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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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日 星期六

1126民監署檔案2010172(消滅偽政需要先除反動政權 方效應盡責任) 查法援署「梁丙楨律師失職構成包庇罪行及執法犯法」冒職行為(濫權、濫法)成偽政府,追究責任的罪證文件函。內容如下:分為八據指證有關直接可效罪責理義。 一,李可恩偽做假文件呈堂,社署劉綺珊付函指證警署及法庭、廉政公署律政司有檔案證據;追究九年仍然無正面回覆理由及原因何在,全以無補充代覆。 二,2000年12月15日法援署拒絕越南人在懲教署財物被盜案,法官以代(民監署所有案件)上作引用判決的應用、基本上不符罪案相同準則或可能比喻而能借鑒的內容代用、比作邏輯。而且此文件內容八年沒能提供真正當時法庭判案資料正式文本。網上尋覓相關文本要求見證是否屬實,蔡楚如律師隻字不提。而且此文件內容八年沒能提供當時法庭判案資料正式文本。 三,民監署幾百個個案申請法援,素來沒有重覆或不誠實內容存在、甚至完全符合法援條例及政策的許可監察政府責任制實行工作、何來稱不得告政府機構及行政人員和法援署職員? 11條律中也無指示更沒備注說明、難道憑法援署長的感覺作為理由嗎?若是如此更成法律責任、完全侵犯了人為可行的義務職責和公義的承擔;更可悲的是知犯法及執法違法的事實。此行為是出賣法援政策和職責而求榮,形成勾結偽政反動政權的同夥機構? 四,民間團體監察政府責任制實行到位本是公有職責,也是守護港府政權民權的基本法律承擔,更是司法行政立法三權分立的見證者非非法可阻? 四,民間團體監察政府責任制實行到位本是公有職責,也是守護港府政權民權的基本法律承擔,更是司法行政立法三權分立的見證者非非法可阻? 五,法援署應名符其實誠懇行為履行職責的應份責任效忠行政工作承擔? 六,社會所有動亂都是與統治無方直接有關,基層體會更成行政了解的根本也需要施政制度謹慎重視,非拒於不理或敷衍了事不為不聽不聞不問?。 七,政策制度法律都是有效應用,得體有方事成功倍,理據是管指南針! 八,理政方法乃自神州聖國定律制度,有方和三角的直感觀現象,方為法,角兇為忌禁止! 付參考作用:神州文明法治藍圖表(民意為一,朝政為二,地官為三,朝官為四,總統為五,制度為六,管治為七,地衙為八,憲法為九。)及(神州法治理政標準四角圖處事法)合併簡易一覽表 04/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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