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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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日 星期五

民監署檔案1711230(香港人必須挺身而出 驅趕國賊勢在必行  香江前途要港人自創 別賴逆賊賣港為榮)反動政權禍港敗國  十八億同胞怒火燃
烽火逼人無情,非人催廹無奈。香港人救香港理所當然,因由理壯必需所有可行。忍無可忍讓無可讓。頭上虱虫禍及無窮,杆竿待揭、起義必行。官是賊同匪本霸盜、威風凜凜橫行香江無所不危赤禍,就港府政權何無可就;在(法治 政權 利益 民權 民生)一無所有,香港人還在等怎麼?黑道猖獗佈滿我城政壇,無能者怒目相向仇恨極權當道,偽政弄權摧毀香江於無可奈何。眾所皆知國賊盜政於無法無天;剝奪國民所有,污天地無寸凈土。今日也令香港不禍難免!堪歌充滿國情也殃及港地,法治成人治國家變黨家!
2017/12/1-11:50立場訊  林鄭孔融讓梨 傀儡宿命難逃  特首林鄭月娥事事順從中央,換來是北京得寸進尺,對香港內政更多的發號司令。好一個行政長官已經退回謹小慎微的政務司司長角色,但孔融讓梨不是辦法,她恐怕連總覽大局的職責也無法辦到。
發表施政報告時,林鄭鸚鵡學舌,唱好眼下走樣變形的“一國兩制”,又狠狠批評下一代欠缺國家觀念。但對於近年北京侵犯香港高度自治的違法作為(如押走李波、肖建華),她卻視而不見,對中港融合的政策,亦只懂徹底執行,彷彿跟好中央的每一步,就等於做好行政長官了。
也許她認定北京是權力來源,不能不敬拜和服從,也只有完全按北京的意思做,她才有機會一展抱負,在餘下的空間改善香港人的生活。她似乎毫不意識到,不捍衛“一國兩制”下香港的高度自治,不但有失原則,有負國策,也縮窄她的施政空間,削弱她的管治威信,貶低行政長官的應有角色。
首先,林鄭對北京的逢迎,只會招來更多來自北京的干預,特區政府施政顯得無力也無心招架。由中學生觀看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演講直播開始,到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主任冷溶來港向政府高層宣講中共十九大的偉大光明正確,在在要體現黨的領導已經普照特區,也處處要表明北京領導與香港被領導的關係。在市民眼中,特區政府行事之前,總得聽取並依從北京官員的指示,特區的主人不是林鄭不是港人,而是中央領導人。
這樣的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又豈止是公眾形象,更影響具體政策。北京官員點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國家安全立法事在必行,本地的建制中人猶如百犬吠聲,齊聲和應。不管是北京與他們合謀,還是各有所圖,也即使林鄭政府在施政報告說了並無計劃行事,看來也得被逼就範。又如香港教育政策,北京在港官員一視之為毒草,導致學生欠缺國家意識和身份認同,特區政府不敢說不,也懶得反映港人的想法,只好加入中史必修課程,撫平北京的不安。
如此下去,北京官員對特區政策,不論公開或私下發言,也不管是教育、國家安全立法還是警務措施、出入境政策以至其他,林鄭政府只會一律退讓,北京不費力氣,已可穩坐後座,駕馭特區施政,貫徹十九大的精神,“牢牢掌握對港的全面管治權”。
北京的老實不客氣,反映它看透了特區政權的虛實。一生當官、沒有政黨聯繫、沒有群眾基礎的林鄭,即使由小圈子選舉當選特首,也不能改變其政治宿命。她沒有民意認受,只能開出改善民生的承諾,換取更長的蜜月期。不過,她半點績效未有,只靠政治姿勢拉高幾點民望,但說到底,只是個空頭領袖。就算投她一票的建制派,投票前都先弄清楚,她是北京欽點的人選,支持她只是向北京示忠。再到所謂民間的“愛國”群眾組織和領袖,以行動支持林鄭,但切勿誤會,他們效忠的的最高領導人另有其人。
