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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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8日 星期一

民監署檔案1801006(無道亦成貪官兮有道自在忠良  選才不德公道難庸人自擾其中)廢才是非多原因在貪
民監署釋:官者質素必精,行事自當優越;處事能力貞厚誠懇,確保政務公道果敢。相反則禍國殃民卓不目驚心,此者何能可擇為官?香港政府若無能人坐鎮,難抵國賊禍政屢屢。民監署倡:無能特首不可擇庸官作為輔弼護政。
2018/1/8-19:12立場訊 鄭若驊丈夫潘樂陶 承建逾4億高鐵工程 伙國企中國建築做生意 六年奪政府近百億合約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任後即被揭其居所僭建,也間接自爆相鄰的獨立屋業主工程師潘樂陶是她丈夫。潘樂陶在工程界行內有相當地位,是工程師學會前會長,多年來是該界別建制陣營的選委,去年提名林鄭月娥參選特首。潘樂陶70年代創立的工程公司安樂,與多個私營機構有生意來住,近年承接多單政府及公營機構的工程合約,包括承接價值超過4億高鐵工程合約,又分別伙拍國企中國建築、中國港灣接下政府價值30多億元工程,近六年透過合資及獨營公司,奪得政府接近百億元的合約。 
潘樂陶在工程界有甚高知名度及地位,其創立的安樂工程集團,近年發展迅速,曾參與「e-道」、「淨化海港計劃」及建造「環球貿易廣場」等大型項目。
安樂涉足眾多大大大小工程,近年創立安樂創新科技的公司涉足數據中心。《立場》翻查物流署網站,近六年來,安樂透過獨資、以及合資投得至少28項工程,承接工程金額高達94億元。其中,最大的兩宗工程分別與國企合資,包括2013年與國企中國建築,承接大埔濾水廠工程及其輸水設施擴建工程合約。
與國企中國建築、中國港灣合組公司  中國建築是鉛水風波源頭啟晴邨的承建商,因此集團參與興建大埔濾水廠,在鉛水風波爆出時受到關注。此外,安樂在前年聯同得利滿、國企中國港灣合組聯營公司,奪得新圍污水處理廠工程,合約高達31.4億元。
安樂另一個生意拍擋是曾因經營堆填區違規排污被定罪(被罰款20萬元)的昇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兩公司合組聯營公司,在2013年取得昂船洲污水處理廠改善工程,合約工程達20.1億元。
生意排檔因經營堆填區違規排污被定罪  不單這三單大型工程,安樂過去六年獨資奪得政府合約達9.8億元,包括各類中小型工程。安樂旗下安樂創新科技有限公司,參與「e道」系統開發,過去幾年接連奪得多份入境事務處的合約,包括約9000萬元的新出入境管制系統、約5300萬元的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供應出入境管制系統,以及價值約1.6億元的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車輛自動清關支援系統。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任後將會接手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的本地立法工作。 翻查廣港深高鐵工程的招標紀錄,原來潘樂陶旗下安樂,亦參與兩宗高鐵工程包括「隧道通風設施及緊急救援處樓宇設備」、「石崗列車停放處樓宇設備」,兩項工程同樣在2011年批出,兩份合約分別價值2.97億元以及1.4億元。
公司捲入歐文龍貪污案  安樂的客戶包括新鴻基地產、恆基等。據《蘋果日報》2013年報道,歐文龍貪污案在澳門審訊期間披露,澳門建設發展辦公室於2004至2006年就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工程批出多份合約,涉及金額逾3億澳門元,獲批合約的包括中國建築工程(香港)有限公司、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以及潘樂陶任股東及董事的安樂工程有限公司等相關聯營公司。  安樂工程前經理方鎮猷,被指曾將188萬支票存入與歐文龍關係密切的地產商人林偉控制的戶口。潘樂陶當時未有回應報道。
安樂工程集團網頁顯示,該集團有16間附屬公司,並於澳門、北京、上海、廣州及南京有辦事處,共聘用2,700名員工,每年營業額超過40億港元,業務涵蓋屋宇裝備工程、環境工程、升降機及扶手電梯、資訊及通訊系統等。
潘樂陶與結婚逾40年的前妻簡麗群於2010年正式離婚,但二人的分家產官司至2014年7月才終審審結。案件披露,潘於1995年成立家族信託基金,基金持有其名下公司安樂工程集團逾八成股份,案件於2011年原審時,基金累計估值逾15.6億元。簡認為應瓜分信託基金的一半,終審法院判其前妻最終獲勝,可獲7.66億元。換言之,安樂工程集團的估值至少達十數億元。
77歲的潘樂陶畢業於香港理工大學前身「香港工業專門學院」,上世紀五十年代加入機電署學徒培訓計劃 ,之後赴英進修,考獲英國工程師資格。
任選委提名林鄭   與中聯辦合作辦業界交流活動
潘樂陶在政界有一定影響力,他於1998年擔任工程師學會會長,自1998年擔任工程界選委。2012年以「票王」姿態當選工程界選委,去年特首選舉中提名特首林鄭月娥。而在2012年特首選舉中則提名了唐英年。潘曾擔任不少公職,包括2000年獲委任為能源諮詢委員會主席;他現為智經研究中心顧問。
潘樂陶在2015年參與專業人士內地研習團,擔任香港建造專業人士上海研習團的隨團顧問,由中聯辦教育部葉水球處長安排聯絡此行程。另外,他曾擔任中國航天科技及歷史文化考察團的團長,為年輕工程師安排內地交流考察,有關活動同樣由中聯辦參與安排及協調。
2018/1/8-17:11立場訊 不是僭建問題 是操守問題與誠信問題
其實僭建違法,不需要是土木工程師或者大律師也知道,而鄭若驊同時有這兩項資格,又是香港負責檢控的律政司司長,不可能不知道,更不可能在上任前沒有這個警覺性。
如果是十年前,她沒這個警覺性還不是死罪。可是現在不是十年前,經歷過唐梁僭建事件後,一個負責檢控mm工作的律政司司長,不可能不知道那種大規模的僭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必定會損害她的公信力。如果她不知道的話,那是無能(incompetent),如果她明知也照上任的話,那是明知故犯,這牽涉到的是為官的操守問題。兩者都是大問題。
在曾蔭權年代,林鄭做發展局長的時候,全個政府高層都因為僭建問題而尷尬,由特首到司局級官員也要公開交代。
到了唐梁之爭,唐英年的僭建地牢,成了他的最後一口棺材釘。梁振英在電視上口口聲聲批評唐英年,曾經這樣說:
「你嘅僭建問題唔係單純嘅­僭建問題,而係公開咁向市民講大話,隱瞞你嘅僭建問題,直至到有­傳媒圖文並茂咁刊登,你先出呢老老實實承認,你隱瞞僭建呢個事實­」
對於一個政府高層來說,僭建本身不一定會死,但講大話就會。 
後來,梁振英這人渣也被揭發講大話。可是他已經登位,沒有人可動他。你們怎樣罵、怎樣在立法會問、怎樣報導,他就是厚著面皮不斷用雙重否定句講大話。
現在鄭若驊被揭僭建,她的僭建要等傳媒揭發才承認,這已經是一個重大的能力或操守問題。更大的問題,是她說那間屋買的時候已經是那樣子,這說法十分可疑。傳媒找來Google的衛星圖,懷疑那些僭建物是買入後才出現的。如果屬實,那就是律政司司長公然蓄意說謊,這就不是僭建問題,而是誠信問題。
要進一步求證的話,那就要從地政總署測繪處買入航空照片,這很可能會進一步求證到鄭若驊是否說謊。
另外,當年林鄭屬下的屋宇署對唐英年的僭建進行嚴厲的刑事調查,又傳召證人、又到場徹底檢驗,最後檢控業主代理人。現在林鄭做了特首,基於事件的嚴重性,屋宇署是不是應該一視同仁,以同樣的規格對待?是不是至少應該調查清楚究竟僭建物是什麼時候和什麼人建造的,再搞清楚刑事責任誰屬?搞清楚事實之後,公眾便知道鄭若驊是否說謊了。
如果律政司司長的個人誠信有問題,那將會嚴重影響整個律政司的工作,他/她還是不是合適的人選?

