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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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7日 星期六

1168民監署檔案2006134(士有志何愁正不成 邪惡成魔禍國殃政難免 香江歲月依舊奮鬥 倡文明守法治仍然自創)偽政當道香港的不幸 香江金融國成立有幸

1168民監署檔案2006134(士有志何愁正不成 邪惡成魔禍國殃政難免  香江歲月依舊奮鬥 倡文明守法治仍然自創)偽政當道香港的不幸  香江金融國成立有幸
民監署倡:不畏偽政氾、不懼極權濫,此乃港人鬥士的勇氣可貴。立國已定志士可用,非香港獨立而香江統一神州立基大業的可敬;就廿億同胞邁進世界和平大道。
被指棄保潛逃 港獨聯陳家駒:離開不表示已放棄 籲年輕人留有用之身 勿忘獨立夢想  港區國安法預料將於在未來三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審議通過,早前據報已棄保潛逃的香港獨立聯盟召集人陳家駒今天(28)在Facebook發文,指自己已經離開香港,但「我的離開並不表示我已經放棄」,又呼籲年輕人在「英美公佈逃走方案時留有用之身離開」,但強調香港獨立的大門已經打開。...陳家駒在帖文中提及《中英聯合聲明》不合乎國際法等多項香港有權獨立的理據,表示在國安法通過後,這篇文章將不能被合法分享,未來的抗爭會日漸困難,但相信在國際戰線及法理依據上,香港獨立的機會都在倍增,希望港人不要放棄。  陳家駒又稱,過去一年已有很多犠牲,而前途會更痛苦,呼籲年輕人在英美公佈逃走方案時,留有用之身離開。  陳家駒在2018年成立學生獨立聯盟,主張香港獨立,被控去年6月10日在灣仔參與非法集結,保釋期間每周要到警署報到一次。陳家駒被捕後,曾分別前往台灣及日本參與活動,至本年1月仍有在港參與遊行,至6月初曾傳出潛逃的消息。另外,本土民主前線前成員黃台仰、李東昇等亦已離港逃往德國。
2020/6/28-9:43立場訊:回應李怡DQ論:不如讓北京親自DQ基本法【文:籠外人】近日李怡提出大規模DQ論作為9月立法會選戰的策略,意即由大批反國安法的參選人報名,然後讓北京將大量參選人DQ,這個北京親手製造的震撼彈將引起國際廣泛關注,國際線手足能以此為契機,盡力遊說國際制裁中共,實現攬炒。筆者認為DQ是可預視到會出現的情況,抗爭陣營有必要盡早作出準備如何回應DQ。李怡的說法是:索性不搞初選,容讓北京大規模DQ。筆者不同意前者,政客參選正是為了勝選,事前打定輸數,而不考慮萬一北京無DQ的情況下要派什麼人選出戰,等於臨渴掘井,因此初選依然有其必要性。不過筆者就非常認同後者:引北京DQ製造震撼。北京DQ反國安法的參選人,抗爭陣營的支持者當然十分反感,但這不足以令抗爭陣營拉攏到最多的反對聲音,如果能夠令較保守的群眾和外國政府都反對DQ,這有助抗爭陣營贏得最多的合法性。  如果要令反對攬炒的保守派(淺藍者)和不想大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外國(例如德國)都有更明確和強硬的立場去反對DQ,最直接方法是令北京連最保守的政治路線都一併DQ,目標就是迫北京「DQ基本法」。筆者提議抗爭陣營找一個素人,以捍衛基本法的保守派定位出選,並以此作為政綱:本人擁護基本法「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之精神,但本人認為中央政府近年之言行有違反基本法之疑。(一)有關港澳辦與中聯辦不受基本法22條限制之說,跟中央政府過去的講法相反,涉嫌違反「港人治港」之原則(二)有關中央政府擁有香港「全面管治權」之說,涉嫌違反基本法12、13、14 條,「除國防、外交外,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原則(三)有部份港人在放棄有違基本法的政治主張後,依然不能根據基本法26條享有條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四)國安法可能包括「特首可指定某些法官審案」的做法,涉嫌有違基本法19條「人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原則(五)中央政府未容許香港「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涉嫌違反基本法附件一的承諾(六)本人同意日本侵略對中國造成極大破壞,但學生不能在文憑試表達「1900-45年間,日本為中國帶來的利多於弊」的說法,則涉嫌違反基本法35條就學術自由之原則(七)就有關港台節目不能發表諷刺特區政府和警察之意見,以及警察多次禁止集會、遊行,涉嫌違反基本法27條保障港人就言論、集會、遊行之權利(八)對於中國民航局要求國泰航空禁止曾參與和支持非法遊行示威的人員在飛往內地的航班工作,此舉涉嫌違反基本法第5條此舉涉嫌違反基本法第5條「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就以上八項中央和特區政府涉嫌違反基本法精神和原則的事件,本人要求中央和特區政府予以糾正,道歉並公開承諾不會重犯。  這個「政綱」的一方面是要守護基本法的精神和原則,要求中央政府自我約束,另一方面它同時是一份北京違反基本法的罪狀。筆者相信捍衛基本法是保守派和外國政府的底線,相信他們在不談攬炒的情況下會接納這些觀點,而北京會否DQ持這些持最保守立場的人呢?事實上這是一個兩難局面,如果DQ的話,等於將所有基本法精神拋諸腦後,甚至容不下對一國兩制實踐的批評,北京不再在鏡頭前面扮一國兩制依然健在,基本法的精神變成「北京說有,就有」的局面;如果不DQ的話,豈不是承認這些「涉嫌違反」基本法的行為?北京過去的謊言要怎樣圓謊呢?一國兩制的失敗,在於北京和港人雙方對基本法的詮釋截然不同,如果用一個港人角度出發的基本法作為政綱是不被容許,筆者相信北京此舉必令更多過去不願睡醒的人驚醒,一覺醒來,一國兩制已經消失殆盡⋯⋯
2020年6月28日上午7:38新華社批美方在錯誤道路上越走越遠【Now新聞台】新華社發表評論文章,批評美國「加碼」干預香港事務,在錯誤道路上越走越遠。  文章指,美國國會參議院日前通過「香港自治法案」,聲稱將因涉港問題,對相關中方官員實施簽證限制措施,並制裁相關金融機構,再次向世界顯露其無視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霸淩行徑與蠻橫嘴臉,做法摻雜強烈意識形態偏見和冷戰思維。  文章又指,當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制定正在穩步推進,絕大多數香港民眾熱切盼望香港在法律保障下,恢復安寧與穩定,美方卻一而再再而三粗暴插手香港事務,干涉中國內政,赤裸裸暴露了其利用香港問題,牽制和遏制中國發展真實意圖。  文章呼籲美方徹底丟掉干涉他國內政的「不良習慣」,真正認清香港的形勢與民意,不要低估中國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決心,不要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顯得毫無價值。
2020年6月28日上午6:00國際特赦關注港區國安法或令港人面臨被任意拘留  國際特赦組織表示,除非有採取保障人權的措施作為基礎,否則中國政府制定港區國安法,將會令所有香港人面臨被任意拘留及不公平審訊的風險。  組織中國組負責人說,香港正處於不確定與動蕩未來的懸崖邊緣,認為港區國安法威脅港人目前享有的自由,要求中國政府放棄立法計劃,直至能夠保證立法在各方面都符合人權。  組織同時關注涉及國家安全而被扣留的人,會否受到與其他刑事案疑犯不一樣的對待,包括被關押在特別拘留設施,或被無限期拘留,甚至送返內地,又認為行政長官有權挑選哪些法官可以審理案件,可能阻礙司法獨立。組織認為,雖然中方承諾尊重對人權的承諾,但如果無法律保障及執行法律的規定,這些都顯得毫無價值。28/06/2020

