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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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民監署檔案1710192(沒有責任的官犬 守門看戶都不能  賤禽獸坐滿政壇 顯出賣港府政權)民監署倡港人應承擔  捍衛港府政權義務職責  公開譴責畜牲當政
2017/10/17-6:52建制38議員去信議事規則委員會 提多項修訂謀徹底阻「拉布」  《明報》、《星島》等報章報道,建制派為阻止立法會會議日後出現「拉布」,繼在財委會提出收緊會議程序後,再聯合啟動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非建制派在六名議員被撤銷資格後,後去分組點票分否決權,使到建制派得到修改議事規則的機會。  《明報》稱,建制派提出的建議包括若大會流會後,立法會主席可按需要決定何時召開會議,甚至可在流會當日的稍後時間重開;又提出訂明立法會主席有權揀選接受哪些議員的修正案等。  《星島》引述消息,指民建聯陳克勤、自由黨張宇人上周三去信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代表三十八名建制派議員聯署要求修改大會《議事規則》。議規會下周一開會商討,建制派期望借人數優勢,趕及明年三月補選前通過修訂。 除謝偉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外,其他建制派均有聯署。  《星島》指,剪布招數有三大方向,第一是賦予立法會主席權力整合修正案,並將二一四年終院駁回梁國雄就「遞補機制」剪布案上訴的裁決,寫入《議事規則》,作為主席剪布的法理依據。第二是提高成立專責委員會的門檻,由目前只需二十名議員站立提交呈請書,提高至三十五人,意味只得二十多人的民主派日後難以成立專委會。第三是將立法會主席規管議會秩序的權力,擴展至事務委員會主席,賦予事務委員會主席權力可命令議員停止發言。
2017/10/16-20:10林鄭:冀五年任期內落實普選特首 但結果不由我控制  特首林鄭月娥接受無綫英文節目《清心直說》專訪,稱希望在五年任期內落實「一人一票」選特首,但強調最終結果並不由她控制。  林鄭在節目中指自己親身經歷過選舉,理解若「一人一票」選特首以取得市民授權,或許會令管治較為容易,「所以你可以說,我個人是真的希望見到香港能成功地落實政制發展」。  被主持人追問能否在五年任期內落實普選,她答道:「我希望是這樣,但最後也不由我控制。」她重申要在有利的氣氛下才能重啟政改,包括是改善行政立法關係。  林鄭長達49,000字的施政報告,僅以176字的篇幅談及政改問題,指作為負責任並經歷選舉的行政長官,絕對明白市民對普選的訴求,但絕不能罔顧現實,貿然重啓政改,「我將會在任內盡最大努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八三一』框架下營造有利推動政改的社會氛圍」。  若下屆普選特首 最遲2018重啟政改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出席電台節目,亦有回應政改問題:「過去試了20月作了一次政改,未能成功,當中帶出很多矛盾及問題,幾時開始返?要好小心(考慮),現在重啟政改,成功機會幾大,我覺得大家心裡有數。」聶德權指出,未來幾年努力創做有利的氛圍。他又指,假如要在2022年的特首選舉實現普選,最遲要在2018年重啟政改。

2017/10/16-20:37國際法律權威批香港法治受威脅 律政司千字文反擊:聯署人誤解案件及本港法制  「雙學三子」被判入獄,12名國際法律界權威隨即發公開信,直指香港法治面臨嚴峻威脅,又質疑律政司的檢控違反「雙重定罪」原則。律政司晚上以千字長文反擊,反指聯署人誤解甚或並不了解案件及本港法律制度,對此感遺憾。律政司回應《立場新聞》查詢,指上訴法庭留意到申請涉及刑期覆核,而法庭已根據慣常做法,將量刑起點扣減一個月。上訴法庭亦考慮到黃之鋒及羅冠聰已完成相關社會服務令的時數,再給予進一步刑期扣減。法庭處理方法與過去案件做法一致,絕不存在聯署信所指的「雙重追訴」。  律政司批評,聯署信完全忽視上訴法庭在判詞中強調的觀點,指被告並非因為表達政治觀點而被定罪或判刑,而是他們的行為涉及暴力,稱沒有一個真正尊重法治的社會,會容許使用暴力。  對於公開信批評香港司法獨立或受中共影響,律政司認為批評完全沒有任何根據,強調上訴法院的判決書理據可見,法官處理此案時純粹根據法律原則及證據,當中完全沒有政治的考慮。  