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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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9日 星期五

民監署檔案1903044(反動政權非法特首公開賣港成真禍香港  逼港人自組政權推翻偽政鏟除賣港特首)狡官行政失職需追責  港人自救香港勢逼人
別信一國兩制,須力爭港人治港,棄大灣規劃,徹一地兩檢!
2019/3/29-17:18立場訊:憂國憂民知識分子都因言獲罪 港人恐懼逃犯條例修訂非空穴來風  近日,內地知名法學家、清華大學教授許章潤被校方停職和調查,而在等待調查結果期間,許教授必須停課、停止科研活動、停止招生、免除一切職務。  許教授曾發表多篇文章,包括《我們當下的恐懼與期待》,在知識分子圈裡引起很大反響。他亦多次公開呼籲保衛改革開放、停止個人崇拜。  許教授的停職引起了國內外的嘩然:為什麼連一個憂國憂民的高級知識分子都要因言獲罪?  另一方面,從許教授事件亦可看到港人對逃犯條例修訂的疑慮和恐懼,並非空穴來風。首先,香港與內地實行兩種截然不同的司法制度,加上內地並未實現全面依法治國的目標,審訊未必能完全符合公平正義。更重要的是,內地不實行司法獨立,法律很多時候都需要服從黨的政治決定,而內地與香港兩地對人權的理解亦大為不同。  美國商會已經直言不諱,逃犯條例的修訂,將嚴重影響營商環境,商會對此表示極大保留。  我再次公開呼籲,特區政府應三思而後行,從保護一國兩制的角度出發,暫緩將逃犯條例修訂涵蓋內地。
2019/3/29-12:43立場訊:異族統治香港下 好高騖遠的烏托邦年代開始了?  特區政府對「明日大嶼」連仔細的規劃研究還未開始,居然可以開天殺價,拋出高達六千二百多億元的工程造價,可謂香港公共行政史上最荒謬的事件。  填海計劃先來 1,000 公頃,按照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說法,當局會先用四十二個月做研究,再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交大綱圖,2025 年動工,到 2032 年,即可供首批市民入住。  該計劃荒謬之處是內容粗疏,充滿變數,卻又可以橫行無阻。例如填海 1,000 公頃可供興建多少個住宅單位(官方說法:15 萬至 26 萬),項目成本可分多少年償還(官方說法:十至十五年),以至首批入住後多久鐵路才通車(官方說法:三至五年),每樣都仍未有定數。  換言之,當局連填海區服務多少市民也未確定,更不要說有目標齊全的基本規劃大綱。正是由於計劃仍在觀念階段,政府才需要立法會撥款五億元,進行四十二個月的詳細規劃研究。但問題是,政府連基本規劃藍圖也未完成,單憑空泛的觀念,怎可冒昧要求大家支持這項 6,240 億元的跨世代計劃? 程序上,怎麼不先弄好規劃研究,再詳細討論然後定奪,而竟然是先確定大家都會支持,然後才撥款研究大家該支持甚麽呢?  政府未審議先判定計劃可行,也許是如黃偉綸所說,以政府現有財力,沒理由辦不到。他當然知道填海計劃只耗用現有儲備不到六成,卻又似乎有所不知,「明日大嶼」是否不能替代,不但取決於政府財力,更須確定此項目是物有所值,儲備也用得其所。  首先,「明日大嶼」的開支是天文數字,是否别無選擇呢?環保團體「綠色和平」的反建議是,政府只須向地主徵用荒廢農地(棕地),加上鄰近的政府官地,便有八百多公頃土地可用,其中一半用於建屋,可提供約十四萬個住宅單位,而所須開支大約三百三十億元,只及「明日大嶼」開發成本的二十分之一。民間組織的估算是否準確並非重點,關鍵是政府曾否認真比較兩者以及其他建議的成本效益,才得出今日的決定。沒有的話,便是財大膽粗,結論先行。  當然,「明日大嶼」除了住宅,還有核心商業區,樓面面積多達四百萬平方米,據說有助經濟發展,也是政府賣地收入的來源。不過,早於 2013 年施政報告,當局便指出九龍東有潛力提供四百萬平方米的新增寫字樓面積。因此,發展棕地起住宅,再發展九龍東建商廈,顯然是成本較低而效果類同的選項。明日大嶼提出後,未見當局取消九龍東寫字樓大計,那是否説,到 2030 年代,香港的寫字樓用地會比今天多了八百萬平方米,到時會否造成過量供應?還是九龍東的供應量已悄悄移到填海區呢?