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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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6日 星期一

1219民監署檔案2010185(攜手協助守望相助弱者 屬民監署應份職責 監察行政失職責無旁貸 追究罪行難辭其咎) 民監署接受弱者求助 行政集體包庇罪行案 有關內容「委托跟進個案受權書 本人***在有關2011年被人強姦案全權委托「民監署」代為跟進、追究罪行真相訴諸公堂求個公道。案件「KE.RN.12000843、及灣仔區域法院案件DCCC823/2012」,此兩宗案件我是唯一的受害者。曾經我父親向有關行政機構、追究不誠實理案責任,至今九年不得實事求是處理、而且是非顛倒而對待;所以,以上兩案全部全權交托「民監署」作出追究、我和我父親的實際有關文件全部已付交民監署收納跟進,對該案所作證據用途所須作用、付諸所有的行政機關、法律有關部門、司法機構及執法部門呈證所需作用。此致2020年10月25日」清晰可效證。 民監署鑑證科一致確認此案構成事實集體行政失職形成共同犯案,此中包括警務署、律政署、申訴專員公署、法援署、廉政公署、灣仔地院、高等法院、終審法院包括幾十個參與審案聆案官及原訟上訴庭歐陽桂如法官都形成間接和直接犯案之中。牽涉檔案千多個案宗、所涉官員都構成失職、造假案、包庇罪行、欺騙、欺詐、欺凌及撒謊。更嚴重的是妨礙司法公正、藐視法院尊嚴和侵犯法律守則的實事求是、直接觸犯知法犯法、執法違法。文件存在萬多件證據都是各相關部門的直屬有效文件,全部存在在民監署檔案館存檔入卷中。 強姦扭曲成情侶,對一個何無所識的小女孩不予童年心體會分析案源所在、源頭存在在無守護能力的情況下、她能力可以抵抗?以何力量抵禦?在惡魔的野性發作時後果否發生成如何惡果?十二歲小女孩心理、心智、恐懼和失去抵抗暴行時能作出反應嗎?能發揮出自然的表態嗎?自然構成恐懼餘悸猶豫存在?不是正常受到恐嚇的事實嗎?一個警方重案組執法者,一個律政司罪案檢控者,一個法庭法官及法律機構的高等法院,終審法院真的處理案件如此敷衍嗎?錄影CD碟中所記載那麼清晰一詞「兩隻手壓住枕頭上,後再陽具插入陰道中」此不是強姦是怎麼事由呢?全個錄影中都體現出欺騙及強暴行為、難道這班狡官都不能就事實作出判斷嗎?還在狡辯判案合理沒有疑點,行為是對嗎?沒有需要覆核案件,原因何在理由在哪?立案為情侶合適嗎?在調查中為怎麼不理解情節蹺蹊存在嗎?此案必有行賄受賄現象存在,否則不會一面倒行政至司法和執法及行政支援機構,形成一致稱沒有證據存在強姦現象、沒有行賄受賄存在、檢控適當也沒有差錯嗎?律師李可恩以假文件作證供合法嗎?民監署證:這些全面性包庇罪行在古今都已成極之稀罕現象奇案。 調查過程中發現此事內容存在恐嚇令長期作為性奴:「小女曰:此案對她恐懼至今仍存在,心中永遠磨滅不去,甚至每逢夜晚睡前都有一幕幕恐怖場面出現,也經常會作惡夢。受心理恐嚇十分擔憂心驚,因為此事發生後,被告經常對我說他認識很多黑社會,還說很多例子嚇我。有一次,我在家漏嘴問我爸爸說:(慈雲山是不是很多黑社會會殺人,爸說這是人說出嚇人,黑社會是有,殺人都有,但都是雙方黑殺黑經常發生,對普通人不會。)但在被告表達他意令我不寒而慄。」這樣表明小女深度經常受恐嚇的自然成為沉默忍受如此不幸的欺凌,此因令小女在攝錄中事實原因不敢說出來成自然的心態表達以(我驚佢)和(吾知道)凸顯內心的恐懼和害怕。作逃避心裡極恐懼的真相表現。 據當時案件在初發生時,由警方檔案記錄中對受害者家父得不到警方採納報案的具體真相供證,而且全面拒之其報案真相提供;而且在追究責任中帶恐嚇和欺騙手段、耍弄及隱瞞事實案件的所有提供,在律政司事先早已有行動出現隱瞞軌跡現象凸顯其中;付有關資料不為採納,要求案件澄清也不肯作為,反以特權法和專業知識保密為由、不肯交出案件真正檢控情侶因由何來,此非正常行為的行政操行作風現象,完全涉故意執法、犯法的劣態橫行囂蠻無忌。事件有初期文件證實,也有警方函件作證。所以,此案非徹查不可! 此案九年中集體公開包庇形成實際事宜,直接行政失職構成。此罪行民監署難辭其咎,也必須從簡至繁的方式、展開大規模的實行行政主導承擔調查責任。調查方式抽絲剝繭進行,事源由始至終才能達至簡繁作用,此是西周治國制度的(不法、不牢)優良管治風範。 行政主導理由(責由、任為) 稱就地辨證即時行動,西周稱(不衙)刑案速查。但在這麼廣泛集體化犯案也不了所在一言之中,理證概全無須賴理推卸責任。一初案重案組,二律政司檢控組,三案件主審官,四投訴科調查組,五法律援助組,六申訴專員公署申訴組,七廉政公署調查組,八高院聆案處,九原訟上訴組,十終院申訴組。一瓜連十藤正理所在其中。 民監署證:此案只有一個目標,三項犯法,五項罪行存在其中:(1目標:強姦。3犯法:造假,失職,勾結。5罪行:扭曲案情,集體犯法,互相勾結,知法犯法,官官相護。此等行為涉妨礙司法公正罪行。26/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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