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民監署

2020年12月3日 星期四

1243民監署檔案2012209(無能統治立法以代死政 滅朝即將亡國難免 庸人自擾霸道行政猖狂 毀滅人道必誅九族) 道居不正成毀滅公義 治無方極權霸政行為 相關內容:crn檔案19059036:律政司檢控組失職形成(欺凌及欺騙案)地點:金鐘政府合署五樓律政署檢控科辦事處 時間24/10/2019及174投訴警察科檔案CAPO K RN20001535發函者:陳美玉時間28/10/2020九一隊跟進。內容「中區警失職,追究律政司一夜檢控44名暴動罪證據何來?」但相關部門至今未得回覆,而且一拖再拖形成刻意失職,此涉司法證據有關事宜,至今仍然擱置成濫權濫捕濫控現象,民監署有責任追究此可行有效的證據,作行政行為中立準則,履行實際司法公正,承擔責任行使政策事實不阿!民監署要求律政司的應有檢控內容及證據如實提供何有難處?但報警求助仍然不果、本涉執法者的失職,破壞法律平等在沒有證據確鑿下作裁決屬司法不公現象,何來認為「人員的決定實屬恰當?何來並無過錯? 民監署證此涉執法犯法,理據故意包庇司法不公及侵犯社會守護政權義務責任和出賣港政求榮的偽政權(同流合污屬實)。此函不但不誠實履行職責外、更可怕的是,無能履行(行政的執法技巧,形同無政府狀態、成非法執法腐蝕執法的腐敗名符其實) 民監署要求監警會授權(民監署)介入調查! 2020年12月4日週五 上午7:46 GMT+8•1 分鐘文章 德國政府批中國打壓香港及新疆人權【Now新聞台】德國政府發表每兩年一度的人權政策報告,批評中國人權狀況,報告點名指出香港和新疆人權狀況惡化。德國政府發表的最新人權政策報告,罕有地直接批評中國人權問題,指中國自2012年開始,公民社會空間越來越少,言論、新聞、學術以及信仰自由等個人權利受到限制,部分維權律師被判入獄。報告又點名指,香港的人權在過去兩年有惡化趨勢,港區國安法為中國安全機關打擊香港公民社會、反對派人士和獨立媒體提供便利,令確保香港高度自治的「一國兩制」原則被架空。報告又提到新疆及西藏的人權狀況尤其惡劣,當局進行的迫害、監視和大規模拘禁,令新疆人權狀況持續惡化,並出現強迫勞動和強制性控制生育,務求將維吾爾少數民族漢化。 2020/12/3-9:15立場訊:美眾議院議長佩洛西:對黃之鋒三人判刑震驚 籲全球譴責 歐盟下周討論香港問題 前香港眾志成員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涉嫌去年 6 月 21 日包圍警總,分別判監 7 個月至 13 個半月,即時入獄。歐美政界紛表關注,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發表聲明,形容對中國重罰三名年輕的民主鬥士感到震驚,這種不公義充分反映北京對消除異見之不遺餘力,將破壞港人享有的自由和真正的自治,呼籲全球譴責這次判刑。 佩洛西又提到,民主共和兩黨都嚴重關切黃之鋒曾被單獨監禁一事,並指中國將持續指控爭取民主人士,或令這些人版長期囚禁,令人不安。她呼籲全球擁抱自由的人與美國一起譴責這次不公正的判刑。 歐盟外交事務發言人表示,這次判決是香港收窄民主聲音空間的又一現象,歐盟外長將於本月 7 日討論香港問題,又重申必須確保包括和平集會等基本自由。 英國外相藍韜文早前亦就事件發聲明,敦促香港和北京政府停止扼殺反對派。英國上議院議員奧爾頓勳爵(Lord Alton of Liverpool)批評對黃之鋒三人的判決完全不公正,是中共政權對香港施行威權的又一例子,認為國際社會應作有力回應,制裁北京及香港政府。 除了歐美國家,台灣總統蔡英文昨日亦表示對判決感到非常遺憾,台灣陸委會則指香港社會現正籠罩在「警察國家」的陰影下,已陷入人人自危恐懼的寒蟬效應。 律政司昨晚發稿,回應本地和海外對判刑的關注,指要求立即釋放黃之鋒等三人的言論是「荒謬」,不尊重香港司法系統,罔顧三人已認罪的事實。又指對司法和法律制度作出「以偏概全的攻擊」及「毫無根據的指責」,漠視案件的事實和情況,是不恰當及不理智。若有人企圖藉此等言論,對司法和法律制度施加不當影響,「只會徒勞無功」。 2020年12月3日週四上午12:08GMT+8•1分鐘文章 律政司指黃之鋒等被告已認罪 要求釋放是不尊重司法 律政司發聲明回應本地及國際社會,對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案件的評論。 聲明說司法程序未完成,律政司現階段,不會就此評論,強調香港的人權和自由,包括言論和集會自由受基本法充分保障,但該等自由並非絕對。 聲明指案中3名被告已認罪,提出荒謬要求要立即釋放被告的人,非但不尊重香港司法制度,更是罔顧3人已認罪的事實。聲明又指對本港司法和法律制度,作出以偏概全的攻擊及毫無根據的指責,完全漠視案件事實和情況,既不恰當也不理智,若企圖借有關言論對本港司法和法律制度,施加不當影響,只會徒勞無功。 2020/7/2-16:27立場訊:特首指定法官審《國安法》案件 馬道立:司法專業須是任命唯一準則 不應涉政治考慮《國安法》條文日前公布及生效,國安案件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的安排,一直備受爭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日(2 日)發聲明,解釋法庭處理《國安法》案件及法官任命的大原則,當中強調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又稱「指定法官」的司法及專業才能必須是任命法官時的唯一考慮準則。馬道立在聲明中指他不宜評論《國安法》的其他地方,僅以「保持和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作結。 馬道立:特首任命法官沿用已久 馬道立在聲明中強調,他不宜評論《國安法》其他地方,僅就指定法官安排和根據《國家安全法》處理案件的法庭運作,陳述一般性原則。他指,《國安法》所有「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任命的法官,由行政長官經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作出指定。馬道立表示,此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以往按照《基本法》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 馬道立又強調,「正如行政長官近日清楚表示」,司法及專業才能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而任命法官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以鞏固法庭在處理或裁斷任何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法律因素的大原則。 指定法官應考慮司法專業才能 非政治考慮 馬道立稱,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國安法》「指定法官」之外。「指定法官」可由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如英國、美國、澳洲,的法官擔任。香港現時共有 18 名非常任法官,當中15名為海外非常任法官,馬道立形容他們對香港貢獻良多,「行政長官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 《國安法》第 44 條列明,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引起「篩選」法官的質疑。馬道立稱,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包括《國安法》第 44 條的規定,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 馬道立又重申,《國安法》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聲明亦列明「這些事宜全然屬於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04/12/202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