動是「和理非」,是「口是心非」。《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在Facebook撰文,批評法官的觀點,「我們可以說三人知法犯法,可以把他們送進監牢…但不應該冤枉這三位年輕人『口是心非』或『自欺欺人』,他們是正直而真誠的青年,擁有高尚的人格。」  畢業於港大法律學系的劉進圖認為,上訴法庭可以把他們送進監牢,刑期長短可以商榷,最終由終審法院裁斷,但不應冤枉這三位年輕人「口是心非」,原因是三位學運領袖過去三年的一言一行,都在公眾視線之內,都在傳媒報道之中。  他提到,「雙學」正因為覺得佔中計劃太保守,遊行靜坐的運動模式用了二十多年,政府根本不為所動,而打「擦邊球」,越過政府設定的封鎖線,佔領具象徵意義的公民廣場。  劉進圖解釋,他們之所以認為這行動性質仍然是非暴力,是因為他們不拿武器,不拳打腳踢,被捕不還手,如果保安員不大力攔截,就全無暴力風險,如果保安員攔截,便用身體阻擋對峙,找空隙前進,風險只是輕微推碰,「法院可以不認同這做法,可以說輕度武力(肢體碰撞)仍然屬於暴力 … 我們可以不認同他們對非暴力界線的理解,但不需要懷疑他們的真誠和善良。」  他特別稱許,周永康被判入獄後發表的「陳情書」展示的智慧與胸襟,跟七警裁決後出現的辱罵法官怒潮,形成強烈對比,「在這封陳情書裏,我們看到一顆善良高貴的靈魂。」  袁國強未否認獨排眾議    劉進圖:質疑政治迫害,又豈能避免?  路透社早前報道,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獨排眾議,否決刑事檢控人員的建議,堅持向上訴庭申請覆核三子刑期,袁本人報道不作否認,只表示律政司內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劉進圖質疑,「在這樣的背景下,撐三子遊行喊口號質疑政治迫害,又豈能避免?」  劉進圖反問,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公開評說高等法院判多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宣誓無效案,「說人大釋法促使特區法院取消『港獨』分子資格,是對「港獨」勢力的沉重打擊,難道這就不是對法院施壓?不影響司法獨立?」

2017/8/23-14:19英維權人士發起示威、絕食 聲援雙學三子  「雙學三子」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被判囚,引發國際社會關注。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副主席羅哲斯(Benedict Rogers)在FB宣布,今日(23日)將會前往英國外交部示威,並且發起絕食行動,抗議三子被判監以及英方沉默處理事件。  自「雙學三子」被判囚後,羅哲斯一直關注事件,並且在FB上大量轉載相關報道。他早前更宣布,將於當地時間今午一時到外交部示威,抗議三子被判監、香港法治及基本自由受破壞,並且對英方冷淡的反應表示不滿。他到時會向外交部遞交請願信,呼籲身在倫敦的朋友參與示威,共同為香港發聲。  羅哲斯又在FB留言中透露,自己將會發起一日的絕食行動。對於有網民質疑絕食無用,他回應稱絕食是一個象徵性行動,未必能改變現況。但加上他其他的工作,足以向外界發出信息。  他昨日亦在香港英文網媒《HKFP》上撰文,稱自己私底下認識「雙學三子」,8月17日三人被判囚,對他及香港而言都是黑暗的一天。文章指,雨傘運動是現代歷史上最和平的群眾抗爭活動,今次判決是他見過最奇怪的司法不公事件之一。他指香港一直是中國內依然自由的地方,人民可以無懼地示威遊行,但如今情況已變得不一樣。  同屬保守黨人權委員會的主席Fiona Bruce,早前亦聯同多位國際知名的政治人物發出聯署信,譴責今次判決極為不公,嚴重打擊香港自由,要求政府立即釋放三名政治犯。參與聯署的政治人物亦包括英國前外相聶偉敬(Malcolm Rifkind)、英國上議院議員David Alton、曾獲諾貝爾和平獎提名的加拿大前亞太司司長David Kilgour、馬爾代夫前總統Mohamed Nasheed等。23/088/2017
