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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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4日 星期五

民監署檔案1707094梁振英獨裁餘毒禍港 區慶祥反動法官淫威  國賊違憲毀滅基本法 高院變態亂象顯無間)民監署第四號命令 偽政禍港必須嚴懲
宣誓覆核案 四議員全被DQ 判詞引釋法  前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就劉小麗、羅冠聰、梁國雄及姚松炎四名議員的宣誓提出司法覆核和訴訟,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詞,裁定劉小麗、羅冠聰、梁國雄及姚松炎宣誓無效,失去議員資格,判詞指四人資議員資格已在宣誓當日、即1012日當日已經失效。法庭同時頒下禁制令,禁止四人再自稱立法會議員或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四人並須支付律政司訟費。  去年宣誓日起撤資格 非建制失分組否決權  由於梁頌恆、游惠禎的議席空缺尚未有補選,四名議員被撤銷資格之後,非建制派在地區直選減至14席,比建制派的16席少,在補選舉行之前,非建制派失去分組否決權。 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指出,依據基本法104條連同人大去年對有關條例的釋法,法庭在考慮候任立法會議員在上任前,必須按法律規定的形式、內容恰當及有效地作出立法會誓言,是憲法上的強制規定。  按立法會誓言的形式及內容宣誓,在法律上,意思就是宣誓人必須,準確地完全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所訂明的立法會誓言的形式及內容宣誓、莊重及真誠地作出誓言、真誠相信及嚴格遵守誓言,宣誓人必須準確及完整讀出法例訂明的誓言,不得讀出任何與訂明誓言用字不相符的言詞語句,所有加入在誓言中的其他言詞訊息在法律上會被視為改變誓言的訂明形式,故屬違反「嚴格形式及內容規定」。  加入其他言詞   已違宣誓嚴格形式及內容規定  判詞指出,客觀評定中,法庭會根據宣誓人在作出立法會誓言時所採取的行為、態度及言詞,來決定有關行為、態度和言詞將會向一位合理人士所傳遞甚麼意思。宣誓人的主觀意圖或想法並不相干。若宣誓人在宣誓時客觀上故意採取的某些特定的態度、行為或言詞,而該等特定的態度、行為或言詞從客觀看來並不符合宣誓的法律規定,該宣誓人在法律上將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至於宣誓人是否故意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並非裁定宣誓人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必要元素。 法庭認為,四個議員在誓章解釋只是主觀解讀,不影響客觀事實。法庭判辭指出,羅冠聰正要讀出立法會誓言前,隨即作出開場白,又在完成讀出立法會誓言後,即時作出結束詞。客觀來看,羅是有意傳遞開場白及結束詞中包含的言詞信息,作為其宣誓過程的一部分。因此法庭亦同意政府一方的陳詞,羅所作出開場白及結束詞,並不符合在作出立法會誓言時的「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指梁行徑誇張不莊嚴    劉小麗慢讀無意傳達誓言  判詞又指,梁國雄手持雨傘及撕碎有訊息的紙張,都是與宣誓目的無關,誇張的行徑與行為顯然超出了在該場合所須有的莊嚴及尊重的合理範圍,客觀上不符合「莊重」規定。另外,梁國雄在宣誓前及之後的口號,是試圖將口號視為宣誓的一部分,不符合宣誓形式及內容規定。  判辭認為,劉小麗把每字拆散、相隔6秒才讀出一字的宣誓方式,客觀上是表達出她無意傳達立法會誓言的內容和承諾中所包含的意義,客觀上是拒絕及忽略作出誓言,她事後在臉書的文章和蘋果日報的報導中亦確認了這一點,所以誓言是無效的。客觀地,她是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而她作出的誓言是不合法和無效的。法律上,她自那時起便喪失就任議員的資格,法庭認為,立法會主席的裁決在法律上是錯誤的,應予以推翻。  