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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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7日 星期三

民監署檔案1810199(準則不規何來憲政可策 制度無障否則腐敗  國賊赤匪本盜國禍無窮 賣港賣國走狗漢奸)無知理政欠缺常識  賢能治國憲制可方
(桌也檯也)有四腳支撐,須平衡才能可穩地步,此乃常家知識是人可理人人皆知;可惜當前香港政府恰恰不得理解其中道理,當然與國賊無知治國行為息息相關,相應影響而受限。不談赤匪盜國理義,祇談事實現象(基本法與憲政)及(本地法與政制)和(民主權與行政權)而論。1,(基本法與憲政)和(基本法主題與基本法條律)各有桌腳主撐力量而形成四腳構成一檯。2,(本地法與憲政)和(中英聯合聲明與鄧小平港歸諾言)各有桌腳主撐力量而形成四腳構成一檯。3,(民主權利與行政主導)和(民權監督與施政制度)各有桌腳主撐力量而形成四腳構成一檯。此三張檯都各同等於一支主柱,合在一起形成叉具一組穩定可力,任何一柱都不得缺少或長短,否則就會造成不隱定和破壞作用。如今港情,徹底形成桌腳不平衡而缺,成長短構不上成三叉可力作用,嚴重破壞港政成腐敗而近破產, 都因事實(國不安 民不寧)危機地步。
2018年10月18日上午12:37美國將退出國際郵政條約 進一步擠壓中國  【彭博】-- 美國唐納德·川普計畫將美國撤出一個有192國參與的國際條約,根據該條約的規定,從中國發給美國消費者的小型包裹可以享受折扣郵費。川普此舉將讓他與中國之間的經濟對抗進一步升級。  美國官員表示,政府在9月曾試圖修改該條約,但遭到其他國家的拒絕,因此決定退出。白宮發言人桑德斯在一份聲明中說,美國國務院將通知總部位於瑞士的萬國郵政聯盟。  根據萬國郵政聯盟的架構,一國退出需要一年時間,在此期間郵資費率可以重新協商。上述匿名官員對記者說,郵政費率至少六個月不會變,且美國願意留在聯盟內。  桑德斯說,總統希望儘快采用「自定費率」,且不遲於2020年1月1日。她說,「如果談判成功,政府準備撤銷退出通知並留在萬國郵聯。」  美國製造商對此舉表示贊賞。  「美國政府著眼於取消中國在美國郵政享受的不利於美國製造業的補貼,川普總統勞苦功高,」美國全國製造商協會主席Jay Timmons在一份聲明中說。「這項過時的安排導致大量假冒偽劣商品和危險藥物從中國涌入美國。」  該組織表示,美國郵政2017年折扣補貼中國托運人的代價是1.7億美元。這份協議設定了各國郵政收寄其他國家郵件和小包裹的費用。窮國和開發中國家享受低於富裕國家的費率,中國從中受益。

2018/10/17-12:22立場訊:【倫敦直送】DQ之條件:解密殖民地政府取消民選議員資格的標準與尺度考量  立法會議員被(終身)剝奪參選權利了,高鐵已證實會長期虧損了,我們再無法否定「DQ 議員」與「明日大嶼」的問題,基本上是一個銅板的兩面。過往十年的怪圈是這樣的:政府開始興建大白象工程議員質問政府發起拉布行動阻礙政府申請撥款政府借勢DQ在立法會行動者可更狂妄興建大白象工程……香港市民都無不捲入這個怪圈裡受害與掙扎。  立法會候選人愈來愈因各種「新標準」而被(終身)取消參選資格,香港的體制與庫房愈來愈無險可守,但究竟30多年前港府建構出民選議會用以監察施政之始,當年有沒有討論過取消議員資格的「一貫標準」?  有沒有昔日解密檔案能為這些DQ問題帶來啟示與座標?  關於DQ,我們研究團隊正於英國檔案館(The National Archives),整理80年代手上近百份有關香港憲制發展的解密英檔,可以找到裡面在1985年只有零散書信談及是否容許全國人大可參選區議會的「DQ 問題」;另一檔案則揭示過英方心恐中方在回歸後濫用權力下,曾討論香港憲法是否應保留權力可「DQ」整個民主議會。可能是尚未解封,亦有可能是港府根本沒有想過30年後DQ法規會被這樣利用,解密檔案內有關DQ立法會議員的討論的確是寥寥可數。  但剛剛在數月前解封的一份1991年英國外交部檔案,百多頁內載有一份有關1991年修訂《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Electoral Amendment Bill)的香港行政局機密文件,正值是立法會迅速進行民主化、配合國際人權法及與未來基本法接軌(convergence)期間,卻能看到港府曾在修訂過程中,較具篇幅討論「取消議員資格」(Disqualification)及「候選人登記」(Registration)條文背後的考量,是今天全城都不確定參選資格之際,解密得相當合時的一份歷史檔案。  許多人以為「取消政治權利終身」只會發生在遙遠的國度,今天已經悄悄重臨貴境。這份解密文件指出,無時限(without a time limit)取消前公職人員的參選權利,準則是會被認為太過苛刻(Too Harsh)。試想想,當年如果是已被裁定罪成的黑社會組織成員,是10年內沒資格參選;如果是監禁少於3個月,只要你宣佈放棄黑社會組織的身份,都能保留其參選的權利,那麼為何前公職人員就要被剝削政治權利終身?同樣,今日無被裁定過犯罪的民選議員,竟只因一次宣誓無效而被「永續 DQ」, 這樣的標準與尺度是否更加苛刻?  觀乎過往數次DQ事件,選舉主任都以參選人的組織或其政治主張而入罪,然而,這份行政局解密文件其實亦考量過應否因其團體背景而取消議員資格的問題,例如處理黑社會成員的參選資格。結論是,如果要以一個人的團體背景,而非其已裁定的罪行來取消一個人的參選資格,會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25條,而這樣的規限是既不合理也不成比例的(Disqualify a person from public life... by reference to their association and not because of their proven criminality in a particular case could contravene article 25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s such a restriction would be neither rational nor proportional)。這很清楚的說明,政府並不能因其屬會背景、不能口講他違法而非已定罪,就搬出選舉條例來DQ參選者,否則將與國際人權法原則相左。若果未來DQ案要進行司法覆核,這份歷史檔案或許會是一份相當有參考價值的呈堂證供。 讀到解密文件最後,可找到時任憲制事務司(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的孫明揚(M. M. Y. Suen)名字,顯示當年亦曾列席該會議並主理這份修訂的主要官員。面對今日的被DQ議員,他卻批評他們的政治背景與立場「違反基本法」,「世事往往自有其巧妙安排」,是「做了一些無循規蹈矩的事」。這種「巧妙安排」與「無循規蹈矩」,似乎與當年他主責的要以「已裁定的罪行」(proven criminality)的標準去DQ已經相去甚遠。檔案又幫我們紀錄香港歷史上,又多了一位打倒昨日的我的高官。 註一:今次選舉主任根據《立法會條例》第 40(1)(b)(i)條「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去DQ劉小麗參選資格,但觀乎《立法會條例》的前身—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 在主權移交前沒有相關條文,相關條文是臨時立法會時才加入,結果強化選舉主任角色,為選舉條文強行植入政治要求,令參選人參選資格更容易被當權者所操控。18/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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