新增說明文字

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民國署檔案1708132(揭特區偽政實際破壞香港法治已成真賣港  民監署就職責以實事求是進行面析因與果)君臣有義責任坦承  賊子當道是非顛倒
自然生成實際所有,因果存在是非造就。由此觀之敗國無不腐臣濫法,暴君定有弄權毀國。就香港特區政府已誕生廿年也死亡廿年,幾人知道幾人同情?就利益集團誘賣港匪、勾盜國賊、糾流氓撐地痞就官當權,敗國亂港毀滅香港政府法治精神毀於一旦。就當前三權違憲仍然極端成合作地步,在公開囂不從實而自欺欺人現象,民監署豈能就職責背棄組織承諾而閑俯瞰臨視若無睹嗎?就此事宜民監署有權、也有義務責任懇求配合特首,對此行為作出追究及以法緝捕違法罪者。
引用文章立場訊2017/8/21-8:47批大律師公會聲明無助維護法治 吳靄儀:「歪風論」是法理?是應用得體的法庭語言嗎?  吳靄儀  雙學三子及新界東北案16名社運人士被上訴庭改判監,法官就公民廣場發出的判詞也引起爭議,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周五罕有發表聯合聲明,指「未見有任何迹象顯示近日引起各方評論的幾宗上訴判決是建基於法理及法律以外的因素」。大律師、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在報章撰文,稱「(聯合聲明)維護的不是法治的尊嚴,而是維護一份裁決的權威不容質疑。」  吳靄儀在《明報》專欄提到,「最多人引述的一例,黃之鋒等人的判案書中的『一鼓(股)歪風』論,是引述法理及應用得體的法庭語言嗎?」  她稱判訊中「本案是一宗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而重判三名答辯人,「意在阻嚇『歪風』,是法律以內的因素嗎?原審法官裁斷三人一直主張行動和平理性非暴力,而上訴庭則斷言三人只是「自欺欺人」,這也是符合法理嗎?」  她認為,蠻橫的判決,令政府最忌憚的青年領袖即時喪失政治前途,「能怪人認為其中有政治考慮嗎?恐怕聯合聲明難以服眾,聲色俱厲,不但無助維護法治的尊嚴,反而損害了大律師公會的公信力。法治的尊嚴,由監察法治的質素做起,大律師公會有盡這方面的責任嗎?」  她認為,維護法治的尊嚴、維持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和尊重,不是單憑嚴厲阻嚇公眾對法庭裁決不表尊敬就可以做到的,「法治的威嚴,來自法理的證明與審判的公正,所以才有『秉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的名言,而法庭的態度、法官的行為言語,直接影響公眾對司法是否公正的觀感與信心。當裁決的結果明顯不公,而法庭的裁決用詞主觀傲慢,超出了司法應有的理性語言與持平態度,各界反應強烈是理所當然。如果憤怒不是無因,而是正直的人誠實的感受,嚴詞呵責滅聲,不但無助於維護法治的尊嚴,反而令公眾感到法庭原來與專制政權一樣專橫,感到對法治失望。」  林鄭月娥在回應政治犯事件的記者會中,完全暴露個人以至整個政府的扭曲法治觀。講得再多都是三幅被:無政治原因、法治好好、不要攻擊法庭。
2017/8/22-13:38逐點擊破林鄭的秦朝法治觀  與其由她繼續廢話, 不如和大家一同拆解一下。  一)無政治原因?  三個重奪公民廣場案的被告,本身已承擔其公民抗命的法律責任,完成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不理內部反對一意孤行提出上訴。 覆核過程中代表政府的律政司,多次將行動與暴動類比。政府運用其無限資源及法律程序將積極參與社會運動的朋友送入監獄,又怎可能沒有政治考慮在背後?  刑期覆核並不是最大問題,但選擇性覆核就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雨傘運動中有兩名男子向黃之鋒投擲雞蛋,是真正的使用暴力,最後法庭罰款了事,又不見律政司作出相應上訴?