另外,法庭認為,姚松炎第一次宣誓時,中間部分加入那些額外字句,第一次嘗試宣誓時違反了「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至於秘書長讓他作出第二次宣誓時,完成誓詞之後,姚即時連貫暢順的方式讀出額外字句,令額外字句成為誓詞一部,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故第二次試圖宣誓後便應喪失就任資格。  拒四議員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四名議員在審訊期間,向高院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原因是其他議員在誓言前後亦有加字,但特首及律政司唯獨入稟司法覆核此四名議員,又無合理解釋,或涉濫用司法程序。不過,法庭考慮過各方其後呈交的書面陳詞後撤銷擱置申請,判辭解釋,對於被告人指政府是有「政治動機」只針對他們展開法律程序,而不向其他人士提出訴訟,目的是使到這些民主派人士喪失資格,非建制派在地區直選的比例。  但法庭認為有關說法頂多只屬揣測,結論是不合邏輯的,因為不能合理地解釋為何原告人選擇只是針對四名被告人6,而不針對其他「民主派」或「非建制派」。  上屆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去年底入稟高等法院司法覆核四名議員的資格,指四人在去年 10 12 日在立法會的首輪或第二輪宣誓,不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規定,要求法院宣告取消各人議員資格,議席懸空;又要求法院頒布禁制令,禁止各人再聲稱或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區慶祥無識法官不。

香港最深處的悲哀今日四個立法會議員被DQ,係咪司法之死?唔係,應該話,由釋法那一天開始,已經死咗。  整理吓成件事,係咁嘅:梁振英當時仲未知冇得連任,DQ議員呢個計劃誓將成為佢爭取連任嘅最大政績,條橋係佢諗定西環諗,唔重要,重要係,梁振英夠膽做,夠膽與民為敵,而事實上佢五年來都與民為敵,呢一次只係一次生兩次熟。  六名議員能夠被DQ,係因為司法機構必須按釋法內容判決。如果冇釋法,就要逐條條文拗,勝訴機會大減。但今次嘅釋法,實際上係修法、僭建條文,等同在條文上無限上綱。所謂「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係一項可無限詮釋的條文,「嚴格」係非常主觀的字眼。司法機構必須按基本法條文辦事,而釋法是基本法賦予人大常委的權力,所以只要有釋法,法庭便要按釋法條文去判決。法官企硬得唔得?或者得,或者也有法官這樣想過,但對家誓將事件發酵成憲政危機,法治的傷口將會更大更深。  再者,DQ梁游已成案例,按普通法,今日四個議員被DQ,也可說有案例可循。  睇返成件事,即係話,雖然香港仍奉行司法獨立,但中共政權早已埋下伏筆,而且由梁振英打開猛虎籠,中共已完全掌握如何合法凌駕法院判決的權力,只看需要才出招。所以,我不會說法治已死,但打從釋法DQ梁游的一天,法治已受到很大程度的無形操控,其自主範圍就像如意棒,只要中共念個咒,可長可短。  按梁振英和西環的如意算盤,有釋法作判決指引,一口氣DQ六個議員,非建制派失去分組否決權,要修改議事規則等便可為所欲為,以此領功,必能連任。但中間不知出了什麼事,梁振英到十二月卻先被DQ。換句話說,今日之案,乃梁振英時代遺留下來,即使坊間強烈反響,即使林鄭其實是大好人,也不可能干預法庭,叫法官考慮從寛放過四人,因為那就變成干預法庭判決的先例,這一着連梁振英也不敢做,只能透過人大釋法向法院合法下指令。  但這是否代表林鄭時代就不會出現類似事件呢?當然不是。論狼子野心,我一向認為她不及梁振英(我早已講過,不是林鄭上任後才改口風),問題是,梁振英開了一度方便之門,不單林鄭會時時受到濫權的誘惑,更重要是,只要中共覺得有需要,一樣會再用釋法去達到目的,林鄭或以後的特首,也只能跟隨。  這才是香港最深處的悲哀。(偽政未日將至香港獨立開始)15/0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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