2020年6月26日 星期五

1167民監署檔案2006133(統無能惡法凌民敬 治無方賤人坐衙堂 要政不得理違法猖 狡官臭理服眾艱難)德政德治國家我作主 賢能理政官為民作父

1167民監署檔案2006133(統無能惡法凌民敬 治無方賤人坐衙堂  要政不得理違法猖 狡官臭理服眾艱難)德政德治國家我作主  賢能理政官為民作父
神聖神州我國文明德治冠世,理政有方無須任何法律嚴苛。聖賢必競情理符合實際彼此交流結晶予仁義慈善而至,統有方自在負責任盡忠職守,為官難在清官正。
2020/6/27-12:35立場訊:【國安法壓港】記協去信人大委員長要求撤銷立法 質疑條文衝擊司法獨立、新聞自由「香港國安法」預計下星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記協昨日(26日)去信全國人大委員長栗戰書,回應上週六(20日)發表的說明摘要,指說明當中,未有提及具體條文保證媒體編採自由不受影響,不但未能釋除新聞工作者疑慮,不少條文和規定更直接衝擊司法獨立,令新聞自由、記者人身安全更缺乏保障。記協要求人大常委撤銷立法,如必須進行就應先公開和廣泛諮詢。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昨日亦強烈要求,人大常委會在表決前應公開草案具體條文,又表示已經向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反映意見。  憂法案對現行制度帶來「不可想像影響」  記協的信件指,在草案說明摘要公布後,附則提到本地法律如與「香港國安法」不一致,就以「香港國安法」為準,另外人大常委會具備「香港國安法」解釋權。記協認為「香港國安法」擁有凌駕地位,「對現行法制帶來不可想像的影響,對現行保障人權自由、新聞自由、記者採訪自由等法例帶來不明朗和嚴重衝擊」,要求《草案》列明,條文必須符合《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香港的部份,和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準則。 立法不可影響司法獨立  信件亦關注草案指,特首可「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案件,中央對案件有管轄權,可將案件轉到中國大陸審理,認為有關規定破壞司法獨立,強調獨立的法院,和對基本法內列明的範圍有明確管轄權,才能維護法治,保障市民人權自由,包括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出版自由。  要求本地案件本地審理  另外,記協亦「極度關注」中央有權直接管轄部份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規定,擔心案件交由中國大陸審理,如涉及傳媒,「將會因為兩地傳媒角色、做事方式和制度不同,香港新聞工作者現在享有的權利,將難以得到合理保障。」記協說,香港傳媒工作者清楚知道法律界線,只要不逾越,無須擔心法律風險,或報道批評北京及香港政府及官員的言論,可能觸犯國安法,也不須擔心被逼交出筆記、受訪者聯絡方式等新聞材料,要求所有在香港境內發生的案件,都由本地法院處理。 記協最後表示,香港國安法是回歸後最重要的一條法例,不但影響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亦影響750萬人的福祉和香港未來發展,「一國兩制成敗對整個國家發展很重要,不能有錯」。  記協問卷:98%新聞從業員反對立法  記協早前發表問卷調查,指98%受訪新聞從業員反對訂立「港區國安法」,近9成人認為立法將嚴重影響新聞自由,亦有92%受訪者擔心人身安全受威脅。記協已在 17日去信栗戰書,表明反對人大直接制定香港法律,並建議讓香港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去信譚耀宗反映  另外,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昨日亦發表聲明,表示非常關注「香港國安法」草案,條例影響深遠重大,社會各界亦已表達不同意見。聲明指當局雖一再強調「香港國安法」只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但公眾至今仍未看到條文具體內容,因此強烈要求,人大常委在作決定前公開草案具體條文,讓各界有機會表達更全面的意見,亦有助新聞工作者準確深入報道及分析。協會又已向人大常委譚耀宗反映,同時促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廣納意見,確保香港的新聞、言論、出版及資訊自由流通,不會被削弱,以釋公眾及新聞業界的疑慮及擔憂。
2020/6/27-11:23立場訊:不同宗派基督徒《蘋果》刊聲明 :內地國安法劣跡斑斑,強烈反對港區國安法  「港區國安法」預料(28日)在未來三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審議和通過,有基督徒於今天(27日)的《蘋果日報》刊出全版廣告表達強烈反對,「作為基督徒,我們定必歇力追求公義,雖然勢弱言輕,決不虛作無聲!」  聲明批評,國安法在內地實行 27 年「劣跡斑斑」,「利用惡法使政府的濫權合法化」,以此法案不斷打壓及懲治異見人士、維權人士及揭露社會真相的人士。他們表示人大急速提案立國安法,顯示「政權以更大及不合理的暴政,鎮壓所有反對的聲音」,徹底破壞中國對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承諾,摧毀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自由城市的根基。  聲明由宣道會的陳建榮及播道會的楊樹榮發起,以「一群來自不同宗派的基督徒強烈反對訂立『港區國安法』」為題,廣告右側印上不少人熟悉的聖經金句「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公義如江河滔滔」(阿摩司書五章24 節)。銅鑼灣書店前店長林榮基早前在台灣開辦「中山銅鑼灣書店」的開幕日,台灣總統蔡英文就是送上這兩句賀詞。  聲明指出,有九個基督徒群體,相繼就反對訂立「港區國安法」發起聯署,超過 7,000 人簽署。當中附上曾發起聯署明關注「港區國安法」的基督徒群體,包括「一群宣道人」、「一群播道人」、「一群信義人」、「一群聖公會人」、「一群浸信會人」、「一群神召會人」、「一群循道衛理人」、「一群中華基督教會人」,以及「榮光敬拜事工」。

2020/6/27-11:12立場訊:51名聯合國專家批中國人權 促撤回港區國安法 設機制監察香港新疆西藏人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再審議「港區國安法」之際,51 名聯合國獨立專家發表聯合聲明,向中國發出警告,呼籲聯合國要建立機制調查中國人權狀況,特別是香港、新疆和西藏的狀態,又促請國際社會重新關注中國人權,確保中國尊重人權及履行國際承諾,採取緊急行動監測中國的人權實踐,例如任命特別報告員、專家小組、秘書長特使等進行每年中國人權報告。  51名聯合國獨立專家聲明中提及香港的示威抗議中,「警察過度使用武力而不受懲處、涉使用化學劑對付抗議者、涉嫌在警察局對女抗議者性騷擾和侵犯,以及涉騷擾醫療工作者。」他們譴責中國鎮壓香港的抗爭運動。聲明又指出,新疆及西藏民眾受集體壓逼、律師及維權者遭拘留、起訴及失蹤等問題,認為現時應該重新關注中國的人權狀況。  聯署專家同時批評,北京在無任何有意義的諮詢下在香港推行《國家安全法》,違反中國國際法律義務及嚴重限制香港的公民及政治權利,指「中國國家安全機關,也將可能首次獲權『於需要時』在香港設立機構」為例,指草案或會剝奪港人自治權及基本權利,損害公平審訊的權利。他們促請中國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中英聯合聲明》規定的責任,撤回《國安法》。  聯署專家敦促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採取緊急行動,包括舉行特別會議,評估聲明中提及中國侵犯人權的總體情況,建立一個公正而獨立的聯合國機制,例如委任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專家小組或秘書長特使,以密切監測中國的人權狀況,並每年提交報告。又促請所有會員國和聯合國機構在與中國交流中,均應明確要求中國履行其人權義務。  聯署專家成員中有8名是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當中涵蓋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法官和律師獨立及私隱權等工作範疇。27/06/2020