更不提濫用暴力的警察連被起訴都沒有。 如此粗暴的上訴,又怎能和政治脫離關係?  二)法治好好?  我不知道香港政府為何還有膽量說出法治很好,過去他們多次提出人大釋法破壞香港法治,政府用法庭作道具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將作為香港基石的三權分立精神破壞得體無完膚。  林的口中的香港法治從來只停留於有法必依的層次,但是能否以法限權甚至以法達意,又是另一回事。現在法律面前明顯不是人人平等,政府一方有無窮無盡的資源去作岀打壓,資源有限的抗爭者根本難以對抗政府心中的所謂法治不過是政府透過嚴刑峻法去維持管治。  三)不要攻擊法庭?  首先,我必須嚴正指出政治檢控/政治覆核的指控並不是針對法庭,而是針對律政司和政府的行為。  然而,這並不代表我們不可以否定判決,對於法庭的裁決,我們都有不同意的權利。這正是為何有上訴機制設立的原因,政府的刑期覆核又何嘗不是反對法庭的判決?那香港政府是否牽頭攻擊法庭?  有時,對於政府只懂得搬龍門, 真的覺得他們好可憐。連以理服人的本事都沒有。  最後,我們必須警惕政府口中所說的法治,諸子百家當中就一門名為法家,主張以法術勢管治。他們的法治,他們的法,就是透過嚴刑峻法,確保政權管治,法律就是為掌權者服務的工具, 總之有權柄的就是對的,聽起來是否很像香港現在的情況?但真正的法治,是期望透過法律為社會保持公平公義,而不是作為扼殺異見的工具。林鄭的法治觀,思想還停留在專權暴政年代,又試圖把我們帶進更封建的時代,有這樣的政府,除了反抗根本別無選擇。  林鄭說法治很好,對,法家的法。

2017/8/22-16:29再評三子被囚 彭定康:責任在港府身上 質疑上訴為阻參選  「雙學三子」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被判囚。《金融時報》昨日刊出末代港督彭定康的來信,形容事件中責任明顯落在港府身上,又質疑刑期覆核的決定實質上是要阻止三人參選立法會。  彭定康指,三子被囚實為香港政府的嚴重錯誤,難以說服國際社會,本港的自由、多元生活方式未有進一步惡化。他強調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決定刑期覆核上的角色顯著,「這個令人遺憾的決定,責任明顯落在香港政府的肩膀上」。他指對於香港人以及全球關注香港狀況的人而言,都會認為政府此舉是為了阻止三子參選立法會,亦是北京收緊香港自由願景的活生生例子。  他認為,政府今次令人遺憾的決定,並不能夠削弱香港對民主的野心,反而會造成反效果。當迫害他們的人之名字早被遺忘,且化成歷史灰燼之時,雙學三子的名字仍然會被人牢牢記住。  上周彭定康已就事件表態,當時他在愛丁堡一個書展活動上表示,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三人的名字將會被人們記住,「我想他們會被記住,他們的名字會被記住,久遠至到時已沒有人記得我是誰,或甚是沒有人記得(國家主席)習近平是誰。」他形容大家應該為這些孩子感到驕傲。22/08/2017

2017年8月19日 星期六

民監署檔案1708131(鏟除賣港匪 必須從偽政勢力中追究責任  揭發盜國賊 當然由黑幫集團禍國殃港民)民監署呼籲香港人  逼徹清剿偽政賣港
民監署職責所在難免責無旁貸。黑幫當道偽政霸橫出賣香港,盜國賊弄權囂張違憲,就知識民監署有能力也有準則及把握對付盜國賊究法論理於懲;同賣港匪爭道鬥責亦乎可趨;與黑幫勢力環節可就理義分明其中。就事宜竅通法律從嚴,證法度就實事求是風行領先。依上述都是三寇難有才能可居行為。目前雖然三般黑勢力囂昂當道,可惜萬事不符正道都是徒勞無功、此乃歷代可證可鑑。民監署不負職責所托,敢承擔應有工作範圍難處存在其中,鏟除偽政事在必行、雖難關攸在但自然法理可憑所有,故不擔憂艱難存在般般。就惡勢力囂梟蠻橫,民監署仍然不畏不懼感覺、責任果然繼續以理進行不誤。就現實據職責追究應有罪行繩之以法!

