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民監署

2020年5月20日 星期三

1118民監署檔案2005084(一人過毀萬人冤何比 幾百萬人抗爭何定義  社運貞操豈以殺人擬 不愧狡官臭口理連篇)黑法官郭偉健判案草率  律政司同謀犯法禍香江
民監署證:郭偉健黑法官材料曾有記錄,行為屬實可惡而心計狡猾毒辣、非法審案至不誠實,與律政司合謀勾結犯案已屢見不鮮,此行為禍起蕭牆害人不淺而臭名蓋世必受懲處。民監署對黑法官與黑高官勾結賣港成行政失職嚴懲不懈,甚至徹底作出追究罪行責任處繩之以法。民監署宣佈鏟偽政行動措施如下: 一改邪歸正者不究過往過。二行政制度以回歸時繼續修復原。三施政三權分立互不侵犯互相制衡。四民決統政選賢德治。五政權在民民權在政連串不斷。六民治政法治官官治民循環不離。
2020年5月18日下午12:06【星島日報報道】中聯辦及港澳辦是否屬於《基本法》第22條引起社會激烈討論,香港律師會會長彭韻僖表示,早於4月底,已致函律政司司長追問3重點,包括要求澄清並確認其對兩辦是否第22條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部門」的立場,和法理依據:若兩辦對香港擁有「監督權」,其權限是甚麼;及政府上月就此發表的聲明,與早年向立法會提交文件的內容並不一致。據悉,律政司至今尚未回覆。  律師會專責委員會指,正考慮舉行一個關於第22條的網上圓桌討論會,公開討論相關議題。律師會會長彭韻僖今日向會員發信,匯報兩辦事件當中牽涉複雜的憲制法和普通法原則,指她上月27日已致函作為政府首席法律顧問的律政司司長,要求就3方面作澄清,包括要求澄清並確認其對港澳辨和中聯辦是否第22條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部門」的立場,及背後的法理依據;中聯辦和港澳辦若擁有任何對香港的「監督權」,其權力的範圍和限制是甚麼;以及政府於本年4月18及19日就兩辦事件發表的聲明,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2007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並不一致。  律師會專責委員會指,會繼續集中研究第22條有關法律事宜的討論,並考慮舉行一個關於第22條的網上圓桌討論會,就相關議題公開討論。

2020/5/18-19:36立場訊:【連儂牆斬人】法官讚兇徒「情操高尚」 律政司決定不申請覆核刑期  將軍澳景林邨「連儂隧道」去年8月20日發生斬人案,男導遊洪震涉斬傷兩女一男。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上月 24日就被告承認3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判處他入獄45個月,並在判詞中指同情被告的行為,又指他接受刑罰時仍然關心受害人情操高尚。律政司今表示,沒有足夠法律基礎支持本案的刑期是明顯不足或原則上錯誤,故沒有充分理由申請覆核刑罰。  律政司在回覆《立場新聞》查詢時表示,終審法院在黃之鋒一案確定,如判刑法庭已考慮過某項判刑因素,並達致一個在適當刑罰範圍內的刑罰,除非上訴法庭裁定該刑罰明顯不足或犯原則性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便不可在覆核刑罰時對該項因素給予不同比重。律政司發言人續指,在考慮本案所有情況以及《檢控守則》的原則,認為並沒有足夠法律基礎支持本案所判刑罰是明顯不足或原則上錯誤,故沒有充分理由申請覆核刑罰。  被告洪震(50歲,報稱導遊),承認3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他於去年8月20日在將軍澳景林邨及頌明苑的行人隧道非法及惡意傷害兩名女子(分別姓黃及姓李)及一名姓梁男子。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在判刑時提到,肯定被告洪震不是因為政治理由而向3名受害人施襲,並說:「在案發時,被告其實是一名社會運動的不自願『被犧牲』者。每個人都擁有工作權、生活權和生存權,這是不能被人剝奪的。但在案發時,從被告的工作權、生活權和生存權的角度看來,被告經已被這場社會運動弄至為滿身鮮血及奄奄一息的垂死者。」  法官續指,「被告在求情信中寫下,他只是希望他『所受的懲罰能換取傷者一點的釋懷』。被告在接受刑罰的艱難時期仍然關心受害人的福祉顯然是表現出高尚的情操,而這些情操在現今社會的人包括接受高等教育的知識份子及專業人士鮮有出現。」  法官並表示同情被告的狀況,接納假若不是因為不尋常的社會事件,被告絕對不會干犯本案,而被告干犯本案最大的原因是他感到無力供養81歲母親和11歲兒子,這才導致他做出傻事。  法官在量刑時採用監禁5年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第二和第三項控罪則採用監禁3年為量刑起點,就總刑期而言,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6年,被告坦白適時認罪,可得減刑三分之一,總刑期下降至監禁48個月。另外,法官考慮到被告在案發後隨即離港,但在同一天便回港自首,就向警方自首這減刑因素,減去2個月;並認為可以法外施仁,將刑期再減1個月,好讓他盡早再次照顧母親和兒子,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5個月。  郭偉健法官的判詞引起社會關注,其後數天,他被撤換沒有處理涉及反修例運動的案件。司法機構早前回覆查詢時表示,「首席區域法院法官留意到最近社會上對郭偉健法官審理的某宗案件的判刑理由有爭議,所以現階段作出有關安排。」19/05/202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