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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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民監署檔案1711227(天下無恥者坐鎮民哀苦 安平國度社會文明有嘉  香江繁榮有能統治自強 香港淪喪法治回歸廿載)就抵抗極權燃眉之急   應捍衛港府政權必需
對抗國賊賣港匪勾結的非法統治,香港人不得輕易放棄五十年不變自治立場引用文章2017/11/29-9:11立場訊  王永平:憲法條文不適用香港 港人毋須理會 港府勿因政治考慮配合憲法  前高官王永平今天撰文指出,除非中央修改基本法,憲法的條文不適用於香港,港人也毋須理會。香港特區政府依法管治香港,只須按基本法辦事,而不應從政治角度考慮如何配合憲法的規定。
王永平在《am730》的專欄文章中,回應香港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提出香港要正確認識和把握憲法和基本法等「六對關係」。王永平指出雖然基本法源自憲法,但除非引入基本法附件三,適用於內地的全國性法律不能在香港實施。根據基本法第104條,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各級法官和司法人員在就職時須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但基本法沒有條文要求他們須擁護中國憲法。
王永平強調,除非中央修改基本法,憲法的條文不適用於香港。他舉例,雖然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但因為基本法容許香港保留原有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香港可以繼續使用廣東話。王永平更批評,「港府在沒有經過嚴謹教育研究及評估前,鼓勵學校以普通話教中文,其實是違反基本法維護港人生活方式的精神。有建制人士鼓吹小學生學簡體字也是基於政治討好的考慮,不是依法辦事」。
王永平指出,能夠影響基本法運作的憲法機構是全國人大,根據基本法有權發回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令其失效,或修改基本法,和有權解釋基本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除此之外,基本法有不受憲法干預的獨立法律地位,而港府,特別是特首有責任捍衛基本法的尊嚴和執行」。
2017/11/28-18:23立場訊 司法抗爭的成本--抗爭者和政府豈止於雞蛋和高牆的差別?  【文:木子人】昨日,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決定向「DQ4議員」,即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劉小麗四人,各追討270萬元至310萬元薪金和津貼。荒誕之處,首先在於以人大釋法來剝奪民選議員資格,其後在於其手段趕盡殺絕,要求四人盡議員之責後還其薪津,涼薄的程度令人無不咋舌。除了入稟要求取消議員資格、釋法、追薪等帶政治考慮的決定有違實質公義外,政府及立法會運用公幣,以法律手段去打壓反對聲音,實際上也是在財力和完全不對等的情況下,所產生的不公不義的手段。
無論是於示威案件中檢控示威者,或是宣誓案中政府入稟要求取消議員資格,以及將來可預見立法會行管會向法庭入稟要求追回有關人士的薪津,政府有律政司作為其法律代表,甚至可以巨額延聘本地或外國的星級大狀,只要有公幣資助,訴訟的財政考慮絕對不成起訴或入稟的阻礙。但相對之下,被牽涉在內的民眾,除非本身能通過法援的財政審查及案情審查,否則需自費承擔有關法律費用,一旦敗訴,更需負擔政府所聘的法律團隊之訟費。此為財力上雙方本質上的巨大差異。
即使脫罪或勝訴,政府依然可有足夠財力上訴,而相反與訟者一旦敗訴,卻可能要先考慮透過眾籌一定數目才可上訴。除了金錢,整個訴訟的時間可長達至少一年半載,當中所承受的精神壓力亦非能言語簡單想像。還有罪成後的監禁以及無法再參選的後果、敗訴後被追回訟費後被面臨破產等。相對而言,政府決定檢控或起訴時,基本上無需考慮敗訴後政府所需要的代價。此為制度設定所產生的權利不平等。
面對市民對政府「政治檢控」、「無理打壓」等指控,政府經常搬出法律理據,去證明其決定並非無矢放的,但實際每當政府採取法律行動時有否考慮過另一方所面對的困難?政府有否考慮過以其他手段去解決政治問題,抑或因其無後顧之憂,所以「有殺錯、無放過」?甚或根本,政府明知道司法抗爭的成本,以及對於整個社運界、泛民主派以至公民社會的影響,剛好正中政府希望削弱民間反對力量的下懷,這些才是政府背後真正的考慮?
