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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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3日 星期六

1154民監署檔案2006120(無識當官禍患無窮 殃政害民屢見不鮮層出  三匪三賊賣港圖利 港民抗爭日以夜繼不停)文明法治冠世銘千古  今朝香江重見耀輝煌
香江金融國是神州廿億同胞的宿命也是世界的和同!
2020/6/13-18:58立場訊:公務員反國安法有何不可?聶德權連日發表偉論,指責有公務員工會參與發動反國安法罷工公投,是違反「公務員守則」中對特首及政府的「完全忠誠」,並恐嚇會「嚴肅追究」。聽到這番言論,好像香港搭上了時光機,回到過去的封建時代,真的如《頭條新聞》一樣,特首化身宮廷「太后」,公務員則變成只能唯命是從的奴才「小貴子」。聶德權引用「公務員守則」中提及「公務員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total loyalty)」,以此說明公務員不得反對國安法,完全是偷換概念。公務員不是「賣身」給特首,這裡所指「完全忠誠」,僅僅是指工作關係而言,公務員在工作上要做到「盡忠職守」,絕對不等同可否定公務員作為個人,可享有選擇政治信念和參加政治活動的權利和自由。所謂公務員「政治中立」,就是說公務員在履行職務時,不應受個人政治信念、政黨從屬等因素左右或影響,理應要做到不偏不倚。至於在工作時間以外,公務員跟其他香港市民沒有分別,可享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和自由。這當然包括對政府政策的批評和不滿。這是《基本法》所賦予和規定的權利,不容任何人(包括政府)去侵犯。憑常識已可推論,一個在勞工處或房屋署任職的公務員,他們既沒有參與制訂政府政策,也不是負責推銷,在公餘時間參加反國安法活動,與他在工作時間內如何執行職務,根本完全扯不上關係。這當中有何利益矛盾?何來角色衝突?更何況,被聶德權批評參與是次罷工公投的新公務員工會,作為經合法註冊的工會組織,法律上受到「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的保護。該條例列明香港僱員有權在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工會活動。罷工投票作為工會舉行的活動,其會員絕對有權參加,不應受到僱主任何阻撓、滋擾和干預,否則即屬違法行為。政府如今出言恐嚇,並指會追究責任,其實已構成涉嫌歧視工會的犯法行為。聶德權自己甘願為奴,卻要全港公務員一同墮落,從前要恪守「政治中立」的公務員,今天竟變成被迫親共投誠,「政治忠誠」已蓋過了「政治中立」。現在公務員及其工會所受到的打擊和壓力,絕非偶然,喪鐘已經敲響,公務員別無選擇,要發聲要反抗,與香港人一起,守護我們的價值和制度。
2020/6/13-18:02立場訊:公民黨倡歐盟提高特區護照權力 延長免證逗留期限 豁免民主運動相關刑事紀錄 保障無BNO年輕人  北京強推國安法,引發國際社會反彈,英國考慮增加BNO持有人權利,例如延長在英國居留時限等;公民黨將向歐盟議會提出5項建議,包括延長特區護照免簽證逗留期限、酌情免卻簽證申請人與民主運動有關的刑事紀錄等;公民黨楊岳橋說,在國安法陰霾底下,令更多人擔心下一代的前境,許多97後出生的年輕人無BNO,故除了爭取英國增加BNO權利外,亦會短期內向歐洲議會提出,增加特區護照權力的建議。  公民黨將對歐盟提出5項建議,包括延長免簽證逗留期限,由現時90日延至兩年,又指針對警方濫捕情況,建議酌情免卻簽證申請人與民主運動有關刑事控罪的紀錄,並不遣返或引渡他們,另外鼓勵歐盟學術或職業培圳機構取錄香港學生,及降低申請歐盟工作簽證的要求。公民黨區議員鄭達鴻指,爭取這些安排只是希望提供多一個選擇,不是鼓勵香港人離開。  楊岳橋指,過去公民黨與歐盟一直有聯繫,對方關心香港事務,對建議初步有興趣,他們會在短期內與歐盟議會相關人員會面,又指現建議只是拋磚引玉,會在日後商討再完善想法。對於國安法日後實施會否影響其遊說工作,被指勾結外國勢力,他表示公民黨只是為特區護照持有人爭取更多權力,這亦是香港政府一直進行的工作,現階段並不擔心。

