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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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7日 星期六

民監署檔案1801023(香港特區政府  不容反動極權濫權濫法禍政  港民容無可忍  揭竿鏟除偽政當道無惡不作) 民監署追究選舉管理會  非法行為須承擔責任
籲就責任追究事實本屬天然自然的情由理據,香港政制法度就基本法本為日月相照效應理據。但就選管會行政責任,完全沒有權利拒絕周庭的參選權力;就民監署職責範圍的工作豈可視而不見?本為違憲的國賊(就11.7非法釋法,已構成反動政權濫法行為,破壞香港特區政制法度及毀滅基本法)行為涉偽政。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屬(賣國賊的盜國竊政行為;如此行為直接顯示亡國企圖,就香港公民也有權舉報,國家安全和(國運興亡)危機存在在盜國賊手中。別以為(香港公民會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是錯誤的看法。歷代可鑑(古有董卓曹操今有江澤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經徵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現予公告。」
「歡迎辭  歡迎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選舉事務處的網頁 。選舉事務處為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的行政部門,協助選管會有效地執行《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所規定的法定職能,並執行選管會就地方選區及區議會選區的分界、選民登記及選舉事宜所作出的決定。我們的首要工作為確保在香港舉行的選舉是以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方式進行。我和我的同事一向本著這個目標,確保有效地執行與選舉有關的工作,並力求不斷進步,精益求精,為市民提供更佳的服務。  本網頁載有本處的主要職能和服務等資料,並提供有關選民登記和各選舉的最新資料。我們希望你能從本處網頁找到有用和所需的資訊。我們亦歡迎你對本處服務的意見或建議。  總選舉事務主任  思文先生」
2018年1月27日下午12:35【立會補選】證周庭遭DQ 香港眾志:剝奪整個組織參選權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眾志發表聲明證實,選舉主任今日通知,因著周庭的政治聯繫而決定其選舉提名無效。香港眾志對此表示強烈譴責。
香港眾志在聲明中表示,選管會自周庭遞交提名表格後不斷對其國籍問題處處刁難,卻從未就周庭或香港眾志的政治立場提出任何查詢和質疑。而2016年立法會選舉中,選舉主任都曾透過要求提交補充資料的方式,確認部分候選人的政見,是否符合選舉規定。
香港眾志認為這次做法,明顯與以往的方式有所不同。今次事件,形同賦予選舉主任權力,在決定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時,自行判斷其政治立場,甚至不給予參選人辯解的機會。
香港眾志批評整份選舉主任的決定並沒有引述周庭個人言論,只列出香港眾志的政綱,這等同於剝奪整個組織參選權,禁止所有香港眾志成員踏足議會。
聲明指,選舉主任在其解釋文件的第十段,清晰指出選舉主任「考慮了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之後的發展」,等於承認是按2016年選舉後的政治發展而作出的決定。選舉主任明顯作出了一個政治決定,而非跟隨既有程序以及政治中立原則,法例亦沒有賦權選舉主任作出如此決定。
而第十段又指出選舉主任考慮過人大就基本法104條的釋法。香港眾志再次譴責人大釋法嚴重破壞香港法治。而且,人大釋法只是規範以及限制了宣誓時的形式以及內容,與參選權無關,質疑選舉主任有何權力解釋釋法內容。選舉主任以此作為理由,褫奪候選人資格,剝奪市民基本政治權利,既不合法,更是完全缺乏理據。
香港眾志直指,政府再次進行褫奪候選人資格,是近乎永久地剝奪港人的政治權利,令市民永遠不能憑自由意志投票。27/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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