1166民監署檔案2006132(事實是根本責任乃承擔 政制法律司法三立 勞佩玲赤身露體違政策 觸犯公堂尊嚴履行)法援亂政制剝奪訟權 不規11條荒謬絕倫廢

1166民監署檔案2006132(事實是根本責任乃承擔 政制法律司法三立  勞佩玲赤身露體違政策 觸犯公堂尊嚴履行)法援亂政制剝奪訟權  不規11條荒謬絕倫廢
致秦庭豐行政主任啟:關於勞佩玲非法行使11條法援條例觸犯侵犯司法政制規則的公平公正準則。有關30個拒援案件勞佩玲無權以非法行為執法,必須有法庭禁令,否則涉違法行為。所以,30個個案下星期一,29日一併重新接納跟進。
民監署證:「賣港特首被革職,任命賣法求榮蘇文隆非法法官涉反動行為,任命屬無效」。
港府行政拒惡法襲港,因由香江金融國繼神州聖國文明法治,以選賢制度權宜由下至上推薦,嚴禁委任。過度政府各行政主宰官,一律以公投形式產生!
2020年6月26日下午7:06判社工劉家棟罪成囚1年 蘇文隆下周一坐正主任裁判官【on.cc東網專訊】司法機構今日(26日)宣布委任3名主任裁判官及1名常任裁判官,有關任命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下周一(29日)起生效。3名獲委任為主任裁判官的司法人員中,其中一人為粉嶺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蘇早前主審社工劉家棟疑阻礙警方防線推進的案件時,指劉要求警方放慢步伐,等同要求警員背棄職責,裁定劉阻差辦公罪成,重囚1年,又拒絕對方保釋外出等候上訴,引起社工界不滿。其餘任命中,嚴舜儀及徐綺薇獲委任為主任裁判官,潘弘翰則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 
2020/6/26-10:01立場訊:【惡法日誌】人人頭上一把刀  還記得,年前雨傘運動期間,夏愨道有異象,馬路上出現傘陣、營幕、自修室、畫廊、連儂牆、垃圾回收站。某些主流傳媒也有異象:眼見此等香港奇景,視若無睹,不予報道;抗爭者心聲遭壓縮,夏愨村等同無存在過。記者質疑主管編採方針,得到的回覆是:他們佔路犯法,不能美化犯罪,不能鼓勵違法行為。同樣情況亦出現於反修例運動。  報道就是美化鼓勵?那麼,各種衝擊、暴力,理應都屬犯罪,這些主流媒體卻酷愛鋪天蓋地播完又播。  國安法通過後,對傳媒最直接影響,乃這些染紅媒體的新聞主管應該很高興,法律利器在手,立刻自宮淨身,自我審查,大條道理「依法」、「不能鼓吹違法行為」,一切敏感主張、標語、口號,統統消失,甚至連「國家安全」亦只能擁護,不容討論。  言論禁忌的軌迹,不能研討、不能聯署的議題愈來愈多,傳播學者 Hallin 的「認可爭議圈」概念 (Sphere of Legitimate Controversy),可形象化地了解。  想像有三圈同心圓,我們把社會上可爭議的事情分為三類,最內一圈是「共識圈」(Sphere of Consensus),是社會的「內核」,乃一般大家都認同、毋須爭議的核心價值,例如人權、自由、民主、權力制衡、傳媒監督等。  中間一圈,是「認可爭議」(Sphere of Legitimate Controversy),即平日我們於傳媒中常見的爭議,例如民主步伐、要不要填海、要不要禁電子煙、是否同意垃圾徵費、應否徵收樓宇空置稅、救市如何救、國安法討論等。傳媒角色,正是要提供平台,容納多元意見,讓不同聲音交鋒,希望真理越辯越明,社會進步。  邊陲最外圍一圈,乃「越軌之圈」(Sphere of Deviance),置於此圈之事,乃社會禁忌道德不容之事,傳媒甚少以客觀持平方式探討利弊,例如吸毒、孌童癖、自殺方法等;也包括很多傳媒不主動跟進,甚至索性不報道的政治禁忌:如藏獨、疆獨、台獨、法輪功、軍隊國家化、秘密警察運作、領導人私生活等。  三圈之界線可以游移、可擴大縮小,正是輿論角力場。近日國安法律武器出鞘,黨國打手正試圖把「愛國」、「國家安全」插進內核共識圈,以之為前提,凌駕人權自由等核心價值,例如,國安法只能贊成,不能反對,在學校裏,贊成國安法是教育,反對國安法就變成政治;一條法例怎麼寫、應否立法,都不容爭議。  好些往日理所當然的話題或行為則被視為十惡不赦,如討論應否愛國、討論港獨議題、舉行民間公投、試題討論中日關係利弊、學校如何處理中學生示威、公務員行使權利參與政治等,甚至「黃色經濟圈」、皆被踢進「越軌」的範疇,不容思辯討論,當權者更要秋後算賬,反對國安法的參選人可能被 DQ,學生示威要校長跪低負責,更勒令旁觀者表忠同聲譴責,沉默有罪。  國安惡法,紅線不限於緊箍傳媒,商人不表忠後果自負、藝人不做護旗手休想吃飯、公務員效忠不夠誠意要你宣誓簽生死狀、老師要教育學生國安法好好好扯國旗妙妙妙、法官的司法獨立將會變成林鄭一人的司法獨立、傳媒之路固然滿布地雷陣、網民貼文也要思前想後,書商賣書都要計算風險。人人頭上有把刀,法例未通過,一切已經在發生。

