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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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0日 星期二

942民監署檔案1909192(無能為官自欺欺人行政失職 違法亂紀堪悲  職責不能承擔無賴以法犯法 無知執法可恥)職責無知賤人為官  禍政殃法後患無窮
為官者:以慈悲予聖賢就道德顯善良,否則惡霸。理政者:就職責倡文明履義務稱君子,否則小人。世上百般人等,上中下有分,禮義廉恥可證(英雄造時勢及時勢造英雄)施善萬載無妨。行惡一日嫌多。望世間善與惡別混淆!
函送達廿一個機構。文件:致各收件機構行政主任啟 叩望<各就各的職責,能幫盡力而為自己的職責  負上應份的公義義務責任,獻出拯救港府行政(歸回正途)的一顆熱心給自己。>多謝大家盡忠職責!  黑勢力橫行霸道民監署追究罪行責任。內容:「黑警首當其充罪行濫用」職權而侵犯守護應有責任,行為不當成匪似霸惡行囂張、此非警察可行的行為,就任何法理都沒有如此濫暴執法至違法亂紀。以何無準則的根據稱攻擊武器否有過份誇張?別以為國賊撐警就可以無法無天,而無惡不作;如此罪行非同小可,民監署證:此稱侵犯人權及剝奪人身自由的正常生活罪行!證據:民監署檔案1906086至1906149共六十四案宗及積壓警署罪行錄一夾可作證警務失職行為。此致08/08/2019民監署代表(黃桂呈)代行
致鄭若驊、陳鳳珊小姐啟:
責任非用來推卸,是可行的承擔。行不正何來公道?官以光明正大履行職責。法由實事求是澄清。理由自然現象規定。可惜律政司檢控四十四人罪行(暴動)從何來意而規呢?五不是和六不能所證律政署非法行為執法,嚴重觸犯不誠實處理案件而形成行政公開失職。而且構成偽政行為(俗稱黑幫當道)違法亂紀於執法犯法,民監署職責範圍工作不得視若無睹也不得得過且過。原因「五不是和六不能」所屬的明示規限準則借鑒哲理存在其中。
五不是如下:一不是暴動是抗爭。二不是動亂是要求。三不是違法是守法。四不是暴民是良民。五不是破壞是維護。
六不能如下:一不能香港政府樹立偽政。二不能特首出賣香港求榮。三不能官官相護支持特首成為非法政權破壞港府法治和文明行政。四不能制造暴力嫁禍守護港府政權和法治者的一片誠意。五不能繼續與民為敵和以暴勾黑打壓示威者的合理抗爭。六不能再橫行濫權濫政濫法賴著惡行當行政長官不肯退任還政於民。
見證內容:「fschan@doj.gov.hk  2019年8月27日 下午4:56 (1 天前) 寄給 我
律政司法律政策科  律政書記  陳鳳珊 黃先生: 謝謝你8月15日給律政司司長的電子郵件,我獲授權回覆。
律政司的主要職能是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本司並無調查案件的職能,亦無權處理市民對警方的投訴。當執法部門在進行調查後,認為有需要尋求法律意見,便會把個案提交律政司根據現行的檢控守則處理。如你就案件的調查有任何疑問,請直接與警方聯絡。如你不滿警方的處理手法,可考慮向投訴警察課提出。 謝謝你的意見。」
以上所述否貴署犯了行政失職罪行?否已成違法亂紀的非法政權?這些基本自然常識何來律政司豈能一竅不通?此致(請貴司以誠回覆而別推卸責任而自欺欺人。)28/08/2019另付民監署檔案38夾  民監署代表(黃桂呈)代行
致鄭若驊司長啟
民監署證:貴司撿控組所述、涉行政失職,行為不檢,就民監署理解:(1)違法亂紀逃避責任及以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取代「破壞港府文明法治」以法犯法的刑事罪行。(2)沒有知識,就認清基本法準則「是回歸的承諾憲策承擔責任條文」是「屬死法不能觸犯的規則」何無意識。(3)沒有常識,守護基本法乃港府官民的公民職責應有的義務可行承擔,非稱「政治取態及立場」之謬論。證據如下:
<黃先生: 你於本年8月28日致本司的電郵己轉交本科跟進。律政司不會就任何個案,特別是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個案,作任何評論。(1)檢控人員進行檢控工作時,一直恪守《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下的憲制責任。所有個案均一視同仁地處理,檢控人員根據適用的法律,以及《檢控守則》所載的準則,(2)審慎地就案中的資料和證據進行客觀和專業的分析,然後決定是否提出起訴。涉案人士的(3)政治取態和立場,從來不是進行檢控決定的考慮因素。律政司一直都嚴緊按照以上原則,盡責地處理所有案件。至於你提及的其他事宜,請參閱本司於本年8月27日予你的回覆,本司並無補充。黃凱怡  代行   刑事檢控專員 >民監署就黃凱怡所覆屬犯法及失職行為,民監署應該對其所犯罪行負上追究責任承擔。另有引用轉寄文件補充相關作證罪行嚴重性存在。  10/09/2019  民監署代表(黃桂呈)代行 11/0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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