2020/6/13-17:37立場訊:29歲小學教師楊博文,被裁襲警罪成,投訴在被捕過程中被警員威嚇喝鬧,被裁判官質疑「心智有問題」,候判期間要在小欖精神病院還押。  常說,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用中文直譯,公義要被看見,背後意義好像有點難懂,就正如法律、法律界、法治,常常被包裝成一般人無法企及、不可觸碰的神聖領域,凡人難懂。  但抽開一切「專業」、「高尚」的法律用語和包裝,說到底所謂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不過是一般普羅大眾都能清楚知道和看到,法庭體現了公義。有嗎?就說楊博文,不需要理會「裁判官」有權這樣做之類之類、看似言之成理的法律語言,作為一個常人來看,這合理嗎?例如,楊博文被指控用腳「頂」一名警員,但在場三名作供警員,只有自稱遇襲的警員供稱真有此事,另外兩名警員都「睇唔到」,在場三名警員口供不一;誇張一點,被告定罪幾乎僅基於一個警員片面且與他人矛盾之供詞,那所謂的「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跑那去了?又例如,被告指在被捕期間,警員用粗口責罵他,並稱「從天橋掉你下去」,裁判官認定這說法「難以置信」,甚至按此質疑楊博文「心智有問題」,要還押精神病院;也不論到底裁判官要有多脫離現實或故意視而不見,才會完全不相信,警員可以說出類似的說話。  退一萬步,假設楊博文真的作出不可信的口供,如何可以說服一個正常人,假設一個被告謊稱自己被警察恐嚇,就等於他「心智有問題」,就等於可以將他還押精神病院?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盡量達至公義社會,法庭就是當中體現和把關者,我們現在看到的這個法庭、這宗個案,又那裡能與公義沾上邊?  我知道,這只是單一個案,總有人會爭辯不應該單用個別個案去判斷一個地方的法治水平,被告可以上訴有機會脫罪,這制度保障障、正是盡量排除個人因素的法治體現,是嗎?最微觀的一點,當香港社會已經撕裂矛盾到無以復加,警員的執法受到持續且確鑿的質疑,竟然還有裁判官採取完全信納警員一切說辭,而對其他有異以至相左的說法全部視為「心智有問題」的判斷,當一個制度容許這種明顯脫軌的事例出現,這制度本身有多可信?宏觀一點,一個地方經常被執法者引用的法律,本身有極大爭議性,例如公安條例就持續被視為惡法、限聚令的八人限制完全沒有任何科學根據、禁蒙面法後來被裁定違憲但已經執行了幾個月且拘捕者眾,還有即將來臨的國安法等等。而同時,立法制度完全向政權傾斜,在某部份人控制立法權下,多次有完全無視反對聲音強行通過法例的事例;再加上,執法單位,已經多次在眾目下毫不掩飾地濫用權力甚至使用過度武力,連檢控亦一而再被質疑不公和有選擇性。  那無論法庭本身有多公正嚴明,不分立場背景依例判案,那又如何?當一間餐廳,食材壞、烹調爛、服務差,定價又高得離奇,那最終把關的收銀無論如何依足餐牌收足錢(而且偶爾還似乎會收錯錢),難道你會覺得這間餐廳很出色?但到最後,最讓人絕望的是,這間餐廳、這個收銀,已經是香港這個地方,還似乎可以捍衛守護的碩果僅存的價值,你明知道他爛的種種、且近乎爛到透,但又好像不捨就這樣將僅餘的一點「公道」棄如敝履,這,才是講到香港法治,最讓人絕望之處。14/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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