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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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1日 星期六

民監署檔案1711216(歪法邪理休以國歌法 能為者敬能為本常道  狡猾多詐本自欺屬實  法法自是不能有何用)民監署釋義國歌法  淪倫有道何堪音亂
倡國歌本悲歌非尊嚴也尊敬,道在天象本象自然何必歪理在法法?心也有自有在心何來表示相同,立國歌法本是自欺欺人而自欺。別作國家無尚、若是民家又又如何?國家與民家有何分別?我與國和國與我有何可分?生不逢時和識無可譏、談不上尊嚴,也配不上尊敬,理在「民尊國敬」互相自有準則,何必法逼理由 、立法而自欺自辱?基本法有何用?國尊嚴在於「識民愛民」、而民為國誓死效忠「之於自然」,理由一條「水由天來地」自有「地水升上天」。因此,何必廢法令民討厭不休、不止、不絕?國無能人「理政 理法」,但港有能人阻止「非法 非為」。據然國家有能為成「自強 自大」,何來不「自敬 自尊」呢?坦說:香港不適宜實行國內法律,因為國內法律「五臟不配六腑」;有條無理之「法中有法」而可有可無,不宜符配香港面對世界「嚴於自我 尊嚴我自」的好風格楷模。就回歸廿年可見步步法律堪泥淤滯,令香港處在「自欺而欺人。面對世界的原則也一敗塗地,廢官輩出無窮、就港府政權全面落空,就基本法死於沉鳴菲非,喪權辱港千秋輝煌!香港出路何去何往唯獨在於等待。何故未能成就,等賣港匪自毀穴剿方可得就。如此看今朝「皇飛凰台非明鏡」,惜朝綱倫常不得「淚泣滴盈襟」。我坦言一筆糊塗非糊塗,抹不了廿年回歸的失敗,也描不上可憐的香江,更不能救回死亡的基本法和港府政權 更加不可救回香港的文明法。
引用文章立場訊2017年11月11日 上午9:50香港電台-港聞范太:部分人對國家有反抗情緒 凡中央想做的事就反對 
《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引起社會關注,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表示,部分人對國家有反抗情緒,凡是中央想做的事就表態反對。她認為這個情緒可以理解,但認為對方應該考慮對香港有何好處。
被問到落實《國歌法》後,如果奏唱時不站立是否會被捕,范徐麗泰表示,如果奏國歌時,有人感到不舒服,「企唔到起身」,完全並非有意或惡意,相信不會入罪。但如果所有人都肅立,有人拉起橫額,大聲叫喊,就很難不令人覺得是無意。
曾任立法會主席的范徐麗泰在一個電台節目說,對於立法會昨日通過施政報告致謝動議,她認為是反映立法會正常化,議員沒有特別拖長會議,希望市民日後多些看到正常的立法會。
2017/11/10-15:45法律怪胎《國歌法》  大陸的《國歌法》要在香港立法然後實施,注定是製造政治災難的法律怪胎。
用法律去保障國歌得到尊重,首先是個範疇錯誤。《國歌法》講明,“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慷慨地說,一事一物皆有尊嚴,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也不例外,儘管國歌填詞人田漢在文革期間被鬥跨鬥臭,死得毫無尊嚴,也姑勿論這個國家打壓異見者有多麼凶狠。
不過你要每個人對國家表示尊重卻是另一回事。尊重是發自內心,是基於對被尊重者的認知和感情,也可以是出於錯覺,但不是任何強迫手段可以造成。無疑,刑罰可迫人順從,做出“表示尊重”的行為,但這是出於恐懼、害怕,不是認同、尊重。如果尊重可以嚴刑峻法獲取,手持利器者向人求愛豈非也合情合理,無往而不利?
其次就是時空錯置的問題。《國歌法》第四條規定應當奏國歌的組織,包括“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在大陸,一黨專政下,一切政黨和人民團體的真正領導是中共,他們各級的代表大會當然由各級黨組主持大局,有關大會播國歌也理所當然。在香港,政黨和非政府組織不但數目繁多,更多的是獨立運作,他們的大會是否奏播國歌,全屬人家的事情。難道北京真想香港由民主黨到互助委員會,再由青年協會到社區會堂粵曲小組的周年大會都奏起國歌,非要染紅香港不可?
同樣,國歌若按該法納入中小學教育,相信難以覆蓋全部學校,因為香港國際學校的“愛國教育”(在他們來說是公民教育),從觀念、目標到方法,都與大陸那套有天淵之別。但這些國際學校可以豁免嗎?
目前香港的國際學校總共52間,有接近四萬名學生,當中沒有外國護照的香港學生佔兩成,因此若不在國際學校教國歌,八千本地學生將免受愛國教育,真不知如何解釋,但強制推行的話,大部份屬於外國公民的學生便要承擔額外的責任,又未免多此一舉。
其實《國歌法》的立法目的,部份根本與香港無關。該法的五大目的之一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但不管這些價值究何所指,香港在《基本法》早已講明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因此灌輸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本抵觸國策,違背黨的領導。《國歌法》若要本地立法,有必要刪去這一句,但刪掉此句,豈非正式宣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在香港可以報銷?
無疑,最影響大家日常生活的,始終是奏播國歌時行為舉止應該如何。《國歌法》第七條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但沒有罰則,而第十五條則寫明後果,若“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當局將予以處罰,以至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在於,在香港不遵守第七條,是否如法律學者陳弘毅所說,不會受到懲罰,還是本地立法時才加上罰則,或把不尊重國歌的行為視為侮辱國歌,再依第十五條處置。同時,第十五條所謂“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包括些什麼具體表現,而電視台播放國歌,在公眾地方(如茶餐廳)電視機前的觀眾是否在場人士,因而受該法規管,特區政府必須認真諮詢港人意見,否則只會自找麻煩。
不過,以特首林鄭月娥至今的表現看,寧失民心也不失君意,北京今次趁機限制港人的表達權利,林鄭除了裏應外合之外,還會做些什麼呢?11/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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