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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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 星期四

民監署檔案1801004(反動統治以極權濫威  國賊橫行就無法無天  賣國賊違憲無惡不作  賣港匪禍政自喪權力)民監署要求特首對話  理論辯喪權賣港原因
本港法治處於危險時刻,以創新的控罪起訴、就抗爭者批評政府則以非法行為作岀違法的檢控,以此誠言之何來可罪?香港的法治正處危險時刻,就高鐵一地兩檢的做法根本沒有法律依據。處理宣誓風波,以非法手段、違法解決行為。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人因守護基本法,抵制非法憲制行為、就佔領引發公義抗爭豈被控「煽惑他人 煽惑公眾妨擾」等罪。如此做法是打壓言論及集會自由。在憲制,基本法都不得許可。別以為統治者就可以違憲而宣顯濫政權威,此稱盜國賊、竊政匪罪應誅九族。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可由一批反動政客的胡作非為,舞弊至違反憲制成橫行霸道,以非法管治香港行政至偽政掌權。就民監署職責範圍工作,決不容許賣國賊違憲操控及破壞基本法。香港天地港人所有,非給你幾多就幾多,也非何人的賦予;在自古有序,自然規矩係天然,領導者須的文明(得天下必須先得民心)當今仍同。望特首嚮應民監署要求。
引文2018/1/4-20:38立場訊 北京威權以上壓下 特首民粹混淆視聽  北京以政治代替法理,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為「一地兩檢」提供法律基礎,足見其理屈辭窮,老羞成怒,不惜以制度暴力向《基本法》施暴。 
人大常委的做法根本是無法無天。《基本法》第十八條限定,除了列明於該法附件三的全國法律,其他都不會於香港實施。人大常委竟然認為第十八條是指通行於全港範圍的全國法律,哪些可適用於香港部分地點的,則全由人大常委決定,無須跟從《基本法》。
理由呢?最重要是人大說了算。這彷彿是說,部分香港不等於香港,所以《基本法》無效。如此類推,只要中國法律適用於香港部分地方而已,人大常委便可全權批准執行。他日在特區政府總部門口「公民廣場」實施大陸的《示威法》,以至大陸公安來港某個地點執法,也毫不為怪了。
人大常委依恃的是權力,其通過的決定,只是權力在說話,不是道理,更不是法理。歷來由它主導的全國立法機關,可說劣績斑斑。單是2014年以來通過的法律,如《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以至《國家情報法》等等,都在意進一步擴張政權權力,而《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以至《宗教事務條例》修訂等等,則致力壓制民間力量,削弱公民社會對當權者的監察能力。很不幸,這股勢力已經破除《基本法》的約束,越境南來。
人大常委可以肆無忌憚,以法律為統治工具,當然得力於執政黨的支撐。一黨專政下,中共如臂使指,人大常委不外是黨的工具,發揮黨所設定的功能,為統治需要制訂法律。今次不過是故技重施,但求走過程序,草草了事,一於笑罵由人。
其實它的表現多麼爛,它立的法多麼壞,都沒所謂,反正為黨工作,背負駡名,依然對黨有功。同時,現有制度下,它雖然由中共領導,但可自稱最高的權力機構,既可產生政府,又有立法權,以至解釋法律,供司法部門作判案依據,可以有權用盡,卻無後顧之憂,沒有任何途徑可追究其作為。
當人大常委以極權手段強行其是,它的香港拍檔卻以民粹的口吻,顧左右而言他,轉移市民視線,但不敢正面回應批評家者指此舉破壞法治、顛覆「一國兩制」。例如特首林鄭月娥反指批評人大決定的大律師是精英心態,意思是吹毛求疵,也暗指他們不尊重中港法制的差別,只懂以香港普通法的法治觀念,來衡量中國法律制度,把它比了下去。
其實普通法不外講求常識常理,依此判斷事物之正誤是非。今次大律師公會指責人大常委決定對法治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就是指人大常委不守法,不遵照《基本法》既定的條文做事,還隨便演繹,自創規則,完全有違常識常理。批評如此簡單直接,有何深奥難明?大律師公會擇善固執,與精英心態有何關係?林鄭自己無力還擊,豈能說人家精英心態作祟?難道給批評者扣帽子,法治疑慮便可以迎刃而解?她若認為大陸那一套也算法治,為何不申明理據,逐點駁斥大律師公會,卻只懂說閒言閒語?
林鄭理虧,答辯無言,只能解嘲遮羞,稱讚北京千方百計幫助香港,實屬好事。亦有所謂法律學者認為「一地兩檢」是本港出入境事務,屬於特區自治範圍,本地政府有權按自己意思去做,因此沒有違反《基本法》。但好事也好,出入境事務也好,特區政府權責以內的事情也好,都必須首先遵守《基本法》,沒有任何辯論的餘地。若說人大常委的決定,等同授權特區政府可以合法地違反《基本法》,未免是語言混亂,匪夷所思。

一直以來,以身試法的公民抗命者即使願意承擔責任,當局也視他們破壞秩序,十惡不赦。但面對人大常委賣弄權力作法自弊,還把違反行為通過制度暴力合法化,特區政府卻視此為皇恩浩蕩感激不盡,還向批評者冷嘲熱諷。雙重標準如此,正是眼下特區政府失去自主靈魂的一個寫照。04/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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