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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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民監署檔案1708144(國亂君權國賊把持 港府堪悲出無識戇鳩官  民監署必需事正義 呼籲法官敢當捍衛法治)天地正義自然道理  宇宙公平日月常輪
道不正崎嶇難行,人不正奸狡可惡。法不正朝令夕改,治不法歪風邪氣橫行。君子處事是非分明,小人作宗皂白不分。就香港特區政府,處偽政統治期間、當然不離僥倖可歌悲憫處處。政權流氓把掌,法治地痞盲猖,執法群狼戲弄,立法畜牲佔優。就成亂象粼粼濛濛舞孃非歌非曲,特今三權不再分立互督而互投臭味可親。政府官員廢不成犬守戶,法官殘不就雞鳴寅。流氓當道妖氣忡忡,地痞橫行理不符情。社會公有責任棄之不顧,公民義務捍衛政權法治紛紛皆牢無因。就相關事宜,馬道立必須承擔罪行責任,就職責應承受法律拷問!三理其全:一 理法歸自然應從實事求是,身為法官可否明白。二 事由理據有始終關聯存在,公堂上不得含糊需審究清晰。三 法官不能應有敢當責任,必須自行離職。
2017/9/1-11:21終院頒梁游案判詞 指釋法具約束力及可追溯 原則早確立 未見重新考慮需要  (下午12時45分增寫內容)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引發的立法會宣誓風波司法覆核案,終審法院上周五(8月25日)拒絕二人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今日發佈詳細判詞(詳見另稿),指二人上訴申請雖提出具有廣泛及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但終審法院認為本案並無合理的可爭辯基礎,決定駁回二人上訴許可申請。  指釋法申明自97年7月1日一直以來涵義  梁游二人在上訴申請陳詞中就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的釋法內容提出多項疑問,包括法院是否應就釋法內容作出最狹義解釋,以及「該解釋是否有追溯力,無論其結果會令本案產生如何不公平的情況?」等。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援引多宗案例,指人大常委釋法內容對香港法庭具約束力,及「自1997年7月1日《基本法》生效起一直以來的涵義。」  終審法院強調,鑑於下級法庭已經就《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作出恰當解釋,即使不考慮人大常委的釋法內容,終審法院的決定亦不受影響。  相關判詞內容節錄如下:  「處理關於該解釋(編按:指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問題時,必須謹記本院以前曾多次考慮過《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範圍、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條文的權力和該等解釋的效力,本院的有關判決包括吳嘉玲及其他人 對 入境事務處處長案[1]、吳嘉玲及其他人 對 入境事務處處長案(第二號)、劉港榕及其他人 對 入境事務處處長案、入境事務處處長 對 莊豐源案和最近的Vallejos 對 人事登記處處長案。  因此,若干具權威性的基本原則已經確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架構裏,《基本法》是中國的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制定。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款,並以寬泛和不受制約的措詞被明文載於《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對《基本法》作出的解釋,是在一個有別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普通法體制的法律體制裏進行的解釋,此類解釋包括可以對法律作出闡明或補充的立法解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對《基本法》的解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庭是有約束力的。它申明有關條文現時,及自1997年7月1日《基本法》生效起一直以來的涵義。  在此情況下,除非本院要重新考慮這些基本的法律原則,否則,對於梁游二人試圖提出的關於該解釋的許多問題,顯然本院已經作出過權威性的裁定。本院認為沒有理由重新考慮這些原則。梁游二人就這些原則的正確性提出質疑的論點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簡言之,本院信納該解釋具有清晰的範圍和效力,梁游二人被取消資格是他們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自動產生的結果,而在本案的有關時間,即梁游二人據稱宣誓之時,《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真確解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庭是有約束力的。」  強調法庭不介入政治議題辯論  終審法院判詞指,是次案件的法律程序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觸發了衆多社會人士的强烈意見和評論,但強調法庭不會介入政治議題的辯論,而只會考慮案件是否符合批予上訴許可的法律準則。判詞中指,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終審法院只會在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並具有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方可批予上訴許可。  判詞中亦指,下級法院區慶祥法官已就梁游二人在2016年10月12日宣誓的行為作出事實裁定,並引述區慶祥判詞指二人「…明顯地不接受(因此拒絕)莊重地、真誠地及從實地承諾他們會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又或者是,至少他們必屬故意地遺漏(因此忽略)這樣做。」認為此事實裁定無法受到合理爭辯,因此區慶祥裁定二人因《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損失其就任資格。  回應游的論點指條例第21條並無訂明宣誓時要莊重,終審法院認為根據條例的上文下理、目的,以及《基本法》第104條,該條例第21條明顯隱含宣誓人要以莊重的態度作宣誓的規定。  案件源於梁頌恆和游蕙禎於去年10月12日在立法會宣誓時,將中國的英文China讀成「支那」,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旗幟,游另將「Republic」讀成「re-fucking」,立法會秘書長拒為其監誓。時任特首梁振英聯同律政司司長其後在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一方面阻止立法會讓梁游重新宣誓,同時指梁游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及《基本法》第104條,要求撤銷兩人議席。  人大常委會在高院有裁決前突然釋法,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在釋法後頒下裁決,最後裁定政府勝訴,撤銷梁頌恆及游蕙禎議員資格,但強調有沒有釋法,不會影響結論。梁遊二人提出上訴,遭上訴庭駁回。  政府成功撤銷梁游的議員資格後,再入稟取消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議員資格,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最後裁定政府勝訴,至今先後有 6 名非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被取消資格,令非建制派失去分組點票的否決權。01/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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