引用文章2017/8/18-19:37打壓有理想的年輕人 也遏止不了「歪風」  假若有一天,法官問我:「衝擊立法會,重奪公民廣場⋯⋯,你是否認為這是暴力?」我會毫不疑問的答:「有『暴力』成分!」「應否判刑?」「應該,已判社會服務令。」這代表着我並不贊同「暴力」!  但我亦想問法官:「以權力清拆人家園,維護利益集團,無視反對意見;在不公義的政制體系中,以多數人打壓小數⋯⋯,這是否暴力?」我相信法官不會回答這問題,因為他們只懂按法律字面條文去處理事務。  尊貴的法官,乃學貫中西「有識之士」,與我們一芥草民之知識怎能相比,我們對法律知識更是一竅不通。我們存有的只是一顆純潔追求公義之心。所以對「雙學三子」和「東北案13人」之判刑感到遺憾與不解。在此只是想分享對前者一案中一些判詞的質疑。  一,香港是否「一個奉行法治的文明社會」(110)?  回歸20年,一個奉行法治文明的社會已漸漸褪色,過去 5 年甚至是絕無顏色。承諾的普選,以釋法等方式變成假普選;釋法去 DQ 民選議員;大白象工程;以惟一選擇方案來推行「一地兩檢」;以權力清拆人家園,維護囤地人士的權益,讓富豪保有哥爾夫球場;屢次諮詢,反對意見書等等都聽不進去的政權⋯⋯;這是「一個奉行法治的文明社會」?  二,「香港居民享有集會、言論、遊行、示威和其他表達意見的自由。」(2  不錯,但自回歸後,集會遊行等要獲得「不反對通知書」。言論當然是自由,但你有你講,當權者根本上聽不入耳。立法會只要數夠票便可以。東北發展方案所顯示的,豈不是這樣麼?所以縱然有上述有限度的自由,政制不公,一切都是無效。  三,「公民廣場」屬誰?  「政總在 2011 年啟用。直至 2014 7 月前,政總前地沒有設置閘門限制市民出入,所以基本上是開放的」(28)。「政總前地,它並非公眾地方,而是政府物業,只有在行政署批准及不違反《公安條例》下,公眾人士才能在政總前地集會及示威」(29  一個「基本上是開放的」地方,為何要加上圍欄?為甚麼要加上這限制,使每次在政總外集會人士都逼在馬路上!這地是屬於人民抑或屬於當權者?不錯,這地是政府物業,但要記着,當權者只是管理者。新特首也表示要重開此地,這顯示昔日關閉此地乃極不合理之事。  四,因「雙學三子」沒有悔意,所以判社會服務令不適合。  公民抗命,就是對政權表達不滿,怎會因而後悔?至於「暴力」的問題,其實原審法官的看法已與上訴庭不同。原審法官指出:「從錄影片段所見,三位被告一直主張行動必須和平、理性及非暴力,事實上,當晚最可能會受傷的,其實是爬欄的被告及其他的集會參與者,當然法庭沒有忘記事件中有保安人員因阻止示威者進入前地而受傷,法庭亦對此感到難過,但沒有證供顯示三位被告就該些導致受傷的行為有份參與, 或有意圖使他人造成該等傷害,亦慶幸保安員所受的只是輕傷而已,三位被告亦一直對此表示歉意。」假若按照上訴庭法官所說:「不動手打人便是『非暴力』,並不成立」(173)。假若是這樣,將來任何集會都會是暴力集會了。上訴庭是上級法官,但並不表示你們所判斷是對的。  五,判刑是為「阻嚇」。  判刑有阻嚇作用,但不是判刑主要目的。判刑最重要是按犯法者所行的作裁決,不應作為「殺一儆百」之手段。但這兩個字在判詞中出現多次,顯示是次判刑的主要目的,是為阻嚇將來的犯罪者,是要阻嚇反對當權者。別人將來可能犯的法,將之算在今天犯法的人,這是極不公義的判決。或許法官同意,今天的行為,犯了明天釋法的罪,也是合理的。  六,「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6) 法官是德高望重之人,何須不指出「有識之士」是誰?「違法達義」不一定是對,也不一定是錯。世界歷史中不乏「違法達義」之事,為社會創造出公平公義的環境。所謂「歪風」,我也有認同,但這「歪風」何來?豈不是當權者濫用權力和法律,製造了社會的矛盾和不公?假若問「歪風何來」?我會說:「從CY(歪)而來!」社會不公,CY之風延續,「歪風」只會繼續吹。你們將有理想的青年人打壓,監禁,但打消不了這「歪風」,打消不了他們追求公義的壯志。  七,「法庭職責所在,要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在自由行使權力,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等相關活動時,參與者必須守法,不能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任何暴力行為,特別是涉及衝擊或襲擊執法及維持秩序人員的暴力行為都會導致嚴厲的判罰,否則社會不會和諧、進步;法律保障巿民的權力和自由亦可能會蕩然無存。」(17  任何人都不贊同「暴力」,也會希望人人奉公守法,但是次判決,是否帶來社會「和諧」?「和諧」不是「河蟹」,不只是聽命於當權者。當社會變得更不公時,只會帶來更大的「撕裂」,而不會是「和諧」。  法律的精義,在於保障市民權益,守護人權和自由,不是為當權者服務,我真不知道這在法官心中佔多少分數!當權者的暴力,不知法官如何判刑呢?  這幾天心情沉重,只有這禱告:「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公義如江河滔滔。」(阿摩司書五24  (標題原為《社會不公,CY(歪)之風延續,「歪風」會繼續吹》,現題為編輯所擬)20/08/2017

