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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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

民監署檔案1710194(賣港偽政蓬勃興沖沖禍港憂傷悲堪不斷不絕  國賊淫威歷來猖疊疊亡國行為越界如斯如止)民監署職責範圍工作  責無旁貸也難辭其咎
愁港府不敗無因,慮香江禍患連連。處敗政橫行無道,成禍國殃民基實。就基本法死於國賊手中,本地法爛在法官臭口。港府政制殘缺一無所有,香江法治偽政公開毀滅無存。香港人不能坐視不理,文明社會一去不復還。回歸騙劇,就此識破。一國兩制自欺;五十年不變全變;港人治港戲言!無能者官祿雙全享受,有能者牢房獨守凱歌。英雄無演武之地,流氓地痞遍地開花!
引用文章立場訊2017/10/17-15:03刑事法律一定不可有追溯力 身為特首應該不會那樣無知?!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諮詢期間,大家可以發表意見,就呢個追溯期(提出意見),但香港一般立法工作,唔係好多有追溯期,但不是完全無。」她舉例,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某程度上都同樣具追溯期,生效之後是從以前日子生效。  不知會否是傳媒錯誤引述?按道理,身為特首,應該不會對法律及《基本法》那樣無知,竟然會不知道刑事法律一定不可以有追溯力的基本規定。  根據《基本法》第39條, 本地立法不可以抵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 (即《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12條)清楚規定:  「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  (一) 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香港法律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 」  即使是根據國內的法律,刑事罪亦不可以有追溯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清楚規定:  「【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 」  希望律政司或特首能盡快澄清,以免公眾誤會。
2017/10/17-17:13「一地兩檢」違「一國兩制」— 違反基本法淺析  一地兩檢的安排屬於重大施政原則改變的大是大非問題,香港人不可能貪「一地兩檢」的方便而損害「一國兩制」,違反基本法。本文會試從解釋為何當下政府提出的三步走方案違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亦會探討究竟違反了哪些「基本法條文和原則」。  1)一地兩檢違反第十四條中的條文精神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軍人員,國家防務的執行者尚且要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為何西九總站的內地人員根本就是身處香港市中心、身處香港境內,為何他們不需要遵守香港法律,反而享有執行内地法律的權限,在香港境內執行內地法律這麼顯淺而且徹頭徹尾違反「一國兩制」的荒謬建議究竟是什麼人提出的?是我們香港的律政司?是我們的香港  他們究竟有沒有捍衛過香港的原則和利益?有沒有捍衛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答案顯然是沒有,而且協助大陸政府破壞一國兩制,侵蝕香港自治。  2)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明明是在香港境內卻不實行香港法律,「一地兩檢實行前明明實行香港法律,但為何一地兩檢實行後香港法律完全行不通,沒有司法管轄權?」這不是「出賣香港司法管轄權卻是什麼?」  其二「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究竟「一地兩檢的法規」可否放進附件三,成為附件三的法律之一可曾研究過?基本法條例講明--「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一地兩檢是否涉及國防及外交範疇已經可圈可點,定係香港自身的出入境政策已經有排爭拗,那麼重大爭議性的安排,亦涉及基本法執行原則的政策難道完全沒有需要徵詢香港人意見?只是任由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閉門造車、黑箱作業說了算?香港的一國兩制原則和底線照顧了嗎?再者在香港境內、市中心安排「出入境事宜」肯定係香港自治範圍以內的事,香港人不願意,香港政府不願意,沒有可能夾硬要求我們「割讓一兩個樓層予大陸政府在該範圍內執行內地法律」而且在內地口岸區執行的內地法律似乎不僅限於「處理通關方便的法律」而是全面的大陸法律,這是嚴重損害一國兩制--「大陸法律不在香港境內實施的最根本原則」。  如果大陸執法人員在內地口岸區做出犯法的事情如非禮、強姦或謀殺應該如何處理?要轉交香港法院處理定係山長水遠押返去深圳處理?再者如果大陸海關人員在位於香港市中心境內的口岸區進行「貪污勾檔」我們是完全沒有方法用香港法律去處理,我們覺得對大陸法律和人員處理「貪污案件」有信心嗎?另外如果有香港人聲稱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被大陸人員帶到內地口岸區,佢報了警打了999並要求見香港律師,但原來香港法律在這兩個樓層是「真空的」,保護不了他們,這難道也不違反「一國兩制」,為何夾硬送上、割讓、轉移「香港境內的香港司法管轄權」?有徵詢過香港人意見嗎?再者為何「貪方便的一地兩檢口岸區為何不止執行通關方便的法律」背後是否有不可告人的政治任務?  3)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第87條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前均假定無罪」,明明身在香港境內、西九龍站內,為何要採用大陸法律,而不採用香港法律,夾硬將「香港境內」劃成「大陸境內」或「香港境外」。  4)違反基本法第154條  「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實行出入境管制。」其實一地兩檢令香港成為「無掩雞籠」,任何人可以輕易來到香港巿中心(西九龍)而不需要任何香港人員批凖。  5)違反附件三中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界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以及所轄的島嶼和附近海域。為了行「一地兩檢」在香港市中心夾硬「割劃出內地口岸區」放棄香港原有的「司法管轄權」,但為了方便的藉口不單止要放棄「通關方面的法律要求的管轄權」而且是全面性的司法管轄權,其政策性的重大改變完全沒有諮詢過香港市民和香港社會,大陸政府和香港政府閉門造車,黑箱作業傾了7-8年,其間完全是「零方案」和「零諮詢」,等工作完成90%以上,花了千幾億,明年要通車,才逼不得以丑婦終需見家翁式在今年7月正式公佈第一個「垃圾方案」,「賣港三步走的方案」被反對派形容為「割地兩檢」實不為過,歷史應該記下這班「賣港庸官」的行為,不單沒有捍衛香港利益,仲倒轉為大陸政府鑽法律空子破壞一國兩制,違反基本法。  另外可能一地兩檢的相關規定放不進去基本法附件三裡面,亦解說不清如何可以在不違反「基本法的原則」在香港境內執行大陸法律,所以索性將西九龍兩個樓層「割讓、𨍭劃為內地司法管轄區」,一了百了,不用解決苦思7-8年都無法使其符合基本法的一地兩檢法律規定,這不是「賣港行為」卻是什麼?  老實說行「一地兩檢」於我們無損失亦無什麼重大利益可言,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大原則的問題大家今日不去捍衛,不去大聲說出對錯與事實的真相,他日必定後悔,即使我們最後可能什麼也改變不了,但一定要說清楚「賣港庸官」的愚蠢行為,為歷史作一個印記。17/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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