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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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4日 星期二

民監署檔案1710198(到底是香港人無能還是國賊無道 實際是特首在賣港還是國盜搶掠)民監署責無可卸應盡責  理由所在於不能應所能
國家有難匹夫有責,香港責任港民承擔。法律所在法官守護,政制法度官應持平。官銜制度實事求是,民責義務捍衛政權。理所當然官責民監,港府政權官民同守。法在官口要有依據,不得放肆毫無根據。無良法官攸攸之口,無法無天判詞荒唐。有義家犬勝劣法官百倍,無良官賊同流合污禍萬千。就司法公正根本不在事實,依法律制度何無實事求是;流氓官員地痞法官都是草叢蛇鼠。
引用文章立場訊2017/10/25-0:48深圳一地兩檢快過西九  1. 聽日就係一地兩檢的立法會辯論。政府和建制派一而再、再而三的聲稱西九一地兩檢方便快捷。問題是,這不是事實。對於前往東南沿海客運專線,即是惠州、陸豐、潮汕、廈門、泉州、福州、寧波,以至杭州等地的旅客,實情是在深圳做一地兩檢,反而比在西九做一地兩檢更慳時間。  2. 這樣聽,好像有點反常,畢竟政府一天到晚都在說在西九做一地兩檢的話,就可以一程車直達目的地;在深圳做,就要落多次車。如是者,在西九做應該比在深圳做方便。我要清楚告訴大家,這只是理論。實際情況下,結果剛剛相反。  3. 理由有兩個。第一,即使在西九做一地兩檢,不見得旅客就可以一程車到達目的地。以潮汕為例,政府估計西九每日只有一至兩班車以當地為終點。在深圳出發呢?以明日十月二十五日的班次為例,就有六十九班車前往當地。這個差別極為重要。如果香港去潮汕的那一班車是下午出發的,但你約好了早上要到達潮州汕頭,則西九這班車是與你無關的,你將會要在深圳轉車。同樣的班次在很多車站都存在。香港去廈門,每日一兩班;深圳去廈門,每日四十七班。換言之,無論有沒有西九一地兩檢,很多中長途的旅客本來就會在深圳轉車,所以不會因為改在深圳進行一地兩檢而「落多一次車」。不過相對於西九一地兩檢,深圳一地兩檢的好處是旅客可以用等轉車的時間順道完成清關。這樣下來,深圳一地兩檢就比西九一地兩檢更省時了。  (或者你會問:可能日後香港開出的長途車會增加呢?Sorry, 政府自己預測,香港的長途客去到 2031 年都不會大幅增加。再者,深圳在香港的北面,所有香港開出的車都要經過深圳,邏輯上不存在香港可以多長途車過深圳,或與深圳競爭成為高鐵樞紐的可能性囉。)   4. 那麼如果你剛好要坐從西九直達目的地的那班車又如何?很抱歉,深圳一地兩檢仍然會比西九一地兩檢省時。原因是這樣的:因為軌道配置的原因,由西九出發前往東南沿海客運專線,列車必須要在駛進深圳北站之後調頭,才能繼續行程。翻查全國所有班次時間表,每當高鐵要進站調頭,就要花十五分鐘時間在站內等候。與其花這十五分鐘時間在深圳北站呆等,為何不把一地兩檢改在深圳北站進行,善用這十五分鐘時間?這樣看來,西九一地兩檢反而是浪費時間和沒有效率。  5. 政府一日到黑說西九一地兩檢省時方便,但這說法卻明明和實際情況相反,分明欺騙公眾。為什麼政府硬是要選擇一個效率低一點的方案來做一地兩檢呢?說到這兒,我不得不懷疑西九一地兩檢可能帶來的司法混亂,其實不是問題,而是政府的真正目的……

2017/10/25-9:45「全面管治權」與京人治港  日前,中共總書記習近平代表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向大會發表報告,一再強調要「牢牢掌握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但是卻沒明言「全面管治權」究竟都有什麼權力。在之前的文章中,鄙人提到了張德江在今年 5 月發表的談話,當中便有提到「全面管治權」的詳細解說。  張德江退休會影響治港政策不?  雖然有人可能認為,張德江如今已經退休,他退休前的言論,未必能夠反映現在「習核心」的想法。然而,從習總這份報告中,我們可以看到兩個重要訊息:  (一) 習總把「港澳台工作」列為習核心「過去五年的工作和歷史性變革」的一部分,並聲稱「取得新進展」,證明不論是《一國兩制白皮書》首次提到「全面管治權」,人大的《831 決定》,還是佔領運動的處理,其實一直掌握在「習核心」手裡,習總是 final boss 。  (二) 習總在報告中再次提到「全面管治權」,並強調要「牢牢抓緊」。既然如此,即使張德江所提到的解說,並未能全面反映現在「習核心」的想法,將來的「全面管治權」也只可能比本來更加「牢牢抓緊」,而不會變得更加寬鬆。況且,當日張德江的講話中,其實還有一個「創造性」的權力,可以是從《基本法》的條文上僭建而成,而這些內容能使北京在香港的管治上,擁有更全面的權力,習總似乎不可能不用。  僭建而來的指令權、述職和報告權  那麼,這個「創造性」的權力是什麼呢?便是「中央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以及聽取行政長官述職和報告權等」,當日張德江在講話中提到:  對於屬於中央的權力,在完善有關法律法規,保障直接行使外交、國防等權力的同時,圍繞…中央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以及聽取行政長官述職和報告權等,要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健全落實基本法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機制,確保基本法得到全面準確貫徹執行。  為何說是僭建呢?因為大家翻開整部《基本法》有關「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的〈第二章〉,第 13 條只提到中央負責外交;第 14 條則提到中央負責防務;第 15 條是中央任命特首和主要官員,第 17 條是人大常委可把香港本地法律發回重議;第 18 條是人大常委可修改《基本法》附件三,以及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第 20 條是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可授予特區其他權力,根本沒條文提到中央擁有「向特首發出指令權」、「聆聽特首述職和報告權」。  那麼,這些所謂的權力,究竟是根據哪條條文僭建呢?最有可能便是《基本法》第 43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而事實上,前特首董建華在 1999 年,已曾引用過這條第 43 條,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人大常委就居港權問題進行釋法。由此可見,北京是在「負責」兩字上做文章,僭建出特首可向中央打報告,以及中央可向特首直接發出指令的權力。  是京人治港,還是港人治港?  當然,特首過去可能早已不斷暗地裡向中央打報告,中央也曾暗地裡向特首直接發出指令,但是過去至少沒有明說。雖說所謂指令權、報告權和述職權,是張德江過去提的,習總這次只有提到「把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但是如上所述,這些僭建的權力明顯對北京有利,習總難道不會「牢牢抓緊」不?  另一方面,張德江當日提到所謂的指令權、報告權和述職權,聲稱「要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但是到了今天也沒什麼規定公佈出來。在這情況底下,假若林鄭珍惜羽毛,不願推動廿三條立法,北京會否直接下令要求她搞呢?她不聽指令會否被罷免呢?我們不知道。  以後,北京引用所謂的「報告權」,會否連要求特首先把施政報告打上去,等完中央批示,才能對外公佈呢?我們也不知道。我們只是知道,當北京擁有特首的實質任命和罷免權,又有直接發令權,又有要求特首遞交報告權,還有釋法權和頒佈「決定」權的時候,究竟現在的香港,是京人之港,還是港人治港呢?大家心照吧。25/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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