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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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6日 星期一

民監署檔案1905066「出賣港府(政權民權)偽政府赤匪囂不道  勾國賊猖(無法無天)盜國竊政禍港無窮」鄭月娥賣港成事實行為
2019/5/6-18:15立場訊:【逃犯條例】無視建制秘書處杯葛 民主派續開會 通過動議促政府撤回條例  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民主派無視建制派石禮謙宣布今日下午會議取消,在秘書處缺席下繼續開會,會上選出民主黨涂謹申為委員會主席,並通過動議,要求政府撤回《逃犯條例》。  下午的會議在席的只有非建制派議員,當選委員會副主席的公民黨郭榮鏗提出動議,要求政府撤回《逃犯條例》,多名民主派議員發言支持,公民黨譚文豪表示,林鄭月娥一直借台灣殺人案「食人血饅頭」,不考慮其他方法解決台灣殺人案,反而強推修訂《逃犯條例》,是真正打開漏洞,「令大陸可以將香港人引渡返去受審」。  工黨張超雄就表示動議有迫切性,因為台灣殺人案的疑犯陳同佳將會於 10 月獲釋,台灣方面已表明不接受特區政府提出的方案,若繼續用目前的法律框架,根本無法解決台灣殺人案,必須先撤回法案,尋求有效解決方案。  資訊科技界的莫乃光表示,雖然議會提出撤回草案,但提交和撤回條例「權力完全喺政府手上」,希望政府聆聽立法會議員和市民的意見,主動撤回草案。最終動議在全體在席議員贊成下獲通過。 但建制派早前見記者,強調民主派下午召開的會議無合法性,只是議員集會,在會議上獲選委員會主席的涂謹申就強調,秘書處早前發出的書面表決,通過由石禮謙主持會議並無效力,他仍然是會議主持,下午的會議即使秘書和法律顧問不在場,只要有足夠法定人數,都是有效會議。
2019/5/6-16:46立場訊:說立法會秘書處「越權」或「政變」並無誇大  陳維安在其回覆第 4-5 段指,涂謹申只是主持主席選舉的委員,而非法案委員會主席,並無獲《議事規則》或《內務守則》授權處理法案委員會的其他事務,包括處理法案委員會是否接納內務委員會所提供的指引。《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亦因此並不適用。  陳維安同時指(第 6 段),秘書有「支援法案委員會的職責」,所以基於「切實可行」的原則,「以書面通知所有委員 [內務委員會發出的指引],並請委員根據《議事規則》第 76(11) 條作考慮」。  但問題正正在於,法案委員會秘書所做的,不止「書面通知」委員,還包括「請委員 … 以書面通知秘書他們對有關指引的考慮」(法案委員會秘書 5 月 4 日發出的文件第 3 段)。此書面通知表面上雖是秘書向委員的「請」求,但委員若拒絕回覆,即變相失去參與作出決定是否接納內務委員會指引的機會。換言之,委員實際上正被要求(甚至命令),以整體法案委員會的名義,作出程序上具效力的決定,即考慮接納內務委員會的指引。就此,陳維安指「視乎委員提交的書面回覆,倘若有任何意見獲得半數委員支持,根據《議事規則》第 76(8) 條的原則,該意見將被視為獲法案委員會接納。」(第 8 段)  然而,《議事規則》第 76(8) 條並無「倘若有任何意見獲得半數委員支持 … 該意見將被視為獲法案委員會接納」的規定。該條的有關部分,其實是  「所有須由法案委員會 … 決定的事宜,須以參與表決的委員贊成者及反對者的過半數決定。…」(編按:強調為作者後加) 「表決」,即 voting,在法案委員會程序的背景下,須以「舉手(a show of hands)」(《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第 4.23 段)或「點名表決(division)」(《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第 4.25 段)的方式進行。  根據議會傳統,唯一的例外,是「主席 … 指示(instruct)將一項須由法案委員會決定的事宜,藉傳閱文件方式交由各委員研究」(強調後加)。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在此特定情況下,可以「示明批准」的方式,使「該項事宜 … 當作已獲法案委員會批准」,但前提是「並無委員表示反對,或要求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討論該項事宜」。