2020/6/26-8:47立場訊:美參議院一致通過《香港自治法案》 可制裁官員警察企業銀行  美國參議院一致通過《香港自治法案》(Hong Kong Autonomy Act),法案是針對北京強立「港區國安法」,容許華府制裁損害香港自治的個人和企業。  根據人權組織「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法案涵蓋中共支持打壓香港自治的個人、企業、鎮壓示威的香港警察,以及推動「港區國安法」的中國官員。另外,跟這些個人及企業有重大業務往來(significant transactions)的銀行或金融機構,都可能面對制裁;禁止其與美國對手交易,及限制做美元交易。  《香港自治法案》是由美國跨黨派參議員 — 民主黨的范霍頓(Chris Van Hollen)及共和黨的圖米(Pat Toomey)於上月提出。范霍頓發言時說,參議院向北京清楚表達一個訊息:若損害香港自治,就要承擔後果。他又說中國政府剝奪香港人的權利、扼殺目前享有的自由,不能接受。圖米則說:「今日參議院與香港人站在同一陣線,抵抗中共。」  法案將會送至眾議院審議,預料將獲通過,之後由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生效。  路透社報道,法案本來應可於上星期通過,但特朗普政府指示共和黨參議員 Kevin Cramer 提出技術修訂。報道認為這突顯了特朗普一方面想達成中美貿易協議,但另一方面中美就國際影響力及人權問題衝突矛盾的複雜局面。  美國國務卿需於法案生效 90 日內及未來每年向國會呈交報告,認定哪些人令中國無法履行《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中對香港的義務,授權美國總統制裁相關人士及與其有業務往來的銀行,措施包括凍結資產、拒發簽證等措施。  參議院同日亦通過由共和黨參議員 Josh Hawley 提出的決議,當中指出中國提出立《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呼籲所有自由國家堅決反對中共摧毀香港人的基本自由和人權的運動。 人權組織「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總監帕德森(Johnny Patterson)表示,美國踏出了重要一步,法案將授權制裁金融機構,很多國企都利用香港市場融資,此舉將令中共政府直接感受到持續損害香港人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代價,相比美國撤銷香港的特殊關稅地,更具針對性。27/06/2020

2020年6月25日 星期四

1165民監署檔案2006131(聖國的正氣統國為民 神州文明四不銘千古 香江正統古國承傳地 因天時地利人和構成)統一神州香江聖國承擔 傳「四不」文明民監署責任 心懷大志廿億同胞同心孤詣於聖國迴環神州大統燎原之際,星火盼極即成真當前瞭現,奮鬥也罷抗爭也行都是可行的眼前必經事實。國有難匹夫責已燃眉之實,也急於目前所得需要;香江歳月安在不安的無道時期有何可盼?可盼得就是靠香江國際金融中心國已誕生目前,逐步成統一神州聖國事實。古有「堯舜選賢」德治。周文王「四不」文明理國。大唐盛世擴疆。宋王坐井觀天。一帶一路強國。何啟悟? 偽政末日的猙獰可見它可惡真面目,再不抱希望的事實狡官詭變多端「妖法國安擾民不安」「臭理出臭口當真理」「賤人賣港求榮走紅」「出賣良知成高官例」「說真話不得進政壇」五惡陋習成禍港真面目。民監署證:此非港人及世界各國可行的接受事實和責任! 香港電臺新聞:香港自治法「美國參議院一致通過《香港自治法案》,容許制裁美方認為損害香港自治的個別人士或企業,以及與他們有生意往來的銀行。法案亦已提交獲民主黨控制的眾議院審議,預料可獲通過,之後交由總統特朗普簽署生效。推動這項跨黨派法案的民主黨參議員范霍頓發言時指,法案向北京發出清楚訊息,損害香港自治會招致後果。共和黨參議員霍利則認為,這次可能是阻止北京摧毀香港僅存自由的最後機會。」 2020/6/25-13:22立場訊:聯合國 7 人權專家致函王毅 質疑港區國安法未符國際人權準則 促重新考慮 七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報告員致函中國外長王毅,對於全國人大通過「香港國安法」決定表示強烈關注,質疑「香港國安法」未符合國際人權準則,包括《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又指法案針對的行為過於空泛,甚至令人擔憂日後的反政府示威都會跟恐怖主義活動混為一談,剝奪民眾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信件建議中方檢討及重新考慮《國安法》草案,確保法案符合中國在香港議題上的國際責任。 簽署信件的 7 名特別報告員,分別在人權、專門監察反恐、任意拘留、法外及任意處決、言論自由、和平集會、少數群組等有深入研究。今次是聯合國專家自去年 6 月反送中運動以來,至少第 5 次公開就香港情況致函中國。 未能保證香港國安法 符合國際人權法 信件首先表示對於全國人大訂立「香港國安法」表示強烈關注,又指「香港國安法」未能保證完全符合國際人權法,特別是《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且,人大決定未明確定義哪些行為屬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此舉將令人民的基本自由受到限制和侵犯,促請中方重新審視和考慮法案,「以確保該法律符合中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際人權義務。」 信中提到,國際人權法和標準,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第 39 條在香港仍然適用,同時政府以國家安全或者反恐而限制言論自由的時候,必須具有真切的理由,而且不應該濫用國家安全或者反恐的法律,去剝奪個人行使言論、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利,「這些權利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護,以非暴力方式行使這些權利不是刑事犯罪」。 條文過於空泛 憂反政府示威淪為「恐怖活動」 信件又提醒中國政府,應該將法律條文寫得足夠精確,讓人清楚哪些行為會構成刑事犯罪,不應該訂立定義不明確,以及過於空泛的法律。信件指,「香港國安法」針對分裂活動,顛覆國家政權,組織或進行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和海外勢力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 4 大範疇進行懲治,但是人大未提供具體定義,指出哪種具體行為會落入上述 4 大範疇當中。信件甚至擔憂,當局會將合法的和平示威和公民抗命等反對政府的行為,都將恐怖主義活動混為一談,因而以「香港國安法」進行懲治。 信件又說,雖然現時並無國際條約定義恐怖主義,國家必須確保反恐法例限於適切及準確地懲處恐怖主義行為,嚴格遵從合法性、必要性及合乎比例的原則。信件強調,任何因為法例不清或歧視成分而作出的拘留行為,都可能被視作任意拘留。 列出問題要求中方回應 信件除了促請中方檢討及重新考慮「香港國安法」之外,又提出多條問題希望中方回應,包括條文如何和《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公約》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符、「香港國安法」會否設有追溯權力,草案中恐怖主義的定義為何、怎樣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及合比例的原則,以及要求解釋有否設有監督機制,確保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不會侵犯香港人的人權。 2020/6/24-17:18立場訊:國安維穩模式下,苛政將猛於洪水 大約十日前,人大常委譚耀宗才說過,港版國安法的條文會寫得很清楚,令市民不會「誤闖禁區」。但毫不使人驚訝,他在最新評論中打倒昨日的我,稱有關中央在「特定情形」下保留對國安案件的管轄權,條文沒可能寫得具體,因為「寫不盡」。 一時一樣,按政治情勢和需要而不斷轉換「紅線」,對當權者無比有利,平民百姓就毫無保障,正是香港人最抗拒的處事方式。官方喉舌猛吹,國安立法有利香港穩定發展,莫說與客觀事實不符,完全毋視美國反檯的翻天衝擊;就算過到這一關,香港都不會有運行。在劇烈的政治地震後,或有一段喘息時間,但都只是讓權貴階層把握最後機會,榨乾香港的油水。之後,由無限量寬、中美貿易/金融戰、經濟下行、失業潮、武肺、人口老化、社會心理的嚴重創傷……所形成的完美風暴,在加速主義的推動下,終將香港推向民怨總爆發或/及大國戰事的前沿。 有關國安法對港人的政治、人身和言論自由的徹底傷害,很多學者專家詳細分析過,不贅。比較少人談及的是對民生的全方位負面影響。預料國安法立法後,美國會有大動作,但可能需要一些時間才全面發功。在美中兩國來回出牌的對戰過程中,香港庫房的千億儲備,將成為權貴階層的肥豬肉,作為效忠主子的打賞。 看看這幾天的新聞:空置稅終止審議、政府鬆手派錢保僱主和大企業(惠及基層的福利開支的入息/資產審查就嚴苛得多)、港府不經招標直接批工程給中企,但在此艱難時期,公屋加租9.66%,市建局土瓜灣項目把強制收回、原本是平民居住和做小生意的土地全用來興建貴價的私人豪宅,同一時間,官媒指政府有計劃在桂山島填海起公屋把基層發配邊疆。 末世氛圍下,有權有勢者盡最後努力,刮得幾多得幾多,偏偏香港最重要的財金功能正急速敗壞,經濟進一步靠北水,而中國本身危機極大,連地攤經濟這招也焗住用上。屋漏逢洪水,香港政府的儲備只會一步步被分餅仔分掉。以政府劫貧濟富的作風,財政枯竭,開刀對象當然首推一般市民,越基層將越無助。只是到時要批評政府,便有可能背負顛覆的罪名了。26/06/2020

