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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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7日 星期六

監署檔案1810206(法無主人何來由罪是非 法官缺此理識情由  知法犯法公堂自譏自戲 陳慶偉成無知法官)基本法主人自衛法制  黑公堂狡官矢口狂言
法理多情源於始末,真與假位於彼此「主、彼」之別。就基本法主權的監督與被監督都不得分清,何來有違法及犯法可言呢?責任與聝責,「承擔監督守護基本法」本是民權所擁有的守護政權者已經皆成為牢房裏的貴客、公堂上的冤案、寃情;和「濫權 濫政 濫法成破壞基本法」這群都是行政高官有權、有勢、黑白兩道統戰成非法集團的惡霸逆天行為。陳慶偉法官,連基本法準則指南都不懂採用是非存在何處,何來有能力審判斷定真確風度呢?豈不是自欺欺人而藐視司法公正及公堂尊嚴嗎?民監署曾與京追究此責,但特首連行政接觸公開行為邀約都不敢行動。
引用文章「2018/10/26-15:26【孔琳琳被控】央視反轟被摑義工「惡人先告狀」 支持孔琳琳保留反訴權  中央電視台駐英記者孔琳琳,早前大鬧英國保守黨討論香港問題的周邊座談會,涉兩度掌摑香港留學生義工 Enoch Lieu,被控普通襲擊,央視繼續力撐她,指是學生義工先動手孔琳琳才反擊,現在「惡人先告狀,企圖混淆視聽」,支持孔琳琳保留反訴權利。  大陸《澎湃新聞》報道,央視發言人在昨晚表示,央視歐洲新聞中心,注意到「肇事者 Enoch Lieu」向伯明翰地方法院起訴孔琳琳,「眾所周知」,事發當日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所謂「涉港問題邊會」,邀請「香港非法佔中主要策劃者和鼓吹分裂中國分子戴耀廷、羅冠聰」等人參與,期間孔琳琳提問並表達觀點,「不僅被阻撓,甚至還被 Enoch Lieu 等人身侵犯」,事後英國警方亦確認,是該名學生義工推記者在先,記者反擊在後。  現在 Enoch Lieu「再次惡人先告狀,企圖混淆視聽」,希望英國有關方面「不要為某些政治勢力所干擾,以事實為依據,明斷此案,維護中國記者的合法權益」,央視發言人亦稱支持孔琳琳保留反訴 Enoch Lieu 的權利。」

2018/10/26-15:36佔旺藐視法庭案判刑 七旬翁囚4月即時入獄 14人囚最多6周獲緩刑  2014年佔旺刑事藐視法庭案,最後一批不認罪被告經審訊後於今年8月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中一名不認罪被告、年逾七十的劉鐵民,今午被高等法院判囚4個月,即時監禁。其餘14名被告則被判囚1個月至6星期,緩刑12至18個月,罰款1萬至1萬5千元。  主審法官陳慶偉在判刑理由中指,劉鐵民在案件中有深入參與,並曾為示威組織者提供援助,因此須被判處即時監禁。  陳慶偉於判案理由中提及,劉鐵民於案發時69歲,失業,自19歲起露宿。判決書指,劉鐵民案發時整天都身處現場,並曾在執達吏宣讀禁制令時,於亞皆老街中央舉起黃色、要求真普選的橫額,可見他在行動中的參與是深入的。  不過判詞亦指,劉鐵民當時並無做出暴力行為,亦無抗拒警方拘捕。  劉鐵民作供時表示,他當日到場只是為了解禁制令內容,後來被人群阻隔來不及離開,但法官指現場片段顯示,劉鐵民曾在現場和並他示威者一齊高叫口號要求真普選,和舉起相關標語,到他被捕前明顯有機會輕易離開現場,但他選擇留下,認為他的證詞不可信。  司法機構於今年4月,即案件進行預審時,曾經因未能聯絡到劉鐵民,法庭一度發出拘捕令。  官指如緩刑期內破壞社會安寧必坐監  至於另外一名被告蕭雲龍,即網名為「朝雲」的自由記者,案發時 29 歲,被判囚6星期緩刑12個月,並罰款15,000元。法官陳慶偉在判刑理由中指,蕭雲龍在現場影相及處於抗議之中,除之以外沒有涉及其他行動,他沒有政黨背景,亦沒有刑事記錄。法官認為蕭雲龍案發當天在現場角色有限,以緩刑加以罰款是適合的刑罰,由於蕭雲是經過審訊才被定罪,所以罰款 15,000 元(認罪被告獲扣減 1/3 罰款,只罰 10,000元)並須在 3 個月來繳清,否則須服刑。法官又提醒各被告,緩刑期間如涉及任何破壞安寧的罪行,在本案被裁定的刑期,必須執行。他希望這是有效的阻嚇措施。  是案共有15名被告,其中10名被告選擇認罪,包括:黎宇聲、羅慧茵、陳子勳、陳瑋鋒、朱瑞英、黃嘉義、江金桃、陳遨天、陳榮華及梁翰林;另外5人:蕭雲龍、文伙安、翁耀聲、陳柏陶及劉鐵民則選擇不認罪及抗辯,經審訊後於本年 8 月被裁定罪名成立。  法官不接納朝雲是紀錄者  主審法官陳慶偉早前在判詞中指,5人當時故意無視在警方和執達主任多次警告,長時間留在現場,阻撓執行禁制令。  至於經常以筆名「朝雲」在網上發表報道的被告蕭雲龍,陳慶偉並不接納他當日只是以紀錄者的身份身處現場,而非參與示威,故裁定他罪名成立。27/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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