民監署檔案1708130(賣港匪公開勾結破壞法治 三權誤析因由錯  旨意三權合作互督非濫法 盜國賊黑幫違憲)民監署第五號命令  剿滅賣港黑幫集團
逆天而行無道行為。天者(自然)也。自然(事實)也。事實(求是)也。此稱天道!據古代周文王八百年文明統治天下以(不法理法)(不衙處事)(不刑為牢)(不國賦稅)(民瞭國情)(國責民當)(管治安民)(統治官僕)。文明法治以(四綱:國官法民)(八符:三連符六斷 上缺符下斷 仰壺符覆碗 中虛符中滿)(六十四規:天姤遁否觀剝晉大有,地覆臨泰大壯夬需比,雷豫解橫升并大過隨,風小畜家人益旡妄噬嗑頤蠱,水節屯既濟革豐明夷師,火旅鼎未濟蒙渙訟同人,山賁大畜損睽履中浮漸,澤困碎咸蹇小過歸妹)就這樣成為天地人在一掌之中。可惜香港法律迷亂無章至荒唐無休,理義意含糊不清處無法無天脫離實際。就民監署所識一目瞭然是與非,在該案突顯律政司長在行政上濫權出賣香港是涉故意。
引用文章2017/8/18-21:43彭定康:以雙學三子為傲 他們的名字將被牢記  「雙學三子」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被判囚68個月。末代總督彭定康回應事件,認為大家應該為三人感到驕傲。  彭定康在愛丁堡一個書展活動上表示,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三人的名字將會被人們記住,「我想他們會被記住,他們的名字會被記住,久遠至到時已沒有人記得我是誰,或甚是沒有人記得(國家主席)習近平是誰。」他形容大家應該為這些孩子感到驕傲。  他又談及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離世一事,認為中國對待劉曉波及遺孀劉霞的方式,是令人震驚(appalling),「在上網去搜尋只能找到外交部拐彎抹角的聲明,令我不禁懷疑是不是有一種墮落影響我們,破壞我們應有的品行」。  對於彭定康的言論,中國外交部僅重申發言人華春瑩今日較早前在例行記者會上的發言。華春瑩稱香港是法治社會,居民依法享有充分的權利和自由,但任何人都不能打著「民主」、「自由」等幌子進行違法暴力活動。特區法院是以事實為依據,按照香港法律對有關案件作出判決,「我想重申,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事務屬於中國內政,中方堅決反對任何外部勢力干預特區事務,干預香港司法獨立。」
2017/8/18-12:29《紐約時報》編輯公開信 倡諾貝爾和平獎提名「雙學三子」評論版(The Times opinion section)編輯 Bari Weiss 撰寫公開信,題為「給香港民主推動者一個諾貝爾獎」(A Nobel Prize for Hong Kongs Democrats),形容「雙學三子」是「香港首批良心犯」(Hong Kongs first prisoners of conscience),建議諾貝爾和平獎評審委員會考慮予以提名。  文章指,14 歲踏足政壇的黃之鋒,是香港民主運動的公眾人物。2014 年,他與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帶領雨傘運動,形容他們是「勇敢三子」(courageous trio)。二十多歲的他們,從政之路才剛剛開始,卻因重奪公民廣場一事被控「非法集會」。Bari Weiss 認為指控並不成立,形容三子經歷如同多名先行的異見者,例如哈維爾、昂山素姬等。  香港上訴法院昨日覆核公民廣場案刑期,三人被改判囚 6 8 個月,即時收監。Bari Weiss 指出,裁決不但意味著三子未來五年不能參選,更令他們成為「香港首批良心犯」。她引述人權監察(中國總監)Sophie Richardson 的評論指,司法是香港自治的重要體制,惟是次裁決反映「北京正在蠶食香港司法」。她進一步稱,香港主權移交後雖然奉行「一國兩制」,但制度漸漸淪為「空泛的口號」(empty slogan)。  Bari Weiss 認為,三子推動獨裁中共履行國際和政治的承擔,是最著名的領袖。面對中共巨人,諾貝爾和平獎的肯定,能夠讓他們顯得不再渺小。
