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民監署

2018年4月13日 星期五

民監署檔案1804078(香港偽政弄權 港匪國賊猖獗禍港賣港)

民監署籲港府官民併肩堅守法治!引文:2018/4/13-9:30立場訊 回應「什麼是法」:真正的法治是「良心治」 編按:政府頻頻用法律之名打壓追求民主自由的力量,並大肆強調「遵守法律便是法治」。但本文作者認為,真正恰當的法律(法治)應該是由道德良心所建立與檢視,並不是外在權威統治民眾的工具。  前言 區家麟先生於《吳靄儀:甚麼是法》一文,提出「甚麼是法?」一問,並審視法律的普遍價值和認受性的問題。文中引用不少吳靄儀的言說,但尚未就法律的根據和法律的認受性作更深層的探討。本文希望對此加以補充,同時加強香港人捍衛法治的決心。  今時今日,中共不斷強調法治,以為人人遵守法律,便是法治的體現,企圖將法律扭曲成統治民眾的工具。但法律並不是統治民眾的工具,亦不僅僅是從歷史繼承下來的一套規則,而是人的良心良知的客觀化而成的自我規範,是自律道德的體現,並非由外在權威設立來統治民眾的工具(他律道德)。下文先釐清一般人對法律的誤解,然後指出法律的本質。 一、 法律不是外在權威統治民眾的工具 有人以為法律只是政府用以統治民眾、維持社會秩序,減低混亂發生的工具。法律固然有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亦有利政府維持權力,但也不代表法律就是政府統治或控制民眾的工具。譬如現實上的民主政府,他們所立的憲法都含有規限政府的作用。  但讀者可能反問:試觀現實上專制獨裁國家的政權,大多用法律來打壓、控制民眾;「法律不是外在權威統治民眾的工具」這一論斷,似乎只是偏頗於一般民主自由的國家之說。正如今日香港政府頻頻利用法律 DQ非建制派的議員,大力打擊支持「民主自決」或「港獨」的人;當年雨傘運動後,又用法律進行政治檢控,並大肆強調「遵守法律便是法治」。「法律不是外在權威統治民眾的工具」一論,似乎只是虛言。  然而,專制獨裁國家利用法律打壓民眾,是將法律扭曲成滿足一己或一黨之私的工具;這種法律違反法律的「自律道德」的本質,是不法的法律(unlawful law),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應予以廢除。其二,違反法律不等同破壞法治。真正正確的法律是「心治」、「良心治」,是每個人依據其良心而自律地遵守、由自己制定的法律,是自律道德。專制威權極權政府口中的所謂法治只是「官治」,利用法律以及各種威嚇的手段而壓制民眾,令民眾盲目地順服它的統治,這是他律道德,是野蠻的「以力取勝」的自然社會(與動物世界沒分別)裡的規則,這與真正的道德、真正的法治(心治、理治,以理取勝)徹底違悖。  二、法律並非僅僅是「每一代人無條件地繼承和遵守」的歷史傳下來的規矩  有人以為法律是上一代人訂立的規矩,為往後的人無條件地繼承。試看現實上大多數民主自由的國家,其建國時已訂立憲法,而往後出生於該國家的每一代人,都默默遵守,甚少要求徹底推翻法律的存在。而一般意義的法律,當初都是由一班人或立法會議員加以制訂並落實後,由該一代人以及往後每一代人默默地遵守。  若從法律誕生的歷史上言,上段的觀點固無問題。但問題是:既然法律僅僅是歷史傳承下來的規矩,為何後人必須無條件地遵守?此中「無條件地遵守」的根本理由何在?假如法律僅僅是「前一代人為了應對當時的歷史狀況而建立」的制度,則所謂法律亦僅僅只是一套傳統的老規則,而並非一普遍適用於一切民眾(包括過去、現在與未來的人)的規矩。  不過,我們能反過來說,每一代人都沒有「無條件地繼承和遵守歷史傳承下來的法律」的理由;故此,所謂法律僅僅是歷史的遺物、重擔,而每一代人可隨時拋棄之、廢除之?試觀法律中部份的條例,當中不少都為每一代人自覺或不自覺的認同。例如殺人、偷竊、欺詐等行為,都普遍地被視為不道德的、違法的,而為每一代人基本所認同的法則。這類道德法則,無不為任何本著良心說話的人所認同。  因此,「真正」正確的法律(自律道德)確實是由前人訂下來的規矩,但並非必須盲從,當中亦建基於「每一代人自覺或不自覺地認同這套規矩」這項事實。  三、法律是人的道德理性或良心的客觀化  法律是人的道德理性或良心的客觀化。由良心、道德理性決定而成的道德法則,是為一切理性存在者所共證、共踐、共認同的,便成為具普遍性的法律。這也是為何前一代人所訂立的法律,皆為每一代人自覺或不自覺地認同,因為法律根源於「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良心。