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民監署

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民監署檔案1711229(香港政府行政失職嚴重變相欺凌弱勢社群  民監署職責所在承擔追究責任還社會公道)社會悲劇無限發生  都因是非不得分明
將軍澳警署報警檔17038310以爭吵作錄:詢警243737(下午13:46)
警察行政失職虛擬辦案以不誠實職責擔當,易如反掌查案責任,而敷衍了事於眇眇;社會何來安寧樂居?罪行欺凌何堪不齒?事由嚴重誰來承擔?情由簡述如下:「確鑿有沒有到該中心」事實上經民監署行為調查,就鍾小姐答應本署就此案查找攝像證事實。但她回應須向主任報告否許可容查看;後回覆(當天看不清蔡××現象),即時我要求警方加入鍾小姐也沒意見,本署隨即向警方聯絡稱到案發現場以36611624電話約通知隨即派員執行。在廿七日星期一即蔡女士放假與本署共同到該現場報警,但到現實情況「事與實違」完全變化理由,祇保留兩個月歪理邪辯沒有記錄。據然如此小事都敢以欺詐罪行,禍及一個何無能力的「失憶」病患者傷心於無奈是何緣故?但在民監署範圍內的責任決不僥倖自欺「組織諾守」宣言,定會為此公開現象以「無法無天的無政府狀態」追責到底。此乃民監署職責的承擔也是社會弱勢者對本署寄托的義務。
寄件者:香港民監署 <okhk899@gmail.com>收件者:erbhk@erb.org、社會福利署總部 <swdenq@swd.gov.hk>日期    2017年11月17日 下午1:13  主旨:  新界社團聯會再培訓中心 - 將軍澳及社署有關案件社署保障部檔案:TKOC 032184(蔡密霞女士:向本署要求協助支援行為)住翠林邨康林樓2102室新界社團聯會再培訓中心 - 將軍澳及社署有關案件社署保障部檔案:TKOC 032184(蔡密霞女士:向本署要求協助支援行為)住翠林邨康林樓2102室  (民監署檔案30-07-2017支援事件編號A  內容如下:  因由生活拮据,無法正常生存下去。  據本署接納該案的合理要求,她所提供資料、實為需要協助對象。對有關相應資料顯示確有「腦力不智」,就相關保安求職事宜明顯被拒絕培訓。但經保障部常規準則、對她有所要求的確形成不能就她負荷行為,因此產生法則與事實、已脫離了實際根據作用的矛盾。如此矛盾對她來說,涉即時致命危機之源頭禍患極端因由,就「香港民間監察政府責任制實行署」的組織承諾屬「責無旁貸」而「難辭其咎」責任。故今特修函貴署請求高抬貴手,以實際行動對其需要作出應有的應該責任承擔、就符合需要作出適當的正常生活費用安排,應而(即時生活費用支援)渡過日常三餐食飯危機。  就工作方面、據了解的確適宜她的行業除非保安,再無可求她能所為之能力範圍工作,希望貴署能否在醫學覺度上、向她要求提供事實醫療證據,所作證明給予正面評估、否能安酌情條件給予就事實處理在「豁免限制」制度之內。據本署了解她的行為,的確有點失憶現象存在。盼貴署多多支持  30-07-2017(民監署聯絡電話:23261881)  民監署代表(黃桂呈)代行
致兩部門有關主任啟
據此案件實涉溝通失靈事件,但該事宜就民監署現實瞭解、此案行為與「蔡女士腦力缺乏健全」有關。就本署兩次與有關部門聯絡得知各說有理,經就簽署事宜「蔡女士」確有前往、但事實失憶未能覺悟就完成簽署任務妥善。  但在社署方面與社團兩方所述、未能諒解她的事實腦力失憶病態症狀,就本署向有關醫院暸解、說明「蔡女士」她可以工作,但沒證明惱力健全及「失憶」症狀行為。  就相關簽署事宜確實她在當日有去過,也確鑿她沒有就完成有關的簽署。  根據社署保障部黃姑娘對她的情況有所瞭解,作酌情量力進行依實根據、有來過培訓中心就可以作準核定;就事實理由她只有「八成記憶」現象,原因她曾經頭腦動過手術。  當前事實的情況就在有去過中心和沒去過之別,因此就鍾小姐所述情由不符邏輯、就相關的攝影視頻不見推卸責任的說法,付諸不合理和沒有公道公正的行為。就民監署責任難辭其咎也責無旁貸的應有組織諾言承擔,故此也與警方聯絡妥當、就有關的觀看視頻事宜就責行為。 民監署希望社署保障部及新界社團聯會再培訓中心,共同對此案件與警方配合完善查實,還社會上的一個公道、還香港政府行政責任制承擔的公正和文明。  此致  聯絡電話:23261881   17/11/2017 
css@erb.org  11月17日 (13 天前)   寄給 我  黃桂呈先生:  2017年11月17日(下午2:12)的電郵收悉。  根據電郵內提供的資料,個案涉及「社會福利署」及「新界社團聯會再培訓中心」的
一宗個案跟進。如個案當事人(蔡密霞女士)對本局委任的培訓機構「新界社團聯會再培訓中心」所提供有關本局課程或服務,有需要本局作出跟進之處,蔡女士可直接聯絡本局作出相關跟進。
由第三者提出的個案如涉及個案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本局按既定程序,須獲個案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授權,方能與其代表就事件作進一步跟進。  如有任何查詢,歡迎致電3129 1400與本局客戶服務組蔡靜嫻女士聯絡。  鄭佩雯  僱員再培訓局 經理(客戶服務)
editors@news.gov.hk  11月21日 (9 天前)  寄給 我、 社會福利署 Social W.  黃桂呈君:謝謝你的電郵。  我們已將有關個案轉交社會福利署跟進。  政府新聞處高級新聞主任蔡家萬謹覆

民監署代表黃桂呈代行  30/11/201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