如果屋宇署不嚴正進行刑事調查的話,那就是今日林鄭的標準,已打倒昨日的林鄭標準,那是護短。這是不是大家想見到的政府?08/01/2018

2018年1月7日 星期日

民監署檔案1801005(無能者別當官 否則禍政害民殃及無辜濫權  行政無識任職 此責非同小可當特首非兒戲)民監署倡當識就職  非無能就無法無天
得失由自良心,正邪不離道德。統治者不得正必成邪,邪者自然不正。理由:不道者行為其禍無窮。道者:行為(公道公正)非脫離實事求是。不道者:行事(非奸而狡)甚至無惡不作達成無法無天。證八三一白皮書是造就佔領和旺角抗暴的所有事實行為。
引用段文:(警隊怨氣沖天 醞釀按章工作)協會主席陳祖光在聲明中指,雖有意見要求協會採更激進行為表達意見,但認為事件暴露在近年政治爭議下,香港社會環境出現很大改變,在警員工作上保障不足,且對警員的要求已不合時宜,認為不論法例、程序甚至指引,都應有合時和配合社會轉變的新增或修改,因此去信兩政策局要求七天內舉行緊急工作會議,以解決目前警務人員在職業安全保障及士氣的危機。
時事評論員陳雲生亦斥判決令前線擔憂,情況如「士兵上戰場殺敵變謀殺,執法變犯法」,政府高層在案中無明確態度,指外國如有類似事件發生,政府或警方高層均會安撫下屬,香港則未見有,前線士氣低落可以理解,又指警員都是人,不僅為社會更要保護家人,連執法都出事,反問市民應由誰去保護。
2018/1/7-21:59立場訊 連「犯法」與「執法」也搞錯的「一哥」  混淆「執法」與「犯法」,這算是那一門子的「執法者」?香港竟然就有這樣水平的警隊一哥!警察聲望如江河日下,夫復何言!
必須搞清楚,他的同事,即是應該由他負責管理的下屬,不是因為「執法」而得到咁嘅結果。而是因為「犯法」才會得到咁嘅結果。
或者可以説,是因為在履行他們受薪的、受到社會授權的、得到社會交托的「執法」職務時「犯法」才會得到咁嘅結果。
一哥咁講,是否表示以後只要打著「執法」這個理由,便可以成為「犯法」的免死金牌?香港三萬名警務人員,每天當值的時候又有幾多不是隨時都在準備要履行「執法」的職責?似乎再沒有必要講「天職」這樣崇高了!警務人員是得到社會付出報酬去負責「執法」工作的,不是受薪去「犯法」的。
「面對壓力」不是犯法的理由。香港人有幾多個不是經常面對壓力?如果得到社會授權擁有合法武備的警務人員可以用「面對壓力」為濫用公權力、為「執法」時「犯法」、為作為「執法者」「知法犯法」開脫,香港市民豈不是很危險?
他們是因為「知法犯法」才會得到咁嘅結果。作為「執法者」的警務人員知法犯法,是不是應該罪加一等?
作為警隊一哥,是非不分,連甚麼是「執法」,甚麼是「犯法」也搞不清楚,還要包庇下屬?
有個別警務人員的行為及言論越來越過份,有部分警務人員組織及工會的態度越來越傲慢及不知所謂,可能正是因為這樣的水平的也可以做到一哥。
他的下屬「犯法」,他作為一哥是不是也應該承擔責任?
法庭一有判決,他便應該代表警隊向公眾道歉,並承諾加強管理,保證以後不會有同樣的事件發生。
他不代表警隊向公眾道歉,已經是有負眾望。這樣的反應,反而只會令警隊的管理更鬆馳,以後發生同類事件的可能性只會增加,而不會減少。
香港人及香港社會應該對此加倍戒心,作出充分的心理準備。
有這樣的一個一哥,標誌着香港警隊的沉淪,真是十分令人失望,也是香港社會的不幸,要感到難過的應該是香港人。
2018/1/7-16:14立場訊 聲援朱經緯遊行 團體促成立委員會監察法官量刑 倡所有法官須中國籍  有團體今午發起「聲援警察執法大遊行」,大會稱約有七千人參加,警方稱高峰期有三千人,他們要求成立「監察司法委員會」監察法官的量刑,又要求修改基本法,令所有法官均要中國籍,又認為警務處長盧偉聰未能維護警權,有失職之嫌,要求他道歉。 
大會由政府總部遊行至灣仔警察總部遞交請願信,抗議有警員因執法而被判監,認為不公道,要求警務處長要明確武力指引。集會人士在手腕綁上黑色絲帶,高叫「香港司法,無人監察,警員執法變犯法」口號。亦有示威者帶同辱駡法官的標語,如「九棺亂點,屍髮受損」、「印度大嬸、為官狗品」及「狗官只有兩制,沒有一國」等。
遊行召集人鄧德成表示,成立「監察司法委員會」,由公眾監察法庭判決,有助增加市民對法院的信心,又認為市民有權鬧法官,法律應人人平等。
出席集會的專欄作家屈穎妍則指,「警察做嘢,每一單都係如履薄冰,咁佢哋點樣能夠保護市民,佢哋自己都咁驚,唔知幾時會俾人投訴。」
對於有警員或參與撐警遊行,盧偉聰今午表示,遊行示威是每一個人的權利,不過警察通例提醒,若在表達意見時同職務有抵觸,令市民覺得影響公正性,應避免參加。
2018/1/7-14:49立場訊【朱經緯判囚】盧偉聰:極之難過 已成立小組檢討武力指引
退休警司朱經緯於2014年佔領運動執勤期間,以警棍襲擊男途人鄭仲恒,日前被判囚3個月,正保釋等候上訴。警務處長盧偉聰今午雙眼通紅地表示,對朱經緯因為執行職務而被檢控上庭,「而得到咁的結果」,他與管理層的同事感到極之難過,知道朱經緯正積極進行上訴,會在他與家人的福利事宜上「全力支援他」。
對於法庭判決後有人在庭外辱駡法官,盧偉聰表示已接到律政司轉介,正在調查中,暫未有進展可報告。
對於有警員對使用武力的指引有擔心疑慮,盧偉聰表示,已即時成立工作小組,並有員方代表,亦已開會交換意見,他表示明白同事理解及擔憂,會盡快有結果。小組會檢討使用武力的指引、程序、訓練,研究如何作出改善
他指,警隊是專業有紀律的高效能隊伍,雖然處於艱難時刻,仍會盡忠職守。
他指,違法佔中79日是從未在香港史上出現過,警隊亦是首次面對情況複雜、工作壓力大的環境,因執法而有這樣的結果,感到好難過,「出來講都是希望大家明白我哋的心情」,目前案件在上訴故不評論。
對於有警員或參與撐警遊行,盧偉聰表示,遊行示威是每一個人的權利,不過警察通例提醒,若在表達意見時同職務有抵觸,令市民覺得影響公正性,應避免參加。
警隊員佐級協會今日亦二度向會員發信,指近日收到現職警員要求協會發起按章工作、集會遊行等行動以反映不滿,協會將去信要求公務員事務局長和保安局長,要求7天內舉行緊急工作會議,討論保障警務人員在執行公務上免受傷害,「以解決目前警務人員在職業安全保障上和工作士氣上的危機」。08/01/2018

