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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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 星期五

民監署檔案1712246(瘋婦與癲狗守護基本法  可有可無亦非亦假  極權與偽政非法治香港  橫行霸道無法無天)非人為官口無舌在  不如蚯蚓鳴聲清晰
民監署釋:反動政權反常行為,(是)自是自非難堪法治。「法」不可「自欺 自違 自判 自逆」,犯者稱賣國;當罪除九族。香港守護神是「基本法」應中英聯合聲明,就國家立憲嚴明堂皇產生,非經港人許可不得篡改;人大常委會無權指令,憲政付諸「港人治港」;並非「國家治港」才稱符合一國兩制的事實行為守法護政。瘋言癲語耍法治,破壞「政制 法治」稱自欺欺人的賣國賊漢奸走狗謬論據實文章如下:
【星島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高鐵「一地兩檢」方案後,本港仍然有人提出反對聲音。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今日指出,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在於同意有關安排。  她重申,協議並非中央要香港做,而是特區政府認為對香港好才做。兩地政府經考慮後,認為在西九龍總站落實一地兩檢是最佳方案,而且任何事情也有第一次,香港若不接受有權說不。  梁愛詩強調,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法律實施有監督權,通過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符合內地憲制,亦無違反基本法。
【星島日報報道】高鐵一地兩檢完成「第二步」,即將進入「第三步」,即本地立法的階段。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接受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節目訪問時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內地與香港就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具有法律基礎。  她續指,香港具有高度自治權,可以設立一地兩檢相關的合作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關決議案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已檢視過,認為符合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 對於有人質疑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非依據某一基本法條文。她指,如果堅持只用普通法原則解釋基本法,是出了錯誤。
引用文章2017年12月30日 上午9:17香港電台-港聞梁愛詩:日後處理一地兩檢主導權仍在香港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出席本台節目時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目的在於同意有關安排,而一地兩檢的安排是源於特區政府與內地簽署合作安排。
對於今次是否回歸後,在立法會立法期間,首次要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處理,梁愛詩說任何事情也有第一次,如果香港不接受,有權說不。
梁愛詩又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角色只是提出認可,日後處理一地兩檢的主導權仍在香港。她又認為不論是《CEPA》,抑或粵港澳大灣區等安排,亦與一地兩檢安排一樣,是《基本法》設立時未能預見的情況,認為只要理解有關安排是否合符《基本法》,要視乎法律原意。
梁愛詩認為,市民日後到高鐵西九龍站大多都為了過境到內地,不論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抑或內地,也同樣受內地法律約束,不明白對港人權利有何損害。
她又說,日後的高鐵西九龍站,亦是「視為」內地口岸區,即該處不屬本港範圍,故內地人員於該範圍執法,不會違反《基本法》第18條。
2017年12月30日 上午6:11(星島日報報道) 落實「一地兩檢」安排 政府指非「人治」
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三通過及批准高鐵西九龍站「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後,連日引起爭議。特區政府昨傍晚發出新聞稿重申,特區與內地簽訂《合作安排》,然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分組討論後由人大常委會通過作出《決定》,完全符合國家憲制程序,具有法律效力,並非有意見所指的「行政決定」或「某人說了算」的情況,亦遑論是「人治」或落實《基本法》的倒退。政府又反駁有指《決定》欠缺法理基礎的說法,法律專家對背後法律理據有各自看法可以理解,但不代表《決定》無法律基礎。
政府昨晚回應社會各界意見,首先重申兩地在商討「一地兩檢」安排時,不會單純為促使便捷或提高經濟效益而破壞「一國兩制」或違反《基本法》,所以雙方一直反覆研究不同的「一地兩檢」方案,及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社會上對《基本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等相關條文的不同觀點,「絕對不存在為了做『好事情』而漠視《憲法》、《基本法》或『一國兩制』的情況。」
特區及內地是採用「三步走」方式去落實「一地兩檢」,第一步體現了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反映「一地兩檢」並非特區或內地能單獨落實的安排;第二步除尊重國家《憲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憲制地位外,亦確保「一地兩檢」最終符合《基本法》;第三步則透過特區本地立法的程序,充分體現特區在處理「一地兩檢」安排上的自主權。
就大律師公會聲明稱《決定》等同「但凡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亦有意見指是「人治」。政府強調,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亦必須尊重國家《憲法》和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制中的地位和權力,而今次作出的《決定》,完全符合國家憲制程序,是完全依據國家《憲法》及相關程序,具有法律效力,並非只為行政決定,亦不是「某人說了算」,更遑論是「人治」或落實《基本法》的倒退。
政府又反駁公會指《決定》欠缺法理基礎的說法,指《決定》本身和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所作的《說明》,均有解述《決定》的法理基礎,而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決定》獲通過後的記者會亦就法理基礎作進一步解說,「法律專家對同一問題往往有不同看法,因此不同人士對《決定》背後的法律理據有各自的看法當然可以理解,但不代表《決定》沒有法律基礎。」
另有意見質疑,讓內地人員在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依內地法律為乘客辦理出入境手續,是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政府引述李飛兩點回應,指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實施的範圍是整個香港特區,實施主體是香港本身,適用對象是香港所有人,但「一地兩檢」的情況明顯不同,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範圍只限於內地口岸區,實施主體是內地有關機構,適用對象主要是處於內地口岸區的高鐵乘客。
而且,《合作安排》列明內地口岸區將被視為「處於內地」,因此法理上第十八條不再適用,相類似條文在深圳灣模式亦有採用。政府又指,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亦為上述條文提供法律依據。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認為,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反映對中國憲法認識不足,重申人大常委會擁有法律監督權,並經過詳細考慮,確認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本身就是強烈的證明。她指,不應只從引用單一條文來看待問題,《基本法》授權香港行使高度自治,「一地兩檢」是香港在自治範圍內有權處理的事情,過程中香港有權說不。她又說市民到西九龍站準備往內地,應已準備遵守內地法律,否則後果自負。30/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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