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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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 星期三

1067民監署檔案2004033(極權濫捕偽政行為  港民反抗乃履義務職責  反動派賣港匪陋習 與民為敵賣政為榮圖功)消滅反動派除偽政先  衛港政督基本法主權
黑警急功圖強突顯偽政猖獗,此禍破壞港政制度法治成空成迷墜落真空;港府官民守護政權民權,逼上反黑措施(倒警暴、殲偽政)走上尖端的行動。
2020/4/1-23:10立場訊:【831七個月】警拘54人最小僅12歲四人的士響號、播歌涉行為不檢 昨日是831事件7個月,網民發起到太子站流水式獻花,防暴警員則在附近一帶多次截查及拘捕市民。警方指昨日在行動中共拘捕43男11女,年齡介乎12歲至70歲,涉嫌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及盜竊等。案件交由旺角警區刑事部及西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跟進。  警方指昨日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及荔枝角道交界設置路障,在晚上約10時半有示威者向西洋菜街一個停車場及港鐵旺角東站投擲汽油彈。警方於現場多次警告無效,遂採取拘捕行動。  警方於截停搜查期間,分別於一名16歲女童、一名60歲女子及三名18歲至29歲男子身上檢獲一些懷疑屬於他人的八達通或信用卡,他們涉嫌盜竊被捕。  警方又指一輛的士沿彌敦道慢線往旺角方向慢駛,行車期間該的士不斷響號及高聲播放音樂,車上亦有乘客伸出車窗揮舞旗幟,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影響其他車輛及道路使用者。警員將的士截停,車上三男一女年齡介乎12歲至28歲,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捕。 警方指曾多次向在場人士發出警告,提醒其聚集形式有可能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經警告無効後,警方遂於大南街及太子道交界、港鐵太子站外及旺角一帶地區共截停搜查56名本地男子及19名本地女子,以口頭解釋、勸籲及警告方式,提醒在場人士配合規例的要求,並向他們登記資料。就昨晚的行動,警方暫未以任何條例拘捕任何人或向任何人士發出告票或傳票,但不排除保留追究權利。
2020/4/1-11:16立場訊:【8.31七個月】民權觀察:警濫用公共衛生條例打壓表達自由 增市民對政府憤怒、不信任  昨日為831事件7個月,網民發起流水式獻花行動,防暴警員在附近一帶多次截查市民,並在無衝突的情況下拘捕超過20人。民權觀察發言人王浩賢及沈偉男批評,《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推出後,警方利用有關規例驅散集會及示威者。二人強調,警方濫用公共衛生條例,打壓表達自由及和平集會,只會增加公眾對政府的憤怒和不信任。 民權觀察指,警方昨日多次在沒有衝突的情況下,清理擺放在太子站B1出口外的白花,更圍封出口,阻止市民獻花。晚上,警察先後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截查至少十多名市民和急救員,又指基於公共衛生理由,要求現場市民離開,並警告在新規例下多於 4人聚集在公眾地方已屬違法,「有5個人或以上聚集立即拘捕」。  民權監察指,政府有正面責任協助遊行集會和平有序地進行。惟香港警察沒有嘗試協助市民,在符合防疫規例的要求下進行獻花及悼念活動。在沒有分辨市民是否屬於不同群組、或是否多於4人聚集的前提下,使用武力驅散現場人士。  民權監察強調,市民有權於公眾地方就太子站831事件進行和平的悼念或紀念活動,即使警方對事件有不同的認知和判斷,都無權剝奪市民行使和平集會自由及表達自由的權利。
2020/4/1-0:22立場訊:警暴借疫肆虐,香港再無翻身之日 8.31七個月,警暴再次肆虐,喺武漢肺炎疫情陰霾下,更加多咗條「禁聚令」,規定四人以上嘅聚集均為非法,執法人員有權票控及驅散,比起公安條例嚴格十倍。  喺今晚(3.31)太子就發生咗單懷疑濫權事件,區議員陳堡明指出喺條街到被警員搜完身之後五個人一排,拍片話佢哋違反「禁聚令」,票控每人罰$2,000,並揚言再捉到會被拘留48小時。 事件引起廣泛迴嚮,好多人話呢單違反「禁聚令」係廿三條嘅初版,但係大家都睇小咗呢單荒謬至極嘅事嘅嚴重性,本身比廿三條更可怕。如果警務人員用呢個方法執法嘅話,根本香港唔再需要國安法、唔再需要廿三法,就可以行私刑、執私法。 五人拉埋就charge$2,000,同樣道理,三人成群無論有無「破壞社會安寧」都可以拉咗先告非法集結;跟住綠公仔過馬路都可以告亂過馬路;就咁行街睇你唔順眼都可以票控你亂掉垃圾。事實有無做過?重要咩?邊個有權有法就係正確。  當事實再無客觀存在;當政治凌駕一切;當無可以變成有;當行街都可以變成罪;當立場本身已定罪名;當摘葉飛花皆可為劍;香港有成千上萬條罪行,廿唔廿三條真係唔重要。  投訴?!有不滿嘅話就用現有行之有效嘅途徑投訴;即係「警察投訴科」;司法獨立?先關押幾個禮拜不准保釋先,到上庭個日未審都先坐幾個月,就算最終昭雪無罪釋放,邊個賠失去咗嘅時間同青春? 呢啲咪今日香港所謂嘅「法治」囉。法治唔止已死,仲死得透徹。大家幾時先至體會到暴政比疫症更應警惕,更殺人如麻。一日警暴仍然存在,一日香港都永無翻身之日。

2020/4/1-0:05立場訊:關注香港警察濫用公共衛生條例打壓和平集會。香港政府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訂立新規例,包括禁止四人以上在公眾地方聚集。在推出新規例後的首個反修例示威中,香港警察利用有關規例驅散集會及示威者。 今天是8.31事件發生後第七個月,當日警方衝入太子站無差別攻擊市民,有市民相信或懷疑當日曾發生死亡事件,但被港府掩蓋有關消息。此後每個月的最後一日,大批市民到太子站外悼念及獻花。 下午 5 時起,警方多次在沒有衝突的情況下,清理擺放在太子站B1出口的白花,更用雪糕筒及膠帶圍封該出口,阻止市民獻花。警方亦多次引用新規例,指基於公共衛生理由,要求現場市民離開,並警告在新規例下多於四人聚集在公眾地方已屬違法。晚上8時,根據報導,警方於太子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截查至少十多名市民和急救員。晚上10時,警方一度警告現場市民「有五個人或以上聚集立即拘捕」。晚上11時,警方引用此條例截查急救員,並進行搜身。 我們亦觀察到,警方是次行動出動大量警力,比以往每月關於8.31事件的示威活動多。  民權觀察發言人王浩賢及沈偉男指出,市民有權於公眾地方就太子站8.31事件進行和平的悼念或紀念活動。即使警方對8.31事件有不同的認知和判斷,亦無權剝奪市民行駛和平集會自由及表達自由的權利。  根據終審法院的案例,政府有正面責任協助遊行集會和平有序地進行,但香港警察沒有嘗試促進今日的和平集會順利舉行,包括未有協助市在符合防疫規例的要求下進行獻花和悼念活動;並在未有分辨該些人士屬於不同群組,或多於四人以上聚集的情況下,警方使用武力驅散現場人士。濫用公共衛生條例作打壓表達自由及和平集會只會增加公眾對政府的憤怒和不信任。  註:以上提及的終審法院案例為梁國雄及其他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2005)8HKCFAR 229。集會並非於《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豁免範圍內。02/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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