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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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8日 星期六

民監署檔案1808157(天地正氣在 香港消失難 倡港人需自救)
民監署倡:自救香港才有出路,不能任由赤匪國盜橫行,更不得任由特首公開賣港。民監署追究責無旁貸。
2018/8/17-12:28立場訊  香港的衰敗(九)大灣蓋頂 香港消失  北京近年推出「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大計,表面上冠冕堂皇,由中央牽頭,聚合區內兩個特區和九個地方的力量,在科技創新帶動經濟發展的年代,分工合作,互補長短,以提高每個地方以至整個地區的競爭力,達致各方全贏的局面。  當局的如意算盤,說穿了,充其量是一個言辭漂亮又另有盤算的經濟計劃。官方說法是,香港不乏科技人才,資金匯聚並貼近國際市場,而深圳一向結集創科人員,鄰近地方則廣佈經驗豐富的製造商,而且幅員廣濶,也掌握大陸的市場需要。只要區內十一個地方加強匯聚人才和資金,在科研、營商、融資、生產、市場等方面各展所長,便可互相提攜,產生協同效應。  其實大灣區的經濟整合並無新意。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以來,港澳商人便到珠江三角洲多個城市尋找商機,更紛紛在當地設廠或營商,建立政商人脈關係。今次大灣區計劃與過往不同,在於標榜發展創新科技,引動區域經濟起飛,也在於由中央創立和統籌,推出有利政策,整合灣區的發展潛力。  但區域經濟發展的關鍵,在於引發不同參與者發揮所長、互利合作,讓不同生產因素彼此配合,提升產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不是國家介入就能保證成功。尤其是創新科技產業,關鍵是高端科研人才、敏銳市場觸角和創意、企業家的魄力和遠見。加州矽谷的成功不在於政府大吹大擂,或者權貴牽頭甚至投入巨大資源,而更在於那裏的優良教育、創意環境、產權保護以至法治制度。  因此,大灣區確有經濟潛力的話,不必小題大做,只須在現有的地域合作基礎上,提高有利科研和創科產業的誘因,建立法治以保護知識產權和投資者利益,並確立區內新聞和學術自由以增加資訊流通,以便科研人員和企業家了解區內情況和國際環境。  否則的話,用經濟計劃的手法經營,以行政手段輸入人才,大型國企踴躍參加,再投放大量政府資源,大搞運輸和基礎建設,卻限制資訊流通和學術交流,急功近利而肆意抄襲他人,最後不難搞成「山寨」科技經濟特區,但要走向國際,爭一日之長短,不啻是痴人說夢。  當然,大灣區更厲害的戲肉不是創科產業區,而是共通的一小時生活圈。打着大灣區的旗號,北京便把香港捲入其中,成為不分你我的一部分,承受各種衝擊,而首當其衝的是香港的公共財政。目前配合國家政策的項目,如港珠澳大橋和高鐵,都要由特區政府用上千億計金錢大興土木,臨近深圳邊境的河套區科學園,預計有不少深圳的科研機構和企業參與,卻要香港獨力用四、五百億元經營。  順理成章,香港日後既然分享大灣區的空間,特別是科研設施、交通網絡、基礎建設,特區政府也必定有份埋單。現時立法會由建制派把持,已經掃除監督程序的屏障,財政撥款要多少要多快都可以,香港納稅人的錢,終於愛國有門,定期進貢大陸了。  其次是大量人口跨區流動帶來社會轉變。一面是更多大陸人和企業以創科產業之名義流入特區,甚至以專才身份移居香港。一面是港人到大灣區就業、居住以至養老。眼前的特區政府已無政治意志拉倒地產霸權的壟斷地位,更無心無力打破官商鄉黑的利益結盟,土地和房產問題只有兩個選擇,一是倚靠費時失事而且破壞生態的大規模填海,又或者把大灣區變成香港的後園。後者成事的話,日後一些邊緣社群基於經濟壓力,或者政府服務安排(如安老院、編配公屋),便難免要落籍大灣區。  香港人的活動範圍看來有所擴大,但實際上是按照經濟條件和就業機會把香港人分成兩截,而區內有財勢的大陸人亦會更容易流入香港工作和居留,重新改寫香港的人口構成和文化背景。  一消一長下,加上兩者之間互相混和,甚至互相依賴,昔日香港將被區域整合所吞噬,它過往的國際都會特色、高度自治體制、自給自足的地方規劃,以至香港人的疆域觀念、生活期望、身份認同以至核心價值,勢必日漸失色,整個特區因此在劫難逃,在珠江三角州眾多城市環抱下,混同為大灣區內又一個大陸都會。