因此,所謂法律的認受性,乃來自每個人的道德理性和良心,是「由每個人的主觀互相交織而成的客觀規範,因而是具普遍性的法則」。  所謂「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乍看下很深奧,但實可於日常生活中體會到。試看現實生活中,一般人聽聞「殺人是錯的」時,往往都不不會有太大疑問;這是因為「殺人是錯的」這個道德法則,自始存在於每個人的內心深處(道德理性),是每個人的良心所本來具有的、認同的道德法則。相反,一般人聽聞「殺人是對的」時候,往往有一刻良心的震動,心中有所不安不忍,而不禁反問背後的理由;這因為殺人一行為是直接違反任何理性存有的良心與道德理性,而被視為罪惡,是不道德的,是不應該存在的。故此,「真正」正確的法律是人的自律道德的體現,是人自願自律地遵守「由自己的良心或道德理性所自覺地決定與要求」而成的規則。七、被獨裁者扭曲的法律是不法的法--官治是法治最大的敵人  反之,任何專制獨裁的政權下的法律,都屬於他律道德,違背法治的本質。這類法律往往被獨裁者加以利用,扭曲成滿足獨裁者或一黨之利益,鞏固其統治的工具;順此下去,則這種法律已被扭曲成極權政府維持政權、滿足一黨之私的工具,而直接違悖普遍的道德理性和良心。這種法是「私法」,一家一黨的法,而非天下的「公法」,因此是屬於「違反法律的本質」的法律,是不法的法(所謂缺乏認受性的法律),民眾亦沒有遵守的理由,更應該予以推翻。  四、違反法律不等同破壞法治(心治)  真正的法治是心治、良心治,是每個人依據自己的道德理性和良心,自覺自願自律地遵守法律(自律道德);而當法律出現問題而違悖道德理性時,人亦當依據道德理性來增添、刪改或廢除已成的法律,使法律再次符合於道德理性,從而維持並推進法治。因此,當公民依於道德理性而作出某些行動(例如公民抗命),而同時違反了現成的法律時,則我們不應單單追究公民,更應該追究何以現有的法律不能符合道德理性,而不足以維持法治,並進一步要求刪改現有的法律,使法律再次達到維持法治的作用,又或靠公正的法官,對該公民的道德理性和理念加以體諒,並以「維護社會上的道德理性和理念」為根本而作出正義的裁決,實現真正的法治、心治。  雨傘運動期間以至今時今日,共產黨及香港政府不斷強調「遵守法律便是維持法治」,這是不懂法律法治的門外漢的荒唐話,企圖愚弄市民大眾對法治的認識,從而合理化它的「官治」。假若現成的法律本身違悖於道德理性和良心,意味着這並非真正正確的法律;則縱然民眾違反之,亦未嘗破壞法治,甚至是真正法治的體現。因為唯有民眾自覺其道德理性,根據自己良心,對已成的法律加以批判,才能維持真正的法治。假若民眾依着良心和理念行動,卻違反現成的法律,這是反映現成的法律不足以維持法治、不能符合道德理性,因此應予以刪改增訂,令法律重新符合道德理性而達致法治、心治。  當然,一條法例的細節,以及此法例涉及的範圍,固然需要專業知識來加以判斷,而非一般的人,或所謂良心便能決定。但當一切細節和內容都釐清後,這條法律應不應該增訂、刪改,最後仍只能由人的道德理性或良心來決斷。這卻是任何理性的存有都能當下決定,而不假外求的。  結語  今日的香港政府官員高調提倡「遵守法律便是維護法治」的偽真理,更用法律作政治打壓法治的捍衛,有賴於每一個香港人憑良心批判現成的法律和政府,亦唯有每個香港人有理性的自覺,本着良心的不安不忍而講話行事,自覺自願地為香港出一份力,香港才有希望。一個人的力量或許微不足道,但唯有每個人都貢獻自己一小部份的力量,願意做好自己那部份,絹絹細流終匯成蒼茫大海,星星之火終聚成烈火燎原,每人心中之光點終交映成人間的大光輝,遍照並擊退現實上種種的不合理和荒謬。筆者對此不感樂觀,亦不感悲觀,只視乎每個香港人願不願意踏出自己的一小步,做好自己能力範圍之內的事。若因為現實環境所限,未能積極貢獻,但只要心存理想而不甘於同流合污者,其貢獻亦不必低於站在前線奮鬥的人。但消極貢獻者,亦不應以此為藉口,於應作貢獻時退守自保。此自欺欺人也。  重申:這場與共產黨的抗爭是對香港人的理性的考驗。有覺悟,願意付出奮鬥,縱然失敗無果,亦足以證明︰我們香港人擁有高度的理性,意味着我們是值得擁有民主自由法治的,是有教養、有文化的價值生命(所謂人格的尊嚴);沒覺悟,默默地打工賺錢,飲飲食食中過一生,亦不必是罪惡,但意味着我們不值得擁有民主自由法治,不值得擁有具文化、具價值理想、具自由的人生。(大概只懂飲飲食食之人,是值得被統治的。既然自甘被統治,筆者當順奴隸之意,任由之自賤為奴,還奴隸一個成為奴隸的機會吧!)  最後問句:你值得擁有嗎?(文/張文聰;編審/彭捷)13/04/201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