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民監署

2020年4月14日 星期二

1077民監署檔案2004043(赤匪無惡不作國賊同盟 違憲毀基本法禍港  逼港府官民衛港倡獨立 履義務撐光復神州)國有難民責自當追究  港不禍需除偽政霸權
赤匪真面目賣港求榮,借極權猖霸道,違法亂紀成狐假虎威;職責守護港政及法治、但明目張膽搬弄是非成自欺而欺人,稱為建制派簡直是賣港匪。民監署證根據相關罪行責任由劉淑儀、湯家驊、周浩鼎三人言論,構成出賣香港政權民權的事實罪責。根據該事件證據確鑿,就港府行政制度所規定律法準則三者罪行屬實。
2020年4月14日建制派不排除入稟告郭榮鏗違反誓言【Now新聞台】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指,中央機構對阻礙立法會運作的行為發聲,是理所當然並非干預,他們會去信主席梁君彥,要求介入處理,又不排除用不同方式跟進,包括入稟控告郭榮鏗違反誓言。  立法會議員(香港島)葉劉淑儀:「中央政府負責指導和支持落實一國兩制的部門,有責任發聲,撥亂反正,那些指責中央政府干預的言論,完全是誤導市民。」  立法會議員(新界東)陳克勤:「我們要求很簡單,就是令我們的議會回復正常,可以審議法例,而內務委員會盡快選出主席,所以我們不會排除任何的方案,包括剛才議員所說的不信任動議,或者《議事規則》裏面,去提一個討論,但是你要明白《議事規則》去提一個討論,然後如果真是要做一個修改,需時比較長,這個似乎是一個遠水,並不能救到現在這個近火。」2020/4/14-13:29立場訊:梁君彥不認為港澳辦中聯辦干預 議員是否瀆職有機制處理 立會主席不會「判決」  港澳辦和中聯辦昨日發稿,點名譴責主持立法會內會選舉的郭榮鏗,甚至指他違反宣誓時的誓言,可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中午見記者,被問到會否跟進,他表示立法會主席不會「判決」某議員有否違反規則,「主持有無瀆職咩嘢,立法會係有機制去處理」,稱議員可根據基本法第 79 條,譴責失職議員令其失去議席;他又表示不認同港澳辦和中聯辦干預香港和立法會事務,「我睇就係中聯辦港澳辦,去講出呢啲關注我哋香港運作嘅問題,呢個都係可以理解」。  梁君彥見記者時,內會至今仍未選出正副主席,目前有 14 條法案待處理,另外 89 條附屬法例審議期已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議案亦同樣要等內會處理,可見未能選出內會正副主席,對議會順暢有很大影響,距離今屆會期完結還有三個月,多條法案若未能趕及今屆會期審議就會失效,呼籲議員團結務實解決紛爭。  對於中聯辦港澳辦高調表態,梁君彥多次重申他們只是「關注」、「評論」,他作為立法會主席不會判決個別議員是否失職,基本法當中有機制處理這情況,若有議員提出譴責動議,會按議事規則處理。
2020/4/14-9:53立場訊:【湯家驊又衝出嚟】除咗干預香港自治之外,兩辦無權譴責郭榮鏗的另一個原因  文:腸  港澳辦和中聯辦今日無視《基本法》第22(1)條的規定(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 ... 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 ... 自行管理的事務」),高調點名譴責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指其主持內會選舉主席時濫用權力及拖延程序,「所作所為令人質疑有違有關宣誓誓言,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在大律師名冊按資深程度排名11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1],立即衝出嚟指「和所有人一樣,港澳辦及中聯辦當然可以評論特區事宜」,只是他們的評論可能會被某些政治勢力視為破壞「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罪証」[2]。湯資深大律師不同於港澳辦及中聯辦,並非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當然可以評論特區事宜。但很遺憾地,他的評論似乎缺乏法律常識。  事實上,即使不論香港自治,港澳辦和中聯辦身為官方機構任意指控立法會議員違反法律,本身已有與法律不符之虞。  最近刊登於英國著名法律期刊Modern Law Review的一篇評論,詳細解釋了這方面有關的原則[3]:  與湯資深大律師的理解有異,港澳辦和中聯辦(發言人)不可能僅僅是在行使言論自由,因為它們發表的意見是通過官方聲明傳達,也就必然是運用其官方權力。這和2009年的《律政司司長訴與香港教育學院有關的指控調查委員會》[4]案中,官員私底下以個人身分強烈批評某學者,最終獲法院裁定構成行使表達自由的情況完全不同。畢竟人權法保障的是個體——不論是自然人抑或法人——的人權,而非政府的權利。  政府指控一位頗有名聲的立法會議員違憲,對其個人及專業名望有莫大負面影響。正如歐洲人權法院早前在另一不同但可相提並論的脈絡下解釋[5],私生活權保障個體免受政府官員任意指控。為達至此目的,政府官員必須「盡職調查」以核實他們散播有關任何個體的資訊,因為政府挑起的指控「特別有份量,而且傾向令公眾相信」。  歐洲人權法院並未詳細說明如何「盡職調查」。但值得留意的是,歷史上類似考量形塑了普通法下自然公義或公平的要求,也就跟歐洲人權法院上述判決異曲同工。任何公權力的疑似行使若有損某個體的利益,均須容許當事人有公平且有意義的機會反對或回應以說服決策者收回成命,這法則已是老生常談[6]。凡要行使(不論是建基於成文法抑或有即時法律效力的)權力來查考事實或作出主張,均伴隨責任,因為「名譽作為一種法律權益,受自然公義法則保護」[7]。  換言之,任何此類詆毀某人名聲的官方聲明,發放之前必須先給予有關人士回應的機會,否則法律上即屬不公平及不合法。
2020/4/13-23:33立場訊:建制派齊聲譴責郭榮鏗 周浩鼎:罪行滔天 至少要DQ 港澳辦及中聯辦今日先後發稿,批評立法會內會代主席郭榮鏗及「部分反對派」拖延選主席是有違宣誓,涉嫌公職人員行爲失當。外界猜測北京此舉是要為再次DQ議員鋪路。民建聯周浩鼎今日在FB發文,斥郭榮鏗罪行滔天、罄竹難書,更明言他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至少也要將之DQ」。  周浩鼎指,郭榮鏗罪行滔天、罄竹難書,半年以來以主持人身份持續濫權,不斷阻撓內委會選出主席,攬炒拖垮立法會履行基本法下的職能。身為大律師,更是代表法律界議員,根本明知故犯,罪加一等。  他指全國人大常委於2016年已經就基本法104條宣誓事宜進行釋法,「他日法庭按釋法處理,此君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至少也要將之DQ」。  民建聯亦發聲明,指中央政府提出關注,並對蓄意搞事的反對派議員予以譴責,此乃理所當然。民建聯強烈要求郭榮鏗對全港市民鄭重道歉,並立即糾正錯誤,令立法會恢復正常運作。  新民黨讉責郭榮鏗玩弄議事規則、騎劫會議、妄顧公眾利益,「至於郭榮鏗議員的行為是否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等,則應由特區政府以普通法原則處理」。工聯會則指惡意拉布行為,是對立法會議員職責的褻瀆,同時違反立法會議員的誓詞,必須引起特區政府高度關注。工聯會要求香港政府正視狀况,採取強而有力措施遏止反對派惡意行動。14/04/2020
新增說明文字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