2018年1月4日 星期四

民監署檔案1801004(反動統治以極權濫威  國賊橫行就無法無天  賣國賊違憲無惡不作  賣港匪禍政自喪權力)民監署要求特首對話  理論辯喪權賣港原因
本港法治處於危險時刻,以創新的控罪起訴、就抗爭者批評政府則以非法行為作岀違法的檢控,以此誠言之何來可罪?香港的法治正處危險時刻,就高鐵一地兩檢的做法根本沒有法律依據。處理宣誓風波,以非法手段、違法解決行為。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人因守護基本法,抵制非法憲制行為、就佔領引發公義抗爭豈被控「煽惑他人 煽惑公眾妨擾」等罪。如此做法是打壓言論及集會自由。在憲制,基本法都不得許可。別以為統治者就可以違憲而宣顯濫政權威,此稱盜國賊、竊政匪罪應誅九族。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可由一批反動政客的胡作非為,舞弊至違反憲制成橫行霸道,以非法管治香港行政至偽政掌權。就民監署職責範圍工作,決不容許賣國賊違憲操控及破壞基本法。香港天地港人所有,非給你幾多就幾多,也非何人的賦予;在自古有序,自然規矩係天然,領導者須的文明(得天下必須先得民心)當今仍同。望特首嚮應民監署要求。
引文2018/1/4-20:38立場訊 北京威權以上壓下 特首民粹混淆視聽  北京以政治代替法理,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為「一地兩檢」提供法律基礎,足見其理屈辭窮,老羞成怒,不惜以制度暴力向《基本法》施暴。 
人大常委的做法根本是無法無天。《基本法》第十八條限定,除了列明於該法附件三的全國法律,其他都不會於香港實施。人大常委竟然認為第十八條是指通行於全港範圍的全國法律,哪些可適用於香港部分地點的,則全由人大常委決定,無須跟從《基本法》。
理由呢?最重要是人大說了算。這彷彿是說,部分香港不等於香港,所以《基本法》無效。如此類推,只要中國法律適用於香港部分地方而已,人大常委便可全權批准執行。他日在特區政府總部門口「公民廣場」實施大陸的《示威法》,以至大陸公安來港某個地點執法,也毫不為怪了。
人大常委依恃的是權力,其通過的決定,只是權力在說話,不是道理,更不是法理。歷來由它主導的全國立法機關,可說劣績斑斑。單是2014年以來通過的法律,如《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以至《國家情報法》等等,都在意進一步擴張政權權力,而《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以至《宗教事務條例》修訂等等,則致力壓制民間力量,削弱公民社會對當權者的監察能力。很不幸,這股勢力已經破除《基本法》的約束,越境南來。
人大常委可以肆無忌憚,以法律為統治工具,當然得力於執政黨的支撐。一黨專政下,中共如臂使指,人大常委不外是黨的工具,發揮黨所設定的功能,為統治需要制訂法律。今次不過是故技重施,但求走過程序,草草了事,一於笑罵由人。
其實它的表現多麼爛,它立的法多麼壞,都沒所謂,反正為黨工作,背負駡名,依然對黨有功。同時,現有制度下,它雖然由中共領導,但可自稱最高的權力機構,既可產生政府,又有立法權,以至解釋法律,供司法部門作判案依據,可以有權用盡,卻無後顧之憂,沒有任何途徑可追究其作為。
當人大常委以極權手段強行其是,它的香港拍檔卻以民粹的口吻,顧左右而言他,轉移市民視線,但不敢正面回應批評家者指此舉破壞法治、顛覆「一國兩制」。例如特首林鄭月娥反指批評人大決定的大律師是精英心態,意思是吹毛求疵,也暗指他們不尊重中港法制的差別,只懂以香港普通法的法治觀念,來衡量中國法律制度,把它比了下去。
其實普通法不外講求常識常理,依此判斷事物之正誤是非。今次大律師公會指責人大常委決定對法治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就是指人大常委不守法,不遵照《基本法》既定的條文做事,還隨便演繹,自創規則,完全有違常識常理。批評如此簡單直接,有何深奥難明?大律師公會擇善固執,與精英心態有何關係?林鄭自己無力還擊,豈能說人家精英心態作祟?難道給批評者扣帽子,法治疑慮便可以迎刃而解?她若認為大陸那一套也算法治,為何不申明理據,逐點駁斥大律師公會,卻只懂說閒言閒語?
林鄭理虧,答辯無言,只能解嘲遮羞,稱讚北京千方百計幫助香港,實屬好事。亦有所謂法律學者認為「一地兩檢」是本港出入境事務,屬於特區自治範圍,本地政府有權按自己意思去做,因此沒有違反《基本法》。但好事也好,出入境事務也好,特區政府權責以內的事情也好,都必須首先遵守《基本法》,沒有任何辯論的餘地。若說人大常委的決定,等同授權特區政府可以合法地違反《基本法》,未免是語言混亂,匪夷所思。

一直以來,以身試法的公民抗命者即使願意承擔責任,當局也視他們破壞秩序,十惡不赦。但面對人大常委賣弄權力作法自弊,還把違反行為通過制度暴力合法化,特區政府卻視此為皇恩浩蕩感激不盡,還向批評者冷嘲熱諷。雙重標準如此,正是眼下特區政府失去自主靈魂的一個寫照。04/01/2018

