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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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民監署檔案1703022
釋基本法幾人知曉 論基本法真諦理
民間監察政府責任制實行署名符其實而責無旁貸對此任釋譯其實焉:鑑基本法千秋不凡。識基本法不知不談。倡基本法合情合理。釋基本法理義真諦。基本法有根據存在。
官曰:一國兩制,一統之下兩制。民曰:一國兩制,兩制之下統一。理曰:一國兩制,文明有據豈爭。義曰:一國名詞,空之謂名而已;兩制動詞,管理統治主宰;因此兩制之下不能一國橫囂,方稱公道公正官民有識、處相容相擁和睦相敬。否則,反之。(可鑑目前何是何非)官曰:港人治港,一港人特首稱。民曰:港人治港,多數參與決擇。理曰:港人治港,港人全民普選。義曰:港人治港,全民選舉制度;所有關鍵時刻都必須由全港公民公決。否則,反之。(可採民智民策)官曰:五十年不變,口號而已謬。民曰:五十年不變利民行政政策。理曰:五十年不,基本政制不變。義曰:五十年不變,民決行政制度 (廢與立)公決才能實施行動,否則違反憲政國策基本法。(主題目原則)
就本為基本法沒有準則的主題目中,任濫百六條律處無法無天、執法違法至犯法事宜目目可列不鮮,至張目叱之用基本法反基本法犯基本法。宗宗釋法都是如此實行、執行,甚至橫行至強制釋法成公開犯法。此禍就是有法不依,至無目可題、無法繩之(可準 可則 可量 可止 可限)
自然法理自古比之天地萬物,今昔仿古異無差別。瑾差別在坦誠、智慧和良心、道德。基本法百六條中墨於繁繁,但複至攸攸謬謬無一、定規相關清析,致相叛、相逆不得理解和理議。何解?借古鑑今可知錯處。
如下乃著名參鑑例史:周文王朝代,管治國家以簡而有繁的法度、處置律規於隻字不致互相違逆;繁至二萬四千五百七十六詳細管理法度,簡至由八個步驟演繹出、可一目瞭然的法律真諦。就在如此簡中以繁、及繁中依簡得即成效果統治制度,至文明不衙、不法至自賦稅制,達太平滅罪處就地為牢、免刑的愛民如子方式管治天下(國泰民安居業繁樂)
就今日的基本法在香港無法可竅、也不能可就,至病入膏肓、醫無可症可療,致至非非自是自為、無法頭緒(可諸 可繩)。事實條文如下:
第二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此兩條其中文法理處荒唐:兩不致實也不到岸,處由不法也執法犯法。理不符法何稱為法?豈不是偽政設陷擾民惡法欺騙港人耍偽憲的事實?民監署釋:照法律準則實行基本法必須在題目之下貫徹和執行,否則不公、不正確,而反效果作用破壞及叛逆基本法。如廿三條內容廢就一談,香港本來是國際都市、所有組織都受許可處自由行動,機蜜和竊取有關係?廿二條內容何用,國賊破壞香港法治和干政稱釋法豈不是可笑?  09/0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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