所以儘管林鄭得到商賈擁戴,政治建制派支持,以至愛國群眾歡呼,但誰也明白,這是由於北京對林鄭的加持。她的政治認受和權力基礎既然都來自北京,又正逢中共要走向全面管制香港,林鄭生不逢辰,要比過去任何一個行政長官都更為弱勢。
她沒有董建華那樣得到北京的信任,沒有曾蔭權在大亂之後人心穩定的施政環境,也沒有梁振英那樣懂得運用權術、用人唯親去撐住局面。相反,她既要面對日漸惡化的社會矛盾,卻無力擺平,她要應付中共“牢牢掌握對港全面管治”的新路線,但總是卻之不恭。她要應付各樣錯綜複雜問題,但她的政治問責團隊卻是七拼八湊而成,不由她全權組班。
當本地弱勢班子執政遇上北方強勢領導,結果如何,不問可知。難堪的是,當北京認定特區政府弱勢,或者林鄭也深感得倚賴北京才能有效施政,中央為扶持林鄭施政,將會越走向強勢,不斷亮劍展示實力,用中央權威團結建制派,以強硬手段壓抑反對意見,甚至置法理和民憤於不顧。這種政治特效藥也許一時見效,但林鄭的施政能力亦進一步積弱,最終難逃其政治傀儡的宿命。
2017/12/1-11:09【向終院施壓?】雙學三子上訴下月聆訊 宋小莊先開聲:如得直減刑,公民抗命案件將層出不窮
終審法院早前批准「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就公民廣場案刑覆覆核上訴,聆訊將於下年1月16日進行。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宋小莊今在《明報》撰文稱,改判的可能性是不能排除的,但如有政治動機就可減免刑責,「潘朵拉盒子就會不幸被打開,『違法達義』和『公民抗命』的案件將會層出不窮」,反問屆時「香港還是一個法治社會嗎?」
宋的文章以「『雙學三子』上訴得直的可能後果」為題,他形容,案件可能是香港回歸以來影響司法審理體制的大案之一,反對新界東北開發案件也要等該案有結果後才決定可否上訴,大量涉及「違法達義」和「公民抗命」的案件都會受影響,可說這是涉及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社會穩定和司法改革方向的大事。
他在文中逐一討論案件上訴理據,花了不少篇幅討論,辯方提出在何種程度上能將犯案動機納入考慮,特別當該行為被視為公民抗命或行使憲制權利。宋小莊認為,如有政治動機就可逃避罪責或減免刑責,則只要以反對中央及其政策的名義進行任何犯罪活動皆可減免乃至逃避刑罰,反問「香港還是一個法治社會嗎?」
他又認為,把「違法達義」、「公民抗命」等同於行使憲法權利作為減免乃至逃避刑罰的制度改革,為香港乃至世界法律史上所未見。
「違法動機不可能是好動機」  他又特別提及,基本法第11 條第1 款規定,基本法第83 條規定,兩條款分別提及,司法制度等務必要在基本法中找到依據;各級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宋指出,這是終院在審理該非法集結案中務必關注的原則,「否則香港的『潘朵拉盒子』就會不幸被打開,在香港目前情况下涉及『違法達義』和『公民抗命』的案件將會層出不窮。」 
宋稱,動機雖有好壞,但違法的動機不可能是好動機,「違法的犯罪動機根本無法作為通常的減免乃至脫罪的考慮因素。」
指黃之鋒「社會年齡」已超21 歲   應負全責 
另外,上訴理據關乎犯罪時未滿21 歲的黃之鋒,《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 條名為「對監禁年齡在16 至21 歲之間的人的限制」,該條並不是禁止對21 歲以下的少年罪犯的監禁,而是要考慮未成年犯的品格、健康和精神狀况,法官才能做出決定。但宋認為,從黃之鋒曾提出參選年齡向投票年齡看齊的司法覆核,「積極從事政治抗爭活動(例如2012年黃之鋒組織學民思潮圍困政府總部,脅迫行政長官撤銷國民教育科),甚至被《時代》雜誌列為封面人物等事實來看,說他是『未成年人』,未免小看了他,低估了他的政治活動和承擔責任的年齡。」

宋認為,他的「社會年齡」實際早已超過21 歲,應當視為具有完全責任能力。01/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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