1165民監署檔案2006131(聖國的正氣統國為民 神州文明四不銘千古  香江正統古國承傳地 因天時地利人和構成)統一神州香江聖國承擔  傳「四不」文明民監署責任
心懷大志廿億同胞同心孤詣於聖國迴環神州大統燎原之際,星火盼極即成真當前瞭現,奮鬥也罷抗爭也行都是可行的眼前必經事實。國有難匹夫責已燃眉之實,也急於目前所得需要;香江歳月安在不安的無道時期有何可盼?可盼得就是靠香江國際金融中心國已誕生目前,逐步成統一神州聖國事實。古有「堯舜選賢」德治。周文王「四不」文明理國。大唐盛世擴疆。宋王坐井觀天。一帶一路強國。何啟悟?
偽政末日的猙獰可見它可惡真面目,再不抱希望的事實狡官詭變多端「妖法國安擾民不安」「臭理出臭口當真理」「賤人賣港求榮走紅」「出賣良知成高官例」「說真話不得進政壇」五惡陋習成禍港真面目。民監署證:此非港人及世界各國可行的接受事實和責任!
香港電臺新聞:香港自治法「美國參議院一致通過《香港自治法案》,容許制裁美方認為損害香港自治的個別人士或企業,以及與他們有生意往來的銀行。法案亦已提交獲民主黨控制的眾議院審議,預料可獲通過,之後交由總統特朗普簽署生效。推動這項跨黨派法案的民主黨參議員范霍頓發言時指,法案向北京發出清楚訊息,損害香港自治會招致後果。共和黨參議員霍利則認為,這次可能是阻止北京摧毀香港僅存自由的最後機會。」
2020/6/25-13:22立場訊:聯合國 7 人權專家致函王毅 質疑港區國安法未符國際人權準則 促重新考慮  七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報告員致函中國外長王毅,對於全國人大通過「香港國安法」決定表示強烈關注,質疑「香港國安法」未符合國際人權準則,包括《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又指法案針對的行為過於空泛,甚至令人擔憂日後的反政府示威都會跟恐怖主義活動混為一談,剝奪民眾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信件建議中方檢討及重新考慮《國安法》草案,確保法案符合中國在香港議題上的國際責任。  簽署信件的 7 名特別報告員,分別在人權、專門監察反恐、任意拘留、法外及任意處決、言論自由、和平集會、少數群組等有深入研究。今次是聯合國專家自去年 6 月反送中運動以來,至少第 5 次公開就香港情況致函中國。  未能保證香港國安法   符合國際人權法  信件首先表示對於全國人大訂立「香港國安法」表示強烈關注,又指「香港國安法」未能保證完全符合國際人權法,特別是《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且,人大決定未明確定義哪些行為屬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此舉將令人民的基本自由受到限制和侵犯,促請中方重新審視和考慮法案,「以確保該法律符合中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際人權義務。」  信中提到,國際人權法和標準,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第 39 條在香港仍然適用,同時政府以國家安全或者反恐而限制言論自由的時候,必須具有真切的理由,而且不應該濫用國家安全或者反恐的法律,去剝奪個人行使言論、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利,「這些權利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護,以非暴力方式行使這些權利不是刑事犯罪」。  條文過於空泛    憂反政府示威淪為「恐怖活動」  信件又提醒中國政府,應該將法律條文寫得足夠精確,讓人清楚哪些行為會構成刑事犯罪,不應該訂立定義不明確,以及過於空泛的法律。信件指,「香港國安法」針對分裂活動,顛覆國家政權,組織或進行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和海外勢力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 4 大範疇進行懲治,但是人大未提供具體定義,指出哪種具體行為會落入上述 4 大範疇當中。信件甚至擔憂,當局會將合法的和平示威和公民抗命等反對政府的行為,都將恐怖主義活動混為一談,因而以「香港國安法」進行懲治。  信件又說,雖然現時並無國際條約定義恐怖主義,國家必須確保反恐法例限於適切及準確地懲處恐怖主義行為,嚴格遵從合法性、必要性及合乎比例的原則。信件強調,任何因為法例不清或歧視成分而作出的拘留行為,都可能被視作任意拘留。  列出問題要求中方回應  信件除了促請中方檢討及重新考慮「香港國安法」之外,又提出多條問題希望中方回應,包括條文如何和《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公約》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符、「香港國安法」會否設有追溯權力,草案中恐怖主義的定義為何、怎樣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及合比例的原則,以及要求解釋有否設有監督機制,確保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不會侵犯香港人的人權。

2020/6/24-17:18立場訊:國安維穩模式下,苛政將猛於洪水  大約十日前,人大常委譚耀宗才說過,港版國安法的條文會寫得很清楚,令市民不會「誤闖禁區」。但毫不使人驚訝,他在最新評論中打倒昨日的我,稱有關中央在「特定情形」下保留對國安案件的管轄權,條文沒可能寫得具體,因為「寫不盡」。  一時一樣,按政治情勢和需要而不斷轉換「紅線」,對當權者無比有利,平民百姓就毫無保障,正是香港人最抗拒的處事方式。官方喉舌猛吹,國安立法有利香港穩定發展,莫說與客觀事實不符,完全毋視美國反檯的翻天衝擊;就算過到這一關,香港都不會有運行。在劇烈的政治地震後,或有一段喘息時間,但都只是讓權貴階層把握最後機會,榨乾香港的油水。之後,由無限量寬、中美貿易/金融戰、經濟下行、失業潮、武肺、人口老化、社會心理的嚴重創傷……所形成的完美風暴,在加速主義的推動下,終將香港推向民怨總爆發或/及大國戰事的前沿。  有關國安法對港人的政治、人身和言論自由的徹底傷害,很多學者專家詳細分析過,不贅。比較少人談及的是對民生的全方位負面影響。預料國安法立法後,美國會有大動作,但可能需要一些時間才全面發功。在美中兩國來回出牌的對戰過程中,香港庫房的千億儲備,將成為權貴階層的肥豬肉,作為效忠主子的打賞。  看看這幾天的新聞:空置稅終止審議、政府鬆手派錢保僱主和大企業(惠及基層的福利開支的入息/資產審查就嚴苛得多)、港府不經招標直接批工程給中企,但在此艱難時期,公屋加租9.66%,市建局土瓜灣項目把強制收回、原本是平民居住和做小生意的土地全用來興建貴價的私人豪宅,同一時間,官媒指政府有計劃在桂山島填海起公屋把基層發配邊疆。  末世氛圍下,有權有勢者盡最後努力,刮得幾多得幾多,偏偏香港最重要的財金功能正急速敗壞,經濟進一步靠北水,而中國本身危機極大,連地攤經濟這招也焗住用上。屋漏逢洪水,香港政府的儲備只會一步步被分餅仔分掉。以政府劫貧濟富的作風,財政枯竭,開刀對象當然首推一般市民,越基層將越無助。只是到時要批評政府,便有可能背負顛覆的罪名了。26/06/2020

