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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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4日 星期五

1090民監署檔案2004056(行政違法法官責有千斤 判案違逆天理造成  真相不得實事求是冤案 公堂侵犯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法官罪成  違法亂紀濫政慣例
無常識何知天理?國家違憲成敗政何忌旗污?案屬提醒有何罪?
2020年4月24日下午3:31侮辱國旗判社服令律政司上訴得直 跟車工改囚20日【星島日報報道】21歲跟車工人去年9月22日參與沙田新城市廣場「和你shop」行動時,涉嫌與示威者大叫口號,輪流踐踏國旗,再把國旗連垃圾手推車推進水池。他早前承認侮辱國旗罪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上月指判刑明顯不足而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今午宣佈書面裁決,指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惡劣,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改判被告監禁20日。  申請方為律政司,答辯方為21歲羅敏聰。律政司在申請上訴時表示,羅積極參與一連串侮辱國旗的行為,參與程度屬中度至高度,質疑原審裁判官低估案情嚴重性,亦沒有充分考慮加刑因素。答辯方則指羅完全符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條件,感化官原本只建議判80至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已按本案情節提高至200小時。  潘兆初首席法官、朱芬齡上訴庭法官及彭偉昌上訴庭法官今午開庭宣布判案理由撮要,潘官指考慮國旗法立法目的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獨有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潘官指案發時人數眾多,羅與其他示威者一邊叫口號,一邊把國旗拋高,又有人拱手搭橋讓人龍邊穿越邊踐踏國旗,儼如在嬉戲,經審視後認為羅侮辱國旗的行為惡劣,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  上訴庭考慮到羅夥同多人在大眾面前公然以一連串不同的手法侮辱國旗,又把國旗從新城市廣場帶至東鐵沙田站,再帶到新城市廣場和大會堂中間棄掉。而羅亦把國旗猶如垃圾般放入垃圾車,把裝著國旗的垃圾車踢進水池,行為明顯表達對國旗輕藐、污蔑、嘲弄、鄙視和棄絕,亦有鼓動在場其他人的效果。  3名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並認為量刑基準不應少於4個月,但考慮到羅認罪、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會服務、刑期覆核一向對刑期的再行減免,最終判其監禁20日。  報稱任職跟車工人的21歲被告羅敏聰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控罪指羅於去年9月22日,沙田新城市廣場及沙田大會堂一帶,公開及故意以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2020/4/24-13:28立場訊:港澳辦扭曲《宣誓及聲明條例》 胡亂DQ議員資格  港澳辦早前發出聲明批評郭榮鏗刻意在內務委員會選主席時拖延,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又說他蓄意違背誓言「鐵證如山」云云。港澳辦聲明最後「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也規定,任何人作出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的誓言,已在任的人士必須離任」,揚言恐嚇DQ郭榮鏗。  港澳辦的聲明看似有法律根據,但可惜中共仍然是本性難移,故意扭曲法律,誤導公眾。過往,中共任意解釋基本法,破壞香港法治。如今,港澳辦更扭曲本地法例,試圖胡亂DQ議員資格。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港澳辦引述此條文,卻刻意扭曲為「任何人作出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的誓言,已在任的人士必須離任」,刪去了「邀請」及在「作出」與「誓言」加插了「的」字,完全偏離法例的原意。  前者是關於任何人獲邀請宣誓,但卻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後果;而港澳辦扭曲為後者,即宣誓後拒絕或忽略誓言,在任者便須要離任。游蕙禎梁頌恆便被法庭裁決違反上述條文而被取消其就任資格。相反,郭榮鏗已經完成宣誓,並就任立法會議員。如果他被指違反誓言,便應該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及議事規則第49B條處理,由立法會議員動議譴責,最後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現在立法會便成立了調查委員會處理譴責周浩鼎及鄭松泰的議案。  簡而言之,港澳辦刻意扭曲《宣誓及聲明條例》條文,介入立法會事務,完全破壞香港的高度自治。
2020/4/24-13:19立場訊:涉將軍澳「私了」便衣警X21歲女經紀被控暴動禁錮傷人 今遭加控蒙面罪 去年10月,有便衣警員疑混入將軍澳尚德邨示威現場遭識破,被示威者「私了」。一名21歲保險女經紀被指用錘子擊打便衣警7下,被控暴動、非法禁錮及有意圖嚴重傷人三罪,今(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今加控被告違反「反蒙面法」獲批。被告獲准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候訊。案件押後至6月16日再訊。  女被告吳婉菁(21歲,保險經紀),被控暴動、非法囚禁他人及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她去年10月13日,於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及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今遭加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她當日在現場,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案件編號:ESCC207/2020

2020/4/24-12:47立場訊:【林子健案】被拒上訴至終院 官:沒有合理勝算 亦無合理成功上訴機會 民主黨成員林子健2017年訛稱在油麻地被操普通話男子擄走施虐,被裁定「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罪成,判囚5個月,其後再遭高院駁回上訴。林子健早前在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被拒,須即時入獄繼續服刑。法官李運騰今日(24日)頒下判詞,指出林子健沒有合理勝算,亦無合理成功上訴的機會,因此駁回其申請。  上訴爭議是關於原審裁判官裁定負責拘捕林子健的警員擁有特別知識,可以「特設專家」身份在庭上作認人程序。該「特設專家」在調查時翻看逾千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並與林子健相處8小時,他認定閉路電視片段中蒙面男子是林子健。對此,林子健一方要求終院𨤳,「專家證人」所適用的法律原則、規限和指引是否與「特設專家」不同;法官可否透過觀察「特設專家」的證供,作出與「特設專家」證供不一、矛盾或額外的裁決。  法官李運騰今日頒下判詞,指出裁判官有權決定「特設專家」的哪些證供是應予接納和不應接納,亦須顧及「特設專家」的證供只是案件整體證據的一部分。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考慮到所有證據。由於這些法律原則早已被確立,而本案亦衹涉及法庭如何根據案中證據運用相關的法律原則,因此申請方提出的法律爭議並不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也沒有合理成功上訴的機會。  此外,李官表示看不到裁判官在裁決的過程中,有任何不恰當地偏離早已被確立的法律原則的地方。申請方亦未能指出裁判官的指引有什麼錯誤或不足夠之處;如果有的話,如何影響定罪的穩妥性。因此,李官同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法律爭議純屬學術議題,與裁判官的裁決無關。 基於申請方提出的法律爭議不涉及任何「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也沒有合理成功上訴的機會,因此李官駁回林子健的申請,拒絕批出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24/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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