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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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2日 星期一

1162民監署檔案2006128(非法政權非法行為 何來合法本違法亂紀 統治以民為敵必敗 京港偽政同根生禍港)流氓猖獗成地痞當道

1162民監署檔案2006128(非法政權非法行為 何來合法本違法亂紀  統治以民為敵必敗 京港偽政同根生禍港)流氓猖獗成地痞當道
民監署倡:香江國際金融中心國是神州聖國領土而立,非同港殖時代,是堂堂正正的聖國統一未來立基文明法治!

2020/6/21-15:04立場訊:人大常委制訂的「港區國安法」究竟違反幾多次《基本法》條文?  千呼萬喚始出來,喺美國同歐盟等外國勢力強烈表態反對「港區國安法」嘅同時,傳來人大常委會閉會會議並無表決的消息,令一眾愛國愛港人士深感憂慮,會否好似「逃犯條例」咁壽終正寢。果然黨同國家唔係林鄭月娥,唔會咁易令人失望;同日傍晚新華社就發表了「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說明」,首次披露有關法案的內容細節。相傳條文文本連林鄭以特首之尊向中央索取都以「保密」原因慘吃閉門羹,所以有理由相信一眾香港市民同林鄭都係同時根據同一個source知道一直瞓身支持緊啲乜。  咁就好啦,以後林鄭又好、鄭若驊又好,都唔駛俾人問到口啞啞,連自己sell緊啲乜都唔知。不過該「說明」同三十幾年前訂立嘅《基本法》當然有唔少並不相容嘅地方,咁究竟「港版國安法」又違反咗幾多條《基本法》嘅條文?  1. 繞過本地立法會,直接將「港版國安法」放入附件三宣佈實施  第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第十八條(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關於立法方法,都講咗好多次,由人大常委繞過本地立法會係違反《基本法》賦予香港嘅立法權力。而人大常委將全國性法律放喺附件三喺香港直接實施,一係就係香港無權立法,不屬於自治範圍,一係就係全國性嘅法律要經過本地立法過程實施,好似「國旗法」、「國歌法」等,但係「國安法」本身就係「廿三條」嘅自治範圍,所以成個立法過程係偏離咗《基本法》嘅設計。  2. 在港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國家安全公署」等體制外的太上皇  第二十二條(1)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嘅本質就係不受中共嘅制約,由香港人自己選出自己的行政、立法機關,除軍事、外交外享有自主嘅權力。宜家喺香港設立第四個駐港機關,加設「國家安全公署」,講到明要「監督、指導、協調」香港政府,即係話由特首以下,都受中央大員嘅監督,各級官員都要聽從指導,各個部門都必須受協調,咁「高度自治」又從何說起?  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既然喺特首之上有「國家安全顧問」,又有「國家安全公署」嘅監督,咁顧問、公署又有誰監督呢?佢哋又算唔自算「行政機關」嘅一部份呢?推廣在港教育係咪屬於本身嘅自治範圍呢?雖然寫就話要遵守香港法律,但係唔守又如何呢?試問守護「國家安全」嘅公署、顧問又點會違反香港法律呢?相反,指責公署、顧問違法會唔會先係「危害國家安全」嘅短板?  3. 律政司設專門國家安全犯罪檢控部門  第六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內部設立專門檢控部門,係咪受「國家安全公署」節制?係咪受顧問嘅指導?咁律政司仲「不受任何干涉」?點樣先算係「干涉」,點樣先係依法作出「指導」?  4. 由特首指派各級法院法官審理涉國家安全案件  第八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雖然《基本法》訂明香港「行政主導」嘅體制,但係「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嘅概念亦可見於《基本法》嘅架構同終審法院案例判詞。就好似最近嘅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過程,先由一個司法推薦委員會提名,再由行政長官提案,最後由立法會通過任命議案,目的就係體現司法獨立,不單獨受行政干涉嘅表現。另外,《基本法》亦定明法官行終身制,確保法官嘅任免唔會單單由行政機關單獨操控。  喺目前嘅司法系統,邊個法官審邊單案全由司法機關內部制定,林鄭都無置喙嘅空間。但喺日後由行政長官直接指派法官去審關於「國家安全」嘅案件,等用粗暴地將行政之手插入司法系統,將白色恐怖同寒蟬效應擴展到各級法官。長遠而言,法官嘅意識形態同判案標準會唔會受到影響?會唔會主動迎合行政長官以至背後嘅公署、顧問嘅心意去判案?有資格審國家安全案件會唔會對升遷有正面影響?呢堆問題嘅答案不言而喻。  5. 國家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國家安全公署擁有嘅「管轄權」非常模糊兼可疑。何謂管轄權?指執法、檢控、審判權?定係移交疑犯嘅權力?定係推翻終審法院判決嘅權力?何謂「極少數」?個界線係邊?黎智英、黃之鋒等係咪就係極少數之二?呢一切喺「說明」入面並無任何表述。中共一向都係有權用盡,人大釋法權越嚟越頻繁、主動,中聯辦、港澳權行使佢哋嘅「管治權」去到無孔不入嘅地步,試問日後中共會點演繹呢個「管轄權」?要依靠中共自我克制根本就係緣木求魚,不設實際。  6. 「國家安全法」係本地法律具有凌駕性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喺「港版國安法」入面附則有一句;「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呢句等用將一條放喺附件三嘅法律賦予凌駕其他法律嘅地位。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賦予咗《公民權利和政枱權利國際公約》憲制地位,而Cap.383《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則將公約寫成本地法律,令到公約本身可以在港執行,並擁有凌駕性嘅地位。因此所有限制人權、自由的條例,不論係公眾安全、公共衞生、風化、個人權利同「國家安全」都不得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否則有機會被法院判「違憲」。近年無論係挑戰《公安條例》、「國旗法」,以致最近嘅「禁蒙面法」等司法覆核案件,法律理據都係基於《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賦予對人權自由嘅保障,所有限制都要符合「合法測試Legality Test」,「合比例性Proportionality Test」,歷史上亦有好多案件係因此而成功修改本地法律。  但係一旦「港版國安法」立法後,寫明「若與本法不一致,則適用本法規定」,咁當同《香港人權法案》相抵觸,係咪永遠都係「國家安全」行先,係咪再凌駕係《人權條例法案》之上?該附則中更加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換句話講,終審法院並無權去依據公約或人權法案去判定該法係違憲,等同廢咗第三十九條武功。  第十一條(2)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更加有趣嘅係,第十一條講到所有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咁如果《國家安全法》同《基本法》相抵觸,咁邊個有凌駕性?  最後,仲有《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一條放喺附件嘅法例,就等同將香港特別行政區被賦予嘅行政、立法、獨立司法權、終審權全部剝奪,跟住,行政當局、執法部門、律政司、資深大律師都話你知係「合情、合理、合法、合憲」。  當然,上述一切所謂嘅「違反」《基本法》條文都係純粹基於一般正常人對普通法嘅理解,但係永遠「偉光正」嘅人大常委喺黨中央嘅領導之下,係永遠唔會錯、永遠唔會違反《基本法》。因為世上只有人大自己先有解釋《基本法》嘅權力,何況,就算要修改《基本法》,都係人大「舉手之勞」,咁試問佢哋又點會違反自己訂嘅遊戲規則呢?22/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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