2020年6月24日 星期三

1164民監署檔案2006130(暴政統治永無國安 文明法治才是安國之本 神聖國泰民安永寧 極權何來德治思維行為)無道與有道素不相關 香江國繼承神州統政

1164民監署檔案2006130(暴政統治永無國安 文明法治才是安國之本  神聖國泰民安永寧 極權何來德治思維行為)無道與有道素不相關  香江國繼承神州統政
民監署代香江金融國政府公開發出命令,鄭月娥(賣港匪首)涉勾盜國賊、違反神州聖國的文明治國制度,在港(非法行為散佈國安妖法擾民)令香江國民恐懼;特此對其反動罪行作出緝捕歸案,此責任交由執法部門承擔若有包庇罪加雙!
2020年6月24日下午5:40官指警不可信 無業漢涉掟磚襲警獲判無罪【on.cc東網專訊】去年11月8日大批市民在銅鑼灣悼念墮樓不治的科大學生周梓樂,當晚警方拘捕多人。其中34歲無業男子林耀庭被指當日在崇光百貨外向一名軍裝警署警長擲磚,因而被控一項襲警罪,林受審後,今(24日)在東區法院被判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裁判官指,控方傳召的兩名警員證人的證供不可信,其中聲稱受襲的警署警長魯君樑,他在書面供詞聲稱自己被擊中左胸,但呈堂影片卻沒影到他被擊中,他才在庭上改稱沒被擊中。魯否認因為翻看影片後才在庭上改口供,但法庭認為他未有就書面供詞的說法提供解釋,遂拒絕接納其證供。  至於另一名作供的警員謝南偉,法庭不相信他有親眼目睹被告掟磚,因為從呈堂影片所見,謝在案發時是望向右邊,而掟磚的方向則是左邊,當謝轉頭望回左邊時,示威人群及掟磚人已經四散。基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法庭遂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林耀庭獲判無罪後,在庭外向記者表示「鬆一口氣」,他透露受官司及社會事件影響,他患上焦慮及抑鬱症。另外他被捕時曾遭警員用膝壓頸,現時他在街上見到警員及警車仍猶有餘悸。
2020/6/24-15:28立場訊:喪母23歲舞台設計師企圖擲汽油彈縱火 認罪判囚4年  去年10月「18 區開花」示威活動中,23歲舞台設計師涉於將軍澳企圖點燃汽油彈,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被告自去年被捕後遭還押逾7個月,終於上月中獲准保釋外出照顧病母,但其母數天後病逝。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控罪,法官胡雅文今日(24日)判處他入獄4年。  辯方早前於庭上讀出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指發生反修例示威前一直努力工作,希望養活父母,報答養育之恩:自運動發生後,面對社會不公,公義未能彰顯時,他和身邊的人迫不得已要發聲,社運和家庭的選擇亦令他困擾。被告於還押期間明白到暴力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加深雙方矛盾,亦對已故母親感到自責,只想繼續照顧相依為命的父親,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被告姚少康(23歲,舞台設計師),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控罪分別指他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管有兩支汽油彈;以及在同日同地點有意圖及企圖縱火,企圖用火損壞他人財產或生命。  他另涉去年9月於牛頭角襲擊一名男子,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他否認控罪,案件將於6月 26日裁決。案件編號:DCCC57/2020
2020/6/24-13:10立場訊:葉巧琦:指定法官審議國安案件屬篩選 與委任法官是兩回事 林鄭偷換概念 「港區國安法」未見條文,只見草案說明,當中提到中央授權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惹來損害司法獨立質疑;特首林鄭月娥昨日反駁,稱由特首指定法官並不罕見,又指香港部分專門法庭的專職法官,都是由行政長官委任。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於商台節目上說,指定法官審議國安法案件屬篩選程序,與委任法官是兩回事,批評林鄭月娥偷換概念,混淆視聽。  葉巧琦指出,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提出「指定法官」的做法,是從《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名單揀選法官審理國安案件,葉巧琦批評是將法官分類,屬篩選程序。她說,目前特首在司法機關可以說是無甚角色,法官審理哪些案件、進駐哪個法庭,是先由各法院最高級法官推薦,再由特首委任。她質疑,「憑咩特首會對法官專長、理解深入過司法機構?」認為指定法官絕對是行政干預,如果落實會削弱司法獨立。她認為,退而求其次的方法仍然是要按委員會或首席法官推薦指定法官,並且在推薦時要寫清楚理由。  她強調法律只是賦予特首法官的委任權,但特首昨日的說法似乎令人覺得「司法方面,特首都有權去干預、參與」,特首有責任澄清。過去特首會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或首席大法官的推薦,委任法官,她印象中特首從未試過不接受推薦法官。  她指出,特首既擔任「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委員會成員又包括負責檢控的律政司,但特首同時可以指派法官,當中有明顯利益衝突。她認為香港司法獨立的形象相當重要,但現時草案內容難令大眾對制度有信心。  大律師公會過去四度發表聲明,指對通過港區國安法感到憂慮。昨日的聲明提到,指定法官做法是「史無前例」,且將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

2020/6/23-20:31立場訊:【國安法壓港】大律師公會第四度發聲明 斥特首指定法官審案損司法獨立  新華社日前公布「港區國安法」的草案說明後,多個法律界人士及組織,如大律師公會、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法政匯思、以至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等,均先後表示對部分內容的憂慮,特別是由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的部分。大律師公會今日再發表聲明,明言此做法是「史無前例」,且將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此前大律師公會已曾三度發聲明,指對通過港區國安法感到憂慮。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日前出席《城市論壇》時,亦提到由特首指定法官的做法屬行政干預,是「聞所未聞、聽所未聽」,公會指,香港的司法獨立可體現於三方面,即法官的任命是基於其專業資格及相關的經驗、法官任命過程中政府只有最低限度參與,以及法院事務及調配資源,包括指派案件的主審法官,應交由司法機構自行決定。  公會又稱,在現行制度下,特區政府的行政機關,包括行政長官在內,並不會自行指定、或指派個別法官去審理某類型或某宗案件。聲明提到,按新華社報道,行政長官將被賦權,指定一名或若干名法官,審理某一特定的刑事罪行,而這是違背《基本法》的本意及精神,並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構成印象上、或實際上的威脅。  公會解釋,日後港府將是國安法下刑事案件的檢控方,行政長官日後亦會擔任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因此若由特首指定法官,將有損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而確保將會通過的國安法例,不會破壞香港在《基本法》下設計的憲制結構,是「至為重要」。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周日(21 日)出席《城市論壇》時,指國安法規定由特首指定法官的做法屬行政干預,做法是「聞所未聞、聽所未聽」,令人憂慮損害司法獨立。  特首林鄭月娥今早(23 日)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則主動提及由指定法官處理特定類別案件,無論在香港或其他地區均非罕見,例如本港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以及暫委法官等,都是由特首委任,她又不點名反葉巧琦,指「如果有人話行政長官委任法官處理某類案件『聞所未聞』,係有少少孤陋寡聞。24/06/2020

