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民監署

2019年5月16日 星期四

民監署檔案1905076(前車可鑑了解魔政 守護港府政權必須到位  法官狡成違法行為 無識常態本能不如門犬)潘官狡性不符常理 變態判詞禍政殃民
人為災難是行為不符常理所造成,法官無道判詞,自古都受歧視本涉難免;案不就原始作根據屬法官違法行為,(實事求是)是法律準則潘官否知?
2019/5/16-14:49立場訊【佔旺刑藐案】獲減刑至兩個月 黃之鋒需重返監獄服刑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2014年涉及「佔旺案」,被高等法院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監3個月,黃之鋒其後就刑期上訴。上訴庭今頒下裁決,裁定黃減刑至兩個月。 扣除之前已服刑 6 天,黃之鋒還需要重返監獄服刑。法官頒下判決後,旁聽席有公眾人士激動落淚,黃之鋒則稱,「反送中條例靠大家」。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指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上訴人案發年齡只有18歲,而年齡應是重要量刑考慮,但黃行為嚴重,對司法工作產生干擾,雖然法庭有酌情權,但依然應判處監禁的阻嚇性刑罰。  對於辯方陳詞指黃之鋒之前服刑 6 天,已是相稱刑期,法官指出 6 天的刑期不能充分反映答辯人行為的罪責及嚴重性,偏離了原審法官在有關案件的判刑範圍,最終判刑兩個月。  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在庭外指,對判決失望,至於會否上訴則有待與黃之鋒商討。  2014 年 11 月底佔領行動期間,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20人,涉阻止執達吏執行禁制令、阻撓清理旺角彌敦道佔領區,被控刑事藐視法庭。黃之鋒於 2017 年 7 月 6 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罪。法官表示當時黃之鋒等人阻止執達吏清場,更多次質疑禁制令的有效性,要求執達吏解釋誰有權清除障礙,公然挑戰執達吏和法庭禁制令。法庭於去年 1 月 17 日,判黃之鋒刑事藐視法庭罪成,監禁3個月。  黃之鋒收監 6 天後,黃之鋒代表律師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表示就兩點提出上訴。原審法官未有考慮上訴人案發年齡只有18歲,加上未有證據顯示他是領導或組織者,對於原審法官判辭指黃之鋒「挑戰」執達主任,「挑戰」一詞字義模糊,而其行為只和應在場人士,不屬最壞情況。其次,上訴人的刑期較同案其他被告中,認為法庭不能以他為社運組織領導者的角色加重懲罰。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接納申請,批准黃之鋒以1萬港元現金保釋。 高等法院上訴庭在上月初聽取陳詞後押後頒裁決,期間黃之鋒獲准繼續保釋。

2019/5/16-18:04立場訊:1952 年上海被送終,2019 年到香港  1949 年大陸赤化後,被中共統戰時吹捧為民族資本家的商人的好日子過了不久,便兔死狗烹。1952 年,中共搞「五反 — 反行賄、反偷稅漏稅、反偷工減料、反盜騙國家財產、反盜竊國家經濟情報」,把上海的資本家以經濟罪行的名義鬥到七彩,八百多個資本家跳樓收場,當時的上海市長陳毅形容他們是「空降部隊」。  為什麼要跳樓?因為資本家被中共以逃稅等罪名拘捕和充公財產之後,還要被酷刑對待,屈打成招,最後頂不順的就自殺收場。他們選擇跳樓,是因為跳樓人人都看到,不會被指控逃跑,不會連累家人。  1952 年,上海有八百多個空降部隊跳樓,2019 年香港,講到明送中條例下,中共可要求特區政府凍結沒收任何人在香港的財產,然後送上大陸受審。  這對香港的資本家和外國企業來說,根本就是 1952 年上海模式的警號,中共隨時可以製造證據,然後要港府搞你。這時候,香港等於和大陸屬同一個司法區域,那時候《香港政策法》的獨立關稅地位也玩完了。  到槍聲響了才逃跑實在太遲了吧,大批資本家和企業高層撤資、搬辦事處、走佬,到時香港正式死亡,攬炒,very good。17/05201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