2017/8/18-16:49雙學三子判監 英國衛報社論:技術上是法律問題,實際上是政治問題  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三人因20149.26公民廣場案,昨(17日)被上訴庭改判囚68個月,獲國際社會關注。英國《衛報》今日的社論指,三人被判囚,「技術上是法律問題,實際上是政治問題」。社論批評,當局申請覆核刑期,企圖以嚴刑阻嚇反對者,但認為長遠而言不會成功令港人噤聲。 社論指,2014年三人闖進公民廣場被拘捕,展開了一場「前所未有,和平抗命,一洗港人只關心繁榮穩定,不在乎政治公民權利形象」的雨傘運動。  社論批評,改判監禁是阻止三人在未來五年參選的「便利」手段。  社論認為,這一連串事件,包括早前多名非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早前被裁定宣誓無效,失去議員資格,已經為北京對港強硬政策敲響了警鐘,亦顯示香港公民社會及司法制度正面臨巨大壓力。  社論引述黃之鋒在得悉刑期覆核結果後於Twitter的發文,「他們可以令示威噤聲,可以把我們踢出議會,也可以把我們關進監牢,但他們不會贏得港人的心」,批評北京只在乎港人的服從,不在乎民心所歸。

2017/8/18-19:55英國前外相等多國政治人物聯署 促釋放雙學三子  「雙學三子」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因926公民廣場案,昨日被改判囚68個月,引發國際社會關注。多位國際知名的政治人物發出聯署信,譴責昨日的判決極為不公,嚴重打擊香港自由,要求政府立即釋放三名政治犯。  19名參與聯署的政治人物來自全球各地,包括英國前外相聶偉敬(Malcolm Rifkind)、英國上議院議員David Alton、英國前自由民主黨領導人Paddy Ashdown、英國保守黨國會議員Fiona Bruce、緬甸仰光總主教Charles Maung Bo、曾獲諾貝爾和平獎提名的加拿大前亞太司司長David Kilgour、馬爾代夫前總統Mohamed Nasheed、資深歐洲議會議員Charles Tannock、美國國會眾議員Christopher Smith、印度人權活動家John Dayal、澳洲前駐美大使John McCarthy等。  聯署信指,昨日的判刑是令人憤慨的司法不公,為香港法治和基本人權敲起喪鐘,嚴重打擊了一國兩制的原則。他們指判決不公正,對香港的自由造成嚴重打擊,奪去三位聰明、有原則、勇敢年輕人逾半年的青春,更阻礙他們未來在政壇及就業上的發展。  公開信指,在為前政府領袖、國會議員、律師及民間組織領導人,他們聲援三位勇敢的年輕人,並對昨天上訴庭裁決予以譴責,要求釋放三名政府犯。他們又呼籲國際社會向中國及香港政府施壓,要求當局尊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原則,聯署信又寫道:「黃之鋒、周永康、羅冠聰理應受到尊重、鼓勵及支持,而不是被監禁。昨日是香港黑暗的一天,這應該受到國際譴責。」19/08/2017

2017年8月18日 星期五

民監署檔案1708129(黑法官楊振權當真賣港匪身份)民監署追究賣港匪黑幫勢力
2017/8/18-10:00如果林鄭有政治智慧,應該特赦被重判者  東北與公民廣場案,各被覆核刑期者,慘被重判,至今未看到行政長官有大動作回應,如果林鄭有政治智慧,應該特赦他們。下文,我將詳述原因。  以往,我曾撰文指出政府告政敵,是香港政治新加坡化,但告來告去的地方,不止新加坡,還有台灣,民進黨大老蘇貞昌,曾勝訴而不追殺政敵,海量汪涵,至今仍為台灣人所稱道。  今次與七警案所不同的,是七警是政府的自己人,但十六名被告,是政敵,而且得到廣泛同情。特赦自己人,是徇私。特赦政敵,是寬容而大公無私。相信除了最激進民主派支持者,中間選民,沒有一個會反對。而且,歷任行政長官一直有用這個權力。  今次覆核,是上任梁振英搞出來的,林鄭雖云是上屆政務司司長,但不要忘記,她上任後,提出很多與前朝不同觀點,今次是大好機會,撥振英之亂反正,所謂的大和解,此刻正正是付諸實行的契機。  再從政治層面著眼,今次各被告如真的獲釋,他們將無所適從,因為林鄭任期內,再反對政府,看在旁人眼裡,是忘恩負義,變相砍掉他們的政治資本。引用大陸作例子,以往所以不少政治犯獲批准保外就醫,就是只要他們在監獄,便仍有影響力,放了出去,能量遞減。劉曉波死在獄中,令中共受到國際輿論聲討,就是這個道理。黃之鋒雖不及劉曉波,但他在國際知名度,不可以說不大,連 CNN 也有專頁介紹他,關他多一天,國際輿論便聲討政府多
一天。  我真心希望,林鄭能撥振英之亂反正。畢竟,這幾年發生太多事,香港人真的需要休息。