律政司重申,香港司法機構一直維持真正獨立運作,並以非常高的水平履行其專業職責:「聯署信所指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面臨威脅等說法,毫無根據。值得留意的是,上訴庭接納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這意味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是有充份法律理據支持,並應向法庭提出。」  律政司回應全文如下:  律政司接獲有關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的刑期覆核申請案件(CAAR 4/2016)的查詢,當中提及一封據稱由海外律師聯署的信件 (聯署信)。由於有關案件正等候上訴,律政司不宜就個別範疇作具體評論,以免影響有關上訴的公正處理。儘管如此,律政司發言人在可行的情況下回覆如下:  一、聯署信的內容顯示有關人士對相關案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存在誤解甚或並不了解,我們對此感到遺憾。  二、根據上訴法庭的裁定,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令均是違反判刑原則及極為不足的判刑,絕不能反映有關控罪的嚴重性(參見判詞第十五段)。再者,上訴法庭留意到申請涉及刑期覆核,而法庭已根據慣常做法,將量刑起點扣減一個月。上訴法庭亦考慮到黃之鋒及羅冠聰已完成相關社會服務令的時數,故此再給予進一步刑期扣減至最終的判刑,即上訴法庭從黃之鋒及羅冠聰的量刑起點再扣減了一個月的刑期(參見判詞第一百七十段)。法庭上述處理方法與過去處理刑期覆核或上訴的案件時,當答辯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而又被上訴法庭判處即時監禁的做法一致。因此,絕不存在聯署信所指的「雙重追訴」。  三、再者,律政司並非在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後才提出刑期覆核,而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4條的規定,於判刑後十四天內,申請刑期覆核。該申請未有於較早前審理,完全是因為有關覆核申請只能於被告就其定罪所提出的上訴獲處置後方能審理(詳情請參閱律政司八月十七日發出的聲明 (http://www.doj.gov.hk/chi/public/pr/20170817_pr1.html)。  四、該聯署信亦完全忽視上訴法庭在判詞中強調的觀點,即被告並非因為表達其政治觀點而被定罪或判刑,而是他們的行為涉及暴力(見判詞第171段)。正如判詞中指出,十名保安人員因事件涉及的暴力而受傷。事實上,沒有一個真正尊重法治的社會,會容許使用暴力。  五、 聯署信對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的批評,完全沒有任何根據,而這宗案件與白皮書或時任香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Bokhary PJ) 早前發表的意見亦毫無關係。反之,從上訴法院的判決書的理據可見,有關法官處理此案時,純粹是根據適用的法律原則和當時的證據,當中完全沒有政治的考慮。  六、 再者,在司法獨立方面,律政司希望聯署信的簽署者和社會人士留意 Lord Neuberger (英國最高法院前院長及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於 2017 年9月13日在香港大學發表的演說中的觀點:   “ …. 我曾看到有些意見指就某些決定,香港的法官並不獨立,他們某程度上傾向北京當局,或指他們並不中立,急於討好北京當局。從我自2010年起以兼任形式擔任終審法院法官以來的親身經驗,我可以說這些說法並非事實。” (第21段)   七、 簡言而之,香港特區的司法機構一直維持真正獨立運作,並以非常高的水平履行其專業職責。聯署信所指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面臨威脅等說法,毫無根據。值得留意的是,上訴庭接納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這意味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是有充份法律理據支持,並應向法庭提出。17/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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