2017/11/28-11:13立場訊  行管會請尊重法律 不應追DQ4薪津  立法會行管會有沒有法律基礎追討四位被取消資格的議員的全數薪酬津貼,涉及「基於不當得益而作的歸還索償」的法律概念 (the Law of Restitution based on Unjust Enrichment) ,這法律概念對現在受訓的法律學生卻是必須認識的課題,但對不少法律界前輩及早期法律系畢業的學生來說是陌生的,因為有關的法律原則在香港也只是近十多年才逐漸確立及成形。故此,即使是行內資深的律師或大律師,也有可能忽略了有關原則。 
簡單來說,若甲方因為對法律或事實錯誤的理解而將一筆款項給予乙方,雖然當時雙方都認為乙方有權收取該款項,但事後證實乙方在法律上是沒有權收取,甲方便可以基於乙方是收到「不當得益」(Unjust Enrichment)而要求歸還索償。但甲方須先證明乙方繼續保留該款項在法律上是被視為不公正或不當 (unjust),即使滿足這條件,乙方仍可以用已經因此改變位置 (defence of a change in position)作為抗辯理由。簡單來說,若乙方因為收取款項後改變了他的位置,例如當乙方真誠相信他是合法得到該款項,因為有了這收入,便將款項捐了給慈善機構或者聘用了一些人或服務,在這情況下,若果容許甲方追討有關款項便會造成不公,因此法律便接納這是一項有效的抗辯,甲方因而在法律上無權追討有關款項。
對應今次事件,雖然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徹底改變了遊戲規則及各方對法律的認識,但是當時各方都認為有關被取消資格的議員已經作了有效的宣誓並開始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故此有權領取立法會議員的薪酬津貼,在這段時間,他們將津貼用於聘請議員助理及其他立法會事務上,亦因為要履行議員職責而沒有尋找其他工作。明顯地,讓他們繼續保留這些薪酬津貼在法律上並非不公正或不當,而他們亦可以引用「改變位置」作為抗辯理由。我認為他們唯一需要歸還的,是那些預先支付給他們已沒有使用的津貼款項。
故此,立法會行管會不應該向他們追討全數薪酬津貼,原因並不是要行使酌情權,而是要認識及尊重法律,不要浪費納稅人的錢去進行沒有足夠法律理據的官司或達到政治打壓的目的。
2017/11/28-14:46立立場訊【佔旺藐視法庭案】四被告判監1月緩刑1年 黃之鋒岑敖暉等16人下周判刑  包括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前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在內20人,涉嫌於2014年雨傘運動旺角佔領區清場期間違反法庭禁制令,其中四人早前認罪,高院今日判刑,各被判監1個月緩刑1年,罰款1萬港元,並須付律政司訟費。
4名被判刑的男女被告分別為張啟昕、馬寶鈞、黃麗蘊及楊浩華,年齡介乎19歲至32歲。
至於其餘16名被告,則於下月7日判刑。當中岑敖暉、黃之鋒等7名被告早前亦已認罪,但黃浩銘等9人則不認罪,惟早前已被裁定罪成。
黃浩銘在法院外表示,對有抗爭者獲緩刑感到開心,但由於自己的參與度較高,故非常有信心再次入獄。他認為,本身不應該被提告,因為真正藐視法庭的是前特首梁振英,認為是他濫用司法程序。不過,他不會因為要監禁而懼怕,反而擔心港人不再出聲。
案情指,20名被告於2014年11月26日雨傘運動旺角佔領區清場期間,違反小巴公司的禁制令及阻撓執達吏清場,被控刑事藐視法庭。
選擇認罪的11名被告包括: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司徒子朗、張啟昕、馬寶鈞、黃麗蘊及楊浩華。另外9名被告: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及麥盈湘則否認控罪。29/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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