如果是,原來的九龍東寫字樓用地又有何别用呢?  其次,即使袋中有錢可花,也要看未來十四年,哪裏最值得、最需要花錢。近年公共醫療服務供不應求,每年流感期間更是捉襟見肘,醫護人員有服務水平倒退三十年之嘆,政府是否需要與民共議,共同計劃,並作長遠的承擔,而不是見步行步,或者把醫療制度問題簡化為醫院服務問題,繼續由醫管局負責便就此了事?人命關天,何以市民的健康和生命,還及不上填海造地那樣受到政府看重?  又如人口老化衍生巨大的長者照顧需要,亦到了必須正視的地步。2016 年,65 歲及以上人口佔整體 16.6%,20 年後將增至 31%,長者人數亦增加一倍至 237 萬。隨住長者與子女同住的比率一路下降(2006 年的 53.4% 降至 2016 年的 48.5%),總共有超過 30 萬戶是長者獨居或與配偶同住(當中有近四萬戶聘有家傭)。到 2036 年長者人數翻一翻,屆時沒家傭照顧的長者家庭將超過 50 萬戶,而八十歲及以上人口加倍後,亦接近 70 萬人。現時政府資助或買位的院舍照顧名額大約二萬七千人,社區照顧服務僅能惠及三萬三千名長者,若不從速提升服務質量,數以十萬長者的生活照顧,只好聽天由命了。何以當局獨厚於填海造地,但對長者要過有尊嚴的生活,卻是無動於衷呢?  一個政府只對虛無飄渺烏托邦熱情澎湃,一往無餘,卻對改善民生疾苦目光短淺,見步行步,究竟這個「港人治港」的政府,與異族管治的殖民政權有何分别?

2019/3/29-12:03立場訊: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刊憲 9 商罪相關洗黑錢、串謀、教唆等也獲豁免 放寬證據可接納性  政府今日就《逃犯條例》修訂條例草案刊憲。草案訂明,港府日後可循特別移交安排程序,將在港逃犯移交至包括中國大陸在內、沒有和香港簽訂長期引渡安排的其他地方政府。草案又剔除 9 項罪行類別,包括涉及破產、證券期貨、知識產權、環保公眾衛生、虛假商品說明等商業罪行,不作移交。  草案建議,與該 9 項罪行相關的管有或清洗所獲的利益、阻止逮捕或檢控、串謀,以及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罪,亦會豁免被移交。  修訂條例草案訂明,凡可以被移交的罪行,必須是要如果該行為在香港發生,該行為要符合三個條件,即(1)該行為屬條例附表 1 訂明的罪行;(2)該行為可在香港循公訴程序審訊;及(3)在香港可就其判處超過 3 年的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  草案建議剔除 9 項在附件1的訂明罪行,不作移交:  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所訂的罪行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放寬證據可接納性  草案又建議,於現行《逃犯條例》第23條「證據的可接納性」新增第2A項,訂明任何申請的支持文件或其他文件,如看來是按有關訂明安排所定的方式而簽署、核證、蓋印或其他方式認證,「即須當作已妥為認證」。  第23(2)目前訂明,任何支持文件或其他文件,需由有關訂明地方的法官、裁判官或人員所簽署或核證,及需蓋上該地方主管當局的正式印鑑或公印。與現行條例比較,新增的第2A項似有放寬證據可接納性。  本身為大律師的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接受《立場》訪問時形容,政府的建議修訂放寬規定,即如果港府日後容許內地縣官、公安、國安簽發的文件呈堂,法庭也必須接受,不能挑戰。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認為,政府突然放寬限制「事有蹺蹊」。(詳見另稿)下周於立法會首讀  草案同時建議修訂《刑事互助條例》,廢除條文中關於香港不與中國作相互法律協助安排的例外情況。草案將於下周三(4月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29/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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