2018年1月3日 星期三

民監署檔案1801003(守護政制與法律 是法官的天賦職能義務  公民對政制法律 祇能作監督和檢舉反應)民監署倡導法官職責  應居實事求是無旁貸
有關終審及高等法院案件相關檔案有:JUD ADM 1-70/3/3回覆者: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垃政務助理(蘇貝茜)時間2016/02/04。  檔案OUR REF(56)IN LM(1)TO JUD SCJC 1-70/3回覆者:司法行政主任(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1 張弼弘 時間10/03/2017。  檔案 OUR REF(87)IN LM(1)TO JUD SCJC 1-70/3回覆者:司法行政主任(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1 張弼弘 時間30/03/2017。  檔案OUR REF(117)IN LM(1) TO JUD SCJC 1-70/3回覆者:總司法行政主任(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 布少芬時間27/04/2017。   檔案 OUR REF(99)IN LM(1)TO JUD SCJC 1-70/3回覆者:司法行政主任(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1 張弼弘  時間19/04/2017。  檔案OUR REF(11)IN LM(1)PT2 TO JUD SCJC 1-70/3回覆者:司法行政主任(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1 張弼弘 時間19/05/2017。  檔案OUR REF(20)IN LM(1)PT2 TO JUD SCJC 1-70/3回覆者:司法行政主任(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1 張弼弘 時間04/07/2017。 檔案OUR REF (有關發函者拒絕提供來函檔案編號)回覆者: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書記 周淑娟 時間29/05/2017  檔案OUR REF(20)IN LM(1)PT2 TO JUD SCJC 1-70/3回覆者:司法行政主任(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1 張弼弘 時間04/07/2017。  檔案OUR REF(32)IN LM(1) PT2 TO JUD SCJC 1-70/3回覆者: 署理總司法行政主任(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 陳景明  時間22/12/2017。就以上所有回覆分析,確有所失職行為存在;理由與事實,實際行動與職責承擔,有何情由可以推卸應有責任的合法行為呢?
就民監署已經對特區政府,行政公開失職案件累積至今共有五百零四案宗
,警方積壓案件一百二十三宗。更可怕的是,特區政府已成偽政,出賣(香港政府政權的惡霸土匪)名符其實;違反憲制,毀滅基本法,堂皇勾結國賊
,串連黑幫勢力的利益集團,盲目興築大白象工程,永久禍港害民。這樣的偽政風行惡劣罪行成無惡不作,至無法無天誰來監督察看?誰來檢控?難道法官沒有責任嗎?法官守護法紀是天份責任,文明公正,實事求是,依法秉公辦理何來不可能?任由國賊、賣港匪、黑勢力橫行霸道至大至剛,香港人如何面對世界?香港前途何去何從?憲政及基本法如何不變樣,不走樣?特區偽政堂皇「自稱回歸廿年,成功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五十年不變,高度自治,如此的謊言如何能欺世盜名,至自欺欺人對待香港人呢?如何對得起國際評論?這些責任是民監署職責範圍工作,本組織何來推卸責任?申請豁免入訟費用,乃法律上及法院上的規定律法何來民監署不得應有呢?上訴也有法律法度存在規則,何來民監署就不能可行?歐陽桂如法官以「這類」名詞拒絕上訴合理合法嗎?何志賢法官以「申請拒絕,理由如前」不法行為作判詞是合適的法官判案嗎?法律援助署,申訴專員公署,廉政公署,警務署,特首辦,律政司等政府部門,就可以不依政制規則,拒絕民監署以「認收及不回覆」的,以「不合理及不負責任的解釋」可行嗎?歷代有法可據「天子犯罪庶民同」,難道當今香港特區政府、就可以蠻橫不道至無法無天的無惡不作成無政府狀態,可以嗎?把所有維護香港特區政府政權,擁護基本法法治,守護三權獨立者有罪嗎?反極權佔中,反暴行執法的旺角行動有罪嗎?暴力鎮壓,非法行為釋法至破壞港政制可行嗎?04/01/2018

