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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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7日 星期三

民監署檔案1801015(法理由情事節有據  公平判案理據始終  當然自在實事求是  否則法廢禍國殃民)無識法官理據不憑  公堂公道法毀官口
民監署證:非法法官判案,情由不符實際、何來能達「實事求是」?何來能安平天下事宜?就陳慶偉法官所判案完全脫離情由緣故,在情在理嚴重違背案源事實。理三其中:理一,情由自「白皮書和非法政改所引至八三一」誘至佔領運動,抵抗反動極權違反憲政、基本法得到毀滅,構成喪失香港行政政權的自治效能和實際民權效力被抹殺,產生民憤至七十九日民權抗爭。理二,梁振英黑幫勢力勾國賊,誘利益集團以猖獗暴行違法行為、在不合理時勢公開出賣香港,所應有的港人訴求得不到合理和合法處理所造成的因果。理三,就執達清場又以扁面行為就「事與實違 情與由逆」非法行為了事,所造成的嚴重政權危機,就港府行政形成「偽政」自毀「香港法治和廢除基本法」,就香港前途墜落難堪、與世界不守信譽、不可融合的孤立地步。
民監署引言責問陳官,此禍港人非可忍受,也非法律許可,和行政喪權應得成實。因此,就這些捍衛港府政權,和擁護基本法的抗爭者,全部以「歪理及邪法」就其不當的罪名入獄成非法判刑,是確當的嗎?事實的禍患不以正面方法解決,是行的通嗎?法官的職責是守護法治,判案必須由「情 理 法」配合實事求是的得當審案,且由事宜始終因果作根據方得永久解決社會的矛盾徹底消除。如今不符情節理由,非法判案能解決極權壓境,能消除國賊禍港殃民,能得基本法實施嗎?
陳慶偉法官(判案法理不由情節,有違法律基礎「實事求是」何來平事寧人)內容如下:
2018年1月17日 下午5:06on.cc 東網佔旺藐視法庭 黃之鋒及黃浩銘即時入獄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以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16人,2014年佔旺期間違反法庭禁制令,阻撓執達主任清理堵塞旺角彌敦道的障礙物,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名,今日(1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岑敖暉被判囚1個月,緩刑1年,罰款1萬港元;黃之鋒被判囚3個月,並與衝擊政府東翼前地案件刑期分期執行;黃浩銘被判囚4個月15日;其餘13名被告被判緩刑及罰款。
黃浩銘的代表律師表明會上訴,並提出申請保釋,其後黃之鋒的律師亦要求法官重新考慮其保釋申請。法官下午決定黃之鋒及黃浩銘不准保釋,即時入獄。
法官判刑時指,黃浩銘積極參與案件且不認罪,適合監禁,判監4個半月,與他涉及的反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案判刑分期執行。黃之鋒的代表律師亦申請暫緩執行判刑,但遭法官拒絕。
黃浩銘就反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案被上訴庭判監13個月,他就判刑已提出終審上訴,正等候聆訊,兩案刑期合共監禁17個月15日。黃之鋒就衝擊政總案被上訴庭判監6個月,亦已提上訴,現正等候終審判決,兩案刑期共監禁9個月。
今早裁決前,黃之鋒已表明,法庭頗大機會即時判刑,3月11日需在獄中就補選投票。黃浩銘表示,無論結果如何都會無畏無懼,過去曾入獄數月,即使再入獄亦沒有甚麼畏懼,形容自己在獄中是修道。
16名被告中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及司徒子朗早前已認罪,另9人即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及麥盈湘拒認罪,早前被法庭裁定罪成。其中蔡達誠今早缺席,律師指蔡今午會到庭。

16名被告外,同案另有4名被告於較早時已判刑,各被判監1個月緩刑1年,另罰款1萬港元。HCMP774、776-781、783、784、787-789、791-798/2015  18/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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