2018/8/16-13:38立場訊 到底誰才是在違反《基本法》?  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到外國記者會(FCC)發表午餐會演講,不但引起多方譴責,也因此令本來無甚關注的演講成為時事焦點和城中熱話。如果譴責者本來的目的是為了令陳浩天禁聲或打壓其支持,最後結果可謂適得其反。  其中包括港澳辦主任張曉明,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特區政府的聲明均指FCC及陳浩天違反《基本法》。但實情又是否如此呢?  談港獨和談一地兩檢一樣,並不違反《基本法》  一般指責提倡港獨者違反《基本法》的人,大概都是指《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普通的閱讀理解會告訴我們,這句句子只是一個立場的宣示和聲明,但並沒有賦予任何人任何權利或義務。《基本法》第一條並沒有說「香港居民必須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或「不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者,即屬違法」之類。這樣一個缺乏賦予權利或衍生義務的條文,和「爸爸是女人」這句句子一樣,本身其實根本不能被違反。  換言之,單純談論任何和《基本法》第一條立場相反的言論,本身其實不構成違反《基本法》。  倘若談論和《基本法》條文立場相反的言論就已經算是違反《基本法》,那麼眾位尊貴議員和政府高官,甚至各位根據《基本法》二十二條「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的強國官員,在討論一地兩檢時,豈非早已違反了《基本法》十八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條文嗎?那麼請問他們是否準備好接受他們聲稱要加諸陳浩天等人身上的對待呢?(註一)如何才違反《基本法》?  事實上,如何才可以違法《基本法》呢?作為香港的「小憲法」(mini-constitution),《基本法》主要處理兩個問題:香港的憲制秩序,和香港人的人權自由。  先說後者。《基本法》二十七條明文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因此,任何公權力對香港居民相關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的打壓甚至剝奪,就構成違反《基本法》,理論上可以透過司法覆核推翻。  因此,陳浩天發表其港獨主張,與及FCC容許他這樣做,本身並沒有違反《基本法》。相反,什麼港澳辦、特區政府和立法會議員打壓FCC和陳浩天因為陳浩天要在FCC就他的港獨主張發表的意見這才是在打擊兩者的言論自由。他們才是在違反《基本法》。  當然,更嚴重的是關於前者的踐踏。若用一句來總結香港憲制秩序的特點,其中一個可能的答案應該就是「一國兩制」。相信對香港情況稍為熟悉的人,都不需要我再多饒舌,北京以至他們在香港的傀儡如何妄顧一國兩制對原來香港制度的保護,而將我們美好的一切盡情撕毀破壞。他們的所作所為,只能以罄竹難書來形容。今天跑出來指責陳浩天的傀儡《基本法》白紙黑字書明的憲制秩序的破壞,才是真正的違反《基本法》。  結語:到底誰在違反《基本法》?  究竟是陳浩天 / FCC 還是譴責他們的人才是真正的違反《基本法》,相信答案已經呼之欲出。「賊喊捉賊」,正正是他們今天行為的寫照。  事實上,最初到底是誰為港獨和自決等主張在香港提供生長的土壤甚至肥料呢?不就是這些踐踏《基本法》的人嗎?若非他們連《基本法》為香港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都要褫奪,我們又何至於需要好像陳浩天一針見血地指出,爭取民主只能以爭取獨立的姿態出現呢?爭取港獨,某程度上只是爭取本來在《基本法》下我們應該擁有的一切。如此詮釋下,提倡港獨,其實才是在這個扭曲的憲制環境中對《基本法》最忠誠的擁護。  註一:談論一地兩檢本身並不違法,但我認為,就一地兩檢訂立的法律,本身當然會因為違反《基本法》十八條而被裁定違憲。且看法庭最後如何裁決。18/0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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