2018年1月2日 星期二

民監署檔案1801002(行為不檢成奴才特首  非法執法形賣港事實  民監署要求與京理論  取消兩檢免禍國害港)反動政權亂政濫法  港民勢當揭竿罷政
非法特首喪權,討封賜合作毀基本法禍國殃民;民監署就職責要求特首,西九取消兩檢堅守管治權利,應有的權力和基本法(還原復元)。提倡以法依理徵罰特區政府行政失職官員,與國賊聯盟同顆黑勢力,利益集團公開賣港為榮行為追究責任。侵犯香港公民權利和港府利益及行政政權;就國賊破壞基本法,違憲釋法行為的風行,實施者追溯罪過責任至實。其罪(以民為敵 以政毀法 以權濫威 以私滅公)。
引段文:李柱銘接受電台節目訪問時表示,中英聯合聲明列明,香港奉行一國兩制和五十年不變,因此英國才同意將香港島及九龍歸還中國,當時起草《基本法》,怎可能想過有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屬特區的地域,一國兩制以往已一步一步被破壞,違背國家對香港的既定方針政策。
2018/1/3-11:29借高鐵投資覆水難收民情 中央乘勢確立人大常委會決定便是法律 效力等同基本法
要明白我的憂慮,便先要了解在回歸以來因中港法制觀念不同所產生的衝突。內地奉行中央領導,三權合作,法院的角色是要配合政府施政,而非監察政府,法律主要是規管人民,便利統治的工具,而非用來限制政府行使權力;香港法治的核心卻是法律至上,崇尚司法獨立,透過法律防止政府濫權,領導人或政府有沒有違反法律,並非由領導人或權力機關說了便算,而是由獨立的法院根據憲法條文的規定作把關的角色。《吳嘉玲案》及《莊豐源案》正突顯出這兩制下的矛盾。
人大常委會《附帶意見》雖然並非有法律約束力的釋法的一部分,但中央的意思已經很清楚表達,根據內地的思維,上級領導既已清楚表明心意,下級法官哪敢不遵從呢?
終院不遵從中央的心意,自然惹來中央的不滿。但值得注意的是,翌日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喬曉陽發表聲明,內容極為克制,只表示終院的裁決與人大1999年的解釋「不盡一致」,「對此表示關注」,而港府亦隨即表明不會尋求釋法,並會接受及遵從終審法院的判決。
為什麼中央當時沒有指稱終院錯判,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去推翻判決,反而接納其後港府按照裁決所修訂的《入境條例》的備案,沒有根據《基本法》第17條發回令它失效呢?原因很簡單,中央當時仍然持守不干預香港自治事務的原則,亦不想進一步摧毁香港的法治,况且港府在開審前已承諾不會「輸打贏要」。
不過,自2003年7.1數十萬人和平遊行反對《基本法》23條立法後,中央開始改變治港思維,中央駐港官員愈來愈積極介入香港選舉事務及政府施政,逐步收緊香港的高度自治。可幸司法獨立至今仍能維持,但情况卻未許樂觀。種種迹象顯示,中央接收到的信息是,要防範司法獨大,破壞行政主導;司法覆核常被濫用,阻礙有效施政。故此中央領導人開始提出「三權合作」論。因為一般市民會很自然地認為,若投資了近千億圓的高鐵不能夠實施「一地兩檢」及如期通車,對香港經濟可能會有災難性影響,影響自身利益,故提供大好機會,借助民情,以確立人大常委會的至高無上的決定便是法律,與《基本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香港法院亦有法律約束力,以閹割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
2018/1/3-7:24立場訊 中共「一言九鼎」 香港一路好走  甚麼是「精英心態」?  如果林鄭月娥的意思是,自以為是,自覺高人一等,視其他人的意見、批評為無物者,那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三年前公屋接連爆出食水含鉛超標,獨立調查報告狠批多個部門及高官集體失職、互相卸責,令居民受害至深,多名問責局長及部門首長向居民致歉,惟獨時任政務司司長的林鄭月娥,堅稱事件是制度缺失,無官員需要承擔個人責任。而在事件期間,有區議員邀請官員試飲屋邨食水,她憤然提醒官員不能受屈辱,要維護政府尊嚴。林鄭扣法律界帽子 
如果林鄭月娥的意思是,脫離群眾,不知世界如何運作,那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一個在香港生活了幾十年的成年人,半夜發覺家中沒有廁紙,直奔便利店後才驚覺便利店沒廁紙賣,要搭的士回官邸找廁紙;或者當人家都嫌八達通不及支付寶先進時,競選特首落區搭港鐵,卻要助手提醒才懂嘟卡後要推機入閘。
至於甚麼是「雙重標準」,例子多不勝數。我卻記得林鄭月娥競選特首期間,曾揚言政府不會因民粹主義而放棄制度原則。現在她為附和人大常委一地兩檢決定「朕即是法」的邏輯,反駁香港法律界強而有力的理據,不惜用上中共慣技:不問事實不講道理,向對方扣上「精英心態」的帽子,把質疑人大常委決定的法律界打成與北京對立、脫離普羅大眾的「精英」,以否定他們的批評;簡而言之,就是試圖借民粹,抹黑守衞香港普通法制度法治原則的法律界。
不過,若林鄭對「精英」的定義是識時務的「俊傑」,那表表者當然是湯家驊、袁國強等法律界。七年前指在香港市中心推行一地兩檢「在憲法上完全沒可能」、並且可能「直接衝擊一國兩制」的湯,今日為撐一地兩檢表現神乎其技,甚麼都說得出口。思索多年才勉強搬出第20條的袁國強,最後連這站不住腳的所謂理據也不獲北京接納,仍可以臉不紅耳不赤出來開記招宣佈人大決定。
林鄭月娥的精英論不只是因為詞窮理屈,企圖轉移視線。在她之前,譚惠珠主動約見傳媒回應大律師公會及法律界的質疑時,已批評「普通法法統的精英」不理解人大常委會程序。可見,這是林鄭及建制派所謂一地兩檢輿論戰的新一輪策略。
閹割法院違憲審查權  政權如此無所不用其極為的是甚麼?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的分析很有道理。他認為,一地兩檢安排項莊舞劍,真正目的是閹割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落實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他預計,一地兩檢今年本地立法後,當有人提請司法覆核,人大常委會將主動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對第17條作解釋,指經人大常委會特別審議而確認符合《基本法》的本地立法,香港法院必須視為合憲。受制於人大常委釋法的約束力,香港法院將須裁定港府勝訴,確立人大常委會按照《基本法》第17條行使立法監督權的法律地位。
特首聽命中央,行政系統早已不在話下。在DQ泛民議員並完成修改議事規則後,立法會也完全為政權掌控。而當香港法院違憲審查權也被成功取下後,行政、立法、司法已無任何阻力障礙,妨礙中央落實對港全面管治權,23條立法等自可長驅直入,屆時大學、傳媒等更沒有陣地可守了。