2020年6月22日 星期一

1163民監署檔案2006129(國禍民哪有民危國 香江國承神州法治 自在天時地利順天 應民意拒極權霸道)君德治利民暴治禍民 官害民惡法何來國安

1163民監署檔案2006129(國禍民哪有民危國 香江國承神州法治  自在天時地利順天 應民意拒極權霸道)君德治利民暴治禍民  官害民惡法何來國安
非國度能力何來國安?沒理政責任怎能安民?天道自然萬物,順所需所求應得應有,盡責盡能應盡義務盡忠職守此稱德政有方!否則稱偽政賣港罪成!
2020/6/23-08:09立場訊:李國能:中央管轄國安法案件 特首指定法官 損司法獨立  港版國安法盛傳月底通過,香港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今日透過《明報》、《南華早報》發表聲明,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就國安法的說明文件。李國能認為,文件提及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法,做法損害司法獨立。他提到,文件提到中央機構或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仍然會破壞《基本法》下香港法院獲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  李國能又認為,草案條文至今仍未公布,實屬不幸(unfortunate)。  李國能在聲明就立法對司法機構的兩點影響評論,第一是法工委文件中提及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他認為做法損害司法獨立(detrimental to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李國能解釋,按照基本法,特首根據獨立委員會(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委任法官;挑選法官是基於其司法、專業能力,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預。司法機構則獨立於行政機關,負責決定由哪一位法官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干預。李國能認為,行政長官不具備法官的經驗、專業能力,去指定法官,而且行政長官身兼日後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不宜指定法官。  至少確保特首挑選法官   基於首席法官或委員會建議  他指出,若果不接受上述看法,至少應確保行政長官指定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法官,是基於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確保是專業及獨立的決定。  第二點是,法工委說明文件提到中央機構或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李國能指,這惹起極大憂慮。他認為,中央機構一旦行使管轄權,有關案件將在內地處理及審理,被告將不享用香港司法程序的保障;即使中央只會在「極少數」行使管轄權,仍然破壞《基本法》下香港法院獲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would undermine the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which our courts are authorized to exercise under the Basic Law.)。  李國能在聲明中提到草案條文至今仍未公布,實屬不幸(unfortunate),但值得注意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說明文件,表示會跟隨香港的法律原則,包括無罪假設;說明文件沒有建議法例具追溯力。  全國人大會議 6 月初通過制定「港區國安法」的決定草案,李國能當時撰文回應,指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無期,認為人大為香港立國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但他稱,實際立法內容必須與普通法原則一致,他提出7項建議,包括法例不具追溯力、罪行定義必須合理確切、在港公開公正審訊、調查權力須受香港法律規管、搜查處所及監聽電話須獲得司法授權。對於當時有建議禁止外國護照法官處理國安相關案件,李國能回應指,這項建議有損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

2020/6/22-17:12立場訊:未成年被捕女學生:遭警揸胸、搜身時女警羞辱、頭靠下體 事後確診PTSD曾嘗試自殺  反送中運動期間,警方屢被指控以性暴力侵犯、羞辱示威者。一名去年9月25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被捕的17歲未成年女學生今日出席記者會,指控有女警在拘捕她後「揸」她的胸部數次。她被帶返沙田警署搜身期間,有女警近距離靠近她赤裸的胸部和下體,並以侮辱言語羞辱她。她之後確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並曾三度嘗試自殺但獲救,需入住精神科病房。但記者會不設對K同學的答問環節,對於事件當中部分細節未有機會提問;《立場新聞》正向警方查詢,等候回覆。  受害人K同學今在Stand With You創辦人吳傲雪及社總理事陳虹秀、外務副會長張志偉陪同下見記者。K同學憶述,她當日被捕後帶上警車期間,警員不斷以侮辱女性的粗口辱罵她,有女警「揸」她的胸部數次。她馬上大叫「唔好揸我個胸」,有群眾發現,該名女警才收手。  她被帶到沙田警署後,曾多次要求去厠所但不獲理會,她向警員表達去厠所是基本人權,但女警冷笑回應,「依家你係犯,所以你嘅自由係由我哋話事」。在警署,K同學被索帶反鎖逾一小時才鬆綁和獲准去厠所,而去厠所時女警全程直視,她感到羞辱。她曾6次提出要求致電家人和律師,但均未有警員理會,最終她在整個被捕過程都未能打電話通知家人。  警察其後向她進行三級搜身,她先要脫去所有上衣,搜查完上半身後,再脫去下身衣物全身赤裸。K同學指,有女警在搜身過程將頭靠近她的胸部和下體,並以侮辱的說話羞辱她。K同學感羞恥和無尊嚴,「好似被人當成一隻動物」被打量。  她事後確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並曾三度嘗試自殺,其中一次她曾試跳軌但獲救,之後需入住精神科病房。她認為警方將被捕人士當作發洩仇恨工具,以性暴力侵害被捕人,「是想侮辱、摧毀我哋,希望我哋冇專嚴,希望我哋滅聲,甚至後悔自己發過聲指責警方同政權不公。」她批評,警方從來沒有為濫權濫暴負責,她不會以當事人身份向警方投訴,因為她害怕投訴後,反會被警方再次拘捕。  吳傲雪:接多宗性暴力求助 受害人情緒受極大困擾  曾報稱被遇警員性暴力對待的Stand with you創辦人吳傲雪則指,組織至今已收到50位以下曾受警方性暴力對待的受害人求助,但無披露確實數宗受害人當中有男有女,最大年齡只有20多歲,主要曾遇警方言語暴力和不合理身體接觸。她表示,全部受害人均在事後深受情緒困擾影響,對於自己未能反抗性暴力感到內疚,部分人因此更患上抑鬱症、創傷後壓力後群和焦慮症等。  她又表示,受害人當中有超過一半被控襲警,包括K同學,質疑控罪是警方的報復行為,她多次呼籲市民不應對任何受害人評頭品足,反而應該鼓勵他們、與其同行。  社總:未成年被捕人士受不合理對待 促社署介入  社總理事陳虹秀批評,K同學在被捕後要三級搜身「極不合理」,過去社工接觸過的案件中,只有藏毒類案件或會進行三級搜身,K當時亦未有傷害自己,身上無危險品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三級搜身根本無需要。她又批評,警方未有在未成年的人士在被捕後,安排家人、律師或社工陪同三級搜身,已足以造成心理創傷。  她又質疑社署未有就K同學的事件主動介入和提供支援,指根據「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社置有責任主動介入並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並要求警方參與,確立案件是否構成性侵犯,但過去一年,仍未見社署有採取上述行動。  社總會外務副會長張志偉則希望是次K同學公開她的經歷,可以鼓勵其他受警方不合理對待的受害人勇敢面對。社總強烈要求警方必須尊重被捕人的合法權益,停止任何形式不合理行為,並促請社署支援有需要的受害人,特別是未成年人士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社總又呼籲,如有市民有K同學被捕時的影片,可向社總提供。23/06/2020

1162民監署檔案2006128(非法政權非法行為 何來合法本違法亂紀 統治以民為敵必敗 京港偽政同根生禍港)流氓猖獗成地痞當道

1162民監署檔案2006128(非法政權非法行為 何來合法本違法亂紀  統治以民為敵必敗 京港偽政同根生禍港)流氓猖獗成地痞當道
民監署倡:香江國際金融中心國是神州聖國領土而立,非同港殖時代,是堂堂正正的聖國統一未來立基文明法治!

