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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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1日 星期四

民監署檔案1903039(為錢而逆仗義之順天淵之別 控方無識天理  公義自在仗勢欺人應當抗拒 敗政出現朝奸) 聖賢良居實事求是  奸險謀利無惡不作
賢聖君不見亂世,暴政難得無維穩;天然常理正經知識方能和諧統治天下。
2019/3/21-20:46立場訊:【逃犯條例】陳日君:大陸司法無法無天 點樣交啲人俾佢  港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容許移交途犯到中國大陸,天主教榮休樞機陳日君批評,中國大陸的司法狀況「完全無法無天」,香港不應該移交逃犯到大陸,「有啲人真係無知咁講,都可以原諒,如果有人知都咁做,真係好邪惡。」  陳日君在港台節目《議事論事》表示,自己在大陸來港,亦曾在大陸任教七年,見證家人和教會人士,他們受過的冤枉和苦難「完全睇過曬」,質疑「點樣交啲人俾佢」。他又直指對一國兩制不樂觀,形容香港已失去法治,加上修改議事規則和 DQ 議員,這種對一國兩制的破壞「好醜陋」,「因為係好隆重咁喺全世界面前應承咗嘅嘢,而家咁破壞。」  他又表示在 2014 年的佔中,他當時不是完全贊成學生的做法,「無咩計劃亂曬龍」,現在回想都明白年輕人有熱情但缺乏策略,面對「古惑」的政府,「佢哋輸咗好多」;運動有失敗的地方,包括長期的佔領令人覺得「好麻煩」,但從長遠角度肯定有正面效果,「至少引起國際注意」,雖然目前政局令人無奈,但寄語年輕人「唔使心急」,期望各方可以加強合作靜待時機。  他又被問到近日多次公開批評中梵臨時協議,強調自己不是「鬧教宗」,但作為樞機有責任向教宗提意見,「有啲教友好單純,從來唔需要諗教宗有無錯,不過我哋做樞機就有責任,唔係教宗講我就聽。」他又表示自己已經退休,不擔心會被教庭「炒魷魚」,「我係一個好自由嘅人,無得無失所以唔怕」。

2019年3月21日上午6:11【旺暴審訊】陪審團詢非法集結定義 官稱使人害怕足以定罪【星島日報報道】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四人涉參與旺角騷亂一案,九名陪審團自本周一中午退庭商議逾兩天半後,昨晚六時半提出共兩條問題,內容圍繞針對「美國隊長」容偉業的非法集結罪的控罪元素定義。主審法官黃崇厚解釋,陪審團只要證明被告有讓人感到害怕、和鼓勵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便足以構成定罪。倘若被告人無心使人恐懼、卻做出一些本質上可怕的行為,定罪則不會成立。黃官補充,陪審團只需考慮被告有否意圖作出鼓勵他人使用暴力,鼓勵效果最終為何非考慮範圍之內。  陪審團於周二就其中三項針對容偉業的控罪,包括一項參與非法集結和兩項參與暴動罪,因為未能初步達致有效裁決,前晚請示法庭,法庭指引九人繼續商議。直至昨晚相信陪審團對唯一一項非法集結罪討論尚未有結果,遂提出兩問題。法官解答陪審團問題後,於八時半宣布休庭,示意陪審團留待今早九時半再議。  第一項提問為,非法集結控罪指被告作出一項或多項「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當中「意圖導致」所指的是被告意圖使其行為導致他人害怕,抑或被告的行為本身會導致他人害怕。  第二項提問是,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分別指的「夥同」參與或使用暴力,兩者有何分別,被告是否必須同時有意圖和真誠相信其行為會鼓勵他人,才構成控罪所指的「鼓勵」。  黃官向陪審團解釋,陪審員應確保被告有否意圖使人害怕,故被告所作的行為本身是否可怕並不重要。即使被告行為本身會使人害怕,甚或被告行為的實際後果是令人害怕,若被告無意叫人懼怕,不足以定罪。  黃官續指,「意圖」與「相信」是兩個不同概念,前者的意思接近「想」,後者的意思與字面一樣。陪審團須決定被告有否鼓勵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意圖,且該些鼓勵有否實際果效,但被告是否相信其鼓勵是否有效或「是否鼓勵倒人」,並非陪審團要決定之事。  控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在法官正式解答陪審團問題前,提出一項「有意圖賄賂法官」的比喻教人分辨「意圖」與「相信」。郭假設他賄賂法官,即使他當時其實不太相信法官會接受賂款,但窮途末路下唯有孤注一擲地行賄,他仍是有罪。假設中,郭有「意圖」鼓勵對方接受賄款,但他並不是「相信」對方會接受賄款。  至於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中的「夥同」元素是否相同,黃官着陪審員按照書面指引再作考慮,強調被告單單在場不等於鼓勵他人動武,陪審員須十分小心評估證據。案件編號:高院刑事 四八 及 四A-二一六。21/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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