高鐵是否便捷、過關是否方便事小,香港淪喪事大。(文章原刊蘋果日報)03/01/2018

民監署檔案1801001(賊道非常不道 何來可道事實 黑幫勾結成賣港匪)

2018/1/2-0:30立場訊 一地兩檢 項莊舞劍 志在閹割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 落實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  我在去年8月中時,看到有線電視新聞的報導(http://bit.ly/2i9NHU4),一直有一個疑團,就是為什麼明明可以在深圳福田站做到南下的一地兩檢,仿效英法或美加的雙邊一地兩檢做法,無須繞過基本法,無須在香港境內的西九站或車廂實施內地法律或剔除香港法院管治權,中央政府卻偏偏在2014至2015年間,突然取消在福田站預留位置作一地兩檢口岸的決定,令到香港好像別無選擇,除非放棄一地兩檢,否則只能在西九站實行全世界都沒有先例的「市中心一地雙向兩檢」(讓國內南下香港的乘客在遠遠離開內地管轄範圍後,才在香港市中心心臟地帶,辦理出境及清關手續),藉此產生實際操作上的需要,以嘗試解釋在香港部份境內全面實施內地法律及剔除香港法院管治權的必要。但正如湯家驊在7年前擲地有聲地說: 「在香港市中心進行『一地兩檢』,在憲法上根本完全是沒可能的。你在邊境進行是可行的,但在市中心進行,我就看不到為何可行。」  即使幾經爭取,最後在九月初有機會獲得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一起親自接見,閉門討論了兩個多小時,努力表達我對開創先例破壞《基本法》的憂慮及嘗試說服對方考慮一些折衷方案,最終亦不得要領。  我心中的疑團隨著近日的發展終於得到一個我內心不願意相信但從客觀分析上卻令我不得不感到憂慮的結論,就是整個安排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真正的目的是要閹割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落實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主要推論基礎是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12月27日通過《決定》,透過《基本法》沒有設計的程序,選擇不引用任何《基本法》條文但卻「一言九鼎」地確立一項政府不斷誤導市民說是有先例可援的所謂「一地兩檢」 (但實際上是史無前例的「市中心一地雙向兩檢」)方案的合憲合法性。隨後香港政府於2017年12月30日發出聲明,當中包括以下的論述:  「在每一個制度下必會(亦必須)有一個最高、最終權力機關。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但亦必須尊重國家《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制中的地位和權力。  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整個過程,[… ]完全符合國家憲制程序。換言之,是次《決定》是完全依據國家《憲法》及相關程序而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並非有意見指《決定》只為行政決定,亦不是某人說了算的情况,更遑論是人治或落實《基本法》的倒退。」  《基本法》所有的條文及保障明顯適用於整個香港,若立法會通過法例,將香港區域範圍內的「內地口岸區」及行駛中的列車在法律上視為香港的區域範圍以外,不實行香港法律而實行內地法律,不受香港法庭的司法管轄,不適用《基本法》的相關條文,這項本地立法,必然會因為違反《基本法》(特別是第18、19、22(3) 及39條的規定)而被香港法庭裁定為無效。正如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今天早上在電台節目上承認,如果沒有人大常委會這項《決定》,香港本地立法一定會被法庭推翻。  但人大常委會現在只是透過《基本法》沒有提及的程序作出這項《決定》,而非依據《基本法》第158條作出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的解釋。按照終審法院在2001年7月20日《莊豐源》一案作出具法律約束性的判詞規定,這項《決定》充其量只能代表人大常委會的一種意見,對特區法院解釋《基本法》並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在《莊豐源》一案,雖然較早之前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6月26日作出釋法時已經白紙黑字地表明,釋法內容「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大][香港特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中。」 但因為該部分內容嚴格來說並非具法律約束力的釋法的一部分,故此終審法院最後並沒有接納籌委會的有關意見,反而按普通法的原則詮釋《基本法》的條文,最後裁定香港政府敗訴。當年中央因為仍然願意尊重一國兩制及香港法院的獨立審判權,故此並沒有透過釋法去推翻終審法院在《莊豐源》一案所作出的裁決。  我相信當年任律政司司長、現任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的梁愛詩,亦清楚明白終審法院在《莊豐源》一案所作出的裁決,知道根據香港現行法律,香港法庭「有責任在常委會沒有作出具約束力的解釋的情況下,按照普通法來處理法律釋義」 (終審法院判詞第8.3段),故此她昨天在無綫節目《講清講楚》上說,人大常委會現在這項《決定》並非法律解釋,亦沒約束力。 