(《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第 4.27 段)  啟動此程序以偏離表決常規的權力,專屬於法案委員會主席。如果主持主席選舉的委員並未獲授權行使主席的權力,那麼同樣地,《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亦無授權秘書可基於「支援法案委員會的職責」及「切實可行」的原因,行使專屬於法案委員會主席「指示」委員會程序的權力,否則所謂「支援法案委員會」,其實已無異於「取代」或「凌駕」法案委員會。由此看來,立法會秘書處現時的做法,說是「越權」或「政變」,並無誇大其詞。  (陳維安於第 8 段提到「若有委員要求召開會議討論有關指引,可在限期前以書面通知法案委員會秘書。」但他並無解釋,召開會議討論有關指引的要求,會否自動將此議題納入下次會議的議程,還是本身亦須先獲得半數委員支持,才會被視為獲法案委員會接納。如是後者,則秘書處的做法除了本身越權外,其對程序的理解亦顯然有違《議事規則》第 71(9)、74A(9) 及 75(17) 條、《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第 4.27 段、《事務委員會主席手冊》第 3.29 段及《附屬法例/其他文書小組委員會主席手冊》第 5.27 段所反映的議會傳統,即除非所有委員皆無異議,否則不可以傳閱文件方式作出決定。)
2019/5/6-9:57立場訊:林鄭送中犧牲建制派  內會主席李慧琼  立法會送中法案委員會選主席風波越來越核突,連一貫中立的秘書處也拖落水,向議員發出通告,指是否接受內會指引DQ涂謹申,會以「書面投票」方式進行,若超過一半委員同意,石禮謙就可代替涂謹申在星期一主持會議。秘書處此舉被泛民指摘越權,風波後立法會內部管理將會更加笠笠亂。目睹香港過去建立的政治制度被一步步打碎,令人心痛。林鄭為了討好中共,究竟可以去到幾盡?  在老董及曾蔭權做特首時,之所以好多中央政治任務無法落實,「非不能也,實不為也」,經過特首、三司、公務員、建制派領袖權衡輕重,認為香港付出政治代價太大,便會向北京反映,表明立場,而中央官員也很少「硬來」。一國兩制就在「一團矛盾」中得過且過。但林鄭月娥上場後,為了取悅中央領導人,於是不惜任何政治代價,將中央任務做到加零一,得到了習近平賜八字真言嘉許「志不求易、事不避難」,此舉猶如尚方寶劍,令她目空一切,獨攬大權,除主席外任何人也不放在眼內。  過去一年她獨裁作風已令特區管治步入危機,首先無端端閉門搞出一個完全不可行的三隧分流方案,還擺出一副臭臉:「嗱,我做咗嘢,𠵱家你哋要就要,唔要就以後唔好再煩我。」過去幾十年從未見過如此態度的總督、特首,結果兩度上立法會都唔夠票。第二單老人綜援風波更惡劣,靜雞雞在預算案撥款條例暗渡陳倉,建制派已經識做小罵大幫忙,一宗小事以為就此過骨。殊不知在答問大會上口出惡言,寸爆容海恩,意思是:「乜你唔知畀我老點咗咩?哦,真係蠢咯!」結果引發建制派集體發難聲討。  對自己政治盟友如是,對執政團隊也好不到哪裏。她令政策局官員及政務官「奴才化」,自己出身英式文官制度,理應了解AO之訓練是據理力爭,提出反對意見者乃對事不對人,希望執行時不會出亂子。但目前政府施政所以不斷犯錯,是因為即使政府內部討論,大家都唔再出聲。林鄭除了認為自己最叻外,更大鑊是動輒扣人帽子、上綱上線,指摘提出反對意見者別有用心、怕事偷懶、官僚作風,一大串帽子兜頭冚落嚟。  從送中條例可見,起初以為可以用台灣殺人事件包裝快刀斬亂麻通過,呢個政治判斷已經大錯特錯,但為何行政會議、建制派頭目以至政府內官員AO,全部冇人出聲反對?點解連保守的陳弘毅都公開表示認為有問題,明顯他事前也沒有被諮詢。到事情越鬧越大,13萬市民上街、外國出聲反對、商界不滿,林鄭就開始扮路人甲,將個波踢去立法會由建制派去頂,建制派自然變成惡形惡相,核突嘢做盡,於是大家將一齊攬炒,當年23條一役曾鈺成慨嘆有辱而無榮,十多年後歷史又重演。因為送中條例牽連甚廣,打擊面大,連中間派及商界也反對,建制派會在地區選舉及明年立法會選舉付出代價。  如果真係為「國家利益」不惜犧牲,至少對自己有交代,但送中修訂根本無重要性,正如送中發言人湯家驊所言,修例是將洗頭艇合法化,既然即使冇送中例,大陸越境執法仍然照做,肖建華之流照樣夾返去,特區政府又唔會出聲,特區政府官員及建制派集體為此「壯烈犧牲」,究竟所為何事?

815民監署檔案1905065(治政有方處於民 利於民 乃德政善舉    無能統治奪民利 貢官僚 禍民生所能)治國無方必禍郡域  理政錯誤殃民難免06/0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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