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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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

民監署檔案1711224(偽政當道民間疾苦多極權壓境港匪賣香港  刑事民事政事包庇強民生受凌苦訴無衙告)民監署履行職責行事  查證823/2012究責任
就刑案錯亂現象在DCCC823/2012案中,存在行政衙門成官官相護的嚴重包庇行為出現事宜。處民生受凌辱的生存空間,極之難受至懷恨處何堪可止可絕。「兩錯三包庇」簡述有五理由如下:
其一 就律政司以不誠實的行為作包庇案情,對其中收受賄賂案情嚴重扭曲、以「是非顛倒的行為舞蔽案情的真相」事實情由,證據在於警方的CD碟中案由顯示內容沒有「情侶跡象」;也事實存在「強姦行為」情節清晰其中。此乃明顯「錯誤案情」其由裡在。
其二 在法庭上根本沒有就原本犯案證據作案基審理,就以不為事實行為判決,其完全不符案情及不合審案邏輯;連基本的警方CD碟中案情內容都不為據實錄案,以如此的判決方式完全拋離事實現象。就此行為明顯違反法庭的法律基礎「實事求是」和法官守法規定。此乃錯中錯行為。
其三 其中由律政司文件指示、有關案涉刑事罪行,必須交由警方及廉署跟進,但此行動仍然屬於戲劇式而再度「行政失職」至加重了「官官相護」重覆包庇罪案而逞現出來。
其四 此案目前仍然行政追究責任進行中,「申訴專員公署與法律援助署相關責任仍在上訴中」;「廉政公署行政失聝仍然存在中」;「警方由此案累積至一百二十四案情;仍存在在「投訴警察科及各警方有關行政部門中」。但其實都是推卸責任及拖時賴日而已而拒理此案的複雜。
其五 此案曾經由郭偉健法官審理,雖有判詞釋裡條條,但完全不符事實的「情與理」和「法與律」。其中雖然理條有說文章攸攸之詞,但何無與事實就案付諸行動。以千般錯誤導致違法行為,如此本涉非法當理應誅,但在高官犯案其中、司法上和法庭上也仍然「違法行為」肆無忌憚。
以上存在在何無負責任的官僚主義、及官官相護的行政作風,民監署作為有關涉及責任行為的組織、豈能袖手旁觀之理?屬組織的應該工作範圍,難辭其咎也責無旁貸。所以,以實際行動、對此案進行失職的責任,追究案發事實的根源何在,及誰是誰非的作繭者繩之以法;對司法、公正及文明法治付諸「實事求是」。以下有「五是」向有關的部門和法官進行求救援助,對DCCC823/2012案中的隱瞞徹底瞭解於水落石出至磊落坦然不誤!
一 是否該法官要對存在不誠實的案件負上責任至「更案重理」審決嗎?
二 是否就此案件以有刑事追溯到現實行為至「實事求是」的可能嗎?
三 法律制度對案件基礎有可能在「合情 合理 合法」司法尊嚴進行嗎?
四 就此案嚴重歪曲事實,在有關各部門行政失職形成「官官相護」的事實在非法行為上、造成「假案高官作為」否可共同滲入追究其罪行嗎?
五 民監署有沒有權利進行此案「就有關責任履行本署的應該所屬範圍負上訴訟責任」以法追究嗚?如果不接受否能以「合理理由交代法理情由」符合法律的基礎在哪裡?或「能否作出指引有關的案件去向」如何去從?

民監署聲明:本組織雖為弱勢社群的團體,但能力不阿行政行為,在法在理就事實更可能需要本署的行動助力實行。因為極權壓境,偽政當道,賣港匪猖獗,黑勢力橫行霸道;香港人能如何?能做出怎麼?衙門坐滿黑幫勢力,形成行政崩潰地步。法官不守法(胡作非為順國賊就賣港匪所需所要)罪行負上責任,付諸(實事求是)擔當司法公平、公正,捍衛香港政權的責任義務。20/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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