故此,中央政府及香港政府也清楚知道,即使有了現在第二步走的人大常委會《決定》,本身並不能夠阻止本港法庭行使違憲審查權推翻第三步走所制定的本地立法。那麼劇本將如何走下去呢?我相信根據精心安排的劇本設計,當香港政府完成第三步走的本地立法程序後, 將會出現以下「閹割香港法院違憲審查權」的另類「三步走」程序:  1. 第一步: 按照《基本法》第17條的規定,香港政府將實施「一地兩檢」的本地立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基於在立法過程中出現的法律爭拗所產生的不明朗因素,為了需要於2018年第3季如期落實「一地兩檢」安排對香港經濟及整體發展的重要性,及實踐2012年由時任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談到中央實踐一國兩制「新思想」中要落實人大常委會對特別行政區立法的監督權,人大常委會為此特別審議這項本地立法是否符合《基本法》。最後,經過完全符合國家憲法規定的嚴謹程序,按照《基本法》第17條的規定,通過《決定》確認這項本地立法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合法合憲。  2. 第二步: 縱然有了人大常委會以上按照《基本法》第17條所作的《決定》,仍然會有人認為人大常委會並未有作出對香港法院具法律約束性的釋法,故此會有人提請司法覆核,挑戰這項本地立法的合憲性。基於本港法庭要作出終審裁決需要很長時間,但為了需要於2018年第3季如期落實「一地兩檢」安排對香港經濟及整體發展的重要性,人大常委會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主動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經過諮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就《基本法》第17條作出以下解釋: 按照《基本法》第17條呈交人大常委會備案的本地立法,凡是經過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監督權,特別審議而被確認為符合《基本法》規定的,香港法院必須視為符合《基本法》,故此沒有權力裁定該本地立法違憲。  3. 第三步: 香港法院繼續審理該司法覆核訴訟,基於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具法律約束性釋法內容,最後裁定香港政府勝訴,確立人大常委會按照《基本法》第17條行使立法監督權的法律地位,是《基本法》設計的一部分。  我們需要明白,要徹底落實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唯一的阻力便是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因為行政長官及立法機關已經完全在中央的掌控之中,但中央卻無法指使或干預獨立的法官怎樣判案。故此,只要香港法院仍然擁有獨立的違憲審查權,中央就不能夠隨便要求特區政府通過任何根據普通法原則演繹會違反《基本法》保障香港高度自治及居民的權利與自由的條文的法例(註: 中央不容易以人大釋法的權力解決這問題,因為中央必須先找到一些相關的《基本法》條文作為釋法的基礎)。  所以,當完成「閹割香港法院違憲審查權」的三步走程序以後,便可以徹底落實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亦可以為下一步的《基本法》23條立法掃除法律上的阻礙。中央屆時可要求特區政府在23條立法中加入任何中央認為有需要或合適的內容,即使有關內容會違反《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與自由的條文,也無需懼怕會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因為到時只要23條立法的草案公開後,即使有包括大律師公會及法律學者的所謂小部分的法律界精英認為草案內容違反《基本法》,中央及特區官員也可以即時表態說草案內容是合憲合法,當立法會在爭議聲中通過有關法例後,香港政府將法例報人大常委會備案,人大常委會便行使立法監督權作出特別審議,確認有關法例完全符合《基本法》。特區政府屆時便可以振振有詞,表示整個立法過程充分體現香港的高度自治,因為立法的內容是由代表香港民意的立法會大比數下通過,中央並沒有插手,同時亦引用法院早前確立人大常委會立法監督權的案例,要求法律界及全港市民都應該尊重法院的裁決,接受有關法例是合法合憲,是完全符合法治的表現。  我過往從來沒有用陰謀論來公開評論人與事,但是「一地兩檢」事態的發展到目前為止,卻令我不得不感到極度憂慮,我衷心希望我以上的分析,可以讓歷史證明是錯誤的。  正如我今日在香港電台「左右紅藍綠」的節目中(http://bit.ly/2C94M60) 談及法治時指出,中國欠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治,我一直相信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對國家最大的貢獻,就是我們可以繼續持守和捍衛我們的法治和核心價值,為國家樹立好榜樣,幫助國家真正達致富強及法治,而不是窮得只有錢、高科技及政治實力。  在2018年的法治寒冬中,當香港法治受到衝擊時,我希望更多香港人不會無恥地奉承、無知地擁抱、無奈地接受、無望地放棄,而是無畏無懼地緊守崗位及堅持信念,繼續捍衛我們寶貴的法治。02/01/2018