2017/8/18-16:25【監禁三子】判刑法官曾出席反佔中團體酒會 梁振英袁國強同場 張達明:若知涉政治應避嫌  「雙學三子」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秘書長黃之鋒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因「9.26公民廣場案」昨被上訴庭改判囚68個月。作出判決之一的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被網民發現,曾出席由反佔中律師、前民建聯成員陳曼琪任創會會長的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的活動。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該會並非「打正旗號」的政治組織,相信未構成違反《法官行為指引》,但若楊官是得知該會曾涉及很多政治活動,而他知道自己須處理佔中相關案件,「其實應該避嫌」,但無資料顯示楊官知道該團體這麼多的事情。  根據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網頁顯示,楊官於2015年曾出席過該會聖誕酒會,同場還有時任特首梁振英、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中聯辦法律部副部長劉春華和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慧珠等,但該會新聞稿將楊振權的名字誤寫為「楊震權」。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除陳曼琪是前民建聯成員外,兩名副會長黃國恩及盧懿杏亦為民建聯成員。陳曼琪於佔領運動期間,曾代表潮聯小巴就旺角佔領區申請禁制令,該會亦於佔中醞釀期間,於20148月設立反佔中義務法律諮詢熱線。  《法官行為指引》列明,法官應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組織,或與之有聯繫或參與政治活動,例如,法官應避免出席與政治有關的集會或示威活動。  政治組織或活動  76. 法官應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組織,或與之有聯繫,或參與政治活動,例如,法官應避免出席與政治有關的集會或示威活動。法官當然可自由行使選舉權利。  77. 假如法官的近親是政界的活躍份子,法官應緊記在審理某些案件時,可能會令外間認為有欠公允,那麼法官便應考慮,是否需要取消自己聆訊那些案件的資格。  名義上算是專業組織  對於楊官有否違反《法官行為指引》,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對《立場新聞》表示,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名義上算是專業組織,並非「打正旗號」的政治組織,楊官此次只是參加一個公開的聖誕活動,相信未構成違反指引。  張達明指,當時沒特別跡象顯示,楊官須處理涉及佔中的案件,加上不可假設他知道該團體過往的工作,「表面上是一專業團體,律政司又在,不似是三教九流」。張達明認為,若楊官是得知有關團體曾涉及很多政治活動,而他知道自己須處理佔中相關案件,「其實應該避嫌」,但沒資料顯示楊官知道該團體這麼多的事。  王式英:法官人生很孤獨  對於法官應否參與社交活動,退休法官王式英於退休前往來的對象,僅限於其家人、非常親密的朋友,與及極少數的律師。王式英前年接受《立場新聞》專訪時形容,「法官的人生是很孤獨的。」正如《法官行為指引》第 21 條指:  …法官在庭外與何人交往及參與哪些活動等,都可能影響外界對法官的觀感。  因此,法官在社交上,難免受各種限制。王式英稱:「間中妻子和我會一同出席社交宴會。這時候,經常會有獲邀律師在最後一刻表示無法參與。這是因為他正在處理的案件,與我的法庭有關。那名律師明白,如果他出現,那我就要被逼離開。」他又指:「這在香港是很常見的做法,目的在避免法官受到任何不能接受的影響。與之相比,中國司法界並不覺得律師與法官私人交談有甚麼問題,有時候他們談的還是案件本身。」  楊鐵樑:社交要留意,選朋友要小心  另外,前首席大法官楊鐵樑10多年前於訪問中表示,法官一般私生活相當嚴謹,因為法官言行代表司法部,隨時影響司法部聲譽。  以他作首席法官時代為例,法官最少在衣着、飲食、消遣和交朋結友方面都很自律,「社交要留意,選朋友要小心。即使認識(某些人),如果聲譽不好,就不交往」。19/0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