2020/6/21-15:04立場訊:人大常委制訂的「港區國安法」究竟違反幾多次《基本法》條文?  千呼萬喚始出來,喺美國同歐盟等外國勢力強烈表態反對「港區國安法」嘅同時,傳來人大常委會閉會會議並無表決的消息,令一眾愛國愛港人士深感憂慮,會否好似「逃犯條例」咁壽終正寢。果然黨同國家唔係林鄭月娥,唔會咁易令人失望;同日傍晚新華社就發表了「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說明」,首次披露有關法案的內容細節。相傳條文文本連林鄭以特首之尊向中央索取都以「保密」原因慘吃閉門羹,所以有理由相信一眾香港市民同林鄭都係同時根據同一個source知道一直瞓身支持緊啲乜。  咁就好啦,以後林鄭又好、鄭若驊又好,都唔駛俾人問到口啞啞,連自己sell緊啲乜都唔知。不過該「說明」同三十幾年前訂立嘅《基本法》當然有唔少並不相容嘅地方,咁究竟「港版國安法」又違反咗幾多條《基本法》嘅條文?  1. 繞過本地立法會,直接將「港版國安法」放入附件三宣佈實施  第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第十八條(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關於立法方法,都講咗好多次,由人大常委繞過本地立法會係違反《基本法》賦予香港嘅立法權力。而人大常委將全國性法律放喺附件三喺香港直接實施,一係就係香港無權立法,不屬於自治範圍,一係就係全國性嘅法律要經過本地立法過程實施,好似「國旗法」、「國歌法」等,但係「國安法」本身就係「廿三條」嘅自治範圍,所以成個立法過程係偏離咗《基本法》嘅設計。  2. 在港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國家安全公署」等體制外的太上皇  第二十二條(1)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嘅本質就係不受中共嘅制約,由香港人自己選出自己的行政、立法機關,除軍事、外交外享有自主嘅權力。宜家喺香港設立第四個駐港機關,加設「國家安全公署」,講到明要「監督、指導、協調」香港政府,即係話由特首以下,都受中央大員嘅監督,各級官員都要聽從指導,各個部門都必須受協調,咁「高度自治」又從何說起?  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既然喺特首之上有「國家安全顧問」,又有「國家安全公署」嘅監督,咁顧問、公署又有誰監督呢?佢哋又算唔自算「行政機關」嘅一部份呢?推廣在港教育係咪屬於本身嘅自治範圍呢?雖然寫就話要遵守香港法律,但係唔守又如何呢?試問守護「國家安全」嘅公署、顧問又點會違反香港法律呢?相反,指責公署、顧問違法會唔會先係「危害國家安全」嘅短板?  3. 律政司設專門國家安全犯罪檢控部門  第六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內部設立專門檢控部門,係咪受「國家安全公署」節制?係咪受顧問嘅指導?咁律政司仲「不受任何干涉」?點樣先算係「干涉」,點樣先係依法作出「指導」?  4. 由特首指派各級法院法官審理涉國家安全案件  第八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雖然《基本法》訂明香港「行政主導」嘅體制,但係「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嘅概念亦可見於《基本法》嘅架構同終審法院案例判詞。就好似最近嘅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過程,先由一個司法推薦委員會提名,再由行政長官提案,最後由立法會通過任命議案,目的就係體現司法獨立,不單獨受行政干涉嘅表現。另外,《基本法》亦定明法官行終身制,確保法官嘅任免唔會單單由行政機關單獨操控。  喺目前嘅司法系統,邊個法官審邊單案全由司法機關內部制定,林鄭都無置喙嘅空間。但喺日後由行政長官直接指派法官去審關於「國家安全」嘅案件,等用粗暴地將行政之手插入司法系統,將白色恐怖同寒蟬效應擴展到各級法官。長遠而言,法官嘅意識形態同判案標準會唔會受到影響?會唔會主動迎合行政長官以至背後嘅公署、顧問嘅心意去判案?有資格審國家安全案件會唔會對升遷有正面影響?呢堆問題嘅答案不言而喻。  5. 國家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國家安全公署擁有嘅「管轄權」非常模糊兼可疑。何謂管轄權?指執法、檢控、審判權?定係移交疑犯嘅權力?定係推翻終審法院判決嘅權力?何謂「極少數」?個界線係邊?黎智英、黃之鋒等係咪就係極少數之二?呢一切喺「說明」入面並無任何表述。中共一向都係有權用盡,人大釋法權越嚟越頻繁、主動,中聯辦、港澳權行使佢哋嘅「管治權」去到無孔不入嘅地步,試問日後中共會點演繹呢個「管轄權」?要依靠中共自我克制根本就係緣木求魚,不設實際。  6. 「國家安全法」係本地法律具有凌駕性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喺「港版國安法」入面附則有一句;「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呢句等用將一條放喺附件三嘅法律賦予凌駕其他法律嘅地位。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賦予咗《公民權利和政枱權利國際公約》憲制地位,而Cap.383《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則將公約寫成本地法律,令到公約本身可以在港執行,並擁有凌駕性嘅地位。因此所有限制人權、自由的條例,不論係公眾安全、公共衞生、風化、個人權利同「國家安全」都不得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否則有機會被法院判「違憲」。近年無論係挑戰《公安條例》、「國旗法」,以致最近嘅「禁蒙面法」等司法覆核案件,法律理據都係基於《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賦予對人權自由嘅保障,所有限制都要符合「合法測試Legality Test」,「合比例性Proportionality Test」,歷史上亦有好多案件係因此而成功修改本地法律。  但係一旦「港版國安法」立法後,寫明「若與本法不一致,則適用本法規定」,咁當同《香港人權法案》相抵觸,係咪永遠都係「國家安全」行先,係咪再凌駕係《人權條例法案》之上?該附則中更加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換句話講,終審法院並無權去依據公約或人權法案去判定該法係違憲,等同廢咗第三十九條武功。  第十一條(2)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更加有趣嘅係,第十一條講到所有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咁如果《國家安全法》同《基本法》相抵觸,咁邊個有凌駕性?  最後,仲有《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一條放喺附件嘅法例,就等同將香港特別行政區被賦予嘅行政、立法、獨立司法權、終審權全部剝奪,跟住,行政當局、執法部門、律政司、資深大律師都話你知係「合情、合理、合法、合憲」。  當然,上述一切所謂嘅「違反」《基本法》條文都係純粹基於一般正常人對普通法嘅理解,但係永遠「偉光正」嘅人大常委喺黨中央嘅領導之下,係永遠唔會錯、永遠唔會違反《基本法》。因為世上只有人大自己先有解釋《基本法》嘅權力,何況,就算要修改《基本法》,都係人大「舉手之勞」,咁試問佢哋又點會違反自己訂嘅遊戲規則呢?22/0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