2018年1月1日 星期一

民監署檔案1712248(倡馬道立承擔守護基本法責任  民監署例行職責年報  共立二百四十八案件)責無旁貸 難辭其咎  無惡不作 法律制裁
人大常委決定,未能實際解釋高鐵一地兩檢不違反(基本法)第三條第十八條和一百五十八及一百五十九條,即人大常委沒權作此決定。因為人大常委決定無憲制可效;因此香港法院有審視人大常委所作決定有否違反[基本法]權利,完全可拒絕人大常委的所作行為、不符本港法律的(基本法)效力。國家憲法第五十七條、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並非有效基本法之上,是人大常委對國務院通常行為即(憲法)八十九條二;理在國際和國家文件分別所在。根據(憲法)第三十一和六十二條(12),在一九九零年頒佈全國人大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才得到香港特區成立所賦予的真正目的。致於(基本法)作為全國性法律的效力,則是由「全國人大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決定」限制效力。(基本法)並無任何條文,授權人大常委可以限制,特區政府行政權力實行基本法。對人大決定當年成立特區形成違逆行為,甚至違反憲法所立的(基本法)徹底產生破壞作用?
引用文章2017/12/30/17:09譚惠珠:人大常委會決定等同法律,【一地兩檢】譚惠珠:無論覆核人大常委決定還是本地立法、均難以成功說法,均屬違憲毀滅基本法事實行為,(古法稱叛國及賣國罪行)內容: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西九高鐵總站「一地兩檢」安排、要求香港立法實施的決定,引起香港法律界猛烈批評違反《基本法》,港區人大代表譚惠珠今日向傳媒提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非沒有法理基礎,「因為(決定)本身已經等同法律,因此它自己本身已有約束力」。她指如何理解「決定」,一定要根據港澳辦主任張曉明的「說明」來理解。「說明」解釋了為何不用《基本法》第18條,又說了用第7條,亦提及第118及119條的內容。譚惠珠說:「法律終須一個人出來解釋。這樣不是人治,例如我們的法官裁判時,大家都尊重是法治,不會說他是人治。(因為)他道出了理由,而他憲制上是有權力。」譚惠珠又指內地的憲制系統內,常委會的決定不會像香港法庭判決的格式和內涵來寫,「習慣了普通法的思維或傳統的精英,看內地一個常委會決定,可能覺得沒寫到像香港法官的判詞般」譚惠珠不認同:「終審庭已接受人大常委會釋法有約束力,但人大常委會除釋法外,有另一權力是作出『決定』。我的看法是『決定』等同法律,我自己意見是我們對人大作出的決定,是應該沒司法管轄權。」
2017/12/31 — 21:51立場訊 林鄭氣急敗壞,章法大亂 ,說法前後矛盾!【文 : Ernest Choy】777 今早對一地兩檢違憲的反駁,明顯看到她已辭窮理屈,氣急敗壞,章法大亂 ,說法前後矛盾。
她强烈表示,「今日說一定要在基本法條文裏面,找一條教我們怎樣做高鐵嘅一地兩檢,是強人所難」,可笑是她馬上打倒自己說法,她呼籲「那些她認為持不正確意見的法律界人士,能再客觀務實看這個有充分法律基礎的方案」。
既然話要求在基本法裏面,找合法條件是強人所難,為何突然覺得,人大決議已經是充分法律基礎的方案?
不單如此,她為求表忠,回應對會否提請的人大釋法,說得太死太盡,已沒有任何轉彎餘地,她斬釘截鐵說,她絕對不會向人大提請釋法。
試想,石永泰已清楚表示,一地兩檢沒有任何憲法基礎;大律師公會明確指出,人大決議完全沒有為港府三步走的最後一步,提供法律基礎。明顯代表,司法覆核時,香港政府敗訴的機會很高,到時777將會兩面不是人。
縱觀明年政治形勢,自從戴啟思團隊出來競選大律師公會主席後, 曙光漸露,它們將會是最重要工具,對抗北京法律暴力,未來一地兩檢立法,可能的選舉DQ候選人,國歌法等等,均有它們無可替代角色。
但願明年香港民主發展會有轉機。
2017/12/31-18:05立場訊 為了做奴才 這種蠢話也講得出口  林鄭反駁大律師公會,說:「如果你問我,有小小係香港部份法律界人士一貫以來的精英心態或者雙重標準,即在香港法律制度下的事情就至高無上,在內地,一個13億人口這麼大的國家的法律制度就認為是不對」。
為了做奴才,一個七十年代就考入港大而且由港英政府培訓出來的資深政務官,竟然這種蠢話也講得出口。
如果說,有大狀以香港法律做標準,在人大常委決定在上海又或者廣州有沒有法律效力的問題上,指指點點,那林鄭的話或許有幾分道理。
但現在大律師公會以至香港大眾,對深圳河以北的法律制度,根本沒有興趣,你說人大在大陸是上帝也好,隨你高興。我們現在關心的是,在深圳河以南的香港,人大常委背後的中共是不是好似皇帝一樣,佢話咩係法律咩就係法律。
既然是香港的法律問題,當然用香港的標準,難道用火星的?唔係由法律界精英去開聲,唔通由愛字頭那些半文盲去評論?

還有,既然她批評香港大狀用本地標準去衡量大陸法制,那是單一標準,為什麼她又說「雙重標準」?太荒謬,連自己那關也過不了,因此語無倫次?31/1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